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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我们有义务时时证明财产的合法性吗?

  

  轰动全国的上海袭警案,导火索却是很不起眼的自行车拦路查证。上海警方认定,杨佳之所以行凶,是对警方对其盘查心存不满,进而疯狂报复。

  杨佳遭遇的拦路盘查和扣留,让我联想到三十多年前读小学时的一个场景:班上有学生丢了一支铅笔之类的小东西,班主任让每个同学翻自己的口袋和书包给大家看,证明了自己是清白的才准出教室。孩子们一般都急于自证清白,但也总有个别孩子拖延或拒绝合作,我便是其中之一。

  不能因为可能有一个孩子做了小偷而逼迫所有的孩子自证清白,这在教育界早已成为共识。以拦路查证的方式找偷车贼,比教室里失窃后人人过关还要荒谬:大街上人海茫茫,你知道哪个是偷车贼?牌照能证明什么?偷一个自行车牌照比偷一辆自行车更容易。

  不能随时证明自己所骑自行车有合法来源,就有偷窃嫌疑么?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通常情况下,人们占有的财物都是他们所有的财物。我们无论是买一本书、一台电脑还是一斤蔬菜,都不可能随身带着发票。至于农民种出来的粮食蔬菜和养出来的牛羊,要随时提供合法证明就更无可能。从法律上推定占有人就是权利人,权利人对自己财物的使用、处分才能不受他人干扰。各国法律无不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任何第三人、政府甚至拿不出证据的真正权利人都应当尊重占有人的权利。警察要怀疑一个公民占有的自行车是偷的,同样必须拿出证据来。对自行车拦路查证,和拦路索要人们穿戴的衣服鞋袜、手表等物品的发票一样,都是无视《物权法》对占有的权利推定并对公民实行有罪推定。

  对骑车公民拦路查证,本身就是对骑车人人格尊严的冒犯和生活工作秩序的干扰,而一个公民骑车外出时基本上是不会带自行车证或发票的。因为自行车不像汽车,可以把证件放在车里。如果因此而扣押自行车,即使事后凭证领回了车,这种冒犯和干扰也很严重。仅仅因为骑车人没有证明自己对所骑自行车拥有合法权利(无论根据《物权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他都没这种义务),就剥夺他的自由数小时,这本身就是很不合适的。

  自行车比衣服、皮带等物品更容易失窃,这并不能成为对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和拦路查证的理由。在可能停放自行车的公共场所多装几个自动摄像头,成本要低得多,效果要好得多,不扰民,还兼具预防和惩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尽管我反对自行车实名登记制,但实行自行车实名登记制也不必然导致拦路查证。例如我国对房屋是实行实名登记制的,但只要你不积极主张权利,没有人要求你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或产权证。对其他的证件,包括身份证,道理也一样,只有你积极主张权利时才需要出示。拦路查证或入户查证,几乎总在侵犯个人权利。仅仅因不出示证件就被剥夺自由或财物,那实在是太过霸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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