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20世纪的百年中,阶级问题一直是灸手可热的话题,80年代后一度冷寂。到新旧世纪更替之际,这一话题再次热了起来。基于以往对这一极具政治性的话题缺乏深入的理性思考而造成的种种后果,本文就此提出两个问题,以期引起学界进一步探讨。
阶级阶层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对此进行划分却有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尽管我们设定的标准可能是非常客观的,但也不可避免带有价值取向,即我们划分阶级阶层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划分阶级阶层?不同的目的,所划分的阶级阶层的情况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阶级阶层是社会分化的产物。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裂变,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与阶层,并产生社会互动。社会互动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冲突,一是社会合作。由此有可能出现两种划分阶级阶层的目的,一是基于冲突,二是基于合作。这两种目的自然会影响到对阶级阶层的划分。以下可作一比较:
基于冲突的划分 基于合作的划分
边界的明晰性 边界的模糊性
相互间的排他性 相互间的包容性
强调异质性 注重共同性
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 共生共存的正和博弈
基于冲突的划分,引出的是通过阶级斗争实现社会制度替代与革命;基于合作的划分,引出的是通过利益整合达到社会合作与改良。人们基于何种目的划分阶级阶层又取决于对社会总体性结构和社会任务的认识和把握。在阶级利益根本对立并只能以革命方式解决利益对立问题的总体社会框架下,人们对阶级阶层的划分更多的是基于冲突。通过这种划分,明晰阶级边界,着重于阶级的排他性和异质性,以此强化阶级的自我认同,明确阶级阵线,弄清敌、我、友,进行阶级动员,并通过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使本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在这里,阶级阶层划分是为了寻求政治革命的“动力”。而在阶级利益根本一致并可以通过改革和民主的方式解决阶级对立问题的总体社会框架下,人们对阶级阶层的划分更多的应该是基于社会合作。通过这种划分,尽可能模糊阶级边界,强调相互间的包容性,着重寻找相互间的共同点,通过相互间的让步和平衡,以达致共生共存。在这里,阶级阶层划分是为了寻求社会发展的“合力”。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最成功的就是通过基于冲突的阶级划分,撕破了浓罩在乡村宗族社会的温情面纱,激发了广大农民的阶级意识,并通过自下而上的革命获得了国家政权;最大的失误则是在已获得国家政权以后仍然长期沿用基于冲突的阶级划分法,以致于不断地制造“阶级敌人”,进行“不断革命”。改革开放以来,阶级斗争为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所替代。在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分化,并会产生新的阶级阶层。但是,这种阶级阶层已完全不同于革命时期,它们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总体社会框架下产生的,即它们产生于现代化建设之中,同时又共同受益于现代化建设。尽管在一定时期,新阶级阶层的受益程度不一致,甚至有很大差别,但并不是一定需要通过革命的方式来重建社会均衡。在改革中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相对均衡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对各方更有利的选择。
所以,在世纪更替之际,伴随社会分化,在对阶级阶层的划分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划分阶级阶层的目的和总体性社会框架。是为了寻求“革命动力”,还是寻求社会发展的“合力”?这是一个不能不重视的问题。
在中国,阶级阶层的划分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必须慎之又慎的问题。这是因为,阶级阶层是一个源自西方的语汇,有其特定的制度与文化背景及语境。如果只是照搬概念,则很容易流于简单化。而简单化的阶级阶层划分,对于中国的健康发展有很强的杀伤力。
在西方的语境下,阶级阶层是一个相对稳定且具有排他性的社会群体。阶级阶层的形成是制度化的产物。只有通过一系列相对稳定和明确的制度规定,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只有结构化的社会群体,才能构成边界明晰、具有排他性、成员自我认同、稳定的阶级阶层。列宁对阶级有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部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①西方著名社会学家韦伯也是将阶级与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阶级地位应该是指典型机会,“这种典型的机会是在一个既定的经济制度内部,产生于对资物或取得劳动效益的资格支配权力(或者缺乏支配权力)的规模和方式,或者产生于为获得收入或收益对它们的应用的既定方式。”因此,“‘阶级’应该是指处于相同阶级地位的人的任何群体。”②中国历史上没有明确的阶级阶层概念,其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套将社会分化结构化的制度安排。
阶级阶层是在西方伴随中世纪向近代社会演变出现的社会分化和冲突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其中有三项最重要的制度发生着作用:
第一是财产长子继承制和土地的的世袭制。这一制度将非长子排除在财产继承和获得的体制之外,他们只有走出庄园,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生存和发展,一部分人经商和从事手工业,由此形成新兴的市民阶级。正是在传统的庄园主阶级和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冲突中产生出新的社会。
第二是财产私有制。私有制是一种法权关系,是国家法律对私有财产的认可和保护制度,体现着个人对其财产的终极所有权。新兴的市民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首先就要求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一“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的排他性制度将有产者和无产者固化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第三是身份等级制。身份等级制是对人们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和角色的制度性确认。人们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和等级从事其行为活动,并在其行为中进一步强化自我地位和角色的认同。不同等级之间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在西欧,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的等级制度,将社会成员规定为三个等级,各自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极具排他性和封闭性。法国大革命正是处于下层的第三等级对上层等级的反抗。尽管资产阶级革命后,封闭性的社会等级制度被废除,但上流社会和下流社会的等级界限仍然存在。等级虽然不同于阶级,但不同等级地位的人群在取得不同阶级地位上是有联系的,如新兴贵族向资产阶级的转化。
如果从制度化的角度考察,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西方式的阶级阶层,即尽管有社会分化,甚至十分严重的分化,但由于没有排他性的制度确认而未能形成一个稳定的阶级阶层,社会成员的地位和角色处于变动不定的格局之中。首先,古代中国实行“分户析产”制。作为家长的父亲去世后,子弟当分家立户,财产平均分割。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在这一包容性体制下,所有男性都具有平均获得家产的自然权利,而难以走出土地,沦落或转化为其他非农阶级阶层。其次,在古代中国,土地可以买卖转让,由此使社会成员的地位和身份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古代中国的土地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严格意义上,即“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私有制。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不是终极所有权利,即马克思所说的“硬化了的私有财产”。由此也难以形成一个以财产占有权为基础的稳定的阶级阶层。再次,中国的官僚体制尽管等级森严,但其地位并没有固化,考试和皇帝钦定制度为社会成员进入官僚系统或官位的获得提供了开放性渠道,社会身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正是由于以上因素,古代中国并没有生成完整稳定的阶级阶层,社会成员的身份和地位经常变动。所以,古代中国有富者、贫者、大户、小户、豪门、细民、大家、中家、小家等称谓,但缺乏社会角色的自我认同,没有构成排他性强、稳定不变的阶级阶层。所谓“富不出三代”,“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之类的说法经常可见。加上社会构成的家族性,使社会成员的地位和身份的模糊性强于其明晰性,包容性强于其排他性,变动性强于其稳定性。总的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化,中国的社会分化没有能够通过制度确认和保护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也未能形成西方意义上的阶级阶层。而没有一个经过政治与经济分离和社会分工相应的社会分化后形成的稳定的阶级阶层结构,也就很难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体系。这正是近代以来的中国一直处于激烈变动之中的重要原因。
本文在这里并不是要重点讨论中国有否阶级阶层,也不是讨论社会分化有否意义,而是要指出,既然阶级阶层的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我们在使用时就要务必考察其生成这一概念的特定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注意构成这一概念所具备的制度性条件。那种简单的“拿来主义”很容易引起混乱。特别是在阶级阶层这一类对人的命运和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概念问题上,应该格外的慎重。20世纪60—70年代期间,阶级阶层界定的随意性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当是殷鉴不远!
(2002年12月12日改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