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中国进出口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巩固我国和周边国家的经贸利益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同时人民币走出国境会给我国带来新的风险和问题。应尽快配套完善政策措施,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建立人民币跨境回流机制,调整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政策,规范民间外汇兑换市场。
2009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国内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增加了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在此,基于云南和新疆的调研,对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前景、困难、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在云南的跨境贸易中,美元仍是主要的结算货币。2010年上半年,出口收汇21亿美元,其中以美元结算13.3亿美元,占比63%;人民币结算折合4.2亿美元,占比20%;其他比重结算折合3.5亿美元,占比17%。进口付汇17.5亿美元,其中直接支付美元15.7亿美元,占比89.9%;使用其他货币结算1.8亿美元,占比10.1%。
新疆与周边国家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银行结算渠道少,结算规模小,人民币贸易结算集中在边境口岸和边民互市点,且主要使用人民币现金。2009年以后,在市场需求和政策推动的共同作用下,中资银行与接壤国家的银行在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开始合作。一些内地商业银行与对方商业银行或国家银行建立了人民币代理关系,有的还设立了代表处。巴基斯坦哈比银行、吉尔吉斯斯坦BSK银行、越南投资发展银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等先后在我方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2009年至2010年6月末,累计发生人民币结算464.7万元,涉及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等国家。从总量看,美元结算占比95.2%,人民币结算占比仅为0.01%。
在投资方面,由于目前跨境投资中使用人民币投资的政策刚刚出台,人民币投资的统计制度尚未建立,两省均没有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统计数据(包括私人用现金投资)。2010年上半年,云南境外投资资金汇出9835.8万美元,其中美元占比92%,澳元占比4%,欧元占比4%。新疆尽管没有使用人民币跨境投资,但出现个别涉及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交易的业务。例如国开行新疆分行与吉尔吉斯斯BSK银行开展了1300万元的人民币授信业务,实际发生贷款208万元。在对蒙古出口贸易中,发生了由境外转汇人中资企业账户的人民币4.99万元。
试点情况表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可以帮助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通过境外银行或非银行渠道换汇结算中的周期长、汇兑风险大和汇兑差价损失等问题,减少结算环节,节约汇兑成本,增加了贸易利润。
第二,人民币走出去有利于巩固我国和周边国家的经贸利益,在经济上有助于共同发展、共同抵御风险。在国际政治方面,有利于我国提升对外交往的主动性和主导性。
第三,有利于拓展中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是有利于中资商业银行发挥本币优势,包括人民币资金实力、清算系统和经营网点等,在境内外客户的营销服务中赢得主动。二是可以拓展中资银行与外资同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为境外银行提供包括人民币清算、人民币购售和头寸调剂、人民币拆借和账户透支、货币互存等多方面的服务。三是有利于境内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发展。境外人民币存量的增加,将直接带动境外人民币存款的增长,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的融资渠道。四是为商业银行发展资产业务提供了巨大空间。通过加强本外部资产业务的链接和整合,提升中资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五是有利于中资银行进一步“走出去”,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并拥有外资银行所不具备的独特竞争优势。六是拓展了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渠道有利于银行业务调整和盈利模式优化。
第一,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加大。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得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人民币供给将受到外国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需求的影响。同时当滞留境外人民币现钞数量增大的一定程度以后,货币政策执行环境趋于复杂,现金管理的难度加大,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降低。
第二,对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境外人民币业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中资银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加大。银行不仅要充分掌握境内企业的相关信息,还需要对其境外交易对手和境外参与银行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全球各地区对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不同国家客户资金存取习惯也各不相同。如何科学安排资金投放,合理确定资金价格,完善利率、汇率风险敞口管理等,都是中资银行面对的新课题。此外,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推进,也对境内商业银行的清算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对监管当局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随着资本流动性和商业银行境外业务的增加,金融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会面临新挑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管控,强化反洗钱工作无疑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由于人民币结算可以给企业带来明显的利益,无论是进出口企业还是中方金融机构,对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推进都十分期待。除贸易结算以外,在投资领域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意愿也非常强烈。例如在开发缅甸水电项目时,所需的设计、施工、设备、物资均从我国提供,项目融资主要依靠我方商业银行解决,项目建成后90%的电量将售给我国电网。这类投资项目如果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不仅可以节约成本和降低汇率风险,还可以扩大资金清算通道,降低清算风险。据人民银行新疆支行的调查,在当前国家主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的背景下,为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投资者对于以人民币进行投资、结算、利润汇回的需求十分旺盛。
尽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人民币结算量仍然偏小,外商和外国政府对人民币结算、投资的接受程度不高。新疆人民币结算业务占跨境贸易总额的比重可以忽略不计,云南由于自2004年以来国家给予了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100%出口退税的特殊政策扶持,使得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猛。2010年上半年人民币结算在边贸出口中占比高达97%。即便如此,人民币结算在全部跨境贸易结算中的占比也不过20%。与贸易活动相比,对外投资方面人民币接受的程度更低。即便是边贸活动十分活跃的缅甸、哈萨克斯坦等国,也普遍不接受人民币投资。此外,人民币跨境流通渠道复杂多样,但经正规渠道流通的十分有限。特别在一些边境地区,贸易主要以商户、旅游者、走亲访友者自己携带的美元现钞和人民币现钞为结算手段,货币兑换则主要通过地摊银行进行,银行在其间不过起到提供私下交易便利(开设账户)和保障资金安全(存取款)的作用。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主要有:
一是现有贸易结构弱化了我方定价和选择结算货币的地位。从我国跨境进出口贸易结构来看,出口以国内产能相对过剩、低附加值的轻工产品为主,进口则以国内短缺的资源型产品为主。这种贸易结构,导致我方进出口商在定价和选择结算货币时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在货币地位上难以与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竞争。
我国除对东盟和台湾贸易存在大量逆差以外,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外贸易一直为顺差。如果按照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将有大量中亚国家货币因贸易顺差而流入我国。由于这些国家的货币多为非自由兑换货币,与人民币无法形成基准汇率,结算需通过第三国货币(美元或欧元)进行套算。这不仅违背了推动人民币流出的初衷,还因这些国家货币稳定性差而加大了汇率风险。
二是缺少人民币回流渠道。在境外人民币市场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能够自我循环、平衡运作的情况下,境外人民币除了进口大陆商品和服务,存放银行之外,并无其他合法运用的渠道。境外人士持有的人民币很难像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那样在国际市场上找到丰富的投资避险工具。加上我国对资本账户管制严格,难以满足境外机构或个人将持有的人民币流回境内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导致境外贸易伙伴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不高。
三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健全,特别是周边国家金融发展水平普遍偏低。例如缅甸的金融发展程度比中国落后了约三十年,境内能够提供人民币服务的银行极少,加上人员素质低、金融机构硬件设施落后等因素,导致中方银行与之开展业务合作十分困难。在多数边境国家,尚未设立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对方银行也不开展包括账户开立、兑换、转账等人民币相关业务。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与我国周边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之间尚未建立货币定价机制。由于人民币与对方国家货币均为非国际货币,目前只能通过美元或黑市价格来进行汇率折算。如此换算出来的汇率往往不能真实反映人民币和周边国家的实际购买力。
四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由于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牵涉面广,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协调不够,导致在政策配套措施方面在存在不少问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但仍有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尚未解决。如财政部和国家税总联合下发的《边境仅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币以人民币结算推(免)税试点的通知》(简称“26号文”)规定结算银行转账的银行人账单须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而以往申办退免税手续时并不需要人账单。在人行、外管局相应办法出台之前,26号文难以操作。由于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有限,一旦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将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影响,因此许多企业目前仍持观望态度,降低了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动力。据云南省反映,国家实行人民币结算普惠新政(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2010)186号文)以后,试点范围、境外地域大幅扩大。但财政部、国税总局的26号文反而导致云南实行退(免)税政策的陆路口岸范围被缩减,人民币结算退税受阻。再如目前人民币在边境地区受欢迎程度较高,使用比较广泛,但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仍限制较严格,许多境外客商对人民币现钞的需求难以满足。此外据新疆伊犁银监分局反映,尽管2005年中哈两国央行就签订了边贸银行结算协议,但至今中哈双方未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各家商业银行总行也未授权新疆分支机构与哈国银行建立双边货币结算代理行关系,导致人民币结算在业务操作、代理账户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缺少规范。
此外,因周边国家“灰色通关”、逃避税收和监管、高额银行汇费等因素的存在,客商往往选择外币现钞而不是商业银行汇兑作为主要结算手段,影响了正规金融活动的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试点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要尽快明确人民币直接投资方面的政策。现行政策已经明确对投资项下的人民币结算可单独报批,但如何单独报批不够明确,建议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申报要求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二是在人民币非居民账户(NRA)的开立方面,目前管理办法只涉及开户和销户管理,应进一步明确该账户的具体使用、收支范围、交易对手等,细化管理办法,明确操作规定。
三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相关操作性规定。目前有关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报关、核销、退税等问题存在一些技术障碍。有关部门对涉及人民币计价结算核销环节的报关单证、现金携带入境申报单证、转账结算账户划转单证等管理要素尚未做出具体规定,使得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操作比较困难,建议针对存在问题尽快加以解决。
四是加强对人民币和小币种的汇率研究,解决挂牌汇率问题。小币种汇率问题使得中方机构往往比较被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贸易往来和经济交易。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加以研究,制订合理的官方挂牌汇率,以帮助银行以合理的价格吸引客户结算,逐步取代地摊银行、地下钱庄等不合规的结算方式。
(二)适度扩大试点范围
一方面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部分海关实际监管,但未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的口岸(或通道)作为边境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另一方面,要完善试点企业遴选机制,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让更多的出口型企业参与试点,尽快全面放开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限制,最终对凡享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允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
(三)加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
一是加强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针对试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二是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层面的协调,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
三是加强同周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目前我国同周边多数国家尚未签订高层金融合作框架协议,人民币结算、银行间合作只能依靠商业银行的推动,不仅联系对方银行难度很大,而且往往我方银行总部机构对此也不够积极,导致合作效果不高。为此建议人民银行加强同贸易对象国央行的接触和谈判,从国家层面签署合作框架,建立人民币清算渠道,在条件成熟时,签订货币互换协议。此外,为帮助中外进出口企业沟通汇路,方便企业资金调配和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贸易对象国金融主管部门,促进在其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相关业务,帮助中资商业银行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中资商业银行在对方国家开设分支机构。
(四)建立人民币跨境回流机制
这包括研究制订银行间人民币现钞回流操作办法和非居民存取款管理办法;完善人民币现钞调运机制,适当放宽办理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准入资格;探索向部分周边国家非居民发行人民币债券等问题。
(五)调整人民币现金出入境管理政策,放宽限额
目前在一些贸易结算渠道不畅通的地区,边民互市和边境贸易多通过现金支付结算,导致现金需求量很大。对于这类地区,建议出台适合边贸和一般贸易发展的人民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在真实贸易背景下,按贸易实际需求提高人民币出入境携带人民币额度(如将现行等值2万美元限额调整为等值5万美元),解决现存人民币非法跨境流动问题。
(六)规范民间外币兑换市场为规范和发展边境贸易,推动与周边国家本币结算,打击恐怖组织融资和洗钱,减少民间非法倒汇行为引发的违法案件,建议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扩大批设货币兑换公司的试点,并将民间兑换交易纳入统计监管范畴。
参考文献:
[1]李晓等:《人民币区域化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
[2]夏斌 陈道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转轨时期的选择》,《国际金融》2010年第8期,第7-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