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索。列宁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民主,他将民主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把民主置于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他从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目的出发,特别是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高度集中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系列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主张。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的思想,一贯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发展并完善了党内民主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理论进行了相当深入系统的研究,为后来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列宁非常重视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理论思考,特别重要的是,他经历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过程,其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体现出较强的实践性特征,对后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由多数人占统治地位的民主政权。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一段时间内,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列宁明确肯定:“工人和农民,这才是社会主义俄国政治力量的主体。”[1]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他的理想是普遍吸引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列宁认为,苏维埃共和国是“比资产阶级议会制高得多和进步得多的民主形式”。 [2] “苏维埃制度是供工人和农民享受的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同时它又意味着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决裂,意味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民主制即无产阶级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的产生。”[3]苏维埃民主制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是与资产阶级所歪曲的民主制截然不同的民主制,是向社会主义民主制和使国家能开始消亡的条件的过渡。”[4]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设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首先,取消议会制,但保留代议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5]其次,旧的国家机器应被彻底打碎。第三,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受人民监督。列宁提出,按照巴黎公社的经验,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6]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7]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要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8]
由于俄国落后的现实条件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列宁的理想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变成现实。但是,列宁十分重视保证人民自己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他说:“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 [9],并把能否“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 [10]作为评价社会主义民主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同时,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列宁注意到,由于广大工人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管理国家的经验,俄国不可能马上实现所有劳动者参加国家的直接管理,只能实行由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代替人民对社会和国家事务进行决策,代替人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进行间接管理。[11]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就必须让人民群众享有对党和国家干部的罢免权。1917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通过法令,规定了选民对其代表有罢免权。列宁认为:“比多数选举制更民主的比例选举制,要求采取比较复杂的措施来实现罢免权,也就是说,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12]
列宁第一次提出了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胜利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他于1916年8-10月间写成的《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中提出:“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13]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前一年,他依据历史经验就预见到,社会主义必须实现“充分的民主”,否则社会主义就会胜而转败,就会最终被消灭。随着实践的发展,列宁的认识不断深化,他将民主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把民主置于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高度。
二、积极探索制约和监督权力
列宁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但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后来苏维埃国家中也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列宁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以防止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蜕化变质问题,他从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目的出发,特别是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高度集中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系列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主张。
列宁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列宁认为,革命胜利后,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并且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监督,是反对和制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他说:“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发展。”[14]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它是苏维埃政权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也是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监督制约的主体地位之所在。列宁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监督制约的权力和权利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作为这个体制一部分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样也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制约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巩固和发展,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指挥不力的状况。
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十月革命由于是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之下取得胜利的,而且建立苏维埃政权后又面临内战与反对外国武装干涉的卫国战争,所以政权系统大部分领导干部是由党中央任命,重大决策也是由党中央作出的,因此难免形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形势下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到1921年战争结束、转入和平建设时期之后,更加突出地暴露出来了。对此,列宁于1922年3月写成的《就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提纲给维·米·莫洛托夫并转俄共(布)中央全会的信》中提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15]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16] 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党的权力正日益向少数人甚至个别人集中。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主要措施有:(1)增加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列宁在1922年12月23日至1922年12月29日口述的《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多次提出建议,要吸收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他认为这一举措可以增强党的稳定性,避免党内发生分裂。并“有助于工人改善我们糟透了的机关” [17]。“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检查、改善和改造我们的机关。”[18] (2)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汇集了内行、专家、科技界人士的机关,虽然实质上掌握着正确判断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却有点被置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之外。”[19]因此,列宁主张,要发挥这些专家的作用,应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3)改组工农检察院。这是列宁为了实现其权力制约思想所进行的最主要的实践活动,也是其晚年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大胆的尝试。按照列宁的权力制约的思想,在苏维埃俄国应当建立起一套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列宁认为:第一,应扩大工农群众在整个机关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他说:“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20]第二,把工农检察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提高办事效率。第三,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这样,工农检查院可以获得更高的威信和权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4)改革国家机关。列宁认为,要按照“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改组国家机关;要把国家机关的改革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要重视国家机关干部的素质;要建立和健全检查监督制度。[21]
总之,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核心在于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增强决策机关的民主基础,防止滥用权力和由此可能产生的党的分裂。值得一提的是,在议行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上,列宁对资产阶级议会制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他说,议会只是“清谈馆”,充其量只不过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压迫,镇压人民,……”[22]他主张,“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革命政府“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 [23]即,“议行合一”的政权机构。
三、完善和发展党内民主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内民主的思想,一贯重视党内的民主建设,对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内选举、撤换、罢免制,报告制度,保护少数的原则,党内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原则等,无论是具体规定还是程序设计上,都有所发展和创新。[24]
第一,列宁完善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特别强调要重视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并且提出要保证党代表大会每年按期召开,即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他们参与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状况中央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25]列宁力图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并创立了党代表会议年会制以弥补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不足。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列宁考虑到公开开展活动的难度,初期没有采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1905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列宁主持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26]这表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准备遵循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了第四次代表大会;190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了第五次代表大会。此后,年会制又被打断。1912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191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七次代表大会将党的名称改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俄共(布)。从1919年至1923年,俄共(布)定期召开了党的八大至十二大的五次党的代表大会。1922年8月,列宁还决定每年在两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之间召开一次党代表会议,实行党代表会议年会制,以弥补两次年会之间党的代表大会无法发挥作用的不足。党代表会议由党中央召集各省委员会和各民族地区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规模和职权比党的代表大会小一些,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的作用。列宁还就如何开始党代会,如何使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决议等问题进行了探索。[27]
第二,列宁对党内选举、撤换、罢免制进行了探索。列宁指出:“在自由的政治条件下,选举原则可能而且必须居于完全的支配地位” [28]。为了真正搞好选举制,列宁认为,首先,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左右、改变、推翻选举人的意志。他指出:“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可笑的。”[29]其次,“(1)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
[30]再次,把选举制与撤换制、罢免制紧密结合起来。列宁指出:“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31]论及罢免权时,他说:“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32]“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33]
第三,列宁强调报告制度。列宁强调,中央应向全党报告工作,至少每月向党的省委员会和首都委员会送发一次关于自己活动的书面报告。中央委员会每月向全党报告工作,其实质是受托人向委托人负责,接受委托人的检查。列宁还认为,光有集体的报告制,委员会的报告制还不够,还要建立个人的报告制,领导人员和党代表个人的报告制。
第四,列宁注重保护少数的原则。1904年7月,列宁在《我们争取什么》一文中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34]也就是说,为了全党的团结统一,少数理应服从多数。同时,他也强调,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 [35]。列宁在党内论争中多次处于少数,但他从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实践中通过耐心的说理斗争来争取多数人的支持,争取由少数变为多数,使党接受自己的正确意见。列宁要求,“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36]。他认为,可以让少数派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著作家小组,它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提出最广泛的正式的保证,使批评党中央机关工作的党的书刊能够出版,并正式承认各委员会有权得到(通过全党运送机构)它所需要的党的出版物。同时,为了保障党内自由民主,“代表大会决定更经常地出版《争论专页》和专门文集,力求能就问题的实质来进行批评” [37],“将继续不断地采取一切手段并试验各种新的办法,来反对官僚主义,扩大民主,发扬自主精神,检举、揭发和驱逐混进党内来的分子,如此等等。”[38]
第五,列宁提出了党内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原则。他指出:“党组织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39]更可贵的是,他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来实践这一原则。首先,党中央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把问题提交全党讨论。早在1906年,他就指出:“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应该使所有的工人组织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说明自己赞成哪些决定,不赞成哪些决定。如果我们是真正地、严肃地决定在我们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我们决定吸引工人群众自觉地解决党的问题,那就应该在报刊、集会、小组和团体中进行这样的讨论。”[40]根据列宁的提议,俄共(布)十大强调,在新的时期,党内一切重要的问题,都要预先开展广泛的讨论、争论和党内批评,让全体党员都能积极地参加讨论和解决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其次,为党内讨论和批评创造条件。列宁明确指出:“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41]具体而言,“在党纲的原则范围内,批评应当是完全自由的……禁止这种批评或这种‘鼓动’(因为批评和鼓动是分不开的)是不可能的。党的政治行动必须一致。不论在广大群众性的集会上,不论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发出任何破坏已经确定的行动一致的‘号召’都是不能容许的。”[42]列宁指出,对中央机关的工作不满的党员,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同志式的交换意见和在党的刊物上进行辩论的方式来说明自己不满的原因和性质,但绝对不容许也不应当用抵制手段或拒绝用全力支持中央机关统一领导来表示自己的不满。
[参考文献]
[1] [12] [16] [32] [33]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9、102、436-437、108、102.
[2]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81-82.
[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6.
[4] [5] [6] [7] [8] [10] [11] [14]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4、151、147、149、210、48、770、506.
[9]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3.
[13]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68.
[15]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64.
[17] [18] [19] [20] [21] [22] [23] [37] [38]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7、747、750、780、779 – 783、150、151、471、471.
[24]颜杰峰.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J].理论与改革,2007,(5):45-48.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575.
[26]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7.
[27]高放.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常任制的由来和意义(上)[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2):7-10.
[28]列宁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66.
[29]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72.
[30] [35]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14、362.
[31]列宁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49.
[34]列宁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
[36]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55.
[39]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62.
[40] [42]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62、129.
[41]列宁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