虽然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措施是先从局部做起,但这可以理解为是落实宪法中司法独立精神的前奏。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此次推进司法的垂直管理,无论从机制取向还是逻辑发展上,都是在向司法独立的终极目标迈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对于摆脱地方权力对于司法的干预,削弱司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以及实现边远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及人员待遇上的均衡化,无疑是一剂良方。
由于我国法官检察官都由同级人大任命,这项改革涉及到人大制度的相应调整甚至是宪法的修改,加之人财物在条条块块之间的划转也是事无巨细,千头万绪,因此,改革在何时出台,目前并无具体的时间表。
不过,尽管作为这项改革的主体对象的法官检察官群体,对这项改革的反响显得相对沉寂,但这并不影响一批法律专家及律师队伍对这项改革的充分肯定和热切期盼。北京大学著名宪政学家张千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著名宪政学家江平教授等人在接受采访时,都对此作出了中肯的评论。
法检目前的体制广受诟病,与司法工作的现实困境有关。畲祥林、赵作海等错案的相继披露,大面积的司法腐败并由此引起的上访,以及司法受行政权力的裹挟卷入暴力拆迁,地方保护导致的案件执行难,地方政法委对个案的不当干预等事实,大大损害了司法公正,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危及社会稳定,使新一届领导班子面临巨大压力。
要排除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这两大体制性障碍,就要先从人财物上切断对地方的依赖。长期以来,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掌控,案件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组成的审委会、检委会讨论决定,使得案件结果极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预,司法独立流于形式,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可以预见,人财物独立之后,以前那种动辄由毫无法律背景的地方官员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局面将大为改观,司法职业化的步履将大为加快。有人曾做过统计:全国省高级法院院长近年以来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士出任的,不足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司法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活动,这么多的外行做一把手,如何保证依法办事?
另一方面,由于摆脱了地方权力的控制,以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作为职能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将会更加主动。反贪污贿赂将在检察机关呈现亮色,改变检察院反贪部门目前相对无所作为的局面。同时随着纪检工作的相应改革及其向司法程序的回归,反腐败将开创合法有效,齐抓共管的新局,从而推动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改善偏远贫困地区司法机关的物质待遇来看,这次改革也具积极意义。不可否认,目前国内一省之间的司法设施、办案经费、法官检察官待遇,在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也是落差很大的。以广东为例,深圳、广州等发达城市比西方发达国家也不分上下,但粤北粤西的贫困县区办案经费捉襟见肘,司法人员工资待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而改革后的人财物的统一配备,将会加大对偏远贫困地区物质条件改善的力度,实行人员的流动,实现均衡化发展,促进司法公正。
当然,这次司法改革并没有直接在国家级的层面展开,没有直接使用垂直管理甚至是司法独立的语境,这可能使一部分人感到失望。但是,还是要考虑改革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阻力。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已经证明,改革应该稳步推进,不可急于求成。只要改革的方向、路径是正确的,就有希望达成改革的结果。至于说语言的使用上的不同表述,这也只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一种巧妙转换而已。积极地看,虽然这一改革措施是先从局部推行的,但这个局部却占据了司法系统的大部分,完全可以理解为是落实宪法中司法独立精神的前奏,现在前奏已经响起,司法独立的正曲也应是水到渠成,指日可待。
从长远来看,有理由相信,这项从局部推开的改革,必然在整体上带来司法独立的最终实现。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也分别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这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了我国建设现代国家、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次推进司法的垂直管理,无论从价值取向还是逻辑发展上,都是在向司法独立的终极目标迈进。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追寻中国梦的过程中,到世界文明的梦想中去寻找共识。
出处: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