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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兴壮:地震预报制度应更加以人为本

  

  目前有关地震方面的法规主要是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而有关地震预报的具体规定则主要体现在由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里。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审视10多年前制定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发现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需要做出修改。

  首先,我们对《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地震预测预报的形成过程加以简要介绍。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的发布需要经过多层审批。第一步是:个人或研究机构的有关地震预测的意见需要首先报给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第二步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还需要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第三步是:对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评审的内容包括三项:(一)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二)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三)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和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地震预报意见,应当先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第四步是: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除了以上有关地震预测预报发布程序的规定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规定,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自行向社会提供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地震预测预报有关的信息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完全掌握在政府部门内部,不允许政府有关机构以外的任何消息存在。即使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只要评审结果认为不可以发布,那么公众对可能要发生的危险是丝毫消息也得不到的。因此可以说,《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一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

  我们看到,对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的三项内容单中当中,其中一项是“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妥的。对地震预报意见是否发布,应该主要依据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和可能性。如果过多考虑经济社会影响,那么一些本应该发布是信息可能无法发布了,一些本应该避免的损失可能没有避免,一些本应得到挽救的生命可能失去了得到挽救的机会。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非政府机构或个人发表有关地震预测的意见的严格限制是没有必要的。地震预报的正式发布可以由政府负责,对发布过程可以严格控制。但同时,应该允许有关研究人员以个人或机构的身份发表其对地震预测的看法,只要所提供的信息是全面的,包括发布人或机构的背景,预测结论的依据,公众自然会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一个研究社会学的也可以允许他发表地震意见,只要同时要让公众知道他是搞社会学的,那么是否接受他的意见,公众会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

  影响地震预测预报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些官员在观念上存在问题,那就是过分担心老百姓的不安和恐慌。所以,政府在地震预测预报工作上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没有必要过分担心因地震消息带来的公众的恐慌和不安。恐慌固然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个影响是有限的,是我们能够承受得起的;相反,由于惧怕恐慌而错过发布地震预报的时机,那么后果可能是非常惨重的,是我们承受不起的。恐慌造成的损失,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加惨重的损失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这与购买意外保险有相似之处,我们购买保险,并不希望意外真的发生,但是万一发生,我们以小的成本避免了重大的损失。同样,地震预报带来的恐慌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就相当于我们为避免地震真的发生可能造成的惨重损失所必须支付的保险费用。

  地震预测预报由于受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地震预报不准确,公众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但如果因为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就错过发布预报的时机而造成惨重损失,这样的结果是不可原谅的。

  另外,《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些规定也是存在矛盾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显然,有关地震预测预报的信息是高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地震可以造成生命的重大损失,难道还有什么比生命更大的公民利益吗?

  综上所述,《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已经偏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目标,偏离了科学发展观,应当做出重大修改。

  

  (作者单位: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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