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本质特征、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历来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因而也构成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权力理论几乎和政治哲学一样古老。但是,在政治哲学史上,权力又是一个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几乎所有政治哲学家都认为权力是政治的重要因素,研究政治,必然要涉及到权力、权力的获取、控制和使用。有的人甚至把政治定义为谋求权力、维护权力和使用权力。然而,大多数政治哲学家一般都不重视对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概念的具体解释和精确界定,甚至可以说,有多少人使用过权力概念,就有多少种关于权力的定义。再加上权力这个词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使用,更使权力这一概念显得异常复杂和歧义从生。因此,全面把握权力内蕴,对于权力的各种形式进行分类归纳,特别是把政治权力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加以精心研究和合理概括,应该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权力”这个词,在印欧语系中,源出于古拉丁语中的Potere,原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英文Power和法文Lepouroir,也都保留了这个意思,并且比较侧重于某种能力和力量。而在汉语中,权字最初意指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即“钟谓之权”,在春秋战国中,“权”字经过引伸,获得了新的含义和词性,经常被作为动词,具备了衡量、揣度的意思。在这时,权也和政治联系起来。如孔子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论语·尧曰》)。《商君书》也写道“权制独于君则威。”权已经获得了现代意义上权力的内蕴。
在现代生活中,权力被引伸、扩展为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在这里,权力和权利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来说,权利所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可以而且应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根据自己的能力状况,来选择、安排自己的行为,因而是人的自主性本质的基本表现,而权力所强调的则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基于自身的特殊社会地位、社会角度和天赋所拥有的决定、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客观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结果,即使他人的行为受到这种力量的制约、矫正而符合这种力量拥有者的主观目的。所以,马克斯·韦背尔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愿其它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1]而顿纳斯·H·隆则更明确指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2]按照这种规定,权力必然具有这样几种内蕴,即权力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一种强制性力量。这种强制性力量的实现既有明确的目的性,又需要借助于一定方式和现实的社会关系。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只能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因此,权力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的自然本性,而只能根源于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本性。众所周知,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社会物质生产和各种社会活动。社会是人自身的存在方式。但是,人作为现实的有生命的存在又有着自身的特殊的需要、利益和意志,因而必然地、经常地发生相互冲突和矛盾。人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合理地协调各自的利益冲突,使各种不同的意志和行动达到相对的平衡,或者通过某种强制性力量,使一些人改变自己的意志和行动,服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和行动;使一些人的意志和行动,上升为具有普遍权威性的社会的意志和行动,成为另一些人的意志和行为必须服从的一种客观力量。恩格斯说:“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都是我们所必需的。”[3]因此,权力的存在和行使虽然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善,其中可能存在许多不公平、不人道的东西。但是,权力作为维系社会的机制和把不同利益个体粘结起来的纽带,它的存在却是贯穿于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在这里,问题的关键不是以抽象正义的情感来否认和蔑视权力,而只能是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承认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并使权力的运行尽可能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取决于社会职位的高低和对决策实际参与的程度。一般来说,一种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权力不是个人的专有物,而是一种组织化了的力量。一个人只有在一定社会组织占据权势岗位和支配地位,即担任了某种职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因此,权力往往是社会组织中职位的标志。追求职位的欲望渊源于职位中所蕴含的实际权力的魅力。但是,职位并不等于权力。职位中所蕴含的权力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或形式上的规定。要使这种权力现实化,关键在于获得这种职位的人是否实际参与具体决策和是否具备参与实际决策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中,在社会组织中占据一定职位,甚至居于最高职位,人,由于缺乏知识、才能和威信,并不拥有实际的权力,即不能普遍地、持久地得到归属于社会组织成员的认同和服从。因此,要使权力稳定化和现实化,既要使权力和公认的职位联系在一起,也需要权力获得者真正拥有具体决策的素质和天赋。
在人类社会,权力之所以能作为一种纽带和粘合器发挥永恒的重要作用,乃是由于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因果联系,内在地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其中最主要的有:
(一)相对性。权力只能在权力主体和权力所及对象客体相对应的具体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离开了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及由此造成的权力主体和权力所及对象客体的相互对应关系,权力便不构成权力。换句话,当人们言及某人具有权力时,只是说他在所能发挥影响力的领域(人群)中和所能施加影响力的范围(事情)上,具有权力,如果离开这一特定的领域和范围,他的权力便几乎毫无意义。权力的相对性,还可理解为权力在其范围、强度、数量等方面的相对模糊性和不规范性;表现为不同领域和范围的权力,不仅具有各自的特殊性,而且往往缺乏可比较性。
(二)单向性。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在权力关系中,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支配的意图主导性地影响着被支配者的行动,并通过这种支配获得了自身所需要得到的结果。支配者对被支配者的影响有时是明显的,即谓明显的影响力。有时是不明显的,即谓暗含的影响力。明显的影响力和暗含的影响力的区别在于支配者是否对被支配者明确地发出了表示自身愿望的指令或信息。
(三)工具性。从终极意义上说,权力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权力追求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所必须掌握的一种手段、工具。但是,权力作为一种工具,便具有了获取某种价值的价值,因而又转化成人们争相追逐的目的,权力也由此成为人们的一种基本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广泛地追求具有既定权力的位置和其它制度化角色,就是因为权力具有工具性价值。在权力组织的主要官位上,不仅有很高的收入和荣誉,而且会吸引不少的追求者。因此这种主要官位和钱一样,便成为人们不断追逐的目标。同样,人们对于知识的渴望和由此产生的求知和接受教育的行为,虽然带有很多理想的高尚的精神因素,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为其工具性价值所吸引的动机。因为知识及由此而带来的人的能力、素质的增加,将会增大人们获得权力从而更多地满足自身各种欲望的可能。
(四)有后果性。权力所内蕴的目的性,使其在具体贯彻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必然造成某种特定的结果或局面。这种结果或局面,不论是表现为由支配者所明确设计的,还是表现为由被支配者所迎合的,在事实上都不允许背离支配者的主观意愿。因此,这种结果或局面,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有利于支配者而不利于被支配者的。
二
权力所体现的是权力拥有者和权力作用客体两个意志主体的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确立和维系,可以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一点,是作为权力拥有者的一方的意志和行动,已经或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特殊才能所形成的特殊优势能够控制和左右作为权力作用客体那一方的意志和行动。这种特殊优势愈大,所具有的控制力也就愈大,因而可能存在的权力也就愈大。一般来说,这种特殊优势可分为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三大方面,因此,从宏观上看,权力的实现也就具有三个方面的途径。这就是:
(一)由经济上优势所实现的权力。经济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因而也是社会权力产生和分布的总根源。一般来讲在社会上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必然居于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在各方面支配其它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的权力。相反,在社会上不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经济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不管其愿意与否,相应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只能处于被支配的无权地位。因此,一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要在现实世界中获得实际的权力,就必须掌握经济上的优势,即能够在经济上对另一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实行控制。经济优势之所以和权力实现联系在一起,还是因为经济是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物质基础。生命是人作为现实存在物的第一个自然条件,死亡或身体的损伤将会使人在现实世界所拥有的一切荡然无存。这一事实,使人们把有利于生存和健康的东西看得十分重要,这在实践上也意味着人们必须把作为自身生存和健康的经济条件看得很高、很重。也由此,对于经济条件的重视,不仅构成人们追求权力的动力,也构成权力作为威摄力量的基本原因。
(二)由政治上优势所实现的权力。政治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作出决策,对社会资料、利益、价值和权力作出分配,实现对社会有序化管理。因此,政治作为社会调节和管理的一般机制、必然内蕴一定的主体意志。那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在现实社会中一旦居于政治上的优势,就可能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策,在分配社会资源、利益、价值和权力的过程中,贯彻自己的意志、违背、压抑、甚至剥夺另外一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的意志。政治作为一种最有效的威摄物,是人类一切冲突中最后的裁决庭。政治所特有的秉性和力量,使得它对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广泛的功能和价值,它不仅可以确保一些人既得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精神上的优势,而且可以凭藉其内在的强制力,剥夺人们所获得的一切现实利益,乃至人的生命。政治上的优势是权力存在的最高表现。正是因为这样,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总是把政治作为自己追求和获取的目标,政治是人们争夺权力的重要领域。
(三)由精神上优势所实现的权力。精神是人特具的本质力量。精神上是否富有,是人性是否充分发育的根本标志。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不仅具有各种物质生活的需求,而且同时追求丰富的精神生活,具有丰富的精神世界。这种精神世界主要表现为人们在特定社会风气、文化观念薰陶下所形成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心理习惯。人们的意志和行动除了受制于各种经济、政治的原因外,还同自身的精神世界密切相关。在精神上居于优势的那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往往是借助于教育、文化宣传、心理灌输等方式,改变另一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的精神世界,使他们自觉地服从自身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力。在人类社会中,人们除了极端重视自己的肉体生存及相应的条件外,也同时极端重视自己的精神世界的状况,把自己的名誉、声望、自尊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们对权力的追求,而且也往往构成权力所有者迫使权力作用客体就范的重要原因。
在经济上、政治上、精神上所具有的优势,只是权力实现的客观条件,它使权力实现具备了现实可能性。要使权力完全现实化,还必须以此为基础,寻找一些具体的方法、建立一些相应的机制。从微观上看,这些相应的方法或机制主要有:强制、诱导、操纵、说明等四种类型。
(一)强制形式。即用惩罚威胁、恫吓的方式迫使权力作用客体就范。这种方式包括刑罚、禁锢、流放、死亡威胁等手段。其特征是以对人的身体进行物理性制裁相威胁,必要时要借助于物质性的暴力强制力量。因此,强制形式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往往可以达到非常明显、快速的效果。但是,强制形式不仅不是权力实现的唯一方式,而且往往是一种笨拙的,容易引发对抗需要付出较大代价的方式,强制在本质上是有害的。
(二)诱导形式。即通过利益上的增减来诱使权力作用客体就范。这种形式又可细分为两类。其一为物质诱导,即依靠物质资源,以增加或减少工资、资金或其它物质享受的办法来对权力作用客体施加影响。其二为精神诱导,即依靠精神资源,以维护或贬损人们精神生活中最有价值的东西,如爱情、友谊、名望、尊严等办法来对权力作用客体施加影响。
(三)操纵形式。即采用欺骗手段,通过歪曲事实、颠倒是非、错误的舆论导向等方式,使权力作用客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和接受某种意志。因此,这种形式,对于权力拥有者来讲,有时是出于无奈,并且往往可以取得为其它方式所不可达到的效果。但它在本质上违背了基本的和普遍的伦理戒律。
(四)说明形式。即通过对客观事实的严格而真实的介绍与分析,使权力作用客体在接受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权衡利弊作出选择,理性地服从某种 意志,承担某种义务。以说明形式实现的权力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因此,表现为一种合法的权力。这种形式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是合乎人性的,是人道的。但是,理性说明同样不是权力实现的唯一方式。权力实现不能唯一地以人性善为基础。
应该指出,上述对于权力实现四种具体方式的探讨,只具有抽象的学理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实现显然是更为艰难复杂的过程,对于权力实现各种方式的评判也必须结合具体社会实际来进行。
三
政治权力是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政治活动主体在夺取、制造和分配社会资源、财富、价值和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相应政治活动客体的支配能力。在这里,拥有政治权力的政治活动主体可以是社会组织机构,也可以是利益集团、有组织或无组织的群众个人。在阶级社会中,则主要是指阶级。国家、政府、政党等政治活动主体都是由阶级斗争派生出来的。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主权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政治权力便被概括为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由于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主要机构,所以政治权力也被人称为“政府的权力”。除此之外,处于国家和政府之外的其它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虽然并不拥有最高政治权力,但却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影响国家和政府对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因此,也构成政治权力主体的一部分。
政治权力主体作为一种组织、集团,都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按一定方式结成的。这样,在一定的组织或集团内,政治权力便区分为对内权力和对外权力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权力,是该组织、集团对其归属成员所具有的权力。由此也就产生了该组织、集团内部各派别、个人围绕着对内权力进行的争斗,形成不同的权力关系。所谓对外权力,则是该组织、集团对其它组织、集团所具有的权力。这就产生了不同利益的组织、集团之间围绕着权力问题而进行的争斗。在阶级社会中,国家似乎是凌驾于社会各阶级之上的最高权力,谁掌握了国家,谁就取得了支配全社会的权力。因此,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斗都必然以争夺国家最高统治权为基本目标。
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目的,明确地表现为利益。政治权力主体之所以要争取权力,主要目的也就是掌握对于社会资源、财富、价值和权力的分配权,使这种分配符合自身的愿望和利益。这样,政治权力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方面和强烈功利目的的运动,在其运作过程中,比之于一般权力具有更大的不对称性和不平等性。政治权力作用客体也必然从自身利益和愿望出发,对于权力作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反应,即通过自身能动性的发挥,反作用于权力运动方向,造成权力主体能量的损耗,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反客为主,改变权力运动的方向。政治权力的实现过程,实际上是权力主体和权力作用客体双方斗争和较量的过程。政治权力的大小、效能和持续时间,即其实现的程度,既取决于权力主体由其内部结构、成员素质等派生的权力势能的大小,也受制于权力作用客体接受和服从权力主体意志的状况。政治权力一旦实现,也就构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格局,为了维护这种利益格局,并使其不断趋于稳定和完善,权力主体又必然要采取一切方法,包括运用国家机器或社会共同体所拥有的物质强制力量,使这种利益格局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并逐步趋于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这样,政治权力便上升为一种有组织的规范力量。一般来说,利益格局及其所体现的政治权力关系稳定的程度,往往是社会稳定的内在表现。但是,由于这种利益格局和权力关系只是一种暂时平衡状态,必然时时受到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双方力量消长的影响。因而,任何一种体现一定权力关系的利益格局都不可能是永恒的、绝对不变的。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以政治法律制度为据的有组织的规范力量,乃是社会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产物和结果,体现着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因而可以为全社会成员所认同。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权力具有公共性,并被称为公共权力。在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政治权力是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的各种集团组织力量相互冲突、相互适应,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的力量和机制,政治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显而易见。而在阶级社会,政治权力已为掌握着国家机器的统治阶级所专有,沦落为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力量和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政治权力的公共性便异化为阶级性。但是,即使这样,政治权力的公共性也并未泯灭,而表现为:(一)统治阶级对政治权力的使用,总是以国家和全社会的名义来行使的,并且也总是要服从和受制社会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二)统治阶级所行使的政治权力并不全部表现为阶级统治,还包括对全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组织、调节和治理的功能。因此,在讨论阶级社会政治权力基本属性时,我们既必须正视政治权力由于阶级分化而沦落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根本性事实,不能无视或淡化政治权力鲜明的阶级性。同时,也必须全面审视政治权力的全部功能和社会作用,恰如其分地估计政治权力在维持社会平衡、同一和稳定过程中所体现的作为特殊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力量,在本质上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不能构成推动社会前进的根本性力量,不能改变社会历史的进程和运行方向。但是,政治权力作为一种由经济运动派生出来的制度力量,又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即作为社会历史合力的要素影响着社会运行的方式和速度,包括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强大的反作用,恩格斯说:“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面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的一种。”[4]
和一切权力一样,政治权力渊源于产生于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生活。首先,政治权力是由猿人在生存竞争中所借助于暴力演变提升出来的。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是猿人长期发展进化的产物。猿人之所以在物种之间的生存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是由于猿人使动物中普存的暴力现象,通过原始血缘组织获得了社会的存在形式,从而上升为有组织的暴力即政治权力。借助于这种有组织暴力,不仅使猿人在以弱肉强食为原则的生存竞争中战胜了所有物种达到求生保种,而且有效地强化了原始社会组织的内聚力,使其能够以有组织的劳动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反过来促进了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形成与发展。因此,政治权力的产生和人们对于权力的追求,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本性中内蕴的自然本能和生物因素。其次,政治权力也是人类社会追求最佳物质生活的社会手段。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只能依靠社会物质生产来创造,政治权力本身绝对不能产生物质财富。但是,政治权力却可以改变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使权力主体不仅可以获得足够的物质生活资料,而且可以通过对物质生活条件的控制,强化支配其它人的力量。因此政治权力的产生和人们对于政治权力的追求,便内在具有社会经济的原因。最后,政治权力的产生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心理因素,这就是人类在长期社会物质生产中所形成的合群和服从的社会心理结构。
政治权力的产生还是一个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早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即原始氏族社会,政治权力便作为一种共同权力或社会共同体的权力存在着,并且具备强制性和组织性的基本特征。“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5]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大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氏族制度下的公共权力便由于阶级利益的侵入而发生变化,即由全社会共享的、服务全社会利益的共同权力蜕变成由统治阶级专门享有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从此,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权力便告形成,并且成为阶级斗争的主要争夺目标。“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必须首先取得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6)。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权力的更替,最根本的是由于经济力量的变化,政治权力只是经济权力的产物。但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又不是一种简单的机械对应关系。政治权力的变化除了受制于经济之外,还要受到社会其它因素如军事、文化、宗教力量的影响,受制于政治权力自身运演的特殊规律。
在人类历史上,政治权力的更替,从客观上说,是以经济利益为中轴的社会诸种矛盾相互作用而趋于无法调解状况的产物。而从主观上说,则是围绕政治权力斗争的各派力量较量的结果。在这些力量因素中,最主要的力量有两种:一是军队,即所谓枪杆子。军队的作用既在于对政治权力的保护中,也在于对它的摧毁中。在这个意义上,谁掌握了军队,谁就在事实上掌握了政治权力。二是舆论,即所谓笔杆子。舆论的向背,由此造成的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也往往是一种政治权力能否巩固的重要因素。由于制造和掌握舆论往往是知识分子行当的本钱。因此,在政治权力的更替中,知识分子的作用历来得到高度的重视。明智的统治者从来不会放弃对知识分子的信任使用,以尽可能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政治权力的更替,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意味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原有的政治权力拥有者必然不会善罢干休而进行顽强的反抗。而新的权力拥有者要实现对社会和政治权力的全面控制也需要假以时日。这样,任何形式的政治权力的更替,都或多或少、或长或短地造成社会机体的失衡和损伤。因此,政治权力更替并不是绝对的“善”,对于政治权力意义的根本性评判,只能是将其置于社会发展的较长时期的连续性过程之中,以其对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进化所表现的实际作用为标尺。
注释:
[1]汉斯·格思,赖特·米尔斯合编:《马克斯·韦背尔文选》第180页,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4年。
[2]顿纳斯·H·隆:《权力,它的形成、基础和作用》,第2页,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年。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5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1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页。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杭州)1995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