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政治宽容经历了从运用权力的审慎理性、容忍异端的个人美德、谋求和平的权宜之计,向保障权利的宪政体制,寻求共识的政治程序的演变过程。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语境中,政治宽容可以从三个层面上理解,它是包容他者的个人心态、多元共存的社会状态和法治下的自由秩序。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09)01-0000-00
作为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宽容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1]84 简单地说,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政治宽容与掌权者容许反对意见的自由表达有关。[2]2近年来,政治宽容的研究日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学者们根据各自的学科背景和问题意识,给政治宽容下了诸多的定义,丰富了人们对政治宽容的认识。①但是,对政治宽容定义上的分歧,又使得研究者跳不出各自的话语逻辑,难以在基本共识下将研究推向深入。本文拟从政治学的知识背景出发,结合自由主义宽容观念的演变,对目前国内外学界的政治宽容定义作一个简单梳理,并试图给出具有一定概括性的政治宽容定义。
归结起来,当前研究者对政治宽容定义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政治宽容究竟是政治行为,还是政治制度;是个人美德,还是公共伦理;是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还是寻求共识的政治之善。
段明学在《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一文中,认为政治宽容“主要指统治者容忍政治上持不同政见者、反对派、少数派的合法存在,并容忍他们对其施政纲领、政策、措施等的批评、攻讦。”[3]很显然,这里政治宽容被理解为掌权者容忍政治异己者的政治行为。这个定义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问题在于,将政治宽容仅仅看成是掌权者对权力运用的审慎和自我约束,与现代社会宽容获得制度化保障的事实不符。政治生活中的宽容需要有程序性的制度保证。否则,宽容就不过是强势集团对弱势集团的怀柔或暂时性的妥协。
宽容获得制度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成就,宪政是宽容的实现机制。尹华容在《论政治宽容的宪政实现机制》一文中认为:“政治宽容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观念,要变为现实,就必须通过制度化由道德观念转化为道德实践。” [4]175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准则,为政治宽容确定了具体的实现机制:政治参与机制、政治竞争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与政治纠错机制。政治宽容首先体现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宪政机制拓宽了公民政治参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投票选举,组织各种社团,反映愿望和要求,影响公共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地方事务的治理。政治宽容的真谛在于承认并尊重异己的存在,可以“党同”也可以“伐异”。宪政机制下的政治竞争有两个特点一是程序的确定性;二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换句话说,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而竞争的结果是完全不确定的。正是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体现了竞争的公正性,使服务于民的政治权力能以和平方式传承与运转,这是政治宽容的实现机制。政治宽容意味着反对以某种终极性的思想体系一统天下,受到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体现宽容政治的纠错机制,这一机制使得一切权力被置于阳光下接受检验,权力有了最好的防腐剂。
(二)个人美德,还是公共伦理?
在英文中,表达宽容的名词有两个:tolerance和toleration,国外研究者一般用前者表示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用后者表示处理公共事务的原则。[5]也就是说宽容既可以是个人美德,也可以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伦理规范或者政治原则。国内也有研究者探讨了两者的关系。在《宽容:现代政治的伦理内蕴》一文中,杨楹以现代性为尺度,划分了作为个人美德的宽容和作为公共伦理的宽容。杨文认为前现代社会是一个同质性社会,生活世界的矛盾更多表现为私人生活中的矛盾,人们总是从个体伦理视角来界定“宽容”,宽容被认为是个人美德,表现为宽厚、谦让与容忍。政治上宽容不过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怀柔或暂时性的“妥协”。现代社会个人脱离传统小共同体的束缚,成为有明确个人意识的独立个体,个体差异导致社会的多元。宽容成为一种价值纽带,维系着不同利益取向的个人和团体。现代宽容超越了道德约束意义上的私德,是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它表现在三个层面:“其一,个体与个体之间彼此的宽容。此时的宽容不再是美德意义上的私德,而是具有独立法权的个体之间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彼此权利的尊重与彼此自由的限度。其二,制度对个体的宽容,表现为社会制度对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其三,政治(制度)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宽容,表现为政治不再将经济、文化精神和社会生活等诸领域视为自身的派生与简单的延伸,政治权力对它们的介入方式不再是简单的替代,而必须是规范的、合法的。” [6]4-5
(三)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还是寻找“共识”的政治之善?
政治宽容到底应该被看作是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还是寻找共识的政治之善?这是政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的分歧。所谓权宜之计,是指政治宽容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内在价值,它只是维护社会安宁的手段;是人类搁置纷争,谋求和平共存的折中之道。所谓政治之善,指的是政治宽容是与个人自由和权利高度相关的政治价值;是在利益冲突中寻求共识应遵循的政治程序;它反对压制和歧视,容许反对和争论,容忍缺点和错误。格雷认为的宽容思想包含着两个互不相容的哲学形态。价值一元论自由主义者眼里,自由主义是一种普遍的、理性的共识,它企图实现对全人类来说最好的生活方式。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和谅解,它体现了政治之善。第二种形态的自由主义,建立在价值多元论之上。它认为价值多元是人类生活的永久特征,调和价值差异超出了人类的理性能力。因此,宽容只不过是人类搁置价值纷争,谋求和平共处的权宜之计。“从一个方面看,自由主义宽容是就最佳生活方式达成理性共识的理想。从另一个方面看,它是一种信念,即人类可以以多种生活方式繁衍生息”[7]1
一元论基础之上的政治宽容,是协调价值冲突的政治程序。通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把涉及个人的生活观、幸福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问题,置于私人生活领域。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各种不同理解和期待,不再成为政治纷争的理由。政府在宪政框架内,对不同的价值主张和利益诉求予以平等的关注和考量,不带政治偏见和歧视。
建立在程序正义上的自由主义宽容,是一种权利普遍主义,它受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文化多元论者认为,自由主义国家对文化差异的中立态度,忽视了文化成员身份的重要性。导致主流文化群体对文化小群,如有色人种、持孤立立场的宗教种族群体、少数族裔、同性恋者等的排斥和歧视,使法律赋予他们的个人权利,不能落实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元文化主义论者强调文化成员身份的重要性,主张保持社会文化的多样性。[8]194正是基于对价值一元论政治宽容限度的质疑,格雷、沃尔泽等西方理论家,认为宽容的最高价值是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和平共存,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存在支配于宽容机制的原则,也不存在代表某些特殊的政治或立宪安排,要求我们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和地点所采用的行动原则” [9]2
政治宽容到底应视为掌权者宽容反对派,容忍言论自由的政治行为,还是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政治制度;是个人美德,还是公共规范;是权宜之计,还是政治之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和定义的问题,而应该放到历史场景中去考察。宽容是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它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在自由主义语境下,宽容经历了从宗教领域扩展到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从对掌权者的吁求到无权者的权利保障,从谋求共存的权宜之计向具有普适性的政治之善演变的过程。
(一)起源:捍卫宗教宽容的良心自由原则
简单地追溯历史我们知道,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引发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激烈的教派纷争,并导致了天主教国家和新教国家旷日持久的战争。目睹教派纷争导致的血腥和暴力,“欧洲的思想家们开始思索宗教宽容问题,探索信奉不同教义的人们和平共存之道。”[10]85斯特利奥、皮埃尔•培尔、斯宾诺莎、洛克等人为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所作的辩护,开辟了自由主义宽容思想的先河。卡斯特利奥认为良心自由是基督教义的真理,对异教徒的不宽容违反了基督的本义。加尔文烧死塞维图斯是对良心自由的宣战。卡斯特利奥以良心自由的名义与加尔文作生死搏斗,奠定了宗教宽容的道义基础:“信念是自由的”。[11]119皮埃尔•贝尔的宽容思想建立在怀疑论基础上。他认为上帝赋予人的理性能力是不完善的,“理性之局限使人们不可能获得有关于上帝意志的全部知识,因而就不能根据一己之见,来确证对异教徒的审判。” [11]158因此,各个宗教教派之间和不同信仰的个人之间应该相互宽容。斯宾诺莎将宗教宽容推进到世俗思想自由的领地。他认为国家对思想自由的限制是没有效率的,允许思想自由并不构成对国家的伤害,政治权威应该关注的是对行动的控制而不是对思想的钳制。“在民主政治中,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和理智”[12]272作为宗教宽容思想的集大成者,洛克区分了世俗事务和宗教事务,明确了国家和教会不同的性质、目的与行动方式。“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13]5 洛克反对世俗权力干涉教会事务和个人信仰,奠定了政教分离的思想基础。宗教改革以降,宽容思想家们为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表达自由所作的辩护,总的理论旨趣,是试图划定政治与宗教、公共事务与个人信仰的界限,将权力因素排斥在信仰和思想事务之外,这成为了自由主义重要的思想资源。②
宗教宽容演变为政治宽容的过程,同时也是宽容观念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统治权力开始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取决于统治权力的良好意愿,而是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和权力制衡所规定。”[14] 185宽容逐渐从对掌权者道德和理性的呼吁,演变成为由普遍性的法律程序设定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18世纪美国和法国的两场伟大的政治革命,将宗教宽容和良心自由的主张落实为宪法条文,实现了由宽容向权利演变。法国《人权宣言》第10条和第11条分别宣称:“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的信仰甚至宗教信仰而受到打扰,假如他们的实际行动并不破坏法律确立的公共秩序”,“自由交流思想和信念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都可以有言论自由、写作和出版自由,只要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这种自由。”[15]90-91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和表达自由原则。按照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没有权利或资格在宗教事务中担当仲裁者,它所治理的只是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它也确保了宗教机构和信众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公共权力不能加以限制。表达自由原则宣布了一个自由社会的民众应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与诉愿自由。这两条原则被公认为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条款,在整个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16]8
(三)发展:现代民主政治的成长的条件
政治宽容的制度化有一个发展过程,在民主化转型时期,宽容作为统治者容忍公开批判和监督的政治行为,有益于促成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是推动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变量。这一点在英国近现代政治发展中表现最为突出。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本身的妥协性和交易性,为其后政治发展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正是得益于宽容的政治文化,议会制政体在法治的规范内有效协调了现代化带来利益分化和社会转型。通过渐进的议会改革、逐步扩大选举权,满足新兴社会集团的参政要求,以政治制度化容纳参与扩大化,形成了今天的能够容纳大众政治参与的代议制民主政体。政治宽容是英国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实践品格和文化特征。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中反对派放弃与政府激烈对抗的模式,
寻求沟通渠道,能够消除政府的敌意,降低宽容的预期代价。通过对民主转型条件的研究,罗伯特•达尔提出了一个关于政治宽容的经验性命题,“宽容的预期代价下降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可能性将增加”[17]25亨廷顿也指出:“在政治精英中进行谈判和妥协是民主化进程的核心” [18]203
自由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信念、社会运动、社会体制和政策取向。尽管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它理论上的内在紧张和实践中的困境不断显现,并一直受到各路思想家的责难和批判。但是,从历史的眼光来看,自由主义承载的一些核心价值,曾经是指引人类从中世纪跨进现代文明的坐标。宽容就是这样一种价值。它从包容他者的个人美德,扩展为保障个人权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造就了多元利益和价值共生共存的社会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利益分化、价值多元格局日益呈现的当代中国,批判性地检视自由主义的宽容观念,吸取其中的有益成分,对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语境下,笔者主张从个人行为心理、社会结构和政治规则三个维度把握政治宽容的内涵:政治宽容是包容他者的个人心态;是多元共存的社会状态;是法治下的自由秩序。
(一)包容他者的个人心态
宽容是一种自由的心态,现代社会的宽容原则来自平等自由原则。不宽容他人实际上是对他人自由选择的干涉。尽管在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中,从权利规范上落实宽容处于更加迫切的地位,但这并不否定作为个人行为心理的宽容所具有的政治意义。
1.个人行为的宽容是民主制度健康运行的心理条件。容忍异见不仅是现代公民的美德,也是民主政治健康运行的心理条件。所谓民主的心理条件,是指社会成员实行民主时必须具有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习惯[5]172经验事实证明,现代民主制的健康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依赖于公民的态度和行为,如他们对异己人群的宽容能力,与他人沟通合作的能力等。民主的心理条件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其他条件往往通过公民的气质和行为起作用。民主的决策过程,以利益和价值分歧为前提,以平等对话、和平竞争、理性审议为主要活动方式,这种政治程序的有效性取决于政治主体之间能否相互尊重和容忍,懂得让步和妥协。否则,民主决策程序将变成无节制的冲突和无序的竞争,偏离民主的理想,降低民主制度的治理效能。
2.个人行为的宽容是调节权利冲突的有效手段。现代社会个人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由于权利设定的天然不和谐,或者权利界限本身的模糊性,权利冲突大量发生。如新闻记者采访的自由,就有可能与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发生冲突。尽管法治社会强调依法维权,但大量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细小的权利冲突都诉诸司法,加大了社管理的成本,也破坏了人们公共生活氛围的温馨和安宁。以宽容心态互谅互让,化解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才能培养一个充满温情和关怀的和谐社会。
3.个人行为的宽容是防范社会专制的有力屏障。现代社会由于经济交往的扩大和传媒的发达,常常导致大众在道德观念、文化趣味、日常习俗等方面的趋同性和同质化,由此塑造的公众舆论,有可能压抑个性,制造平庸。社会习俗和舆论的一致,对个人自由所构成的威胁,被成为社会专制。在《论自由》中密尔把个性自由,看成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把个人的首创精神和道德自主看成是人类繁荣的基础。他呼吁社会对特立独行、不苟流俗者的宽容。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可对此干涉。这既是个人自由的原则,也表述了现代社会的宽容美德。
(二)多元共存的社会状态
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也是一种社会状态,是处理多元利益关系的态度和规则,它允许在同一社会里有着不同观念,践行不同生活方式的个人与群体和平共处。
1.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社会的多元。从西方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奠定了宽容观念的社会经济基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社会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它主要表现为:第一,意见的多元性。多元根源于个体的差异性,由于每个个体在先天禀赋、家庭出身、成长环境、教育程度、兴趣爱好、职业选择、民族种族诸多方面的差别,使得人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文化认同也千差万别,其中有传统的,有现代的;有激进的,有保守的;有特殊的,有普遍的。第二,利益的多元性。现代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专业化分工和交往关系的扩大,使得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利益不断分化,由此在不同地区、行业、职业和部门内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兴趣,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便更好地维护共同利益,追求共同的目标。第三,冲突的多元性。除了极少数同质性较强或两极分化的社会以外,在绝大多数社会里,冲突是普遍存在而且是纷繁交错的。社会冲突可以沿着民族、语言、宗教、地区等差异展开,也可以因为职业、行业、地位、权力等利益矛盾形成。
2.多元共存有利于和平与进步。文明和文化的多样性是多元共存的的价值依据。人类对于美好生活的理解千差万别,追求美好生活的方式也千奇百态,由此,形成了多样的文化和文明形态。在人类的共同体生活中,有容才有异,有异才有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选择,有选择才有进步——这就是人类社会政治进步的奥秘所在。如果不容许差异存在,社会中只有一个人,一个团体,一种行为,一种观点,一个声音,或者说,社会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整齐划一的,那么,根本就没有政治存在的必要。
3.多元共存需要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多元利益和文化的共生共存,不是简单的混和或者无序的冲突,而是不同的观念和利益在一定的秩序下的相互作用、相互比较、相互融合,这需要有一个宽容的制度框架。对于政府主导现代化转型的国家而言,维持多元共存的利益格局和文化关系,关键在于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社会组织形式上,政府主动引导和培育一个有成熟规则的公民社会,在政府与公民、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协商和妥协的机制,以增进双方的互信,温和社会土壤,培养宽容的文化。文明的进步有赖于不同文化之间的竞争、比较、选择和融合。文化的现代化,不是现代抛弃传统,而是现代对传统的吸纳,是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因此宽容在文化价值观上,应该体现为主流文化占主导地位,非主流文化合法存在。
(三)法治下的自由秩序
多元共存依赖于能容纳多元、控制冲突、规范竞争的秩序。没有秩序和规则的竞争是弱肉强食、赢者通吃,不会是多元共存。多元共存的秩序,是法治下的自由秩序。
1.自由是衡量社会宽容程度的标志。每个个体的存在与活动,若要获得一个安全和自由的领域,必须确立一定的社会规则,这个规则所建构的秩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允诺个人自由,标志着社会规则的宽容程度。宽容与自由有着内在关联。宽容的社会秩序为自由提供现实的空间,是个人自由得以生成、展开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个人自由的保障与实现程度也是衡量社会宽容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一个社会,如果个人的自由权利得不到起码的保证,必然导致个人关系、社会关系、民众与权力集团关系的紧张与失衡,宽容就将成为奢侈的空谈。
2.法治是自由秩序的保障。法治是自由秩序的保障。法治是抽象规则之治。在法治状态下,公民服从的法律,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规律。遵守普遍性规则,不但不会违犯自由原则,而且是维护自由之所系。法治对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法治最根本的意义是使公共权力的配置、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受到法律规范。法律是明示的、确定的,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也不能例外。这样政府的活动就有稳定的预期,个人就能根据这种预期调整自己的行为,找到自主活动的空间。在公民个体之间,法治建立了平等的自由权利,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是某种制度结构和某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公共规范的体系。没有可靠的法律规范为基础,自由的界限就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因此也是不可靠的。
3.在法治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多元利益的表达和协商机制。宽容从政治伦理落实为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安排,转化为社会生活实践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以法治化进程为标志的现代政治文明的成长过程,民主法治建设为当代中国社会自由与宽容的实现,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在中国政治传统中缺乏法律保障的自由概念,常常是少数人有特权的自由,处于离散状态的小共同体的成员有散漫和互不干涉的自由。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应该把建立强有力的公正的法律体系置于首位,使法治与真正的平等自由同步配套。在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政治宽容的第一步,是国家给予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并将个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的各种现实利益,以权利的形式加以规范。第二步,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造就的社会多样性,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容许不同利益的自由表达和协商合作的政治规则。
注释:
①近五年来,国内学界开始重视对政治宽容问题的研究,据统计公开发表的论文有30多篇,论题涉及政治宽容的内涵、价值与功能,政治宽容与宪政法治、和谐社会、政治文明,政治冲突、政治参与的关系,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宽容观念的现代转化等。研究人员也相对固定,如华侨大学设立了宽容问题研究所,社科院法学所的陈根发对宗教宽容问题有比较系统的研究,湘潭大学的尹华容从硕士论文开始一直致力于对宽容与宪政的研究。
②罗尔斯认为宗教宽容以及与其相关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是孕育了自由主义,宗教宽容是个人权利最终源泉。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导论第12页;[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我们何时应该宽容——关于世界观、价值和理论的竞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1期。Conyers, The long truce–how toleration made the world safe for power and profit. Spence Publishing Company, 2001, p4; Monique Deveaux, Cultural pluralism and dilemma of justice, Cornell University ,2001,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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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