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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什么?官司怎么打?

一、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什么?官司怎么打?

(一)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注: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官司怎么打

(一)立案

工程质量纠纷在立案阶段,需要审查的除了《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立案条件外,就案由、管辖等方面需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审查。合同立案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审查案由和审查管辖。

1、审查案由。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还要对基础合同的内容进行基本审查。

2、审查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质量合同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诉讼前的准备

1、在庭前准备程序中,除进行证据交换和对证据初步质证工作外,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2、在庭前准备中须注意被告的反诉与抗辩问题。

(三)审理

1、对工程质量合同相关手续的审查。

2、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过程的审查。

3、对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在建筑工程中,质量是第一要素,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好坏。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重大的质量事故。如果工程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救助伤员,并做好善后。如果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前,我们要准备好证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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