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必须要突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要“讲政治”、“顾大局”,立足于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信念,认真行使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
“公正”的价值内涵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不偏私;“廉洁”是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为民”是法官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服从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般性要求,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构建和弘扬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必须要立足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同时结合人民法官的岗位特点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履行审判职责的实践,全面和正确地予以把握。
社会主义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为指导,为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中所产生的各种认识、情感、行为所作出的正确判断和正确选择。从社会主义价值观存在的意识形态来看,它属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它与社会主义本体论、认识论、制度论和实践论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哲学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特征就是对不同的指导思想、制度形式、道德标准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它的核心在于价值选择。例如,在指导思想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必须毫不动摇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执政模式的选择中,社会主义价值观旗帜鲜明地反对多党制,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模式;在经济制度上,选择公有制为基础,尤其是坚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原则;在治国方略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反对各种形式的“大民主”以及“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主张国家机关应当坚持“执政为民”;在弘扬个人人生价值方面,社会主义价值观反对个人主义,主张在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高度统一和协调,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将“八荣八耻”作为衡量合格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社会主义价值观还坚持用先进的文化形式和内容教育群众,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信念;在国际事务中,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以“和平和发展”作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题,在此前提下,尊重各国主权,积极推进人权保障事业,努力构建和谐的国际秩序等等。
构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必须要突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要“讲政治”、“顾大局”,立足于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信念,认真行使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
在我国,根据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和业务活动中,努力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这是对人民法官职业操守的“最低要求”。如果人民法官连依法办案、依法审判都无法做到,要让人民法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从制度上来看,根本无从谈起。
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对人民法官的“义务”的规定,已经包含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好法官”、“人民信赖的法官”、“党和人民放心的法官”的基本判断标准。其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案、依法审判是人民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而“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更是构成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所以说,用法律义务、岗位职责的标准来要求人民法官的一言一行,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庄严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而且为全面和正确地把握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公正、廉洁、为民”,既体现了人民法官的岗位职责的法律特征,同时又蕴含了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要求,对人民法官履职活动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公正”的价值内涵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不偏私。“公正”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的法院和法官的基本职责。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官“公正”,法院才能在公众中树立“公正”形象;法院“公正”,法官才能获得体现“公正”价值的制度和环境保障条件。“公正”价值既是对法官的要求,更是对人民法院的期待。
“廉洁”是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法官不廉,就很难秉公办案;法官不廉,就容易丧失“公正”的立场。“廉洁”与“公正”相辅相成,既出自于法官个人的道德自律,同时也要受到制度的“规范”。法官法为法官的“廉洁”确定了一个基本尺度,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等。法官办案,清廉才能刚正,不廉洁就会“为情所困”、“为财所迷”,从而丧失自身清正廉洁的品格。
“为民”是法官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效果的统一。从法官履职的客观效果来看,“司法为民”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从法官履职的行为来看,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宪法精神,法官必须在行使自己的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采取“便民”办案措施为依托,真正将老百姓装在心中,避免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作风。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构建和大力弘扬,必将会从整体上提升人民法官的精神风貌,大力提升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为“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奠定良性评价的社会舆论环境,为推动和深化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意识形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