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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洲:“迫于网上的压力”的法治缺失

  

  2月26日,湖北十堰市郧西县公民陈永刚被郧西警方带走,因为他在网络上的一些言论惹祸了,被行政拘留8天的罪名是“侮辱诽谤他人”。3月5日,陈永刚被郧西县公安局提前释放,据郧西县公安局的解释,是“迫于网上的压力”。(《新京报》3月10日)

  之前的河南、内蒙古网警跨省追捕网上发帖案尚未从公众记忆中淡去,湖北网警上演了又一起跨省追捕的闹剧。只是在滔滔舆论的质疑声中,警方“迫于网上的压力”把发帖者释放了。如果把这场跨省追捕案看作地方政府的政府行为与网络民意的较量,令人欣喜的是网络舆论再次占了上风。

  可对整个案件进行回顾,它不过是在重复以往的“故事”—公民在网上发帖,官方认为存在诽谤、污蔑,于是官方追捕发帖当事人,当事人“逃离”是非之地,官方穷追不舍,于是演绎成一出草草收场的跨省追捕闹剧。发帖者所发帖子是故意诽谤还是有理有据?在陈永刚被拘留的这些天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所有这些都可以另外去讨论,但我觉得整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当地警方从开始对发帖者进行追捕到实施拘押再到对此案的善后,他们整个过程中一直强调自己是“严格按照规定执法”,还称所作出的决定是上报过上级领导的,“认为应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既然他们标榜整个过程都是沿着法律轨道行进,既然也承认法律的严肃性,为何到最后却又“迫于网上的压力”而草草地收场了呢?

  因为“迫于网上的压力”,所以可以不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吗?这种荒谬解释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此前的过程并不能经得起法理推敲,并没有真正沿着法律轨道推行,所以在舆论压力面前现出了原形;二、在一些执法者眼里,法律在面对舆论压力时是可以不坚持立场的,法治在面对外部质疑时是可以另当别论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能归结到一个问题上,那就是一些执法者法治意识的淡薄,缺乏法治自觉的意识。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法律借助明确的形式,具有规范性,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权威性、不可抗性、至上性,具有法治意识的为政者理应分得清什么是诽谤,什么是诬赖,也应该很清楚如何用法律应对诽谤或诬赖。

  既然“迫于网上的压力”而放人,那究竟是迫于什么而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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