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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民主反对参与:现代民主理论的张力与逻辑

  

   在很多人看来,民主意味着参与,这应该是不言而喻、毋庸置疑的事情。然而,在民主理论的历史长河中,民主和参与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张力。现代世界的主流民主理论——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对公民参与持有相当保守甚至负面的观点。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新的民主理论才崭露头角,特别是有关“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的研究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近年来已逐步成为国际上的研究热点之一,与代议民主或自由主义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我国,“协商民主”更是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主流民主理论,一时间大有压倒代议民主理论之势。虽然如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还未得到主流民主理论家们的认同。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如何认识民主和参与的关系以及民主理论的这一内在张力?对此,国内的研究甚少,更缺乏从民主理论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的高度进行的深入探讨。对于政治学这一基础性理论问题,本文试图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分析。

   一、从共和主义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演变

   要深刻理解民主和参与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对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近年来新兴的民主理论有更全面的认识,把握现代民主政治的逻辑和真谛,首先需要对民主理论的发展演变有个总体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民主”是当今时代人们使用很频繁的政治学术语,但也是被滥用得最厉害的概念之一。从古至今,民主理论可谓形形色色,如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精英民主与多元民主、选举民主与参与民主、聚合民主协商民主、保护型民主与发展型民主、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多数主义民主与共识主义民主等等。在如此错综复杂的理论经纬中,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与张力,是民主理论演化的主线。从学理上说,在人类的政治思想史中,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来决定领导权的归属),这两种民主观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冲突①。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论的传统,发源于古代雅典的城邦,至今仍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民主理想;后者则代表了现代民主的主流模式,滥觞于英美等早发现代化国家,并逐渐被西方以外的政治体系广泛采用。

   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大会全体参与、直接表决的基础上,这种公民表决式的民主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被认为既服从理性主义又服从经验主义的原则。按照一些人的理解,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上,自主行使权力应当优越于将权力委托给他人。可以说从古典时期到17世纪,当人们思考“民主”的时候,基本上只是把它同公民大会和公共会议场所的集会相联系,就像雅典的城邦民主那样。但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上并不是常态,城邦是一个集宗教、政治和道德于一体的尝试,而这种尝试被证明并不长久,也是脆弱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雅典式民主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②。更为重要的是,近代以来政治共同体中庞大的公民数量必然会实际限制这种古典民主形式的发展,以致像卢梭那样的人民民主的捍卫者最后只能认为民主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同时,这种形式的民主在近代也受到更多的怀疑和批评。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著作中,“纯粹民主制”(他用这一术语指代“由数量不多的公民构成且公民们亲自组成并管理政府”的社会)一直是不宽容的、不公正的和不稳定的③。

   到19世纪初,“民主”开始被视为公民以民选代表为中介手段参与决定集体意志的权利,这就是代议民主或者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发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自由主义民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结合的最好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议制民主正是在密尔的阐述中得到发扬光大并成为几乎所有早期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形式。近代社会之前的政治形态是建立在君权神授之上的纯粹的精英统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宏观变革与转型,政治形式也发生了变革,特别是政治参与的诉求不断扩大,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形成。密尔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对民主理论进行了调和,将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起来,设计出一种代议制政府的模式④。

   代议民主模式的目的不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而在于使精英统治获得一种合法的大众化基础,寻求一种把民意与效率有机统一的政府形式,以及一种保护个人利益免受国家侵害的政治机制。由此,一种保护型的自由主义民主逐渐成为民主理论家们的共识:民主的核心不在于人民当家作主,而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及保护公民的自由。这种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是众多反民主观点所持的关键理由。这一民主模式被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即使在广阔的领土上也可望实现长治久安。如詹姆斯·密尔所言,它甚至可被推崇为“现代性的伟大发现”。于是,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现代世界的合法性信念。

   由此,近代以后民主理论就分化为两大基本的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并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近代以后逐步成为民主的主流理论和主导模式,而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共和主义模式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和假说。

   共和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消长关系,在约瑟夫·熊彼特那里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的表述,他断言:“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⑤。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有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来取得做出决定的权力。他论证说,民主的古典理论假设人民对每一个问题持有明确而合理的主张,那时的民主政体是指人民挑选能保证他们意见得以贯彻的“代表”来实现他们的主张,“这样,选举代表对民主制度的最初目标而言是第二位的,最初目标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假如我们把这两个要素的作用颠倒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目标。换言之,我们现在采取这样的观点,即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只要存在着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一段时期公民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⑥。这实际上就是把民主政治与选举竞争画了等号。

   这种观点后来被概括为“精英民主理论”,它实际是把民主政治的重心从公民(或人民)转向了政治家,或者说从公民参与转向了选举竞争,用熊彼特的话说,即“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时至今日,“选举竞争”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国际社会判断一个政体是否属于民主政体的准绳,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民主标准。至少,按照国际知名民主理论家拉里·戴尔蒙德的观点,选举是“民主的底线”⑦。

   当然,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含义,比上述民主的“底线”定义要丰富一些。正像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所概括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特点就在于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这些规则和制度对于国家的成功运转是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的,主要包括:(1)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选官员制定政府政策的控制;(2)建立了在经常的、公正和自由的选举中选择并和平更迭被选举官员的机制;(3)在选举中,每个成年人都享有投票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和罪犯除外);(4)竞选公职的权利;(5)每个公民都拥有言论自由的充分权利,包括对政府行为及其社会经济制度的批评;(6)可获得的信息资源不为政府或任何其他单独的实体与集团所控制;(7)公民拥有建立和加入独立社团的权利,无论这些社团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还是文化性的,都将通过合法的、和平的手段来构成公共生活⑧。

   二、民主与参与的张力:公民参与的悖论

   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近代以后成为主流的民主模式,但自20世纪后期西方开始进入后现代社会以来,却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在西方左翼民主理论家眼中,自由主义民主存在严重的缺陷,如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被动的公民群体,代议机构被非经选举产生的权力中心(如官僚机构)所侵蚀和取代,等等。正如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卡利尼科斯所言,对于自由主义民主所承诺的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任何一条民主诺言,“实际存在的自由主义民主制也未能兑现”⑨。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自由主义民主在经验上是否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在规范上是否应该这样做?

   应当说,民主和参与本来是不可分的。撇开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不说,16、17世纪以来近代民主发展的历史表明,不管是从封建主义或绝对主义统治转变为代议民主制,还是从有限的选举演进为竞争性的普选,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增加,无不是以政治参与的扩大为内容。普选权的确立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选举权的享有最开始只是限于很少一部分成年公民,1830年英国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只占成年人口的约5%,经过漫长的发展最后才确立了普选权。西方国家的普选权基本都确立于20世纪,例如在美国直到1971年通过宪法第26条修正案,普选权才完全确立。

   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下的,以选举权的扩大为核心的政治参与,是保障民主制度得以运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这在不少人尤其是在当代西方左翼民主理论家们看来,是远不能令人满意的。这正是民主理论在近三四十年来出现纷争的原因所在。

   如前所述,在古典民主的传统中,“参与”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即使到了近代,依然有一些思想家把参与作为民主的核心,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卢梭聚焦于政治决策过程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参与,在其理论中,参与不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而且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政治制度运行与个人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持续的关联性。卢梭所指的“参与”是参与决策过程,并将自由的概念建立在参与活动的基础上,除非每个人通过参与过程“被迫”做出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否则将不存在保障每个人自由的法律,即不存在“公意”或个人服从于自己的那种正义法则。由此,卢梭认为参与能够提高个人自由的价值,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⑩。在这个意义上,卢梭的民主思想与古雅典是一脉相承的。按照卢梭等近代政治思想家的观点,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

   然而,以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并没有成为早发民主国家的实践指南。相反,这一思想由于过于理想和激进,被现代民主理论束之高阁。在现代主流民主理论中,民主指的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其核心就是领导者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得人民的选票。在这套制度安排中,选举是关键性的,因为大多数人是通过选举对领导者施加控制的。因此,在这些民主理论中,参与的唯一功能就是起到“保护性”的作用,保护个人免受当选领导者独裁决定的影响,保护公民个人自由不被侵害。这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主张,因此这一民主理论也就被称为自由主义民主

可见,当代主流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所主张的参与,主要是公民围绕竞争选举而进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或者一般意义上可以称其为“政治参与”;而当代左翼民主理论则把更为广泛的参与视为民主的核心,实质是主张公民直接或半直接参与决策过程,而不仅仅是进行政治上的委托代理,这可以概括为“公民参与”,以区别于自由主义民主所需要的“政治参与”。按照这样的概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民参与”在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被排斥的,

而且这种排斥还被视为是理性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是伯纳德·贝雷尔森等行为主义政治学者通过对美国选举政治的经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极端的政治兴趣伴随着极端的狂热,如果遍及全社会的话,就足以破坏民主过程……相反,政治兴趣低却能够为急剧变化时期的复杂社会所必需的政治变革提供实验的机会”(11)。就此而言,正如参与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卡罗尔·帕特曼所抱怨的那样,参与思想“在政治理论家和政治社会学家所普遍接受的民主理论(如此普遍以至可以称之为正统学说)中却只是占有最为低微的地位。的确,参与思想不仅在民主理论中地位低微,而且近来民主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强调大众广泛参与的政治所具有的内在危险”(12)。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民主反对参与”的悖论,是基于两个基本动因:一是近代以来工业社会的巨大规模及其复杂性,官僚组织形式的出现,这使许多具有实证主义思维的政治学者对于古典民主所主张的“人民的统治”的现实可能性产生了怀疑。二是自由主义对大众民主或民粹主义问题的担忧,特别是对20世纪所出现的“极权政治”的反思。魏玛共和国高度的大众参与及其崩溃,最后竟嬗变为纳粹主义,这一血的教训深深烙印在人们的心中。而后来建立在高度大众参与基础上的极权政体,也让人们感觉广泛的公民参与往往是与极权主义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

   同时,对西方民主国家进行有关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的大规模民调结果表明,大多数公民普遍表现出一个显著特征,即缺乏对政治活动的兴趣。西方左翼学者对此往往报以批评的态度,我国的一些学者也由此认为西方的民主陷入了危机。但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来说,这正是现代民主得以稳定的前提条件。正如贝雷尔森在研究公民政治投票活动时观察到的一个悖论,即“今天的单个投票者已经无法满足政治理论家在建构民主政治制度时所提出的条件。……单个成员不符合所有的这些标准,但整个制度却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13)。这一观察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提供了经验支持。根据这一结论,只要求少数公民对政治生活有着高度的参与和兴趣即可;大多数公民的政治冷漠和对参与缺乏兴趣,不仅不是一种缺陷,反而对于维持整个政治体系的稳定是一种必要。大多数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不应该超过维持民主方法即选举竞争运行的最低水平。民主体系要可持续,这是必要条件。

   因此,当代的主流民主政治就不再像古典民主那样,把公民参与作为一个基本条件,而恰恰是一个公民参与既不必要也不受欢迎的政治形式。“民主”与“参与”之间的这种悖论和张力,不仅饶有趣味,而且发人深思。

   三、回归共和主义:公民参与理论的复兴

   上述具有精英主义色彩的代议民主理论在当代政治理论家中一度得到了几乎是普遍的支持,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一主流理论遭遇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批评者指出,主流民主理论虽然不否定人民主权原则,把合法性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但却忽视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几个关键问题:首先是精英主义民主对个人政治权利的忽视,特别是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政治活动的复杂性以及民选政府对于社会生活的控制,扼杀了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仅包括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还包括性别、种族、信息获得等方面的不平等;最后是对微观层次上民主的忽视,代议民主集中关注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建构,尽管也强调民主的制度建设、社会条件等问题,但却刻意忽略了公民个人的参与能力及其条件的培养。

   正是出于对当代主流民主理论的不满,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新的民主理论应运而生。1960年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民主”的概念,随即这一概念开始被运用于社会的一些领域。但是,最初参与民主理论主要聚焦于校园活动、学生运动、工作场所、社区管理以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领域,主要关注社会民主领域,特别是与工作场所的民主管理紧密联系起来,并没有上升到政治生活和国家层面。1970年,卡罗尔·帕特曼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出版,才标志着参与民主理论的正式出现。该书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参与和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首先批判了以精英主义思想为核心的主流民主理论,认为以熊彼特、贝雷尔森、萨托利等为代表的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家,运用“科学客观的”研究方法,试图从真实世界的经验材料中寻找一种建构性的民主理论,以期解释实际运行中的民主现象。按照这些理论家的观点,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稳定运行,是以少数精英积极投入政治生活和多数民众的政治冷漠和非参与为主要特征。民主理论不再集中关注“人民”的参与,不再关注普通人的参与活动,民主政治体系的主要优点也不再被认为是普通个人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与政治有关的必要品质的发展。在当代主流民主理论中,少数精英的参与才是关键的,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保障(14)。

   这种参与民主理论显然是向古典共和主义民主的回归。在帕特曼看来,当代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仅仅描述了现实政治制度的运作逻辑,但民主理论不应该完全是经验的,也应该是规范的,有着特定的规范要求和取向。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现民主所欲的基本价值,如责任、妥协、人类的平等、个体的自由发展等。从这个角度讲,帕特曼认为当代主流民主理论过于受制于经验主义的分析而失去了将理论用于指导政治生活的价值。对民主的参与能够促进人类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塑造一种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政府事务具有敏锐兴趣的公民,从而有助于一个参与性社会的形成。一个民主政体如果存在的话,就必需相应地存在一个参与性社会。

   参与民主理论认为,个人主义的立场无法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无法建立个人与国家或共同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只有扩大并实现参与,才能弥补当代民主理论的缺陷。持这类观点的学者除了帕特曼,还有麦克弗森、巴伯等。作为新左派的麦克弗森对现时代的民主现实进行了反思,指出了20世纪“唯市场社会”(full market society)的一个巨大悖论,即“拥占性个人主义”的现实性与资本主义民主无法实现个人能力最大化之间的背离,而缓解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就是把竞争性政党制度与公民参与结合起来。只有公民不断地直接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自由和个人发展才有可能充分实现(15)。巴伯同样强调了公民参与对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疗救功能。他把自由主义民主称为“弱民主”,认为这一民主更多地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共正义,只是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它颠倒了个人自由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自由主义民主将引发许多严重的后果,最典型的是它在摧毁了传统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维系纽带的同时,并没有创造一种新的纽带。在批评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巴伯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强民主(16)。这种方案以扩大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社群”、“共识”等理念为特征,将市场社会中的个人重新联系在一起。

   公民参与理论得到了当代“社群主义”理论的积极回应。社群主义同样建立在对自由主义批判的基础上,认为自由主义关心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与实现的意义,而不关注个人权利和行为的社会限制及其对于社会共同体价值目的所承担的责任。社群主义则以家庭、社区、宗教、工作场所、结社乃至国家的价值为起点,探求的是一种以社群的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价值伦理,或以个人品格为基点的德性伦理。而社群建构的一个必然过程就是社会成员直接的、广泛的参与,通过参与,社群才得以可能。因此,社群主义者主张恢复“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强调社会优先于个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权利,强调公民积极参与对公益的追求才是民主的关键。通过参与活动所形成的协商活动,能够提高参与者的民主能力,发展公民的人格和精神,同时明确个人在社群中的地位,增进公民与社群的关系,最终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参与理论在20世纪后期的重要发展,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国内也译作“审议民主”、“审慎民主”等,英文的另一种表述为discursive democracy)理论的出现。协商民主是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虽然约瑟夫·毕塞特早在1980年就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术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17),但协商民主理论引起广泛关注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政治理论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也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虽然哈贝马斯笔下的“协商民主”模式是一种企图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第三种民主”的程序主义规范模式,但从精神旨趣而言,它更多的是对共和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挥。协商民主试图诉诸直接民主、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组织、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公共理性的调解、自愿团体、控制整个社会的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等形式,对代议民主进行修正和补充(18)。总之,协商民主肯定了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代议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公民参与理论从书斋走向公众,得益于世纪之交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伴随着互联网从研究领域逐渐进入公众领域,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等概念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由于网络民主具有不受时空限制、传播成本低廉、传输速度快捷等特点,无论身在何地,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发表言论,从而大大激发了公众政治参与的兴趣,也使公民在平等基础上广泛参与政治活动成为可能,正像阿尔温·托夫勒早就预测的,网络“将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决策人数。而电子计算机可能是自有投票箱以来实行民主的最可依赖的工具”(19)。互联网上出现的新名词“网民”(netizen)本意就是“网络公民”,至少理论上每位“网民”在网络上是权利平等的公民。互联网的出现动摇了代议民主以往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再次唤起了人们对于直接民主的向往(20)。网络民主的诞生,为原来举步维艰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主张提供了技术手段,公民参与理论开始与网络民主融合发展。近年来在国际上出现的一些最新的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的实验,很多是借助互联网参与而进行的。

   以上形形色色的理论,都共同关注当代民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问题,可以说是对古典共和主义民主的某种程度的回归。这些主张尽管理论基础不同、政策途径不同、宗旨使命不同,但都赞成公民的直接参与,它们汇合在一起,形成了一道新的民主风景线,成为有影响的民主政治思潮,对主流的自由主义民主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四、挑战代议民主:后现代民主理论的困境

   公民参与理论继承了古典民主的基本精神,力图在当代背景下进一步探索政治参与的方式,扩大参与范围,这无疑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其立论的理由在相关理论家那里已经得到充分的阐释,前文已经择要涉猎,这里不再赘述。

如果做进一步分析,应该说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在世纪之交的勃兴,是西方整体进入后现代社会以及信息技术革命尤其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20世纪后期西方世界开始进入空前的物质繁荣时代和信息社会,同时,后现代主义思潮大行其道,作为政治现代性之重要成果的代议民主制和理性官僚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客观上也存在一些危机和问题,如普通民众很难对代议民主政府及官僚体系的决策过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精英主义和民众的政治冷漠并存,自由市场经济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对政治平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等等,这些问题在信息社会尤其是互联网时代都得以放大。

公民参与理论的应运而生并且近年来貌似变得越来越主流,一方面是因为其旨在缓解自由主义民主所遇到的危机与困难,这是公民参与理论的初衷和立论基础;另一方面,也因为其适应了后工业社会的新形势以及信息技术革命尤其是网络参与的新途径。其中,信息技术革命和互联网普及的推动作用不可小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自然也对以往习以为常的民主模式提出了挑战。

   总的来看,包括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在内的主张公民参与的民主理论,都属于后现代主义政治思潮的一部分。这些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后官僚制”概念(即“摒弃官僚制”主张)以及“治理”(governance)理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政治的现代性向着某种程度的后现代性转变。因此,笔者认为这类民主理论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后现代民主理论”,甚至也可进一步简称为“后民主理论”,但在含义上不同于科林·克劳奇的“后民主”概念,而类似于他所说的“后后民主”(post-post-democracy)(21)。

   但是,如果认为后现代民主理论已经撼动了代议民主或者是现代民主理论的主流地位,那就言过其实了。实际上,迄今为止世界上各个民主国家的基础性民主制度的架构,依然是以选举竞争为内核的代议民主体制。而诸如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后现代民主理论之所以难以成为主流,是由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

   首先,参与民主理论往往被认为是新左派的激进观点而遭到批评。许多学者质疑参与民主的可行性、参与民主在当代复杂社会中的效率等,批评参与民主对一些根本问题的回避,如经济活动应当如何组织;是否应当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参与民主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如果工业领域的权威结构民主化,是否意味着要改变所有权关系;公民是否有足够的兴趣和能力来实现对公共活动的参与,因为现实政治中所看到的是大量政治冷漠者,以及政治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复杂性的提高,等等。参与民主论者将民主既看作一种目的,也看作一种工具,将参与民主视为解决政治问题的万能良方,而忽视了历史上曾经屡次出现的“多数人暴政”以及极权主义下全民狂热参与的后果。

   像卡罗尔·帕特曼这样的参与民主理论家不仅期望能够实现政治权力平等的公民参与,也主张经济民主,其中所隐含的是经济平等。但在主流民主理论的传承者们看来,参与民主这一主张忽视了民主与自由之间的潜在冲突,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民主的胜利,自由的毁灭。参与民主理论主张通过加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尤其是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基层生活的平等,不仅在政治领域实现民主,而且要实现包括产业民主和经济民主在内的社会民主,以期通过对社会结构的民主化来缓解由于结构因素导致的经济不平等,这多少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实践上也并不成功。帕特曼对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管理制度十分赞赏,认为南斯拉夫的社会政治和工业组织形式从整体上看,非常类似于一种参与性社会。但鉴于前南斯拉夫政权的瓦解,建立在工业民主基础上的参与性社会似乎离现实更遥远了。而且,当今学术界对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管理制度本身的评价也极具争议,有人甚至视之为一种民粹主义政治,因而缺乏效能和凝聚力(22)。

   其次,上述针对参与民主所提出的大部分质疑,对于协商民主也同样适用。而且,协商民主的要求甚至比参与民主更高,条件更苛刻,实践起来也更不容易。协商民主主张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在公民人数太多而不能全体参与的情况下,代议民主的方式是选出代表,协商民主的方式不是选举,而是随机抽选,这就回到了古雅典的“抓阄”式民主,因为它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但随机抽选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抓阄”看上去很平等,但无法保障参与者具有相应的议政能力。同时,协商民主倾向于决策时达成共识而不仅仅是多数裁决。协商民主认为多数裁决是有缺陷的,51%的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49%的人,这一点是有建设性的,因此协商民主主张通过“协商”转变偏好,让不同的意见逐步靠拢,达成共识。这看起来比单纯的“多数人决定”要好,但问题是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现实操作起来很困难。

   在书斋中,协商民主被描述为一种理性的交往模式,是一种不带感情色彩的、充分讨论的、真实协商的民主。现实情形却异常复杂,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客观存在着个人禀赋和社会资源的差异,一些受过良好教育或拥有优势资源的人,在协商过程中往往掌控话语主导权,甚至左右公共政策;而那些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社会资源的弱势群体并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阐述其利益。这一现象被约翰·德雷泽克称作为“内部排斥”(23)。由于资源和信息的不对称,现实中的协商会朝向更有利于资源占有者和信息提供者的方向发展,这就为优势群体的操纵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协商民主相信“公共协商”能促使公民偏好向着更具公共利益的取向转变,也夸大了人们向善的动机,而忽略了一些人的不真诚可能造成协商的扭曲和失败。这与古典公民共和主义一样,对“公民美德”提出很高的要求,但现实中这个条件往往是不具备的。如果说把公共协商作为培养公民美德的一种途径还大致可以接受的话——这正是历史上“发展型民主”所主张的,那么,进而视之为民主政治的一种方式,就太过理想化了。就此而言,需要在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和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之间进行必要的区分,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

   正因为如此,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后现代民主理论,并未真正撼动代议民主的主流地位,虽然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也获得了一定的支持。公民参与理论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共和主义民主在历史上已经暴露出来的那些隐患和问题,在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理论那里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根本就没有得以关注。在自由主义民主看来,公民参与和直接民主之所以不可行,还不仅仅是公民人数庞大的问题,这一点通过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手段的革新或可得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直接民主无法解决低效、情绪化和操纵、民粹主义、多数人的暴政等问题。因此,即使不存在庞大的公民人数(而是如卢梭所说的“小国寡民”),以及即使技术手段能够使众多公民的直接参与成为可能,也仍然是不可取的。

   有鉴于此,无论参与民主理论还是协商民主理论,最后都不得不向代议民主妥协。为了避免人们的误解,包括帕特曼在内的参与民主的倡导者强调参与不等于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参与只是人们扩大对自己生活控制的一种方式,直接民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同样,对于协商民主来说,也在寻求如何与代议民主并行不悖。因此一些论者指出,协商民主不是对代议民主的取代,而是补充,进而协商民主理论演化出“精英协商民主”和“大众协商民主”两个流派,前者侧重于代议机构(如议会)的内部协商,这实际上就把协商民主嵌入到了代议民主之中。

   综上所述,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实际上也不可能)否定代议民主的主流地位。就政治统治或国家治理的形式而言,代议民主至今不失为一种把民意和效率、精英和大众有机统一起来的基本制度安排。当然,这不排除在代议民主的主体架构下可以引入某些形式的公民参与,让普通民众在政治生活中有更大的发言权。但必须充分认识民主与参与的经典悖论以及公民直接参与所可能带来的问题。更不能本末倒置,以公民参与取代代议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只是代议民主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认清这一点对于正在建设民主政治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目前国内不少人想绕开代议民主和选举民主来建构民主政治,对参与民主协商民主推崇备至(实际上许多人并不真正了解其真实内涵),意欲跳过政治现代性直接进入到后现代民主,这是存在风险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正确处理民主与参与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民主政治的内在张力和逻辑,把握民主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问题,都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胡伟:《民主与全球治理的新思维》,《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②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③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8~49页。麦迪逊把直接民主制称为民主政体或“纯粹民主制”,而把代议民主制称为共和政体,这与目前学术界的概念界定(即共和制代表了直接民主)正好相反。

   ④参见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⑤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5页。

   ⑥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39页。、

   ⑦Larry Diamond,“Is the Third Wave Over?”Journal of Democracy,1996(3).

   ⑧Robert Dahl,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p.221.

   ⑨A.Callinicos,The Revenge of History:Marxism and the East European Revolution,Cambridge:Polity Press,1991,pp.108-109.

   ⑩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11)B.R.Berelson,P.F.Lazarsfeld and W.N.McPhee,Voting,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pp.318-319.

   (12)Carole Patema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p.1.

   (13)B.R.Berelson,P.F.Lazarsfeld and W.N.McPhee,Voting,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4,p.312.

   (14)Carole Patema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0,ch.1.

   (15)C.B.Macpherson,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16)Benjamin R.Barber,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

   (17)Joseph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in Robert A.Goldwin and William A.Schambra(eds.),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Washington D.C.:AEI Press,1980,pp.102-116.

   (18)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代序,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19)《托夫勒著作选》,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309页。

   (20)胡伟:《网络民主:机遇与挑战》,《文汇报》2009年8月22日。

   (21)Colin Crouch,Post-Democracy,Oxford:Polity,2004.

   (22)胡伟:《民主与参与:走出貌合神离的困境——评卡罗尔·帕特曼的参与民主理论》,《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3)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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