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挂钩”政策在全国多个地方展开试点,“农民被上楼”的现象引发各方关注。因为随意扩大试点、暴力拆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被媒体批为“新圈地 运动”,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现在这种“农民被上楼”、失地失业又失宅基地的尴尬境地呢?笔者认为,“农民被上楼”其实是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双重无奈。
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后一道保障
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失地农民,在现有体制与政策背景下,失地农民不只是失去土地本身,还可能包括 其他一系列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很多地方的农民失地就等于失业。据专家统计,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 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到了今天,又有无数的农民已经或正在“被上楼”,也就那块只有使用权 的宅基地,也在离农民而去,农民在失地失业后又失去了最后一道保障。
“增减挂钩”政策是诱因
在新一波圈地运动中,地方政府的政策依据是《增减挂钩试点办法》,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但就是这项被认为推 进城乡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的好政策,被一些地方政府在用于如新农村建设、农村“新民居”工程、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行动中,成为一种获取建设用地指 标的工具,演绎为违背农民利益、以地生财的新途径。农民的参与权被剥夺,导致农民的权益特别是宅基地权益被严重侵犯,显然,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政策的本来目标,甚至本末倒置,这主要是由于《增减挂钩试点办法》在若干细节上不完善,和《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相衔接,事实上,“增减挂钩办法”成为了新一轮圈地乱象的诱因。
土地财政缺陷成症结
目前的县乡财政体制,事权和财权严重的不对称,地方政府也很无奈,经济要发展,新增财力远远不够,钱从哪里来?只有一靠借债,二靠卖地,土地财政成为地方 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由于我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用地的矛盾很尖锐,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之前,尝到土地财政甜头的地方政府, “找地”很辛苦,“增减挂钩”一经出台,可以盯上农民的宅基地了,立即成为土地财政的“救命稻草”, 而挂钩指标的管控权在地方政府手中,却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实际效果是用农民的宅基地换钱,结果进入政府的腰包,农民不但丢了宅子,还要花钱买楼房。增减挂 钩政策被地方政府绑架,导致政策利益化,这样带来的最直接的恶果是,便是农民失地,政府得地,部门得利。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增减挂钩节约出来的土地 指标,调出县级范围,拿到大中城市使用,从而获利,这种现象很多。
农民永远是弱势群体
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家庭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建设使用权。而在农民的传统观念中,他对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所有权。在这 场新圈地运动中,无数农民“被上楼”,生活和生态结构被改变,土地级差收益不能享受,农民有自己的选择权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办法有很多,为何老想着 农民那一亩三分地呢!说白了,农民永远是弱势群体,农民大多别无选择,也很无奈,很多时候甚至是被“逼上楼”或“打进楼房”。媒体报导,江苏省邳州市坝头 村被整体拆迁,但农民公寓还要村民补差价购买,购买不起楼房,村民徐传玲于去年10月自杀。这就是一种权力导演的伤害,用行政指令取代了农民的淳朴呼声, 用行政高压打压了农民的本能反抗。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所言:如果这场以城市利益出发、试图增加城市土地财政收入、“盲目的”城市化运动 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话,“是要出大事的”。
农民的利益该如何来保护
温家宝总理曾说,“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这是温家宝2007年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所说的一句话。好在国 家层面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笔者觉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从 而真正的保护农民的利益,让他们“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一是完善政策。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办法》必须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涉及村庄撤并 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农民宅基地整理后,应在新整理的土地上统一规划宅基地,农民在“被上楼”和宅 基地上应该有选择权,同时将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留给农村,国土部总规划师胡存智曾透露,通过增减挂钩,大约有2700万亩的农村建设用地将被纳入城市建设用 地当中,由此获得的收益,应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二是加大问责。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面,我们的政策可能给予了政府更多 的绝对的权利,比如项目的规划、项目的实施决策、补偿标准等,大多由政府控制,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在“增减挂钩”工作中无视农民利益、违背农民意愿 强拆的决策者、实施者要进行严厉的追责,否则,地方出于“土地财政”的冲动,法律法规不论有多细致的规定,地方不遵守,问责不到位,长此以往,我们很有可能在土地问题上犯下历史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