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建党的一项根本组织原则与制度,经过“集中制”、“自我集中制”与“工人民主制”的发展以及俄国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的激烈交锋,逐渐获得了丰富的内涵与意义。民主集中制通过第三国际向其他民族国家进行现代性输出后,在为这些国家政党提供组织原则与制度建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民主集中制自身的复杂性及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导致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的阅读与理解产生一些偏差与误解。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不仅与政治主体、政治合法性、权利和权力存在关联,而且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Democratic centralism as a fundamental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 and system of Proletarian Party,it" developing from Centralized system, the self-focused system and worker"s democracy to the fierce battle between Russian Mensheviks and the Bolsheviks two parties, gradually gained a wealth of meaning and significance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not only in organizing principle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these countries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but also brings some negative impact, when it through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in the modern nation-state to the other of the output. As the complexity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produce their own special historical background, has led to people"s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have some bias and misunderstanding. In the modern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mocratic centralism” of the rich connotation of not only political subject, political legitimacy, rights and powers of an association, but also with? the principl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and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democratic centralism/democracy/centralized system
作为政党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民主集中制的生成、发展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理论反复锤炼后而获得丰富内涵与意义的。民主集中制由最初的“集中制”与“自我集中制”的交锋,到列宁试图对民主集中制进行改造与创新,提出“工人民主制”的设想;再到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提出两种不同文本的民主集中制引起的冲突与交流;之后,还历经了苏联斯大林时代集权体制的异化以及通过第三国际向其他国家的输出与传播。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它形成了不同的样态,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本文期望通过对民主集中制历程的考察及不同样态范式的解读,为新世纪民主集中制的发展与丰富提供多重路径。
(一)重返经典,溯本逐源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曾对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作了一些探索。《共产主义同盟章程》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所有盟员一律平等。①这些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是就“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思想,这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中“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创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在1871年主持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第3条就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的共同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很明显,这一条规定的是民主选举,而非集中。那么,总委员会是否是集中的机关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该《章程》第6条规定:“总委员会是沟通协会各国的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联系的国际机关,应使一国工人能经常了解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欧洲各国中的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国的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②
实际上,马克思在该《章程》开篇就对制定章程的精神实质作了明确表述,即它是民主的,而不是集中的,更不是片面的集中。同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集中也谈到,“集中”、“权威”和“纪律”对于在阶级对立的残酷斗争环境中能否成功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目标的至关重要性。他们认为,没有必要的集中和权威,没有必要的组织纪律性,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恩格斯还专门写了《论权威》一文,给无政府主义思潮以有力的批驳。马克思、恩格斯在半个世纪的建党实践与探索中,虽未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他们却不仅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而且也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重要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发展具有奠基意义。
20世纪最初的几年里,马克思主义者列宁连续写了《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等文章,系统阐明了他的建党思想。最初,列宁根据俄国形势的发展以及社会民主工党实际斗争的需要,强调以集中制为基础建党。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首次提出了“集中制”概念。列宁认为,“集中制”作为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集中制思想。认为“集中”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③。二是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与管理。认为“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我们的中央将得到直接了解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利”。④ 这种集中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组织管理,类似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指涉的那种具有现代性的科层管理制度,是一种金字塔形状按垂直层次划分的等级官僚制。在党组织内,必须贯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来提高党的执行力和战斗力。
列宁最初的“集中制”的设想,直接成为另一位马克思主义者罗莎·卢森堡与列宁在党的组织原则发生分歧和交锋的导火线。卢森堡认为,列宁的“集中制”实质上是“极端集中制”,并对此进行了批评。她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认为,列宁的集中主义是“极端集中主义”,可能造成权力的过分集中。她指出,“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⑤,否则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罗莎·卢森堡因此设想了一个社会民主党的“自我集中制”的概念。关于“自我集中制”,她解释道,“无非是工人阶级中有觉悟的先锋队(与它的各个集团和各个成员相对而言)意志的强制性综合,这也可以说是无产阶级领导阶层的‘自我集中制’,是无产阶级在自己的党组织内部的大多数人的统治”。
虽然就集中制问题与列宁在建党思想上存在着分歧,但卢森堡并不反对俄国社会民主党实行集中制,认为在沙俄实行恐怖专制的特殊时期,一个战斗的工人政党,如果没有纪律和集中制作保障,就没有战斗力。她与列宁在集中制问题上分歧的焦点在于,党内的政治生活中如何实行集中、怎样集中?卢森堡的“自我集中制”的提法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现代性意识。“自我集中制”意味着党内“大多数人的统治”,这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自觉的组织,党的集中制理所当然地应该集中体现党内大多数人的意志;再者,这种集中制仍然是一种“强制性的综合”,而不享有“绝对自由”,只是强调下级组织有一定的行动自由。卢森堡于《再论群众和领袖》一文中指出:“所谓工人阶级决不是一个七人或哪怕是十二人的党的执行委员会,而是有觉悟的无产阶级群众本身”⑥;“真正革命的工人运动所犯的错误,同一个最好的‘中央委员会’不犯错误相比,在历史上要有成果得多和有价值得多”⑦。
需要指出的,当时卢森堡反对的是“极端集中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因为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当时还没有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明确系统地提出来。而列宁以初创的“集中制”来阐述党的组织原则,难免会引起一些人的误读和曲解。“民主集中制”的最初概念是德国人冯·施魏策尔在1868年10月为他在德国工人总联合会中实施“严密的”组织进行辩护时的辩词。冯·施魏策辩称,这种组织的形式是“民主集中制”⑧。但是,冯·施魏策的“民主集中制”并没有上升到政治学层面的意义,更没有产生任何政治实践效果。1905年11月,俄国孟什维克在自己的第二次代表会议上首先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概念,并在同年12月召开的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予以确认。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才首次正式与政党联系起来,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
针对卢森堡的观点,列宁认真吸取了一些合理性建议。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制定了《党的改组决议》,对民主集中制给予明确的肯定。该《决议》第1条规定:“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更换,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和严格的报告工作制度。”⑨ 随后,列宁在1906年3月《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一文中正式使用“民主的集中制”概念,并在其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了党章。列宁认为,他主张的集中制是“民主制”的集中制,民主是对集中性质的说明和规定,即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的集中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对卢森堡建议的一种回应。
如果把卢森堡提出的“自我集中制”作为政党活动的一种制度和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但是,“自我集中制”道出了民主的真谛,应该是最接近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不仅为列宁丰富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同时也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今后的反复实践和理论提升提供了最基础性的合法性解释。
(三)“工人民主制”的初创与尝试
目前,学术界对俄共(布)十大提出的“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研究较为深入,并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这次代表大会作出的由军事时期“党组织的极端集中制”转而为“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这一重大转向,却很少涉及和研究。
1921年3月8日至16日举行的俄共(布)十大,其通过的决议共计71页,有关新经济政策的只占5页,而《关于党的建设问题》有14页,加上《关于党的统一》、党内的工团主义、监察委员会、工会问题、民族问题、宣传鼓动问题等政治问题的决议决定就有60多页。
前者既然是一种“新经济政策”,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可谓之“新政治政策”。“新政治政策”是对党内主体的政治行为、政治生活在和平时期的样态的一种设计。在社会动荡时期,迫于形势,党外的民主被限制和取消,党内民主也受到很大限制。显而易见,一旦进入和平时期,党内民主理应恢复,民主集中制应重新界定和发展。当时,党内强烈要求改“集中制”为“民主集中制”,撤销“战斗命令制”实行“工人民主制”的呼声很高。以萨普龙诺夫、奥新斯基等代表的呼声最高。
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十大有十项议程,最重要的是以下三项:一是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过渡到新经济政策,以平息农民的不满,恢复生产,解决面临的政治经济危机。二是作出《关于党的统一》的决定,禁止任何派别活动,以克服当时的党内危机。三是鉴于国内外战争已经过去,急需确立和平时期党的民主生活、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一系列规则,赋予党内民主集中制以新内容,因而作出了《关于党的建设》的决定。《关于党的建设》列为十大会议文献的首篇,其篇幅与内容远远胜过其他文献,因此应该说是俄共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典性文献。该文献首先确定了一个“总的前提”,指出“目前形式迫切要求新的组织形式与新的工作方法”,说明具体历史环境决定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战争时期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不可以简单地复制之于和平时期,反之亦然。该文献大致说来可分为八条⑩,除了第六条是《关于党的统一》的决定外,其余七条都写进《关于党的建设》中;文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着重谈了“工人民主制”。
在俄共(布)历史上,民主集中制的发展曾经历了一段“工人民主制”的过程,其缘由、背景以及意义应当引起学术界高度重视。俄共(布)十大决定实行的“工人民主制”,它既体现了民主制的质的规定性,又反映了民主制的阶级属性。
它通过的决议表明,布尔什维克党在进入和平的经济建设阶段的时候,打算中止建立在集中基础上的“民主集中制”,实行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工人民主制”,从而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这是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的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在俄国历史上,曾经出现两种不同文本的民主集中制,分别是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和布尔什维克派提出的。学术界对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组织分裂关注较多,那就是以列宁和马尔托夫为首的双方对立与分裂,最终导致孟什维克(少数派)和布尔什维克(多数派)两大派别的出现,而对大会的主题“党的建设问题”关注不够。其实,这次大会的真正较量就是源于对民主集中制的不同看法。
(一)孟什维克派的文本
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大会,在围绕党章第一条“关于入党的标准”问题上,列宁与马尔托夫分别代表的两大派别产生了激烈的交锋。而这场争论的实质在于,建党的原则是按照集中制原则,还是按照自治制(民主制)原则。在这场争论中,孟什维克获得了优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之下的中央主要机构是总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这三个机构均由代表大会任命。总委员会的职能则主要承担组织方面工作,中央委员会则负责全党实际工作,中央机关报编辑部主要体现在思想方面的领导。孟什维克的意图基本得以实现,而列宁提出的党员必须加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条文遭到大会否决。
1905年11月,俄国孟什维克派在自己单独召开的第二次代表会议上首先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概念,并于12月召开的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予以确认。这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写道:“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决议对这一原则的内容规定如下:代表和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任期;他们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可以撤换。决议还规定: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所有决定对于下级有约束力;党的地方组织的自主权不应超越中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11) 1906年4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把中央机关报编辑部恢复到与中央委员会平等并立的地位,两个中央机关相对自主地掌握全党的最高权力。1912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布拉格会议上,布尔什维克把孟什维克开除出党。随着孟什维克逐渐退出俄国历史舞台,其影响力也逐渐减弱。
孟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与布尔什维克的最重要差别在于:孟什维克坚持在确保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最高领导机关的前提下,避免中央委员会成为事实上的最高领导机构。为达到这个目的,孟什维克坚持总委员会是全党的最高机构,然后再以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分解中央委员会的权力。这是孟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所在。
(二)布尔什维克派的文本
1905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伦敦召开了第三次代表大会。由于布尔什维克派控制了代表大会,布尔什维克版的民主集中制文本得以充分展现和实践。这次大会对党的各个层级权力机构重新设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二是撤销总委员会;三是保留中央机关报编辑部,但降低其地位;四是扩展中央委员会职权。(12) 其结果是,受制于代表大会之下的中央委员会的权力急剧膨胀。
布尔什维克版的民主集中制是以中央委员会集权制作为主要特征的;但是,布尔什维克版的民主集中制所确定的具有集权性质的中央政治体制,在当时还未能获得党内主要政治力量的支持。到了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时,随着孟什维克势力的增强(13),布尔什维克版的民主集中制又遭到了否定。“四大”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中央机关报编辑部权力又获得了与中央委员会平等并立的地位,而且“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由代表大会选举”。(14) 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派的民主集中制文本的根本分歧在于:究竟是以一个中央机关代表并行使全党的最高权力,还是以两个中央机关分解并制约全党的最高权力。由于孟什维克的努力,两个中央机关并存的局面得以维系下来。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四大”是由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派共同主持召开的。大会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可以看出,两派在组织上的意见分歧基本达成共识。“四大”闭幕不久,列宁曾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评价道:“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15) 也就是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选举、议政和决策三方面基本上都能做到由全体党员参与。从1907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五大”到1919年的“八大”这段期间,布尔什维克版的民主集中制由调整发展至基本定型。在这段历史中,随着布尔什维克力量的上升,党章再度得到修改,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再次获得集中。以1919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八大”为例。这次大会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修改与扩充,形成12章66条的篇幅。虽然新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16) 但是,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功能已经由组织原则开始向领导集中方面演化,通过民主集中制文本对党的纵向与集中的权力关系给予明确地确定,并由制度原则向组织原则转化,再由组织原则向领导原则转化,越来越缺少横向分解与相互制约。
(三)两种文本的差异
透过孟什维克与布尔什维克在民主集中制历史发展实践中反反复复的交错与斗争来看,虽然两大派别对什么是民主与集中以及由民主与集中构成的民主集中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共识,但是两者之间的形态各异,且泾渭分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方面。布尔什维克版的文本可以表述为“民主的集中制”,是指在民主程序基础之上产生的集中制。“民主”理解为主要表现在广泛选举、报告工作和监督撤换等方面,但这种有限的民主对核心权力很难产生根本的影响;而“集中”则主要体现在坚持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委员会集中全党的权力,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孟什维克版的民主集中制文本可以表述为“集中的民主制”,是指通过集中制的一些原则而形成的适度强调集中的民主制;认为任何组织目标的实现都要以贯彻民主制为前提,主张地方自治和中央分权。
二是在建党原则方面。布尔什维克派虽然一直主张民主,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党的战斗力,应对复杂的生存环境,组织生活逐渐走向集中,形成了集中制建党模式。孟什维克派不赞成对党的组织实行严格的纪律约束,把党的各级组织看成扁平化的互相平等的政治团体,因而逐渐形成了自治制(民主制)建党模式。
三是在权力分配方面。布尔什维克派认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主要是为实现集中统一的组织目标,从组织和制度上构筑权力一元体系,保证中央委员会集中全党最高领导权,重心在上,下级服从上级,逐级服从,使最高领导的政令畅通。孟什维克派主张,民主集中制的建设主要体现在权力分解与制约,重心在下,党员相互平等,中央各级委员会服从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委员会的权力要适当分解与制约。
由于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两大派别从不同的政治路线出发,沿着各自的轨迹运行,因而形成根本不同的组织理论和组织制度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当然,它的结果就是,在事实上形成了两种根本不同的民主集中制版本。
尽管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检验在当时的俄国还没有完全成熟,但因革命形势变化,这一制度还是通过第三国际迅速向外传播。作为第三国际的创始人,列宁在1920年7月起草了《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文件。随后,民主集中制得以传播和输出到国外。列宁认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象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17) 《共产国际章程》第5条明确规定:“共产国际及其支部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无论基层机关或最高机关都由选举产生(由全体党员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和国际代表大会选举);(2)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选举人报告工作;(3)上级党机关的决议,下级必须服从,保持严格的党的纪律,共产国际及其机关以及党的中央机关的决议必须立即执行。”(18) 列宁还指出:“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某国家共产党(第三共产国际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国共产党要尊重“共产国际”的领导。
共产国际在事实已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世界性的共产党,而各国的共产党基本成为它的支部。共产国际有权力将违反共产国际纪律的政党、团体和个人从共产国际中开除出去。“第三国际”与“第二国际”的一个显著差别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正如列宁所说,“共产国际是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情况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它应当比第二国际组织得更加集中”(19)。
共产国际之所以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组织原则来指导其他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其意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内部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二是在共产国际这一国际组织领导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即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三是共产国际与其成员党之间的关系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对待和处理,也就是说,各个成员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必须绝对服从共产国际及其领导机关。现在看来,在这三项内容中,第一项是合理的,它对各国共产党本身的组织结构的合理建构和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后两项就比较脱离具体的实际。因为,共产国际本身不应该是一个纪律鲜明、严密的组织机构,而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充分尊重各个政治主体、平等和协商性的联盟组织机构。这样的组织机构所实行的组织原则应该也只能是充分尊重他者政治主体,坚持平等协商,不能也不应该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独立自主的成员党的事务,否则,必然会造成参加共产国际领导机构的少数党(实际是少数人)随意干涉这些党的内部事务的非正常局面。尤其是第三项,各国共产党是依据本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自成系统的、独立自主的组织,而共产国际是一个由许多具有独立主权的党组成的联盟性质的国际组织。
把这样的党作为共产国际的“支部”(实际上没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一切“服从”于共产国际,听命于共产国际,这本身在组织关系、组织原则上就存在问题。
伴随着苏联国内民主集中制逐步走向异化,共产国际也在不断地强化集中制。共产国际在1924年的第五次代表大会和1928年的第六次代表大会先后修改了《共产国际章程》。《章程》规定:它有权批准各国党的纲领,各国党的中央委员会要对共产国际负责;共产国际派驻的代表有权监督所在党的活动,甚至可以反对该党中央委员会。共产国际通过集中主义式领导,一方面远离各国的实际斗争环境,另一方面又秉承苏联共产党的旨意,难免犯主观主义、教条主义错误,给各国共产党和革命运动造成灾难性后果。
民主集中制并不是只表现为革命党人印象中凝固与传统的形象,它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与生命力。马克思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20) 所谓“时期的需要”,自然是由环境与语境所使然。当民主集中制输入到中国以后,便与中国问题、中国经验与中国语境交织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的考量,不仅延续着列宁时代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同时在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中也有所创新与发展;并试图从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内在结构、矛盾对立统一与转化等不同角度对民主集中制运行规律展开研究与思考:
一是并列论。当列宁从1905年起使用“民主的集中制”这一概念时,主要是从“主从”关系意义上使用的,强调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组织原则不是“专制的集中”,而是“民主的集中”。民主集中制在20世纪20年代末输入到中国后,于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最终确立。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理特别是对“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理论层面给予了一些新阐释。毛泽东把列宁主张的“主从关系”的“民主的集中制”转化为并列关系,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高度的集中与高度的民主相统一”。
二是群众路线论。“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倡导的领导艺术方法论。毛泽东认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21) 这是中国共产党做群众工作的首创。在“群众路线”的实施过程中,把群众中分散的、杂乱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理性的分析,去伪存真,接近真理性认识,然后再贯彻到群众中去,经过群众实际生活的检验,再整合、提升达到真理性认识等。刘少奇从群众路线角度谈民主集中制时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22) 刘少奇的上述看法,主要是指民主集中制在运行中与群众路线方法的类似性,而不是指本身的制度,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少人却把民主集中制与群众路线混为一谈。群众路线是一种分析、综合、归纳、演绎、概括的认识活动,而民主集中制则是一种关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其功能和目的主要体现为协调和平衡利益的制度机制,而不能仅仅被看作集思广益的认识论。
三是阶段论。在民主集中制的实行过程中,人们常将其理解并表述为不同的几个发展阶段。或者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与集中两大阶段,先民主再集中,认为这样做法既体现了民主又提升了效率;或者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集中—民主”、“集中—民主—集中”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的民主与集中排序是不一样的,但认为大政方针经过三个阶段的民主与集中的过滤与整合,可能比较具有客观性和务实性了;或认为民主集中制应体现为准备阶段、决定阶段和执行阶段,各个阶段不能人为地进行割裂,民主精神应贯彻全过程以及各个阶段的始终。
四是循环论。持循环论者对“民主集中制”的解读为,“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即先民主,后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起来,再通过集中指导民主,这样循环往复以至于无穷,一次比一次更高级,类似“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论。然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对人类认识无限宇宙的高度哲学概括,把民主集中制比作哲学中的认识论则割裂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性、内在断口统一性。
从一百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看,民主集中制作为政党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仍处于发展与丰富阶段。民主集中制的理想形态是什么?21世纪的民主集中制该何去何从?如何从政治学角度来分析它与现代政治发展的契合?这是个值得长期探讨的现代性命题。
——民主集中制的结构层面。民主与集中具有内在结构的统一性,民主具有基础性地位作用,集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主的属性制约的;如果把民主集中制解释成由“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实体构成的,这两个实体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这样的认识实质上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误读。“民主(制)”和“集中(制)”并不是由两个“实体”构成,而是由“民主的”这一“属性”与“集中(制)”这一组织性“实体”构成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的关系既不是两个“实体”的关系,也不是一个实体的两个“侧面”,而是“属性”与“实体”的关系,而且属性决定实体。
——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层面。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属于组织范畴;但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制具有不同属性和范畴,它们处于不同的层次上。民主比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更根本、更关键,不应当混为一谈,更不应当本末倒置。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根本点上联系和统一起来的。需要明确的是,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应当为政治原则(民主)服务,使政治原则在组织上得到充分体现和保证。因而,民主要比民主集中制更高、更重要、更根本。“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强调的是民主的制度规范和这规范背后的法律基础,而不是简单的集中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体现集中需要的合法性与程序性。
——民主集中制的价值层面。民主集中制既要凸现价值层面上的民主本质与理念,又要体现工具层面上的科学性、有效性。要推进民主集中制向制度化方向转化,不但要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实现制度性的民主,更要注重集中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实现制度性的集中,而这种制度性的集中又必须置于制度性的民主框架之内,符合科学的规范决策与高效执行的要求,达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
总之,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视域中来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是现代民主制度发展由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转化衍生出来的一种政治体制。从实体、属性、体制、结构等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民主集中制,其中必然还要夹杂着民主集中制蕴涵着的权利与权力、价值与工具、手段与目等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且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发展与推进,其状况更加复杂多变。在政治生态环境发生巨变的今天,考察、审视与研究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其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理念来支撑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必定遭受异化与蜕变。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2-5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0-6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③④ 《列宁全集》,第7卷,第236、2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⑤ 《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增刊)》(卢森堡专集),第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⑥⑦ 《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增刊)》(卢森堡专集),第96、58页。
⑧ [英]汤姆·博托莫尔主编:《马克思主义思想词典》,第134页,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1。
⑨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⑩ 这八条是:(1)在不妨碍同反革命势力作斗争的条件下,“毅然决然地实行工人民主制”。所谓工人民主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2)“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是“排斥一切委任制度”,“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3)“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决议未通过之前,必须在全党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一切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决议。这是必要的和重要的”。(4)“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要成为一种制度。(5)全俄党代表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中央全会每两月至少一次。(6)在《关于党的统一》的决定中,既指出“彻底消灭任何派别活动”,又指出“对党的缺点进行绝对必要的批评”;经常出版《争论专页》和专门文集,即党内的言论、出版自由,应放在专页、专门文集中。(7)不断地采取新方法,反对官僚主义,扩大民主,“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8)“对党员滥用自己地位和物质特权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使党员在物质待遇方面趋于平等的方针是全面正确的”。
(11) 参见黄文扬主编:《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第45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12) 大会主要议程是:(1)召开党的代表大会。(2)任命中央机关报编辑部产生的机构。(3)组织各委员会、委员会联盟和党的其他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4)组织并管理全党性的事业;(5)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中央的会计处;(6)处理党的各种机构之间的以及它们内部的争端,并大体上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活动(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7-8页,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13) 《苏联共产党历史》介绍第四次代表大会力量对比时认为:“布尔什维克拥有46票,孟什维克拥有62票。调和派(所谓中派)有少数几票,他们在基本问题上附和孟什维克([苏联]鲍·尼·波诺马廖夫主编:《苏联共产党历史》,第2卷,第221页,郭值金等译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14)(16)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编:《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第10页。
(15) 《列宁全集》,第13卷,第191-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7)(19) 《列宁选集》,第4卷,第2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18) 《共产主义运动国际章程汇编》,第91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1)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2)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