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的读者也许不难发现,我以往写作的不少法律随笔或专栏的题材往往和自己亲身经历的往事有关。这里,我就先给大家讲一个我亲历的一个法律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1998年。我当时在美国为一个从中国大陆移居美国的亿万富豪做投资法律顾问。这个富豪属于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发达起来的“地产大鳄”,他曾在中国沿海城市做房地产生意几乎一夜暴富,后来带着巨款到美国投资并定居。这个企业家个性豪爽、行事张扬,特别喜欢结交大量演艺界的明星。他告诉我,他在中国一个省会城市和一个女演员发生了不动产纠纷,希望我到当地去帮他处理。故事就从这里讲起。
我到达这个省会城市以后,找了一个当地律师跟我配合,这个是聪明能干的年轻女律师。在法院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女律师打电话给我说:“周先生,情况不妙,我已经查明,明天开庭时对方请的律师是这个法院院长的妹妹。”我听到这个情况,深感此案可能背景复杂。但是也十分无奈,一切只有开庭后到法庭上见分晓了。
第二天法院开庭以后,果然看见那个身份特殊的“妹妹”就坐在我对面。大家知道,法院有一个申请回避程序。下边的事就很有戏剧性了。我举手请求发言:“审判长,现在坐在我对面的这位律师,据我们了解,是贵法院院长的近亲属。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她在本案出任代理人是违反规定的。她坐着这里,会给庭审人员带来无形的压力,势必会严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并使案件审理发生不公正的结果。所以我申请这位女律师回避。”
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知道,我的这种说法是明显违背法律常识的。正常情况,我只能申请所有的法庭庭审人员(包括书记员)回避,而不能申请律师回避。但我不想这样鲁莽和搅局。但我之所以要将错就错,目的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把这件事表达出来,并要求书记员当场记录在案。这时候,主审法官只好宣布休庭,进入合议庭合议程序。合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说,刚才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方的律师不是庭审人员也不是书记员,不在回避的人员名单上,现在当庭驳回此请求,法庭继续开庭。我当场回答说:“我接受法庭的合议结论,但请求书记员记录在案”。但书记员并不愿意记录这一段内容。我当庭表示抗议。审判长这时说:“没关系,书记员不记录,最后你们还可以自己补上”。
当天,为了打赢这个官司,我特意从延安窑洞的电影拍摄现场请来一个非常关键的证人出庭证明。这是个说出名字可以掷地有声的明星。作为这个案件的受委托人,出于职业道德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可能永远也不会说出这些相关知名人士的名字。总之,我们本以为是有理有据的。但面对法院院长“妹妹”介入其中,一审败诉的结果毫无悬念。跟我合作的当地女律师告诉我,这个官司的一审她已经尽力了,下一步我们应该上诉。但她临走前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我们即将去上诉的那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一个妹妹,而且也是当律师的。她的意图十分清晰:如果有办法请到这位“中院妹妹”出来办理此案,估计有扳回败局的希望。
我们最后真的通过熟人找到了那个“中院妹妹”。经反复商议,她愿意出来帮忙,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她本人并不直接出面,但让她事务所的律师和我们配合,她只在幕后做工作。她告诉我们,第一步需要请二审的分管法官出来吃个饭,看看能不能谈一谈案情,饭后还可以陪他打打麻将。我说,我真的不会打麻将。她说,没有关系,可以找会打麻将的人来帮忙。她提出这需要一些运转费用,并特别说明,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游戏规则,否则就显得当事人“不懂事或不成熟”。
在这个“妹妹”的协调帮助下,我们把中院主审法官请了出来。我们请他吃饭时,预先订好了一个餐厅,但到达这个餐厅门口时,这位法官说你们先别进去,我先进去看看。他进去一看,说这个地方不行,我们院今天有人也在这里吃饭。我们就换了一个餐厅。也许是我们的幸运,这位中级法院的法官,刚从北京培训回来,看上去挺文质彬彬、神态还有些腼腆羞涩。大家谈得很投机很愉快,所以最后打麻的事情也免了。他说你们的事情我会认真去办,仔细看看案卷后再联系。
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中国娱乐界的女演员的公关交际能力远比我们想象得“给力”。我们找的这位“中院妹妹”也根本不是被告的对手。后来,省法院的人都郑重提醒我们的这个“中院妹妹”,劝她不要再插手管这个案件,因为这样一个小小的不动产纠纷案居然惊动了很多大人物。我们的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这段往事让我终生难忘、刻骨铭心,并发誓此生不再涉及类似的法律事务。
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其实,类似的规定和通知过去出台过多次,这次的规定只对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做出任职回避的规定,其外延远未周全。法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的要回避,那么,法官的父母、兄弟姐妹从事律师的、法官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从事律师的,法官也当然应当回避。比如,在目前各地各级法院“一把手政治”常常导致“集体失语”的氛围里,谁来管住法院院长的妹妹(或妹妹们)?
并不是说法官的近亲属当了律师就一定会导致法官本人贪赃枉法,只是在人类本性还远非完美的今天,除了建立严苛的回避制度,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良策。这一点,古今中外都没有例外。不同的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可以做到令行禁止,有些国家的法律则是形同虚设。
(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每周一篇,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略有删改。 —— 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