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学术终身制原则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后于1940年升级为《声明》,正式提出“学术自由”的概念。具体而言,包括探索和研究的自由、教学的自由、在校外表达的自由这三大自由。当冷战时期的麦卡锡主义试图统治美国大学时,学术自由逐步上升为宪法价值。但也由此带来了新的难题,学术作为言论的一种,学术自由是否会与言论自由相冲突?在美国语境中,言论自由与学术自由都被最高法院放在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款下来处理,是否有一种宪法理论能够涵盖这两种不同的自由呢?
耶鲁法学院现任院长波斯特教授的理论雄心乃试图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框架下形成融贯的宪法理论。我们暂且不深入波斯特用纷繁复杂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编织出精致的“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相比于这种“本土化”的问题意识,波斯特的创新就在于,将一种少数精英拥有的“学术自由”与多数人的“民主”结合在了一起,提出了“民主胜任”的规范理论。
根据这个理论民主胜任是相对于民主正当而言。美国的民主建立在自治的价值之上,即受法律统治的人同样也应是法律的权威来源。这种自治不只是将公共意志转化为政府决策的选举技术,而是保障“公共意见不断被塑造和改变的开放过程”。当公民个人参与公共意见形成的有效途径被阻隔之后,人民很可能就不会把即将影响自己的政府决策视为己出,从而也就无所谓自治。只有确保每个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影响公共意见,并保证政府决策对其有所回应,这种“参与式民主”才有可能让公民建立起认同感与归属感。在这个意义上,“言论自由”的意义就是保护形成公共意见所需的公共空间的开放与宽容。这就是民主正当,或言自治正当。
在公共对话中,“蠢货和专家平等地享有向公众发言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对话之外的知识领域,这种平等主义的诉求与认知上的客观规律形成激烈的冲突,因为知识只有依靠对众多观点的歧视、判断与评估才能得到创造与累积。香烟是否致癌?钚-239的半衰期是否是24000年?高关税是否导致市场无效率?回答这些问题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来自公共意见与民主决策,而只能通过训练和指导才能获得的认知实践。这种实践创造和积累了通过推测、观察、分析和实验不断扩展完善的知识。知识形成的过程中,每个知识观点的发言者并非是平等的。他们的发言与观点首先要经受学科实践规范的检验。换言之,专业知识的创造要求的不是一种基于个体的平等,而是一种基于内容的区分对错的歧视。
尽管知识领域完全不同于公共空间的逻辑,但是两者并不是作为平行空间而存在。知识领域通过“民主胜任”成为现代国家不可缺乏的一部分。在波斯特的理论中,民主胜任指的是,参与公共对话中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要部分依靠他们对学科知识的获取。这些专业知识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必须,也是自治的公共空间得以发展的根基所在。公民个体只有接受专业知识提供的事实真相,才能“胜任”政治意见的对话。诚如阿伦特所言:“如果没有确实的信息和无可争议的事实,意见自由不过是空谈……政治观点出自事实真相。”创造可信的知识与真相就必须依靠那些不受民主正当价值控制的机构或机制。基于认识论上的社会分工,公共对话之外的专业知识成为了明智的自治基础,民主胜任促进了民主正当的实现。
从历史上看,19世纪早期的宗教性大学中,高等教育的目标是教导年轻人接受灵魂和物质上的真理。直到德国科学理想的影响,现代大学才定位于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功能。杜威体会到了这种改变,前者只是教育机构,致力于巩固既有看待事物的方式,其首要任务乃是灌输一套既定的观点和事实;后者才是大学机构,致力于发现和传播真理,让接受教育的人能够更好地进行判断,并有效地在生活中运用。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学术自由从来都是自治民主不可缺少的基础。
由此,对学术自由而言,首先意味着学者的结论必须出自合格、细致和真实的研究的“探索研究自由”。《宣言》的意义就在于把学术自由理解为以职业标准去追求“学术志业”的自由。唯有如此,学者才能完成大学创造新知识的使命。只有在这种以专业品质来奖励或管理学术言论的基础上,批判性的自由才拥有了知识创造的意义。只有通过严格的学科实践规范的过滤,自由的批判与质疑才能推进知识的更新。同样,“教学自由”也应当从民主胜任的角度来理解。因而,一种“民主教育”的宪法原则得以诞生。因为“我们的公民只有在成长中具备了开放的心态和批判性质疑时,公共意见才是经过训练和足够负责的。”所以,大学教师的使命就在于通过高等教育赋予上述公民资格。
最为困难的是对学者的“校外表达自由”的理解。学者同时具备了教授的身份与公民的身份。当其参与到公共对话中,尽管其出发点可能是以公民身份发言,但是教授身份所承载的专业知识已经难以使其与其他公民意见处于一种自治所需要的平等基础。所以,在波斯特看来,《宣言》已经对美国教授的公共言论确立了一项宪法标准:“只要教授承担了确认和发现新知识的公共职能,他们就被推定为服务于‘公众’。”教授的言论总是因为教授身份而被推定为专业知识,从而在公共对话中应当“谨言慎行”,首先服务于民主胜任的价值追求。正如《宣言》所阐释的,学术自由“不是某位学者表达的绝对自由,而是他在学术职业中思考、探索、讨论和教学的绝对自由。”
在斯波特的理论框架下,学术自由本身并非是绝对的自由与价值,大学机构并不因为挂上“大学”的字样,专家并不因为披上“教授”的头衔而不计利益地中立。像所有人类机构一样,创造知识的教授和学科也有自己的“权力动力学”。当专家出于私利而拒绝做出所需要的改变时,或需要通过政治控制让专业人士服从于当下需要和价值时,政府对专业学科言论的管制就会变得合适。当专家因忙于自肥而可能危及公众时,我们也需要通过政治矫正来对抗这种诱惑。
在波斯特构建的民主正当与民主胜任的二元结构中,前者衍生的言论自由基于发言人的角度,而后者发展的学术自由基于听众的角度。在知识领域的专业知识的听众,正是公共对话中的发言者,两者共同促进了自治民主的价值实现。但是,在学术言论不断过滤到公共空间中的意见言论时,言论的属性日益模糊。校外表达自由体现的复杂性正是这种模糊地带所隐藏的二元结构理论的困境。
学术与言论两种自由之所以能够“求同存异”,就在于将意见与知识分别放置在公共空间与知识空间中。在认知论的意义上,波斯特的这种空间划分采用了一种古老的世界观——柏拉图的洞穴。知识犹如太阳般的真理,存在于客观的洞穴外世界,而意见只是人类社会自己构建的洞穴内世界。按照古希腊哲学,前者属于自然,后者却属于政治。对于物理学、化学、统计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属性的现代知识,民主胜任的学术自由乃是要为政治的洞穴奠定自然的世界,但是对于哲学、文学等古老的人文科学,以及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现代的社会科学而言,却尴尬地处于两个世界的夹缝中。占星术和看手相显然不涉及民主胜任,而化学和医学则具有这一价值。当法院进行这样一种知识与意见的区分时,他们又是凭借什么标准推行的呢?
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沃尔泽曾说:在意见世界中,真相不过是另一种意见。颇为尴尬的是,波斯特自身所在的法学学科是一种物理学式的真相,还是占星术式的意见?还好,“对面学校”的法学院院长给了法学自信。在美国的法学发展过程中,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推行的案例教学法的法学教育改革,正是要引进推测、观察、分析和实验等自然科学方法赋予法学以科学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