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试想一下,手中掌握着很多权力,但又不需要负相应的责任的机构,改革的动力在哪里?
●我们现在说改革要于法有据,很多部门都会把自己部门的利益纳入这个“法”里面,改革就会名存实亡。
●每个单位都有决策权,每个单位都有执行权,每个单位自己监督自己,又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结果仍然无法制止权力的滥用和由此滋生的腐败。
●部门参与决策,甚至部门立法,就不可避免地会把部门利益带进决策,把决策过程变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博弈,讨价还价,这会使改革变形。
大力支持改革,让基层去试去闯,另一方面改革又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有序进行。这是改革的良性互动状态
改革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急迫呼吁改革,但另外一方面,不少地方对改革处在等待观望的状态当中,希望中央赶快出台什么,以便执行。自己是不太敢随便动的,唯恐一动就出问题,一动就越过边界。
怎么理解这种现象?我们国家的改革有自己的路径。改革最基本的动力来自于地方和基层。中央好的政策是从哪里来的?改革的历史表明,首先是地方和基层进行大量的探索,中央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概括,提升为全国的政策。很显然,好的改革政策应该是上下互动、良性互动的结果。也就是说,一方面需要鼓励地方和基层进行探索和创新,另外一方面又需要及时出台政策、规矩,对改革进行引领。
这次四中全会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把这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着力推动改革,另一方面坚持改革要于法有据。改革就要让地方和基层去试去闯,同时适时作出法律的规范,使改革创新有法律的保护。法律法规要为改革提供足够的空间。这是非常好的良性互动的状态。
当前的改革离这样的良性互动还有一定的距离
我们所说的良性互动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在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大量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解决,才能达到这种状态。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一是人大,二是政府和部门。人大制定法律,政府和部门制定行政法规。但由于我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更多是领导干部,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从行政部门里来的。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会不会在改革还没有开始的时候就给改革提供一个足够的空间?部门就更明显了:很难设想部门会积极推动一项法律,这个法律允许把部门及其利益作为改革的对象。
第二,我们知道,权力运行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权责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负多大的责任。但我们现行的行政体制是上级领导下级,下级和上级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是从属的关系。既然是从属的关系,高阶机构又是权力的分配者,它就往往会在配置权力时给自己留下更多的权力,而把更多的责任推给下级。这在现实当中是存在的。这种情况,本来就是应当被改革的内容。但是试想一下,在权力配置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机构,改革的动力在哪里?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的动力在哪里?
第三,在深水区进行改革,本身就带有综合性、系统性、整体性。如果下动上不动,必然推不动,因此必须上下齐动。现在好多改革已经遇到这样的风险了。比如,根据我们的调研,不少地方和基层都有改革探索,有的探索还被实践证明非常成功。但是,这些改革不但未能得到推广,相反往往昙花一现,要么自消自灭,要么被叫停。为什么?人们可以举出各种理由。但事实上,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但往往难以说出口的原因是,这种改革触动了现有的既得利益格局。
很显然,一方面是地方和基层有很大的改革动力,另一方面这种改革很可能一时得不到他们想要得到的法律支持。这是我们今天的改革正在面临的现实困境。摆脱这种困境,避免许多改革探索出现“胎死腹中”的危险,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应该确定“改革于法有据”中“法”的层级。什么叫改革?改革就是改变很多过去形成的制度和陈规陋习。现在很多需要改革的东西都是部门确定的,如果说过去确定的东西都不能动,那就无法把改革往前推进了。所以,首先应该严格限制“法”的范围。对于可以确定的层级,我个人的看法,在政府层面,应是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法令;在执政党层面,应是党代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委制定的有关法规,因为中纪委的法规也是规范全党的法规。其他形形色色的规定、办法等,则统统应该纳入整理的范畴,加以清理,不能任由部门随意延伸。否则,我们现在说改革要于法有据,很多部门都会把自己部门的利益纳入这个“法”里面,改革就会名存实亡。
第二,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优化人大代表和党代表的结构。长期以来我们权力运行的一个特点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混在一起,导致了权力运行混乱,失去边界,进而失去约束和监督。我们过去是不太承认权力要受到约束的,现在我们也承认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虽然我们痛感“文革”的一个最大教训是权力过度集中,在权力分配上做了一些探索,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在这方面的进展不大。我们只是让部门担起了责任,但在这些部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依然是混在一起的,每个单位都有决策权,每个单位都有执行权,每个单位自己监督自己,又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结果仍然无法制止权力的滥用和由此滋生的腐败。我们人大的组成其实也是这样的,人民代表、立法者,同时又是领导干部。站在行使权力的角度去立法,这个立法肯定就不愿去触碰部门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必须改变人大代表和党代表的构成。这方面已经有非常多的建议,比如说增加专职代表的比例,减少领导干部在人大代表当中的人数,延长代表大会的会期,等等。
第三,改革决策方式。在立法决策中,把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甚至把咨询权也独立出来,尽量减少部门的参与。决策时让执行者来参与一下,似乎也未尝不可,或许能大大提高决策的可行性。但是,它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为特别容易把决策权执行权混淆在一起。执行者的身份没有变,如果他们对决策有强大的影响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来的决策,往往带有执行者很重的痕迹,忽略了对权力的约束。因此,应该以改革的精神去思考和推进决策方式的改革。而且,部门参与决策,甚至部门立法,就不可避免地会把部门利益带进决策,把决策过程变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博弈,讨价还价,这是不行的,会使改革变形。
第四,建立立法诉求平台和机制。要求改革于法有据是对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改革总体上应该是有序推进。有序推进能有效地降低改革的代价。我们要实现超常规发展,必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有序进行,否则永远无法实现赶超。但是,如前所说,强调于法有据,又容易给那些不愿改革的部门和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提供理由。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设立一种诉求平台。比如说,在探索中,一些地方和基层感到正在推进的改革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依据,他们就可以提出诉求。对这种诉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回复,不能置之不理。甚至可以用承诺服务的形式把对诉求作出回应的要求确定下来。应该有类似这样的明确的回应机制,让各部门各机构担起改革的责任,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改革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