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看,协调发展包括若干不同的侧面,譬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协调发展,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协调发展,等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协调发展还应当体现在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应当努力实现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协调发展。
国家、社会与公民,尽管性质不同,形态迥异,但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时代主题,那就是发展。国家的发展,既包括国家的经济能力的发展,也包括国家的政治能力的增长,同时还应当包括国家的文化能力的提升,三者共同构成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在国家的发展这个主题之内,本身就期待着经济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前,我们在国家发展这个问题上,比较强调经济实力的增强,比较重视“把蛋糕做大”即经济总量的扩张。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经济增长并非国家发展的全部,在经济发展之外,我们还有必要发展国家的政治能力。这里所谓国家的政治能力,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命力,尤其是政治机体的健康与活力;它的对立面是政治衰败。因此,国家的政治能力的发展,从消极的一面说,就是要防止陷入政治衰败;从积极的一面说,就是要建立一个健康的、有效率的、能够自我调整和修正,从而更好地承担政治责任的政治实体。至于国家的文化能力的发展,主要的目标就在于提升国家的文化影响力、文化辐射力、文化感召力;用现在通行的话来说,就是要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国家的文化能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经济能力、政治能力,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反过来看,它对于国家的经济能力、政治能力的提升,还能起到积极的支撑功能与促进作用。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的历史,国家的经济能力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国家的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建设方面,尚有待给予更多的关注、更多的投入,从而在国家发展这个领域之内,实现国家经济实力、政治活力、文化魅力之间的相互协调。
社会的发展,虽然与国家的发展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毕竟还是构成了国家发展之外的另一个领域。改革开放以来,一个重要的变迁,就在于中国社会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就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而言,基本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和谐,二是自治。一方面,就社会和谐这个目标来看,主要体现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既依赖于国家通过法律的调整,也离不开传统习俗的规范作用,以及宗教、道德、文艺等方面的教化功能。譬如,中国历史上的儒家学说,对于传统社会的和谐关系,就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和维护功能;一些民间的宗教信仰,对于约束社会主体的行为,促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当代中国,要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之类的制度安排当然是重要的,但是,社会道德、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价值与意义,恐怕还有必要给予进一步的发挥。另一方面,就社会自治这个目标而言,主要在于增强社会的自主性,扩张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的主观能动性,把长期受国家支配的“被动社会”,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主动社会”。在现行的正式制度中,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居民自治,都是社会自治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行业协会不断推进的行业自治。社会自治的不断发展,既是社会成熟的一个标志,同时还有助于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国家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积极性。以前,我们习惯于强调发挥国家的积极性,相对忽视了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现在,为了推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更多地强调社会自治,加强社会建设。
公民的发展,主要是指公民作为个体的发展,它构成了国家发展、社会发展之外的第三个领域。在当代中国,我们强调公民的发展,是为了凸显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人的自由个性。所谓自由个性,实质就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终级的目标来看,一切发展,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其实都是为了公民的发展,为了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样的发展,既包括物质状况的改善,更重要的是精神境界、思想意识、文明程度的提升,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要让人成为站立的人,大写的人,有尊严的人,挺直脊梁的人,身心和谐的人。
就国家、社会、公民的关系来看,如果没有公民的发展,如果缺乏一流的公民,绝不会有一流的国家与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发展状况、社会的发展状况,最终取决于公民的发展状况。因此,提升公民的身体素养、政治素养、思想文化素养,保障公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根本落脚点。当然,社会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和谐而自治的社会,既可以为公民的发展提供宽广的空间,同时还可以为国家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对于后者,人们常常没有给予足够的估计。事实上,国家权力是有边界的,国家在有所作为的同时,必须有所不为;在国家权力止步的地方,常常就属于社会自治的领域。有一些公共事务,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来处理,常常能够取得较之于国家治理更好的实际效果。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与社会具有互补性,甚至具有相互依赖性。因此,注重社会的发展,造就一个健康的自治社会、和谐社会,对于国家的发展,必然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至于国家发展对社会发展、公民发展的保障作用,早已成为共识,这里不再赘述。
在传统的思想观念里,只要论及发展,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常常是国家的发展。把“发展”等同于“国家的发展”,体现了一种“单向度”的、偏颇的发展观。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发展虽然日渐受到关注,但它总是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至于公民的发展,其价值和意义似乎又远逊于社会的发展。但是,从协调发展的角度上看,尤其是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公民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三者之间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相互联系。因此,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认真对待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协调发展,从而在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公民发展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