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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维权行动的由来

  

  本文不打算从词源学角度探讨维权的由来,也不着重于分析历史和现实中的维权行动,本文只从学理上,运用行为主义方法探讨,维权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产生的社会条件。我希望在维权这种现实的社会活动与关于宪政、自由之类宏观理论之间,找到一条联系通道,以期对中国的自由主义理论与现实之间脱节的问题有所裨益。

  对于维权者来说,维权活动的前提是在现有社会秩序中,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对他们的生活甚至生存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维权活动的产生,可能是两种变化的结果:其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其二,维权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得以成为现实,妨碍维权行动的因素减弱或消失。这两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是维权行动产生的必要条件;第二个因素只存在于部分社会形态中,例如一个以强制力维持秩序的社会中,当强制力减弱,就可能产生维权行动。现实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凸现于近十几年间,维权行动正是伴随社会公正问题而产生,这说明对于我们来说,第一个因素是产生维权行动的主导因素,以下主要就第一个因素探讨维权活动产生的社会条件。

  维权者大抵无需给自己的维权行动找理由,只要存在侵权事实,维权行动就是合理的。在维权者那里,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就是维权行动的唯一理由,与大多数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一样,他们认为权利是无需置疑的,所以也没有深入探讨的必要。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是维权行动产生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条件,也是政治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里的常态,我们把它作为维权行动的第一个由来。但仅仅这一理由显然是不够的,站在我们的角度,任何专制社会都存在广泛的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而维权行动却并不普遍,这说明维权行动还存在别的现实条件。脱离维权者的角度,当我们扩大视域,考察一个包括维权者和他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宏观社会结构,我们可以看到,维权者是维权行动产生的重要一环,而把维权行动与其现实社会条件联系起来的,正是隐含在维权者行动中的,维权者对于维权的自我意识。

  这种意识中,居于核心的是关于权利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作出维权的策略选择的主要原因,我们有必要问,关于权利的观念如何产生?虽然每个人的答案只源自自已的知识和经验,可能是各不相同的,但我们还是可以把它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关于权利的观念由某种社会性的思想来支撑,其二,来源于现有的法律和各种制度。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其中社会思想是核心。

  因为权利概念在自由主义思想中的核心地位,自由主义者对于权利问题的特别关注,大多数人会认为支撑权利观念的社会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但这个认识与现实是相背的。虽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秉持自由主义理念的知识分子参与到民权运动,参与到底层群体的维权行动中来,但也不能忽略这种参与的背景:广大被侵权的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以及他们正在进行的维权行动。被侵权的弱势群体才是维权行动的主体,而非持自由主义理念的知识分子。作为一种知识的自由主义思想总是以精英化的面目出现,它不应该是,也不太可能成为被侵权的弱势群体权利观念的来源,有必要探讨维权行动中,维权者权利观念的真正源头。

  与知识分子不一样的是,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基于真实生活、基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它体现为生活中与公共权力机构规范关系的认识,在这种认识中,公共权力机构并非以一个整全的权力体系(民主主义者眼中的政府)或者一个制度体系(自由主义者眼中的政府)存在,它只限定于与自己具有现实往来的政府机构。普通民众对于他们与政府机构之间规范关系的认识之来源,只能从现实社会中寻找,如上所述,这种认识具有两个方面的来源:其一是一种社会性的思想,其二是现有的法律和各种制度。

  在社会思想方面,虽然我们感觉正处在一个让人眼花缭乱思想乱世中,但有一个现实却普遍被人估计不足:这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领域与其它领域间存在脱节问题。知识分子们所总结出来的社会思想现状,大都是他们对思想领域的归纳,对于普通民众这些思想意味着什么,却不太为人重视。这种脱节状况,使得一方面出现思想文化领域里的百花齐放,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关于政治规范的认识还停留在二十年前。确切说,普通民众对于公共权力机构与民众关系的认识,仍然主要来自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

  这里有必要提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传统的儒家政治观念之间一个重要区别。儒家政治思想中,天道是政治体系逻辑结构的核心和出发点,个体的人是被规定者,只需要去实现自己的道德角色,并不存在个体的权利问题①。作为辛亥革命和五四文化运动对于传统政治和文化的颠覆的结果,新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中,个体的地位上升了,在逻辑上个体的人的存在成为政治体系的前提,政治体系成为了被规定者。虽然借助民族战争,这种有严重缺陷的政治思想的实践成为现实,造成了新的专制政治---极权政治,极权政治不仅完全控制了社会组织,也使得社会思想和人们的思维处于掌控之下,社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其实践结果--专制政治之间始终存在矛盾,当专制政权的控制力减弱,这种矛盾就会表现出来。

  所以与儒家政治观念与传统政治结构之间的自洽关系不同,仅仅依据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就可以从个体出发提出对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规范标准,从这种规范可以产生个人与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关系与专制之实必然产生矛盾。也就是说,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本身就包含某种形式的权利观念,当专制政权不能再控制人的思维,即使社会还处于其意识形态笼罩之下,普通社会成员也会产生权利意识,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支撑当下民众维权行动的思想源泉。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不如它在思想文化领域和政权体系中体现出的溃败局面,它仍然是大多数人关于政治规范的基本知识。一方面它可以使普通民众产生维护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它也提供政权的合法性。在普通民众观念中,公共权力体系并不以整全的面目出现,自身权利被侵犯并不影响政权合法性,其维权行动针对对象仅限于现实中自己面对的具体公共权力机构,而其上级机构仍然具有合法性。正因为这个原因,上访成为普通民众中最为普遍的维权行动。

  关于政治的社会性知识和观念对于人们评价公共权力体系,以及被侵权时的策略选择有着极大的影响。同样是专制政治,传统的儒家政治观念影响下,人们只能有两种选择:顺从或武装斗争;而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人们多了一种可选策略:体制内的维权。所以与传统专制社会不一样,现代专制社会大多存在一个合法抗争的空间,生存在这样的空间里的社会成员,在面临侵权时,维权抗争是其首选策略。这个区别---根本上来说是意识形态中人的地位前移---可以看着维权行动的第二个由来。

  但如前所述,以及我们对于现代极权政治的分析②,现代专制社会还存在一个可能:人们的思维被控制。也就是说在意识形态之外,专制政权对于社会的控制水平是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的另一重要因素。当控制水平很高,因为无法自由思维,或对政治的恐惧心理影响策略选择时,顺从是大家的一致选择,只有当执政者对于社会的全面控制被放弃,对于人的行为的直接影响大幅减小,人们可以根据其知识和经验,以及自己的现实处境独立作出决策时,前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才可能表现出来。

  极权社会里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被放弃,意味着控制手段的改变:法律取代行政命令成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相对于别的任何专制形态,现代专制政权在放弃极权政治后,法律的重要性前所未有的凸现出来,而经济的市场化所导致的社会关系复杂化趋势,更加强了法律的重要性。

  法制化除了标识着执政者对于社会的控制水平降低外,它也直接对维权行动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专制社会里影响法律体系的因素极为复杂,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意识形态的具体化。法律使得上述意识形态中包含的权利关系得以明确化,从而对于维权行动有着极重要的影响。根据法律,社会成员的权利有了清晰的规定,针对侵权,维权者得以提出明确的诉求,使得诉求对象具体化。法律加强了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并使得维权者更易于产生行动策略,使得维权行动能够可行性,大大提高了社会维权行动规模。

  把无孔不入式的行政控制模式向法制化的控制方式的转变对于维权行动的影响,和法制化本身对于维权行动的重要影响综合起来,我们把法制化作为维权行动的第三个由来。这三个由来,就是现实社会中日益的高涨的维权浪潮产生的社会条件。

  思想与理论必需立足于现实。当维权行动成为广大饱受苦难的下层群体的主要选择时,它必然存在其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应该为理论所追随,并把其策略主张建立于这种现实条件之上。无视下层群体的现实状态,依据自己狭窄的理论视域提出的任何极端主张,都不具现实意义,只能沦为空谈。

  

  注释

  ①借用了杨阳先生在《极权政治的逻辑原点与价值基础》一文中的观点,原文见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866&strItem=no01

  ②请参考BLOG中(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对毛时代的理论解释》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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