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使用2014年的农户微观调查数据,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发起干预、协商干预、定价干预三个方面衡量了组织干预和个人主导情况下农户土地流转租金价格及满意度的差别。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普遍存在“农户个体收益的流转悖论”,不论组织是否参与其中,农户经济收益与心理预期都难以同时达到最优。组织干预虽然提升了土地流转价格,但同时也导致了农户对流转的不满,这在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干预土地流出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在土地流入过程中,组织干预使农户土地流入的成本上升,流入价格过高也会导致农户对流转满意程度下降。因此,在当前的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尽可能避免政府及集体组织直接干预流转,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建设,以提升农户土地流转行为效果。
【关键词】组织干预 个体主导 土地经营权 行为效果
一、问题意识与文献梳理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我国农村经济从“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逐渐转型(波兰尼,2007),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外迁,使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外迁的背景下,农户不得不对自身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做出新的选择,以适应农户家庭自身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在农村逐渐成为普遍的现象,但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凸显,不同利益主体都会以组织或个体的方式参与到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使其呈现出复杂化的形态。从土地流转的效能来看,土地流转不仅仅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田传浩、方丽,2013)、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户在追求自身效用优化过程中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直接影响着土地产权功能和效用的发挥,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通常情况下,尽管家户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主体,但在实际的流转过程中,政府、村集体及各种合作组织都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其中。这些干预因不同行为主体的自身特质、行为动机、作用方式等的差异而产生不同效果。就政府干预来说,政府对流转市场的干预是“半统制半市场”状态的缩影。黄宗智(2009)认为,这种状态是社会奇迹产生的根源,同时也是社会危机产生的根源。对于村集体的干预来说,一方面村集体与基层政府共同平衡了各方利益,保障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田先红、陈玲,2013);另一方面集体决策无形中也压缩了个体的决策空间。而其他的合作组织,多因利益参与其中,同样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千百年来,农户一直都是土地的经营主体,经营权流转直接关系到农户切身利益的实现,政府、村集体和其他类型组织的干预使流转行为更加复杂化,那么这些组织的干预是否对农户个体的收益产生了影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哪种类型的组织干预对农户土地流转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组织该如何介入才会更好地提升农户的土地流转效果?这些问题的明晰对当前“三权分置”改革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经营权功能和效用的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际上,学界对于组织干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早已存在。从内容上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政府干预土地流转问题和对组织角色的讨论上。对政府干预流转问题的讨论源自随着土地流转数量增多,流转过程中权益侵占现象的发生(钱忠好,2003;周其仁,2001),多数人将这种权益侵占归咎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张璐,2008)及政府角色定位的模糊。学者们强调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法律途径来规范流转行为(张璐,2008),建立起中介组织(陈驰,2009)来弥补流转缺陷,同时强调政府要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适度引导和监督(裴厦、谢高地、章予舒,2011),有限度地干预土地流转市场(黄忠怀、邱佳敏,2016),以此推动流转的顺利进行。在中国,政府需要在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发展中解决农村发展问题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郁建兴、高翔,2009),一个客观事实是,土地流转行为在影响国家社会稳定的同时,更直接关系着农民福祉的提升。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除政府外的其他组织(主要是村级组织和中介组织)也在其中扮演了相应的角色,并发挥着相应的作用。村级组织在流转中的重要作用(田先红、陈玲,2013)、中介组织的地位及模式(钟涨宝、狄金华,2005;任勤、李福军,2010)、中介组织对农户流转决策(陈姝洁等,2015)及农户期望(黎东升、刘小乐,2016)之间的关联性研究都揭示了组织在流转过程中的特质及其与流转结果之间的关联,但由于研究主题及重心的差异,这些研究大多并未涉及组织与农户个体流转行为效果关联的研究。
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效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流转模式绩效、流转的宏观绩效及其所带来的家户收入变化三个方面。在对流转模式绩效的讨论中,学者们对不同代理角色(董国礼、李里、任纪萍,2009)或流转方式(岳意定、刘莉君,2010)的流转绩效进行了定性或对比分析,试图探寻更好的流转模式,以推动流转的平稳进行。在对流转的宏观绩效研究中,土地流转能够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Tu, Heerink, & Xing, 2006)、农户劳动力分配方式和农地利用方式的转变(Hoken,201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文,2011)的效果已经被多数学者所证实。但从研究的主体来看,这些研究都未涉及家户层面。在对家户层面的研究中,有学者(Deininger & Jin, 2005;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2007)认为农地市场化流转有提高家庭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效果。冒佩华、徐骥、贺小丹(2015)进一步指出,转入农户收入效果的提升源自于农业生产效率水平的提升,而转出农户收入效果的提升则源自于非农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升,流转在家户层面的研究被进一步深化。但这其中所谈到的家户收入变化更多的是流转后家庭收益的变化,并未聚焦于流转行为本身,由于问题分析的起点不同,多数也并未涉及组织相关的问题。
上述研究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但依旧存在可以继续推进的空间。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研究进行深化:一是将组织干预与农户个体的直接流转效果相结合,去透视组织影响个体绩效的机理及效果,通过使用2014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大规模调研的微观数据,对农户个体土地流转的直观行为效果进行量化分析,以洞察当前组织干预流转的普遍特征;二是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从时间维度将组织干预流转细分为发起干预、协商干预及定价干预三种类型,以了解组织在不同干预时点对农户个体流转行为效果产生的影响;三是将组织干预主体分为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和其他类型的组织三种类型,结合干预时点的划分,对比分析不同组织主体在不同时点干预土地流转对农户个体行为效果影响的差异,同时对土地流入行为和流出行为分别进行讨论。通过细致剖析土地流转中组织干预对农户流转行为效果,以期对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的政策目标的贯彻有所裨益。
二、理论分析及模型选择
(一)理论分析
从流转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土地流转的主体实际上可以简化为组织和个体两种主要类型。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参与,因组织与个体力量的差异而使组织嵌入呈现出干预特征。在农户自发流转的过程中,农户个体大多拥有对流转决策的控制权,流转属于个人主导行为。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组织的主体类型来看,组织干预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和其他类型组织三种类型,其中其他类型的组织包括中介组织、合作组织等各种组织。不同类型的组织可能在不同的时点参与到土地流转过程中去,进而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组织干预土地流转可谓是一种双向驱动的结果,这种双向驱动表现为组织主体利益驱动和农户自身内生性需求的耦合。对于政府组织来说,由于农地地租的转移、政绩获取或者是个人在政企合谋中的寻租动机的存在,使其干预土地流转存在着充分的利益驱动,这驱使着政府组织总是倾向于竭力促使流转行为的达成。而对于农户来说,政府组织本身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便于通过政治途径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到土地流转过程中去,这正是农户个体所需要的。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村级组织自身双向代理人特征和模糊的农地权利特征为这种双向利益的耦合实现提供了可能。村级组织的代理人特征使得村集体在干预土地流转过程中通常会呈现出与政府组织干预类同的特征。同时,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组织,其在流转中理应与农户的利益具有趋同性,但实际上,由于政府、企业等约束或牵引力量的存在,这种趋同性并非是必然的结果,最终,村集体与基层政府共同平衡各方利益,在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田先红、陈玲,2013)中寻求自我的平衡成了较为普遍的情况。就农户个体来说,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农户个体谈判能力普遍较弱,农民自身“善分不善合”、乡村日益碎片化和低组织化的环境特征(黄忠怀、邱佳敏,2016)也使组织介入成为一种内生的需求,实际的组织介入主体涵盖了村集体组织、依托于地缘共同体的合作组织以及寻求利益的中介组织等多种类型,但这些介入对于农户个体来说,都有着极强的被动性。
尽管需求动机所导致的结果大多是一致的,但组织干预和个体主导土地流转却有着本质的差别。从组织干预本身来看,干预途径的多样化使其呈现出复杂性。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组织干预的方式可能包括组织动员、行政指令、使用正式或非正式权威、发动乡村混混、友好协商等各种手段,这大多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个体话语权被压缩也多是必然的结果。更多时候,组织的干预使个体只能接受行为发生的结果,而无法对流转的过程及约束条件进行控制。在这其中,组织与农户个体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导向,又有复杂的博弈成分,这通常会使农户对最终决策的结果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对于农户个体来说,尽管组织干预是一种内生需求,但乡村社会的低组织化(杜胜利,2012)、对组织干预本身的不满也会使个体主导流转成为大多数农户最终的实际选择。从流转发生的本源来看,这类流转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个人经济理性的需要,但最终经济理性却不得不演变成为社会理性,其根源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户个人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和乡村社会自身的熟人环境土壤。农户个体对于流转过程的经验缺失也使其在流转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因此,个体主导的流转只能使家户的经济收益达到有限最优。同时,乡村社会的熟人环境和农户信息获取的有限性,使熟人流转成为极其普遍的现象。在农户个体家庭劳动力的结构转换过程中,流转与非农就业收入的比较收益无疑会使家庭收益更高,但劳动力的短缺迫使农户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熟人成为农户个体优先选择的流转对象。相比而言,熟人对于流转的契约性约束相对较弱,在农户的非农就业面临风险时,土地依旧能够成为其最后的保障,熟人间的流转也使农户获得了额外的人情收益,与此同时,农户往往不得不放弃所可能获取的经济收益。农户个体主导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植根于乡村社会的同时,也面临着难以有效地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困境。但相对于组织干预来说,个人权利的充分发挥,可能会使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获得较好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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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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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