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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儒家文化对法治的影响

   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华文化,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然而,近代尤其是“五四”以来,诸多学者认为儒家奉行人治,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是对立的,实行法治必须摒弃儒家思想,不少人一提及古代的法律文化,即认为其与封建皇权专制相关联,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并无益处。

   诚然,法治的概念是一个外来词,中国虽然有法制,但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自清末变法以来,我们的法律制度也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经验,从而也被纳入大陆法体制之中。我们在今天全面推进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面临怎样对待本国传统文化的现实问题,是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是应当全盘照搬外国的法治经验?这是我们的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发展史表明,尽管一个国家的法律观念和制度最初可能是外来的,但成功的法治文化必须是本土的。法治文明既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成果,又要尊重和挖掘本土资源。正如沃顿所指出的:“每一民族均有她自己的法律,如同其语言,烙有其特定的民族精神的印记。正是在民族的共同意识里,实在法获得了自己的生存之处,并以激励一个民族所有成员的共同精神为导向,逶迤前行。”千百年来,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积淀了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因此,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应当以我们的传统文化为根基,并在此基础上培育我们的法治文化,否则,法治就会像浮萍一样没有根基,难以真正形成法治文化。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我们说在法治建设中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意味着既要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也要从我们的传统文化出发,法治的大树必须植根在传统文化的土壤上。

   诚然,儒家文化中确实有不少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相符的。例如,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这种无讼思想其实过度强调道德教化,忽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和主张是能够为现代法治建设所吸收的。近几十年来,与我国近邻的一些国家,如韩国、新加坡等,在儒家文化的基础上厉行法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足以说明,我国传统文化是可以和现代法治建设相衔接的。如果简单地将儒家文化归结为人治,并将其与法治相对立,那么我们可能将要在一片荒地上建设法治,此种看法也与法治发展的经验不符。

   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吸收我国文化传统中的养分,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那么,儒家文化中,究竟有哪些思想是可以为现代法治所容纳、能够与现代法治形成互补作用呢?

   一是儒家文化建构了现代法治所需要的秩序文化。儒家文化历经两千多年,在维持社会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从社会关系层面讲,儒家强调礼制,构建了个人对他人、对家庭、对国家的义务,并通过这些义务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这与西方文化中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出发的路径截然不同。西方法律文化因受自然法思想和人权哲学的影响,崇尚个人主义,强调自由、平等、意思自治以及责任自负等。而我国儒家文化更注重集体本位、义务本位,侧重于从义务的角度约束个人的行为,注重构建家国一体的秩序。儒学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避免了过度的个人主义本位对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关系的危害。在今天看来,儒家思想的秩序观念也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因为现代法治就是为了建设和谐、稳定的秩序。法治的实质在于良法善治,善治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社会和谐,所以,社会和谐也是法治所追求的目的。此外,儒学主张“中庸”以及“和为贵”等理念,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儒家文化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尤其是法治和德教的互补作用。儒学虽然主张德主刑辅,但从未否定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而事实上,儒学仍然主张礼法合治,这也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儒家传统主张,人之初,性本善。因而,人心向善,人人均可教化,即所谓“人皆可为尧舜”。儒学认为,道德是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础,个人一切行为都应当通过道德自省来约束自己。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社会是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来维持的,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需要道德教化。《孝经治要》引述孔子的话说,“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那么,如何才能达成有效的道德教化呢?在儒学看来,首先是个人要行君子之道,“修身养性”,“修己以安人”,践行“修己以安百姓”的求仁之道。君子要三省吾身,遇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孔子曰:“君子求诸己”(《论语·卫灵公》)。其次是为政者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最后是孝悌为本、讲究礼节、主张礼数、注重礼让。这些主张实际上都是要人们遵循礼教道德。在今天看来,法治国和道德教化的相互配合是任何法治国家都要采取的社会治理模式。道德教化具有培育法治文化、滋养法律精神、促进法律实施、增进社会文明等重要作用。道德教化不仅引导人心向善,而且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具有一种预防功能。儒家经典中对此有大量的论述,如“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礼记·经解》)。

   三是儒家文化注重维护家庭伦理,能为现代法治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奠定伦理基础。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儒家文化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国一体,这就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儒学所主张的家庭伦理思想,其核心是“孝”,“孝”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父严母慈子孝”是传统家庭的追求的标准。《孝经》中明确提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这实际上是把“孝悌”与天道联系起来了。儒学所强调的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义务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爱,以及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和谐。孟子曾言,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这样就把“孝悌之行”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出发点。在今天看来,家庭关系大量涉及情感,很难完全靠法律手段来调整,主要应当依靠道德教化实现家庭和谐,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家庭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更多的是应该怎么做,而不是法律要求怎么做。

   四是儒家文化主张以民为本,这与现代法治精神也是契合的。法律本身需要贯彻民本思想,以民为本,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后汉书·皇甫规传》注引《孔子家语》:“孔子曰:‘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儒家主张君王要施仁政,仁政的核心是以民为本,顺乎民心,泽被天下苍生。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民贵君轻思想曾影响我国数千年,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精要。今天,我们实行法治,首先也是要树立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理念,将人民的福祉作为最高的法律。应当看到,中国古代虽然有民本的思想,但并没有民权的理念,而儒学作为一个基本的文化传统,像西方的基督教传统一样,重视和尊重人的尊严,这也是现代法治所要奉行的基本理念,儒学所主张的民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理念,也应当作为法治的基础。

   五是儒家思想强调精英治理。儒学强调选贤任能,这与法治的理念也是吻合的。孔子向往“三代”,主张“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礼记·礼运》)。贤能一般是指有德有才、德才兼备的“君子”。孔子说:“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论语·子张》)。孟子则强调“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孟子·公孙丑上》),也带有精英政治和民本的思想。孟子主张主权在民,治权在贤。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等,“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事实上,贤能之治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善治的一部分内容,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善治的主体仍然是人,这些人应当真正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和较高的素质。这些思想都应该作为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

   六是儒家文化宣扬的信义观,是现代法治赖以发展的基础。儒家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做人的基本内容。孔子主张天下为公、讲信修睦,在其看来,讲究信义是个人修身立命之本,也是“仁”的基本内容。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诚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所谓“与朋友交而不信乎”(《论语·学而》),“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孔子不仅把诚信看作是一种君子之道,而且将其上升为一种治国之术,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孔子的这一思想被孟子进一步发扬,孟子提出了“五伦说”,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论语·子张》)。这种信义观,滋生出“民有私约如律令”的契约精神,为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诚信土壤。依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弘扬儒学所倡导的诚信观念,必将为此奠定深厚的社会基础。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儒学经典就像一张航海图,中国的许多统治者都是靠这张图来驾驶中国这艘大船。世易时移,朝代更替,中华民族经历了多少社会动乱,战胜了多少天灾人祸,渡过了多少激流险滩。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华文明依然能够延续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其中儒家学说所具有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在推进全面法治建设过程中,也需要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治国理政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不能一味地固守传统,厚古薄今,也不能完全否定传统,厚今薄古。

   《慎子》有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文化,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离开了其他文化要素存在的土壤,法治文化不能独存。因此,培育法治文化,需要认真对待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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