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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兵:论“幸福宪政”的手段与目标

  

  一、人类幸福来自于宪政

  

  人类的幸福从哪里来?有人说是劳动,有人说是智慧,还有人说是自我认同。三个答案在我看来,都不正确。因为三个答案都在答非所问,我们问的是“人类的幸福”,而三个答案答的是“个人的幸福”。正确的答案是:人类的幸福从宪政中来。

  人类自1689年开始就在建立一种“幸福宪政模式”,人类的宪政都是追求幸福的“幸福宪政”。300多年后的今天,幸福宪政模式已经完全成熟,人类幸福已经与人类宪政密不可分。

  

  二、“幸福宪政”用“稳定、自由”两大手段实现“幸福”一个目标

  

  (一)“稳定国家”是“幸福宪政”的基本手段之一

  中国人最讲稳定,甚至将稳定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但实际上,只有幸福宪政国家才是真正稳定的国家,稳定国家也是一切宪政的基本手段之一。通过稳定国家,可以实现人类倍感幸福的目标。

  应当说,幸福宪政在稳定国家方面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其秘招却鲜有人知道。下面给你露几招“幸福宪政”稳定国家的方式。

  1、国家不能什么都干。什么都干的国家肯定是一个不稳定的国家,故规定哪些事情国家不干,对于稳定国家至关重要。用我们中国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如果只是政策、思想,“有所不为”还是一句空话。幸福宪政的优势就在于把国家哪些事情不干,以宪法的形式用例举的方式罗列出来,让天下共知之。如果国家干了不该干的事,应当受到违宪审查,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你看,这一招一出,国家还会不稳定吗?

  纵观各国宪法,用此秘招维护国家稳定的频率最高。以美国宪法为例,美国宪法只有7条,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就是“国家不得”,共有80个之多。

  2、国家干什么必须明确。一个干什么都不明确的国家,不能算是一个稳定的国家,甚至会让人觉得是一个无法理解与判断的怪物。故用此法稳定国家的频率仅次于用“国家不得”稳定国家的频率。美国宪法条文用得次多的词是“国家应当”,共有63个。如果国家不干其该干的事情怎么办?同样是诉讼伺候:违宪审查与行政诉讼。

   3、稳定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人类幸福。在这个目的之下,国家可以增加新的不干什么和应该干什么。新的东西确立以后,必须有诉讼制度作为国家稳定保障。例如,罗斯福新政就确立福利国家的模型,国家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以“不作为”或者“作为”损害公民福利,人们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干什么或者不干什么的主体都是国家。美国宪法中的“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一国宪法虽然有“不得”或者“应当”的规定,但其规定的不得与应当如果都指向公民,这个国家同样是一个不稳定的国家。或者说,这个国家的宪法是一个在稳定国家方面做得很差劲的宪法。非常不好意思,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均属于此例。以最好的1982年宪法为例,该宪法每个条文平均出现的“不得、应当”不到美国宪法的1%,在仅有的36个“不得、应当”中,无一个指向“国家”,只有0.33个指向“国家机关”,即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个“不得、应当”均指向“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换一句话说,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四部宪法没有任何一部对国家“不能什么都干,国家干什么必须明确”这样事关国家稳定、人类幸福的大事,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138条,没有一个条文是规定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的,宪法只对“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 “不能干什么,应该干什么” 这些小玩意儿做出了36个规定。是真正的“抓小放大”,揪住小辫子不放,放开大事不管。也许,这样一对比,你才会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领导总是爱对一些小玩意儿上纲上线,有了宪法还出了“三大改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等动乱的历史。说穿了,我们的宪法不是用来防止动乱,而是用来制造这些动乱、冲击国家稳定的,

  (二)“维护自由”也是“幸福宪政”的基本手段之一

  幸福宪政是通过稳定国家与维护自由两个手段实现“人类幸福”的。用辩证法来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把“稳定国家”看成是限制国家的自由,故有 “自由与宪政的精义是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之说。为什么国家必须稳定,而人民不仅没有必要稳定,还要确保其自由?

  道理很简单,人是天生的,而国家是人造的。如果国家不确保人的自由,反而压制人的自由,人就不会感到幸福。

  因此,自由虽然无价,但在宪政看来,也只是实现人类幸福的一种手段而已。要想让人类幸福,首先必须维护其天生、固有的自由。由于自由最不好规定,所以自由无需规定,她同人的关系是天生的、固有的、天然保留、不能剥夺、与生俱来的关系,国家最不能干的事就是伤害自由,国家最不稳定的因素也在于伤害人的自由。关于人的自由与国家稳定的关系,我们是这样描述和体会的:“你,作为人,采天地之灵气,受日月之精华;一切欲求秉乎天性,一切权利源自天赋;一切人造之物:国家、规章、形器,一切人观之物:宇宙、日月、梦幻,一切人念之物:宗教、秩序、夫妻父母子女,均在你天赋人格之下;国家,作为人造之身份,无形之利器,生于人,成于人,毁于人;其之所以生,源于人之需要;其之所以成,顺应人之需要;其之所以毁,忤逆人之需要。”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你的权利之所至,国家的义务之所至。你的权利建立在国家的义务之上,人的自由之所起,国家的不自由之所生,此种道理,天生身受,不讲自明。一人之天赋权利不为天生顺序所动,先生之父尚且不得侵凌后生之子,就更容不得两人、多人之心生契约干涉,任何人不得借助自订自编之合同、章程、法律、历史、教义、理论所赋之既定职位身份(合同人、法人代表、国家元首与领袖等),越位侵犯个人之单独权利,否则,人人相残,心心相斗,国无宁日,法无定威,诈伪丛生,弱肉强食,人间文明又与畜生世界何异?!”(

  人的自由分成两个部分,最大层面、最原始、最有潜力的部分属于“无”的范畴(无边无际、无可名状、各不相同),或者天然保留的范畴;比较小的部分是已经由法律确定的部分,属于“有”的范畴,或者“由法律明确”的范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人)违法(国家)必救(你)。以下是对两种自由的具体分析。(

  1、你的自由天然保留,无边无际,不受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

  你的自由至高无上,宪法虽然规定了你的权利,宪法由此而得益:成为至高的法律,万法之母。但是,你的自由无边无际,宪法的规定不能尽其万一,你一切没有规定、不能规定、无法规定、无可名状的权利,都与你心性相随,天然保留,不受人间任何条条框框哪怕是宪法的约束。你的自由也不仅仅由宪法规定,其他法律同样可以因为规定、扩展你的自由而成为至高的法律,故美国宪法规定:“宪法和法律均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违宪审查的标准并不是既定的宪法,而是既定宪法赖以存在的身后基础:人的自由。一切违背人的自由的法律,包括宪法本身,均是违宪的法律,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效力。

   2、你的自由最高法律明确保护,遭损即诉,有损则救

  你的自由中已经开发、发现的部分,或者说全人类共同的、可以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操作的部分都应该由世界、国际、国家、国内各种组织运用可以操作的各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下来,一旦遇到损害,你就可以向相应机构提起请求,直至诉讼保护。这种损害一旦确认,施害者必须加以补救,或者由国家加以补救。

  (二)“幸福宪政”用“稳定、自由”两大手段实现“幸福”一个目标

  1、国家是一种人造机器,使唤人的国家=人的灾难,国家稳定是“人民幸福”的前提

  汽车是一种人造机器,如果让汽车来自由使唤人,那么造车人与驾车人的末日就到了,有见过汽车不听使唤自动出轨而给人带来好处的吗?没有。国家与汽车完全一样,也是一种人造机器,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是为了让国家听人的使唤,为人的需求服务。有见过不听人的使唤甚至自定自由、正义反过来教育人、使唤人、改造人的国家,最终给人带来福利的吗?同样没有。

   人类历史上,使唤人的国家只有法西斯德国、军国主义的日本、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和计划经济国家,前者使唤民众去征服外国,结果反被外国战败占领;后者使唤民众去发展经济,结果造成全民饥荒,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以何种手段、要达到何种目的,使唤人的国家最终都给人类在精神、道德、法制、物质生产等领域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国家使唤人的理论,看起来是为了国家、人民,实际上害了国家、人民。国家,无论如何伟大,都只是一种人造机器。使唤人的机器,无论是汽车还是国家,都不能给社会带来安宁,给人民带来幸福。

   2、幸福宪政用法律手段确保国家稳定,人民自由,社会幸福

  幸福宪政用法律手段明确初始权利与剩余权利均天然属于人民,国家必须稳定,不能为所欲为。并确立了“法治”的基本意义:“法治,对国家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禁止;对个人来说,就是法无规定皆自由”。由此派生出几条基本法律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国会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必须明确,有可操作性;对不明确的法律的扩张解释不得侵害原本由人保留的自由。法治确立的国家稳定同时也是“作为的”稳定,国家必须有所作为,作为必须高效: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家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否则,必受国家诉讼制度追究。

  3、“稳定国家”与“维护自由”是“幸福宪政”的两个面

  国家稳定了,人民有了明确的预期,知道国家不会干什么,会干什么?国家越轨如何补救,自由也就有了保障。人民有保障的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们自由的发展又反过来促使宪法、法律的发展,使得“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之类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因此越来越稳定,人们的幸福感也越来越强。

  人们自由了,没有感受到压迫与强制了,国家才会稳定。这个道理,用我们过去的话说就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自由就是压迫,有反抗国家就不会稳定。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沉默”。沉默表示的是非暴力不合作,这是人们在总结过去以暴易暴教训的基础上总结的另一种反抗暴政方式。

  必须注意的是,稳定与自由的主体不能互换。稳定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对人民不能强求稳定;自由的主体是人,对国家不能给以为所欲为的自由。给国家以自由等于伤害国家的稳定,等于伤害人的自由,伤害社会的幸福。这是由于国家与个人的不同本性所决定了的,也是人们追求人类幸福的目标决定了的。国家的行动必须有个导向,即为了人的幸福而行动。平时,国家应当象机器一样正常工作,没有任何主动行为;在风险刺激已经出现时,国家的应激性反应必须象有机生命体一样灵敏、高效、全能,向着既定目标“满足人(组成有机体的细胞)的需求”,启动一切既定程序甚至打破一切既定程序奋力前进。但国家的应激性反应无论怎样灵敏、高效、全能,都不等于国家自此获得自由,国家的需要可以凌驾在其制造者人及其需求之上。相反,国家的机器本性不会改变,国家的任何需要都必须以人的需求为前提,没有人的需求为支撑,国家的任何需要均属非法。

  对国家应激性反应的认识很容易走极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方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与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当时的美国在胡佛政府主持下,严格推行国家不作为政策,对银行倒闭、工厂关门、工人失业、产品堆积放人不管,几乎毁灭了美国;而另一面,则是德、意、日法西斯国家推行国家使唤人的政策,以“优等民族论”召唤本民族公民为了所谓的世界与国家的需要,去征战沙场,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结束后,尽管优等民族论寿终正寝,但优等民族论的始祖“先进阶级论”却在苏联的推动支持下,在许多国家发动了内部战争,并建立了14个社会主义政权,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人的控制深入思想、文化、生产、生活、精神、意念诸领域,70年后,计划体制彻底垮台,一切“丰功伟绩”最终都成为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黑色幽默。人们将这个时代称作“黑幕时代”,将这个时期的生活称为“黑箱生活”,将这个时期的光荣工程称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一切荣光均无法考证,一切操作均属见不得光的“黑箱操作”。违背社会平等信念的“先优理论”无论是借助“阶级”、“民族”,还是借助“国强”、“民富”,自此露了真面目,彻底走入穷途末路。

  

  三、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政应当是“稳定、自由、幸福”三位一体的宪政,幸福就从稳定国家开始

  

  目前我们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着一种比发达国家还要先进的社会制度。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政理应被社会主义国家采纳。从过去国家运动不断、思想汇报无穷、宏观调控无止境的具体情况出发,我们首先应当从稳定国家开始,明确界定国家不能干什么,应当干什么。

  国家稳定以后,人们的自由就会自然扩大,因为宪法已经以明确的条文与诉讼补救机制来防止国家不稳定因素出现,为所欲为去使唤人。因此,追求幸福,对于我们来说,就从稳定国家开始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修宪,以平等、竞合为原则一一罗列“国家不得为之事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设立宪法法院追查违宪者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稳定的最大侵害来自于等级制度与差别对待制度,故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是禁止设立思想差别对待制度。国家不得立法确立等级制度,不得差别对待各种思想、理论、个人与群体(领袖、先进阶级与等级制度),不得确立国教(指导思想、真理),不得歧视、差别对待弱势群体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违宪审查”由宪法、权利法案、人权宣言以及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民众千变万化的自由不受侵害,确定“国家不得为”之事;

   2、修宪,以福利国家为原型,建立幸福宪政国家,一一罗列“国家必须为之事项”,确保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工作权与工资提高权 ,为“有为政府”划分明确边界,推行行政诉讼制度,补救政府失职;

  3、修宪,在现有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防止权力异化”,促进大国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

  “竞选制度”由竞争性选举及其配套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构成,旨在确保公民的平等权、“选举的竞争性”、国家权力的非异化与国家教育的多样化:选举必须定期、公开、公正,必须不附条件(对未成年的年龄限制除外),国家职位必须通过竞选取得, 这样,我们的宪政就从飘忽不定的一条边阶段(无限政府),直接达到“违宪审查、有为政府、竞选制度”稳定宪政阶段,人民的幸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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