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展开了全面的改革。在24年的改革进程中,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行政体制。这里就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这一专题,作一总体性的回顾与分析。
当代中国行政体制的改革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呢?这是改革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设置科学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始终贯彻在中国20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并形成了完整的思路。
行政管理现代化,是指和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组织机构、人事管理及其行政工作运转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它具体表现为“八化”:
1,行政管理法制化。现代化国家是法制化国家,是依法行政的国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痛感法制的重要性。其中,制定行政法律非常重要。在法制化社会里,政府与企业或与公民个人以及政府的各部门之间会出现一些问题,通过行政法来打官司。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政府管理宏观化。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造成的生产, 分工越来越细,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无须国家扮演“全能化”管理的角色,而应是“宏观化”管理的角色,即政府放弃对微观的具体事务的管理,转向加强对宏观的决策指挥的管理。
3,行政管理责任化。现代化管理要求严格的责任制,实现行政管理责任化。在行政机关中从上到下建立完善的责任制。现代国家机关的行政责任制,就是对每个机构和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真正做到职事到人、责任到人、权力到人。
4,行政管理民主化。现代国家结束了封建专制统治,普遍承认主权在民的原则,实行民主政治。行政管理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行政管理民主化也在不断发展:一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增加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机构的直接监督;二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制,主张向普通民众开放,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治制度。
5,行政管理信息化。信息技术对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途径就在于信息技术的普及化,即电子政务。中国行政管理信息技术化现已迅速起步,并且有了长足的发展。
6,行政决策科学化。包括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决策程序的制度性和决策方法的科学性。当代中国强调集体领导的原则,破除个人决策的做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同时在党政关系中,确立了行政决策应以政府机关为中心的思想。
7,行政机构精简化。精简行政机构是当代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精简机构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任务:第一,下放权力,分解职能。这是精简机构的核心与关键。第二,在整体职能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调整或重新配置机构,包括合并、撤消、新设等。这是精简机构的重点内容。第三,建立科学的行政工作程序,加强行政组织立法,使行政机构运转制度化、机构编制法定化。第四,按照职能和工作程序,进行职位分类,定编定员,培训人员。第五,妥善安排好编余的干部的工作和出路。对减下来的干部,组织各种训练班进行训练。
8,行政管理高效化。现代化社会节奏加快、注重效率,因此也要求政府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政府的管理要有更多的活力,更多的创新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中国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
行政体制,是国家推行行政事务所建立的管理体制。一般而言,行政体制与关于政府的概念相一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政府的意义上说,行政体制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内。从狭义政府的意义上说,行政体制仅指国家政权中的行政机关,在中国即指中央政府(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地方省(市、自治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民族乡)各级政府,而不包括其他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所谓当代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指以狭义政府为中心的行政系统改革。具体地说,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涵盖了以下 6 项改革:
1,行政机构改革与行政职能转换。行政机构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关键场所。由于受到“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中国行政体制的特点是,政企不分,以政代企,高度集权,管理一切。这导致了行政机构不断扩张的趋势和行政机构过于庞杂的结果。因此,这决定了当代中国行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消肿”的问题,即解决机构臃肿重叠、效能低下的问题。行政机构是行政职能和方式运行的载体。改革行政机构必然涉及到转变行政职能和方式问题。所以,改革行政机构,关键还要转变职能、合理配置职能。
2,人事干部制度改革。行政事务,归根到底要通过行政机构中的行政人员去贯彻执行。为政之道,首推用人,要能够行之有效地选拔、培养和使用公务人员。原有人事干部制度的弊端在于,干部职务终身制、缺乏科学的干部分类、缺乏公开公平竞争选拔的机制、缺乏考核、升降、奖惩、辞职、罢免、退休等管理制度。这就要通过改革,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人事干部制度。
3,中央与地方关系(包括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关系)改革。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是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在较长的历史时期里,基本上适应了中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社会经济政治日益发展、现代化建设速度加快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按照国家政体的原则,进行中央和地方的适当分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扩大地方的自主权。
4,行政决策体制改革。中国传统的决策体制的特点是,决策权力高度集中、个人专断。为此,改革原有的行政决策体制,必须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公共政策制定体系,推进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参与化。
5,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经过新中国50年的发展,行政区划体制已形成某些显著特点,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适地调整行政区划,不搞一刀切;重视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特点;明确划分行政区划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等。但是,现有体制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如某些行政区域6,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包括两大部分,即外部行政监督体制和内部行政监督体制。外部行政监督体制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内部行政监督体制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其不足之处在于,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体系总体上还不完备;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尽合理。还要进一步改革。
从1978年以来,中国的行政机构改革先后进行了四次,即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平均每5年进行一次。
1,1982年改革。在1982年行政机构改革时,中国的国务院行政机构由1978年的86个增加到100个,工作人员达5万余人,达到新中国建国来的最高峰。造成机构多、官员多的直接原因是,“文化大革命”后许多老干部复出,职务得到恢复,需要安排。如当时的第三机械工业部,安排正副部长18人。这次机构改革的内容是撤并机构、裁减人员,以解决干部副职过多和干部老化。这次机构改革,是新中国建国以来规模较大、目的性较强的一次建设和完善各级机关的改革。这次机构改革不仅以精兵简政为原则,而且注意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可能对政府机构设置提出的新要求,力求使机构调整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有利条件,较大幅度地撤并了经济管理部门,并将其中的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改革成了经济组织。
2,1988年改革。1982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工作机构又陆续增加,到1986年底,国务院工作部门共设置72个,其中部、委机构45个,直属机构22个,办事机构4个和1个国务院办公厅。为了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7年12月30日,前总理李鹏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宣布了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通过改革,国务院的机构由72个调整为65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部委机构由45个调整为41个,直属机构由22个调整为18个,办事机构由4个调整为5个。与1982年的改革相比,这次机构改革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为关键。”但是,这次转变职能的任务没有完成。
3,1993年改革。1988年的机构改革,最终仍然成为旧体制的又一次“回归”。到90年代初,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膨胀至86个之多;地方政府平均数省级达到70多个,市级达到65个,地区级达到50多个,县级达到45个。1991年末,全国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达到920万人,当年全国行政管理费开支达370多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7%。沉重的负担再次敲响警钟!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作出了“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决策,并提出从1993年开始3年内基本完成机构改革。改革后,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由86个减为59个,后又陆续减至40个。这次机构改革有两大特点,第一,突出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第二,突出地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首位,以转变政府职作为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但是,这次机构改革也并不令人满意,没有完全实现以上提出的目标和指导思想。
4,1998年改革。1998年机构改革是针对着上一次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而展开的。这次机构改革,是要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次行政机构改革,由于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了6年的时间后进行,因而具备了比1993年改革更好的社会环境和基础。通过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减为29个;各部门内设司局级机构减少200多个,机关人员由3.2万人减为1.6万人,减少一半。省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平均55个减少为40个,平均减少20%;人员平均精简47%,共减编7.4万。是历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最大的一次。
(二)关于人事干部制度改革
新时期以来中国的人事干部制度改革,集中表现为改革原有干部制度,建立公务员制度。当代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对原有干部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形成的。它经历了以下四个主要的发展阶段:
1,革故鼎新阶段(1978年12月—1987年9月)。1978年和1979年针对当时干部队伍老化的状况,提出要让年轻干部接班,建立退休制度。必须把此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涉及到考试、考核、奖惩、升降、监督、罢免、福利、待遇、退休、退职等干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的各项制度。
2,初创与试行阶段(1987年10月—1993年7月)。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全国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筹建国家行政学院。这一决定,成为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创建的界碑。从1989年初起,开始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工作,较好地取得了预期目标:全面进行了公务员制度的试验,探索和总结了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经验;通过试点,进一步检验和修改草拟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各项配套法规。
3,确立与发展阶段(1993年8月—1997年8月)。在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可喜成绩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关于“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鞭策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经过数年起草、修改,并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4,深化改革阶段(1997年9月至今)。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任务。1998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通过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关干部编制总数减少一半。这宣告了公务员制度进入深化改革的阶段。新一轮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因其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机构改革相配套,
将最终使公务员制度步上科学化、完善化的轨道。
(三)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包括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关系)改革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其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分配。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变化,大体构成放权—收权的怪圈。就政府类型而言,中国一直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权力由下而上逐级集中,集中的程度由中央确定。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国家权力结构,克服中央高度集权的弊端,我国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调整的总体思路是简政放权: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企事业组织放权。但放权中也有收权。
20多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的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1,从1978年到80年代中期,提出并实施权力下放的改革措施。在这一时期,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在实践中进行改革和探索。放权分三个层次:一是上一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放权;二是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放权;三是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放权。
2,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进一步下放权力,同时克服权力过分分散。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提出了进行管理权限改革的原则:“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要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逐步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做到地方的事情地方管,中央的责任是提出大政方针和进行监督。在政府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要按照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原则,将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事业单位,逐步做到各单位的事情由各单位自己管,政府的责任是按照规则政策为企业服务并进行监督。”
按照上述法规、文件的规定,从中央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了许多实际措施,主要内容是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企业放权。如国务院从1988年7月起,下放外资企业审批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均可审批。同月,经贸部决定在经营外贸企业审批权等9个方面下放权力,放宽政策。1988年8月,京、津、冀地区改革外贸体制,70多家企业获自营出口权。辽宁省政府先后下放了23项权力;沈阳市政府五口综合部门分口放权,出台了100多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措施;天津市先后制定了200多项转变职能下放权力的具体措施。
3,90年代前期至2000年,对下放权力进行反思、评估,深入探讨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面对80年代末放权过多,尤其是财权下放过多,出现“财政弱中央”的局面,有人认为国家不应再放权了,而且应该收权。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上,肯定了要继续放权,但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普遍的观点认为,可将权力分为中央专有、地方专有、中央和地方共有三种:(1)中央专有的权力主要是: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货币发行(特别行政区除外)、海关、国家税收政策及国税征收、宏观经济调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以上权力必须由中央制定并负责执行。(2)地方专有的权力主要是:民族区域及特别行政区自治、地方税征收、地方基础建设、举办地方事业、区域经济合作等。以上权力由地方行使,中央不应任意干涉。(3)中央与地方共有的权力极为广泛,主要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
4,2001年至现在,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大规模减少行政审批。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由李岚清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监察部设立了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的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10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了统一部署。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绝大多数省(区、市)对省一级政府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进行了清理和处理,一些地方已经着手进行第二轮和第三轮改革。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审批项目作了较大幅度的削减。有些地方还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2002年,北京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大力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共取消审批事项183项。使投资项目审批实现进“一个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中心),上“一个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专网),用“一张图”(北京市电子地理信息地图),进一步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过去,北京市审批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跑30多个部门,有80多个审批环节,要盖100多枚公章,审批时间长达480天。改革后,审批环节只剩下3 0多个,一个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在60至180天内即可全部完成。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也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02年1月底,65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全部报送了清理工作情况,审批项目的清理基本完成。据初步统计,各部门共清理出审批项目4000多项。其中,经济管理事务和社会管理事务各约占一半。要抓紧制定《行政许可法》,从而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1,1978年以来,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县长、区长、镇长负责制。”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管理的一切活动中,均由行政首长一人拍板。相反,在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采取合议制。《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这说明,中国行政决策体制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合议制与执行重大决策的分工负责制的有机结合,也即是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2,1988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
3,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4,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进行监督。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出于治理的需要,都要把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的行政区域,并在所划分的区域内设置相应的、层级不同的行政机构。中国的行政区划实行以四级为主,二级、三级并存的体制。
实行四级体制的是:(1)省、自治区—→(2)市(省辖市、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派出机构)、自治州、盟—→(3)县、市(县级市)、旗、区(郊区)—→(4)乡、镇,构成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五个行政级别。
实行三级体制的是:(1)省、自治区—→(2)市(省辖市、地级市)—→(3)区(省辖市和地级市的城区);还有(1)直辖市(省级)—→(2)县、市(县级市,不设城区)、区(郊区)—→(3)乡、镇,构成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中央(级)、省(级)、县(级)、乡(级)四个行政级别。
实行二级体制的是:(1)直辖市(省级)—→(2)区(直辖市的城区),构成中央(级)、省(级)、县(级)三个行政级别。
1,计划单列市。为发挥经济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辐射功能及带动作用,建立中央与中心城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自1983年起,中央对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南京、成都、长春等14个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全面单列,直接纳入全国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二是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此外,部分单列市财政独立,中央及省将部分企业下放到单列市。
实行计划单列市,在行政区域上增强了计划单列市的辐射功能,经济上有更大的自主权,自我发展的动力增加,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进而带动了周边地区的发展。在行政区划上,丰富了行政级别,1994年2月25日中央编制委员会确定14个单列市及济南、杭州共16个城市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受省领导,在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副省级规格(其中的重庆市后于1997年升为直辖市,为省级)。副省级的出现,使该市内的区由原县级升格为副市级。而原来二级体制中直辖市的区,实际上也由县级升为市级,构成中央(级)、省(级)、市(级)三个行政级别。当然,现在对副省级、副市级的争议很大,持否定意见的根据是法律上尚无此规定。
2,撤县改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有了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入非农业生产领域,商品经济的大潮不断冲击着城乡壁垒。传统的切块设市的模式,即依据“市县分立、城乡分离”,“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二元经济结构,在县的中心城镇或县、市中心以外的重要工矿镇、交通枢纽、边境口岸等及其近郊设置市,常形成市县并存,城乡分治的格局。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县矛盾日益尖锐。为此各地在实践中逐步酝酿出撤县改市的新模式。首先在浙江省试点,1983年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地市机构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肯定了撤县改市模式,并提出县改市的具体标准。经过几年的实践,民政部于1986年上报国务院,将撤县改市作主导设市模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到1994年底,全国撤县改市373个。
3,市领导县体制。所谓市领导县体制,就是把中心城市和与该城市有密切联系的农村归由经济实力强的中心城市领导。这一领导体制解决了过去市(地级市)与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派出机构)并立的矛盾。以往地级市周围的县及乡村由地区行政公署领导,造成城乡分割发展。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后,在市领导县的地方撤销了地区行政公署,减少了行政机构。1982年,中央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的通知后,首先在江苏省试点,而后在江苏、辽宁、广东三省推行,进而在全国普遍实行。
4,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分别建立了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其外交、国防等国家事务由中央负责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设置,极大地丰富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实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行政监督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健全,改变了过去缺乏行政监督体系的状况。20多年来,中国建立的监督制度有如下方面:
1,党纪监督制度。由于中国国家公务员大多数都是中共党员,加强共产党的纪律约束至关重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从此在查处党员违纪过程中,有了一个具有强有力的机制。
2,行政检察制度。1987年,中国正式恢复成立了自1959年以来撤销的国家监察部,建立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察制度。1989年9月,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新建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同50年代相比,其特点是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保留前监察机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以外,还具有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其依据建议权提出的建议不被采纳时,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国务院申告。行政监察机构的建立,为政府的廉洁自律确立了组织体系。
3,经济检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结合改革开放反腐败的司法实践,1986年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而使人民检察院担负的经济检察作用更加明确。1989年8月,广东在全国人民检察院系统率先成立反贪污贿赂局,使反腐败的斗争更加职能化。现在,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系统基本建立了反贪污贿赂局,使经济检察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加大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
4,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制度,即“民告官“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有力制约。从1990年10月至1993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万多件,比《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17年增长1.7倍,其中民告官胜诉2500件。
5,举报制度。1988年3月,深圳、广州、汕头率先在全国人民检察院系统建立了“经济举报中心“。随即很快形成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监察部于1991年制定举报工作办法,举报制度建立。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央各大报纸反复公布举报电话号码。许多全国轰动的大案要案都是群众举报的。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该肯定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是非常成功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缘于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正确。20多年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透射出许多发人深思的启示。
1,行政体制改革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并构成改革中的关键环节
政府行政体制作为国家上层建筑,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各项改革也包括行政体制改革在内的是非得失的标准。凡是能达到“三个有利于”,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中国20多年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行政体制改革要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着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向,并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提供动力。
行政体制改革服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但也反作用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不能滞后。从中国的情况看,行政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如果没有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突破,也难取得成效和巩固其成果。
2,行政体制改革要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和“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渐进式改革策略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必由之路。每个国家各自应选择自己认为适宜的转变方式。我们认为,“改革是一场革命”,但这是一场渐进式的“革命”,必须采取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从表面到深层,从单项改革转向整体改革的渐进推行方式。中国的改革,1978年后是先从农村起步,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在面上推广,社会震动小,收效较好,实现了农村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1984年后,改革的重点转向城市,使改革进入全面开展的新阶段。从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向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体制改革。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先试点再推广,先搞企业微观的、浅层次的改革,再搞中观的、宏观的和深层次的改革。1994年财税、、金融、外资、外汇、物价、投资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也是创造条件逐步出台的。行政体制改革也经历了从单项的精简机构转向转变政府职能,到行政体制整体改革的。改革是先从突破旧体制转向侧重建立新体制,从政策调整转向体制创新,在实行双重体制并存的过程中,逐步用新体制代替旧体制。
3,行政体制改革要持续、深入的进行,必须始终抓住和解决重大问题,以重大问题的解决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
综观20多年中国行政体制的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重点问题集中在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上。对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已有了很大进展,但也仍存在不少难点。从现实的情况看,机构反弹、重新膨胀,行政职能没有简化,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放下去的权力又收回来,精简的人员又回来了,都还可能发生。行政体制改革要深入发展,巩固改革的成果,避免迟缓、乃至半途而废的局面,必须以此为契机,推出有力度、深度的改革措施。创造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政府行政体制。
原载《中国国情与制度创新》,华夏出版社2004年5月版,作者授权天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