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官员财产公开引发社会热议,部分地方先后试水寻求突破。如何构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构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可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着手,循序渐进地予以推开。现就此发表一孔之见,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2000年12月14日,中组部发布《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从2002年起,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含地厅级),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如今,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我国已推行数年,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组织部门已形成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操作规范,对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以及公示程序都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借助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构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能起到以下作用:
其一、可促使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短期内在全国建立。鉴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全国范围内已实施数年,这一制度已为广大干部接受和认同,因此,仅需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时,增加拟任干部财产公开的内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便可依托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短期内在全国铺开。
其二、有助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循序渐进地推进。由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目前适用对象为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含地厅级),因而,依托于干部任前公示制构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可先将官员财产公开的对象控制在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领导干部,这一方面可以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阻力,另一方面可为从中央到地方全方位构建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积累经验。
其三、将减少党政官员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若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增加拟任党政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的内容,就必然要求拟任党政领导干部能经受得起财产公开,这无疑是对拟任党政领导干部以往清廉度的一次重要考验,必将减少进而杜绝边腐败边提拔的现象。当廉者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的主流时,必定有助于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整体推进。
现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构建我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如下:
1、公开的对象:(1)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开的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开的对象;(2)上述拟任人选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3、公开的内容:包括境内外的收入、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经营性资产等。
4、公开的方式:由拟任人选自己申报,尔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5、公开的时间:确定公开的时间要有利于公民监督,一般以30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可延长至90天。
6、公开的程序:(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拟任人选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以上述方式予以公开;(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公民监督意见;(3)调查核实公民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公民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同时,官员财产公开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突破后,中央还可借助于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推动离任党政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建立,这留待另文再做探讨。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