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称谓的变化体现了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司法文化的发展变迁。法官处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如何称呼法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功能、司法规律的认识,也折射出法治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关系到对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和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英文法官judge一词来源于“对事物的判断和裁判”。中文“法官”,则与“以官法治之”、“以官法定之”的“官本位”文化内在关联。传统中国社会把掌握裁判权的法官当成父母官,而没有看做是一种法律职业。唐代州一级掌管刑法的官名为“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名为“司法”。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将法官称作官吏:“夫法者官吏主之,法之枉不枉官吏操之,则其罪亦官吏任之。”章太炎将法官称为“法吏”:“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
辛亥革命之后,“法官”这一称呼开始出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提出:“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之后,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杜亚泉在描述民国成立后的司法状况时说:“特司法人才之养成,法官地位之保持,人民道德之增进,盖有缺一不可者。吾国司法前途,黑暗与光明,亦惟以三者决之而已。”当时,政局动荡,司法机构不完善,法官不得不面对有名无实的尴尬。
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坚持人民司法路线,法院干部大都由根据地或边区政府干部兼任。如马锡五1940年至1946年任陇东公署专员兼陇东法庭庭长,被群众称作“马专员”。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第五款指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加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在这一文件中,法官被称为“司法干部”。
1950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明文称:“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使用审判员这一词汇。1952年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的司法制度进行清理,并对宽容旧司法人员的做法进行了批判,将他们调离审判岗位。董必武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司法审判工作、公安工作一道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政法机关被简称为“公检法”。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呼为“政法干警”。法官成为“大盖帽”中的一员,法官的着装具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在“大跃进”期间,出现公检法机关“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形成一个拳头”的做法。有学者认为法官军警化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这种说法并没有充分的依据。曾经留苏学习法律的江平先生在其回忆录中认为“苏联法庭很尊重法官的独立性”,“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我觉得当时苏联的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战后苏联百废俱兴,司法程序的发展也已经比较稳定,没有受到那么多的政治运动冲击。”
“文革”期间,各地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正常的司法工作被停止。从1967年开始,审判权由军官人员所控制的公安部门行使,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2年,中央决定恢复各级审判机关,撤销军管会对司法权的控制,但是,审判人员与公安干部的角色仍然混淆。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法院工作才逐步恢复。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恢复使用“审判员”一词。1994年颁布的法官法正式使用法官称号,该法第2条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并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四等十二级。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提出:“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改革纲要》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不难看出,三个《纲要》都对“法官”做了强调。
由于习惯原因,法院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法院干警。在党委政法委的文件中,法官与检察官、警察一道统称为“政法干警”这当然是可以的。但就法院来说,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对“法院干警”这个称呼进行正名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个称呼应运而生,它包括具有审判职务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应该说概括得是较为准确的。可是,后来一段时间,这个称呼又变成了“法院干警”。虽然“法院干警”也完全可以理解成为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总称,但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称呼的变化还是应该充分体现司法理念的成熟和法官的职业自信。
法官称谓的变化体现了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司法文化的发展变迁。法官处于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地位。如何称呼法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功能、司法规律的认识,也折射出法治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关系到对法官职业身份的保障和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因此,笔者认为,还是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个称呼更合适一些。法官是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取得任职资格、担任审判职务的法律职业者,是司法活动的主导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这一称呼方式既强调了法官在司法中的地位,又体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组合性、协作性,更能够彰显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