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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饭碗法学”应当休矣

  

  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那一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

  目前,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该观点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闭,将法学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比如民法学还要进一步分为各个不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等等。只要我从事这个学科,那么这里就是我的一亩三分地,必须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饭碗,任何人都不能染指。其次是封闭他人,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一旦有越雷池者,便表现出强烈不满,认为这种学者是不务正业,_或者说是“手伸得太长”。甚至认为,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的所谓“游戏规则”,并对这些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考虑到这样的饭碗法学风气倘若蔓延下去,必将对我国法学研究产生巨大危害,所以借《法学家茶座》之一角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指正。

  众所周知,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天下公器就意味着学术是任何人都可以享用、研究的,任何领域的学术殿堂都是向每一位有志之士打开的。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人都不能为那些正在从事或者希望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划定学术研究的领域,除非这个人自愿地将自己终身禁锢在某个领域。即便某个人在一个领域中进行终身的研究,取得了非凡的成就,那也不意味着这个领域就是他的私物,更不意味着真理在他这里就穷尽了,他人不能进行研究。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学术如何前进、如何发展呢?

  学术的发展本身就依赖学科之间的互相促进和互相支持,每一个学科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都需要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弥补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如此,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更是如此。我在哈佛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时,与一位从事合同法研究的学者有过交往,我发现他不仅在合同法领域内成就非凡,而且在行政法、宪法等其他领域都有了不起的建树。他自豪地向我介绍,跨学科研究是他取得成就的秘诀之一,因为合同法与行政法、宪法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如果不了解合同法,那么就很难真正地理解行政法与宪法。这一观点使我深受启发。这些年我接触的大量国外法学家当中,还很少发现一个研究合同法的学者终身只研究合同法,或者说一个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人对民法一窍不通。

  先哲孔子也曾说过“君子不器”,《论语正义》解释云:“君子之德则不如器物各守一用,见机而作无所不施。”学者的研究也不能“如器物各守一用”,而应当“见机而作无所不施”。但“饭碗法学”使我们长期禁锢在一个狭窄的领域,不敢越雷池半步,或许这样终身耕耘一亩三分地最终也是会有一些收获,甚至是收获颇丰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对学科领域的严格区分,将使学者视野变得非常狭窄,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完整、开放的体系,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但是,当一些学者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能力与精力的时候,从事这样的研究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对研究者来说也是终身受益的。就我个人的感受而言,我是从事民法研究的,近年来,由于我进行了证据法的研究,才使得我在参与民法典制定时,重新审视一些以前认为理所当然的规定,尤其是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法中对各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坦率地说,对民事证据法的研究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使我能够比以前更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民法学问题,看问题的视野更为开阔。

  其次,实际上,现代社会中法学各个学科在不断分工细化的同时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一些融合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的出现。例如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产生了法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的融和产生了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如果诞生这些学科的西方国家的学者也是持“饭碗法学”的立场的话,很难想像上述交叉学科的出现。更何况,有一些制度的研究很难限定其特定的学科领域,例如民事证据法学,我们很难说它属于民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但是一些人却固执地将其视为自己的领地,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新型学科很难获得来自其他学科的知识支援,一些有志于此的学者因害怕被封杀或者讥讽而不敢去研究。

  再次,“饭碗法学”将严重地阻碍法学内部各个学科之间的正常交流,使其彼此之间变得十分隔膜,也将使各门法学内部自身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法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使法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春意盎然。如果都是抱着一种“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

  如果这种“饭碗法学’’的方法运用到教学上将更为麻烦。我发现个别学者存在这样一种偏见,认为一个学民法的只能谈民法,不能去涉猎其他问题,否则学生的学习也是不务正业。这种看法更是害人不浅。实际上,任何一个案例很难仅仅涉及实体法的一个问题,甚至很难说仅仅涉及一个部门法的问题。一个案件可能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既有私法问题,还可能涉及公法问题。仅仅懂得一个学科的人,很难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其观点有时难免偏颇。我们需要尊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我们也同样应当鼓励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全部知识体系,而不必固守门户,仅仅了解一个部门法的知识。

  “饭碗法学”的观点将严肃的学术研究贬低到一种为了自身的生存而研究的地步,其情可悯,其状可悲。我们的学术研究究竟是为了学术还是饭碗?实际上学者自己根本不应当存在任何饭碗之争,持“饭碗法学”观点的人实际上是人为地造成了一种“饭碗”的区分。说到底,我认为持“饭碗法学”观点的人已经将我们的法学变成了一种自私的法学、利己的法学,此种观点是对学术最大的亵渎。所以,我认为“饭碗法学”是法学界必须彻底摒弃的现象,借此一角,我要大声疾呼:

  “饭碗法学”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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