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一般认为,思维是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分析、推理、判断的过程,它是一种过程,也是过程之后的结果。法治思维作为思维类型之一,也兼具静和动两个形态,既是基于法律规定、法治原理、法治精神认识和判断事物、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过程之后的形态。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问题和角度的运用,可大致将其分为三个层次:识别判断层次,认识、判断社会生活中的简单问题,得出初步结论;分析推理层次,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找到解决对策;系统思维层次,在前两个层次基础上进行全面系统的思考,作出符合事物规律、科学合理的决策,找到解决复杂问题的答案。相对于法治方式来说,法治思维侧重于价值判断,是人们运用法律规范、法治精神、法治逻辑进行认识、分析、判断的思想活动。而法治方式作为一种行为方法和准则,是法治思维在方法论上的体现。
法治思维是一个宏大复杂的概念,我们在明确是什么的同时,还有必要厘清不是什么。
法律知识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养成,但客观地说,法律知识与法治思维之间并无绝对的正比例关系。有些人并非法学专业出身,在想问题、办事情方面倒是处处体现法治思维和素养。相反,一些被誉为“法律精英”的人却利用所掌握的知识钻营法律空子,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
法治思维不等于维权思维。法治强调对权利的保障,但旨在保障的是合法的权利,且强调权利义务责任相匹配。片面强调权利至上,却不履行相应义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只能说是一种自私的思维。
法治思维不是法律万能的理念。在现实生活中,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如果道德、行业自律、社会自治等其他方式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必过多使用法律方式。如,解决民事纠纷,人们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标的数额等情况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方式,一些问题简单、争议不大的邻里纠纷、交通事故还可以自行和解。如果什么纠纷都要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既没必要也不现实。
对于法治思维的特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也都有各自的道理。其中的四个核心元素值得特别强调。
理性思维。理性是一种科学态度,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理性思维要求看待问题客观、冷静,符合事物本来面目和规律。即使涉及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要站在中立的角度。与理性思维对应的,是带着个人偏好或者急功近利地分析问题。一些基层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宣扬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其实是一种非理性思维。老百姓经常讽刺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指的也是那些缺乏理性思维的官员。
契约思维。契约思维的本质有两个,一个是信守承诺,另一个是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契约是从民间活动中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运用到公法上。公权力机构及官员必须言行谨慎,一旦作出承诺,就必须严守信用。同时,要求树立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思维,谨慎用权,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原则。
制度思维。制度是一种刚性规则,具有可预期性、明确性、严肃性。对于民众来说,制度思维体现在日常行为中守法,遇到问题时用法。对于公权力机关及官员来说,制度思维要求依法办事,行使权力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律程序。无论是一个国家、一级政府,还是一个集体、社区,最好的治理方式,往往就是将处理问题的具体措施、办法经过大家讨论、形成共识后变为严肃的制度,一体遵守执行,避免随着领导人及其注意力的变化而随意变化。
敬畏思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无论知识、财富、地位有多大差别,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这种敬畏是对法律的尊崇,更是对人民意志的尊崇。
对于个体来说,法治思维是一套综合性、系统化的思维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有时间、空间、数量、质量方面的衡量指标。法治思维的养成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积累的过程,也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过程。
理论学习与实践经历结合,但实践经历更重要。法治是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法治思维的养成,可以通过学习书本知识、参加培训等方式,但更为重要、效果更好的方式,是亲身实践。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这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条款。因为很多出庭参加过行政诉讼、站过被告席的官员,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还强化了法治意识,对一些问题也会有换位思考。
外部说教与内心自觉相结合,但内心自觉更重要。知识、经验、思维的积累和培养,最直接、最常用的方式是教育培训,但在教育培训之后能不能真正产生实际作用,转化为实际行动,还需要靠个体内心的自觉。只有真正把对某种思维的认识理解通过内心的揣摩升华,成为自己所认同的价值体系中的一部分,才能引导自己的具体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避免“台上说一套、台下做一套”的矛盾做法。廉政思维如此,法治思维也是如此。
柔性指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但刚性约束更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是“人性本恶”的解决药方之一。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来自理论、实践等多方面的柔性指导,但真正能让人们自觉遵法守法、不敢任性乱作为的,还是法律的刚性约束。有效的举报渠道、明确的法律责任、严肃的惩戒措施,无论对于公务人员,还是社会公众,都是养成法治思维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