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全民低保”的话题比较热闹。主要起因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有新闻媒体称吴老的观点“前卫”,有学者撰文说“全民低保”就是“贫困社会主义”。
所谓低保就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设立一个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于标准者提供救助的制度。而所谓“全民”,如果从目前中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来看,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对于城市居民低保,早在1999年9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到2005年底,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2233万人,低保标准月平均为155元,保障对象实际领到的救助金补差为每月72元,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金191亿元,其中央政府对地方低保资金的补助达到110亿元。国家民政部据此宣称“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也就是说,无论从立法上还是现实方面来看,城市居民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已不存在任何争论了。有关“全民低保”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把社会低保延伸到农民有无必要和可能的争论。
要不要把社会低保延伸到农村居民,这本来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它现在之所以成为了问题,是有些人认为,农村居民有土地和房屋,只有他们愿意劳动就能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无论如何都不会饿死,如果国家让农民享受了低保,就有可能让一些人不种庄稼而成为社会的寄生虫。可事实上,现在农村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已越来越弱。且不说那些因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就是那些有地可耕种的农民,有许多因生产条件十分恶劣而生活在贫困之中,一遇到天灾人祸就生活无着。正因为如此,目前中国农村还有6432万贫困人口,其中有2365万还没有解决温饱处于绝对贫困。这些还处于绝对贫困的农民,年收入在683元以下,过着食不饱肚,衣不保暖的生活,他们中那些老、弱、病、孤和其它遭灾难的人群更是困苦得难以形容。如果让他们享受了低保就被某些学者称之为“贫困社会主义”的话,我要说,不能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则一定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那么,让全国农村居民都享受低保有没有可能呢?也就是说,国家有没有财力来实现包括农民居民在内的“全民低保”呢?这要看账如何算了。如果以目前农村6432万贫因人口为低保对象,平均补差为每人每月30计算,全年各级财政要为之付出231.5亿元;如果以2365万处于绝对贫困农村居民为低保对象,就是按照现在城市低保的全国平均补差水平每月72元计算,全年各级财政要为之付出204.3亿。但事实上,这200多亿元并非全是新增。到2005年底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14个省、直辖市分别颁布地方规章或以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共有777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减去这部分人和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的“农村特困户救济”,实际增加的大约为100亿元。而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这样一算,显然就不是什么财力够不够的问题。
据上所述,在我看来,“全民低保” 不是什么“前卫”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不是一个能不能为的问题,而是一个想不想为的问题;不是一个可不可为的问题,而是一个现代公平公正社会必须为的问题。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7月25日,作者授权天益网络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