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与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杠上了,不仅仅为了她的父亲吴永正。
吴英案件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议题集中在吴英是否该判死刑?第二阶段的议题落子在吴英的资产如何处置,处置是否公开公平符合相关程序?第三阶段即目前的阶段,受到实名举报的当地官员是否该回避这一案件?
这位年轻女性没有被判处死刑,已经是幸事,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模糊的非法集资边界暧昧不清,对吴英这样的案犯判处死刑并不奇怪。就在吴英二审被判处死刑的同时,2012年1月17日在中国中部破落的古城安阳,因民间集资造成巨大损失当地政府不得不对非法集资进行集中处理。安阳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四起非法集资诈骗案,其中一位病退的工人刘洪飞,因股市期货市场投资失败无法赔偿,一审被判处死刑。内蒙古包头市的非法集资法人自焚案也已宣判,多人获刑。稍早时间,江苏泗洪警方称,“宝马乡”石集乡非法集资案水落石出,44名涉案人员被捕。而在三年前的8月5日,绰号小姑娘的浙江丽水杜益敏已经被执行死刑。
这就是中国的现实,金融改革极端滞后,民间投融资需求旺盛,炽烈的贪念与强烈的赌徒心态,加上无规则可言的信用市场,酿成一出又一出悲剧。这些悲剧大多被冠以“非法集资”的罪名,就象曾经的“投机倒把”罪一样,百试不爽。悲剧越多,说明市场越大,金融改革越不到位。
制度性悲剧注定没完没了,僵硬的制度与现实需求产生巨大的落差,悲剧人物由此葬身虎口。吴英案的最大贡献是,让社会再次关注到非法集资罪名的滞后与荒唐,使社会的如炬目光投向巨大的灰色地带:被告人的财产如何处置?如果司法者突破法律与伦理底线,中国整个社会的救济底线又在哪里?
今年7月11日,侥幸逃脱鬼门关的吴英,死缓判决改为无期徒刑。事件并未就此结束,此后发生的一系列争斗,围绕资产处置引发而来的是地方执法信用是否可信。
6月5日,由东阳市政府牵头组成了“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任组长。7月23日,吴英六处房产被拍卖。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于当日向媒体表示,吴英曾向上级纪监部门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陈军曾“向吴英要了十几万”。7月26日,东阳市政府官方微博表示已确认:吴英案中,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7月30日,东阳市官方发布消息,吴永正、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等罪被刑拘。
8月1日下午,蔺文财及吴英父亲的辩护律师王永杰和王常青向东阳市公安局发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东阳警方回避此案。8月13日,东阳警方的答复是:认为两位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根据,不予采纳。8月14日,吴英又一份“回避申请书”被代理律师朱建伟带出看守所,并向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递呈,要求东阳公安局整体回避吴永正等人涉嫌“诬告、陷害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一案。
是否应该回避再次引发剧烈争议,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双方各执一词。
支持者依据对法律条款精神的理解,认为东阳市应回避对本市副市长的调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按照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规定,干部被实名举报之后,应该由上一级的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吴英实名举报陈军,“只有金华市纪委或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说明副市长陈军并未违纪违法,才具有合法性”,东阳市官方发布消息回应,“既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斯伟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章“回避”解读,虽然没明文规定机构回避,只规定人回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关系,就需整体回避,司法实践做法是上级指定其它地方办理。“我国法律规定机构回避,如东阳公安局受市政府领导,因此是有利害关系的,符合二十八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的回避与否,取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有没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果副市长和公安人员有亲属关系,这根据规定要回避”,“但如果存在隶属关系,则要整个公安机关回避,这在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而且,像这种情况申请回避,也不会被批准。根据这个逻辑,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案件本地的办案机关就没法办理了。”
争执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信用。
目前的制度设计似乎存在两难处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当地上级领导,在中国这样的官本位与人情社会中,几乎是难以完成的任务。但牵涉到地方官员就要求行政执法机构整体回避,将导致今后执法成本高不可攀。为了从这一困境中解脱出来,惟一的办法是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警告行政执法中的枉法、或者毫无证据的污告将付出怎样的代价。待地方政府的公正性、社会信用基本重建之后,再回到低成本执法之路。一个信用四处漏的地方政府,其运作成本必然是高昂的。
东阳市在此次吴英案件过程中,仍有几处疑虑待解。在资产处理初期,一直受到种种质疑,早前的资产处置并未给出明确的信息,什么人以怎样的价格得到了资产。由于此案受到极大关注,此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进行,相对公平。但此次以雷霆之势控制吴英父亲与吴英代理人,脱离党内反腐常规程序处理此事,令人不安。
吴丹红先生认为,陈军副市长的身份不在此案的回避之列,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陈军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且这种联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这预设了囚徒陷阱,当地公安机关与陈军的直接联系证据,普通人无从寻找,那就意味着如果陈军有罪,也不必回避,安享本地公安机关的庇护。
吴英案发展至今,我们已经看到了金融信用发展滞后,使中国的金融犯罪模式将近30年没有改变;我们也看到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暧昧不清之处,甚至让人对司法机构是否存在公平底线产生怀疑。这一怀疑是致命的,法律公正受伤将殃及全社会;同时,我们也看到地方政府信用、地方执法机构受到的严重质疑,这些机构到底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还是某些领导的家丁?所有这些质疑导致的结果是,社会运转成本奇高,维持政府的费用数倍于法治昌明的国家。
缺少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有高效的经济运转,因为高昂的成本、信用失灵,阻止交易低成本顺利传导。在所有的信用中,重塑法治信用,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