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使乡村的基础性权力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区干部的权力活动基本上退出了直接的生产经营领域,相应的资源控制能力也大大缩小。与此同时,农户和农民个人获得了相对独立的资源控制权和经营权。应当说,体制变革带来的这种权力关系调整,消除了农民对干部原有的人身依附,也减少了农民与干部的冲突机会。在更宽广的背景下则可以说,二十年取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时步为这种关系的趋向协调亲善提供了较充分的物质基础。但是,从现实表现来看,社区组织与农民之间这种似乎顺理成章的关系改善并没有充分实现,相反,两者之间的不信任有所增加,各种形式的冲突有所加剧,局部地方还不时出现一些令人不安的恶性事件。我们将这种冲突特指为社区冲突。
进行乡村社区冲突的研究具有特殊的困难。本报告依据的基础资料是196封出自普通农民之手、反映乡村干部问题的来信,俗称告状信。本文的基本意图是,通过这些来信的分析,对当前乡村社区冲突的一般规律做出解释。集中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冲突缘何而起,如何展开和演变,农民在冲突中表现的政治意识的成长,以及冲突对构造乡村社区新型权力关系的深刻影响。我们认为,乡村社区冲突的增加虽然刺激了农村社会的秩序稳定,但同时也酿造了推动乡村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历史契机。冲突诱致制度变迁,将促进农村政治发展。
一、来信的外部特征
这些来信自国内专门面向农村的中央级报纸——《农民日报》。收信时间为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当然,这些来信并不是报社在这段时间收到的全部农民来信。仅就反映基层组织问题的来信而言,报社群工部在收信最初,就选择那些可以考虑公开发表的来信转隹相关的编部部门或者自编见报,而这种来信通常占来信总量的百分之五六。
(一)地区特征。这些信件来自25个省(市、自治区),较多者有江苏(27封)、河北(26封)、河南(18封)、湖北(15封)、山东(13封)、安徽(10封)、陕西和浙江(8封)、江西和广西(6封)。上海、辽宁、青海、内蒙、宁夏没有,其余省份均为5封以下。我们认为,来信的数量可能受到两上因素的直接影响,一个是该地区实际的冲突情况,一个是《农民日报》在该地区的发行情况,至于哪个因素在前,则很难判断。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的信件全部来自苏北,其他省分则无明显的区域特点。另有4封信未落款,只有乡(镇)村,且信封已经遗失,故不知何省何县。
(二)署名特征。在196封来信中,署名来信153封,占全部来信的78%.以“全体村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虚拟形式的匿名信占22%.这与人们的一般想象不同,通常认为,上告信多以匿名为主。在全部153封署名信中,单人署名73封,联合署名80封。在联名信中,二至五人的署名信31封,六至十人的署名信13封,十一至二十人7封,二十至五十人12封,五十至一百人9封,一百人以上9封,最多署名人数是470人,仅署名就用去整整8页纸。在全部署名信中,打印署名只有12封,其余均为手写签名,占全部署名来信92%.在署名信中,有19封加按了本人手印(指纹),有15封加盖了个人名章,还有一些封了来信人的具体家庭住址、联系所用的电话号码,还有的附有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这种署名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写信人对于信件内容的负责态度。
(三)指向特征。指向是指农民来信直接指控的对象,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位的是村干部,有69封,尽管来信反映了问题也许与乡镇或者其他方面的干部有直接关系,但来信本身并未提及;第二位的是乡镇干部,共有36封,其中29封针对乡镇党政领导,7封针对乡镇有关部门,如计生办、粮站、土地所、派出所等;第三位的是乡村两级干部,有32封,即来信明确指出问题是乡村两级的负责干部共同直接造成的,有一部分信件直接说明乡镇干部的职务姓名:第四位的是其他,有包括县级部门15封,除2封直接指向县市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均指向建委、土地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还有指向农村学校的6封,主要问题是收费过多,另外是指向企业、个别上级机关等。这种指向特点提供的新发现是,乡村两级干部往往同时作为农民的直接冲突对象出现。
在本文中,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乡级党组织与政权组织统称为乡政府,将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称为村组织。因为这两个层级、四种形式的权力机构具有高度的一体性。在有些情况下,为了突出乡村社区组织的行政职能,也称为基层政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报告是从农民来信提供的事实出发作出分析,至于来信陈述的事实本身的信度未做进一步考证。考虑到这个情况,同时为了行文的方便,文中引用来信只使用清理来信时所作的编号,不注明来信作者所在的具体地址和来信者的姓名。
二、冲突的缘起:剥夺
从来信诉说的事实看,农民所以要上告,最多也最直接的原因是感到经济上遭受了剥夺。也许有些情况本来并非是剥夺,或者说事情的责任并不在社会区组织本身,而有深层的制度或者上级政府的原因,但梳理这林林总总的因素不是本文的任务。本文的重点是以农民的自述为依据刻画农民何以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以及由此产生的社区组织的对立。
剥夺通常被分为绝对剥夺和相对剥夺,绝对剥夺涉及社会下层成员的生存条件,相对剥夺则涉及社会成员发展条件的差别(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9页)。从反映的事实来看,农民所感受并控告的剥夺主要属于绝对剥夺。从剥夺行为的具体形式来看,又有两类,一类表现为社区组织直接针对农户和农民个人的征敛活动,称为直接剥夺,一类表现为以某种变相的方式对农户和利益侵蚀,称为间接剥夺。
(一)、直接剥夺。
在这些来信中,源起于社区组织征收税费、聚敛财货的不满众多。共有48封信反映了这方面问题,其中有21封是专门反映这个问题。对照中央政府关于农民负担的文件决定,分析来信展示的种种事件,我们似乎越发搞不懂究竟什么是“农民负担”了,写信人直接随的来自社区组织的种种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征敛,靠寻常的“负担”二字无法解释。从规定出发,农民负担有两类,一为合同内负担即三提五统,有百分之五的规定,二为三项负担即交纳税金、上交集体承包任务、承担各种摊派集资等等。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农民承受的纷繁的征敛却很难进行规范的分类。
1、国家税收的变态。国家在农村的税种主要有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车船税等,税收的征收数额和征收方法国家有明确规定,但在这些地方实际上是由社区组织决定的。社区的大额外征敛假借了国家税收的形式,而对于农民来说,则很难搞明白附着在税收之上的都是什么东西。社区组织的一般做法是提高征收数额,同时将征收方法简化,全然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也不管在农户中的公布是否公平。如生猪税不以出栏生猪对象,而是按人均征收,特产税不按作物征收,而是按承包耕地平均征收。此类事情甚多,不胜枚举。
2、社区公区品收费的失范。社区公共品主要是生活生产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道路、供电等,因为是社区组织主兴办,原则又是农民出资出力,所以集资收费过程中随意性较大,规范程度较低。第55号来信称,村里为办电三次集资10余万元,实际只用不到来5万元,但接电后建变压器房,还要人均集资10元。第32号来信称,村里两年前即以修柏油路名义人均集资60元,修路尚水开始,又宣布打进办水利人均集资15元。
3、摊派的泛滥。如果说集资的主要特点是名义方面尚且不失正当合法,问题主要在于数量过大,摊派的特点则在于,名目已属不当,数量更无合理可言。第7号来信称,村干部为自己交养老保险,村集体无钱,更都向村民摊派。第9号来信称,乡政府向未入伍的应征青年每人摊派收费300元,名为“平衡费”。第25号来信称,新生儿上户口,村里规定要交60元落户费。
4、罚款的无序。罚款盛行也是当前农村社会的一大问题。在所有的乡村罚款中,以计划生育款规范成度低,引发的农民不满最为强烈。第96号来信称,当地计划生育罚款有四种,第一种开具印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字样的收据,第二种开具印有“某某镇管理费”字样的收据,第三种是白条一张,第四种没有任何字据,拿走钱了事,罚款入说:“少交些钱,不用开单了”。
(二)、间接剥夺
如果说改革前社区组织的运行重心是组织农民进行生产,改革后则转移到实施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还有企业其他财产。这种管理一部分是经营性的,有直接的经济目的,一部分是公益性的,主要为村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社区组织管理行为的内容很多,其引发农民不满最著者,是管理过程本身造成农民的经济利益损失。不管社区组织的背后动机如何,客观上都使部分或者全体村民感到是一种经济上的剥夺。但因为这种利益损失不同于社区组织直接向农民的收取,所以我们称为间接剥夺。共有63封来信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
1、土地承包。主要是计区组织不执行中央的土地在包政策,或者在第二轮承包中打乱重分,或者强行中止未到期合同,或者仍在推行两田制,或者多留机动田。涉及这个问题的来信有21封。第153号来信称,村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把农民原承包田收回再按现有的口重新发包,使原承包户打井(每眼花费4000元)、平整土地的投入落空。
2、土地征用。主要问题是,或者征地过度,危及农民生存,或者征地没有合理补偿,几近于掠夺。涉及这个问题的来信有16封。第152号来信称,该村1988年时还有耕地人均0.5亩,近些年连续四次征地,每人只剩0.11亩,来信者质问村民何以为生?
3、耕地资源破坏。涉及这个问题的来信有8封。第170号来信称,乡办采石场不断扩大,直接毁掉一个村的耕地50计,造成水土流失70多亩。村民集体上访,乡政府不仅不解决,还派人抓村民。
4、宅基地批用。反映宅基地审批不合理不公平的来信有12封。有的当批不批。第194号来信称,他们家的住房为危房,每逢刮台风只得躲出去住,本人已经申请建房五年,未获批准,因为本人曾给村干部提过意见。有的乱批乱建。第161号来信称,他家承包的甘庶田被村里卖给了外存村人建房子,致使他家损失了约20吨糖蔗。
5、其它集体资产管理。有7封来信反映村组织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行为明显失当,或者是损害了村民的整体利益,或者是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利益。第120号来信称,村办砖厂承包,村支书不包给出价10万者,而给了出价8万者。第108号来信称,村里要建小学教室,村干部不承包给投标9万元者,而承包给投标15万元者。
(三)、社区公共权力的资本化
社区组织对农民的直接征敛和公共管理中的间接利益侵蚀在形式上主要还是一种组织形式,有时甚至是政府行为,且不说这种行为背后的个人动机甚至非法本质。对于村民来说,更为忿懑不平的,是一些干部将手中掌握的社区公共力当其追求个人私利的具,化为攫取积累个人财富的“资本”,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这种社区权力的资本化,不管内容上与征敛、经营管理有着多么不可分的联系,都是一种完全的个人行为,外在方面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是公开的、有组织的,只能说其行为背后可能滋生着腐败,后者是隐秘的、私人的,可以说就是直接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村主要干部对于集体财产的贪污和挥霍。有51封来信反映了这个问题。
第79号来信出自一位村会计之手,反映该村支书目多次贪污:1997年春节,书记用3000元买烟酒给镇领导送礼,贪污2922元;1997年7月,书记说给土管局送礼用了4171元,会计查问并没有送,这笔钱被书记和主任私分;另外有9张单据,共1、5万元,没有经手人、见证人,全是书记一人签字拿钱,说是送礼。1996年来,村里生猪屠宰税为名每户收50元,共收款2万多元,这笔钱既没有开收据,也没有入账,会计问书记这笔钱哪儿去了,书记说他本人先用两天,至今已一年,仍没有入账。从1993年至1997年,来本村买户口的有471人,每个户口售价500元,书记不让他人插手,由其一个签字一人收钱,收款近25万元,可至今只有10万元入账。1995年春,书记带其女儿、侄女三人去无锡开订货会,短短一天时间,花了10万元,用白条在村办工业的帐上报账。
本村吃喝招待费14万元,都是白条结算,大多数白条没有经手人、见证人、完全由支书一个人拿钱。在该书记任职的4年间,该村欠外债180万元。
如果说来信所反映的此类干部尚属于个别现象,但是,来信中所揭露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的问题却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绝大多数农村,花钱都是书记一人做主审批,没有外部力量的硬性约束。有一些村,干脆是书记兼任出纳。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收到较多推崇的村几乡管做法,因为收支活动本身仍在村里且财力审批制度并无改变,所以成功者甚寡。当前正在推行的农民民主理财,可以说是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法好,但现在问题是制度化水平很低,贴出的公开栏往往村民看不懂,或者不真实,内在的财力管理机制并无改变。在更多的地方,则连这种徒具形式的民主也没有。
村级公共权力的资本化当然也是对于村民的一种剥夺。这种剥夺具有相对剥夺的外表,绝对剥夺的本质。有些研究将权力的资本化作为相对剥夺,在一个宏观的社会环境中也许是合适的,但是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则不然。社区集体财产是一种所有者数量有限而且边界清晰的财产,社区干部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或使用都构成对于其他村民的绝对剥夺。所以,村民在这个方面的不满,不是“不平等系统中的下层成员怀疑现存的稀缺资源分配方式的合法性”而引起的利益争夺(科塞),而是下层成员对于自我利益的直接捍卫。因为不论是中国的社会制度还是这些下层成员从来不曾承认过这种资源分配方式的合法性。
三、冲突的升级:强制
社区组织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引发农民的抵制,社区组织克服这种抵制的最终方式是强制。这种强制以及强制导致村民进一步抵制是社区冲突升级的一般表现形式。从农民来信的反映看,强制与经济方面的剥夺高度相关,但并非全由剥夺引起,日常交往中的言语不合、计划生育管理、农民上访等事件也直接引发强制。
社区组织的强制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非暴力强制和暴力强制两种。第84号来信称,“我村的学费由原来的几十元上升至三百多元,开学还要凭三证,看你户的各项费有是否交清,方可报名入学,就这样逼迫(造成)了许多儿童失学的事实。”还有如农户交不清各种征收,村里就给该户断水断电。这些属于非暴力的强制。
来信控诉的绝大多数是直接的暴力手段支持的强制,共有56封来信涉及或者正面反映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暴力事件。暴力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对社区成员的财产权利侵犯和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侵害主要包括入户强行拿走粮食,搬走家用物品如家具、家用电器、拉走农户生产资料,甚至毁坏房屋。人身权利侵害主要是殴打、捆绑、拘押、甚至赞成通常所说的恶事件。
依据暴力活动组织者的不同,我们将农民所控的暴力活动分为三种,即由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乡镇暴力活动,我们称乡镇暴力,共有31起,;由村集体独立组织直接组织的暴力活动,称村社暴力,共有12起;由村干部以个人身份组织的暴力,即以某个基层组织的名义行使暴力。这两上层次的有组织暴力,最大的特点是内在高度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乡镇暴力和村社暴力互相依赖互相补充。
(一)乡镇暴力。严格说来,乡村社会正式暴力资源只有一种,即国家机器在农村基层的组成部分,有正式形式和法律地位,如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法庭等。这些机构虽然设在乡镇,但并不是乡镇政府的组成部分,乡镇政府对他们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不能直接动用这些机关从事一般行政活动。尤其是村级提留乡级统筹和其他公益事业的集资收费,国家暴力机构不应参与,中央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但是,在有些地方,社区组织需要以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去克服农民的合作甚至抵抗,于是就采取了国家暴力的表面形式。具体表现为,由乡党委、政府的负责人之一,带领象征国家暴力的公安派所、乡镇法庭的工作人员,或者配合以乡镇自建的非正式暴力的公安派出所、乡镇法庭的工作人员、或者配合以乡镇自建的非正式暴力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不同名目的小分队、工作队、治安队等)。在村级组织成人员的配合下进行。
(二)村社暴力。这是一种没有基层政府直接参于情况下由村组织单独组织的针对农民暴力活动。一种情况下,村级组织很少直接组织暴力,不仅因为村组织缺乏行使暴力的权威和名分,而且因为在一个村范围的熟人社会里,很伤面子也容易遭到报复。但村组组织仍有自己的暴力资源,主要是由农民组成的联防队、治安队之类。这些人并非公职,多数也非专业,大都是由于种种特殊条件而被村首脑看重,这些特殊条件如:与社区首脑人物有密切的私人关系、有强大的家族势力作背景,或者本人勇武蛮,一般村民往往看成是痞子。村组织使用暴力资源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村首脑人物的个人影响,所使用的人员也以首脑人物即村支书、村主任的变动而变动,有更多的亲缘因素在其中,如村组织与村民发生直接冲突时,通常调遣这些人员以强制方式解决。
在许多情况下,村组织还采取借用正式暴力的方法。第112号来信称,村里巧立名目、层层加码收费,村民不交,村支书就让镇司法所的人来收,收上来的钱按照10%提成归司法所。还有如村干部雇请法庭人员到农民家里收款,每收一户法庭可得50元。
暴力的扩大即社区组织动员更大规模更高程度的暴力活动,主要是村民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或次上访,社区组织以暴力加以制止。
(三)私人暴力。写信农民遭受的暴力并非都以组织面目出现,也有一部分来自社区干部私人。此类暴力的直接导引大都是非经济问题,主要是与村级干部的角色行为有关的人际矛盾,施暴主体大都是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在一些农村,村主要干部的统治能力往往建立在家族势力的基础之上。
第55号来信者称,他与别人闲聊时谈到本村书记多年财力不公开,有贪污嫌疑,恰巧被书记的儿子听到,次日,他正在街上走路时,遭到书记三个儿子围打致昏,随后,书记又对村治安主任说:“他撒传单(指反对镇政府40元集资),送他到派出所,”被抬上三轮车,拉到派出所后又打了一顿。经医院检查。一只眼被打瞎,一只眼视力严重下降,化费6000多元,法医鉴定重伤,本人四处反映,三个月过去,未得到任何处理。
第124号来信反映,村支书不仅在家聚众赌博,还组织一伙人拦路抢劫,抢过一辆汽车驾驶员的3200元现金,还抢过一个鱼贩价值2000元的鲜鱼,并且把被抢人打了一顿。八位举报人中,多闪挨支书三史弟雇佣打手的毒打,有的人被打伤,一个被打成终身残废,家里还遭到停水停电。
四、冲突和农民的政治意识成长
如果说,乡村社区组织尤其是管理者群体的失范行为是导致社区冲突的主面方面,说明在急剧经济转轨过程中乡村社区组织的建设,尤其是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滞后。那么,农民面对这些失范行行为所表现的鲜明的批判意识,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的行为抵制,尤其是有组织的抵制,则显示了推动乡村政治现代化主导力量,说明了农民在改革条件下令人欣慰的政治意识的成长。这种成长主要是农民在乡村社区管理活动中所表现的参与主动性的提高和参与行为的扩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权力的合法性理念
越来越多的农民意识到,村社区公共权力的来源不应当是上级政府部门,也不是个别领导人,而是村民群众。在他们看来,村民才是村庄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者,他们有权力选择和监督干部。有13封来信直接反映村干部的产生过程违背规定程序,认为他们所代表的区权力不具有合法性,对于上级政府部门的一些做法表达强烈不满。这些农民在来信中直接要求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
第50号来信称,镇领导未经党员群众评议和选举就任命村里的新书记和新班子。新班子一上台便挥霍浮夸,引起村民三次集体去省市上访,县乡工作组仍然不组织选举而坚持上级任命。结果,在一个月内,该村村民哄散了三次由上级任命的班子,来信明确提出:“让我们按《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选出带领群众致富的好带头人,将省委要求村务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用政策保护自己
这些来信十分重视所提要求的政策依据,尤其是负担问题和土地问题,绝大多数都能明确阐明中央、国务院是如何规定的,甚至能具体指出是某年的几号文件或某年某月某日报纸、电视台发表的,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而陈述、批评本地基层组织的执行中的错误。
第169号来信者是一位74岁的老党员,他在信中说:乡党委副书记指挥带枪干警、司法人员、村干部、民兵等20余人的征粮突击队,进村催收提留统筹和各项摊派的尾欠,到村民家中抢玉米麦子和搬电视机,我见状大声喊,“你们这样违反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违法三章’,违反省纪委、省检查厅关于农民负担的明令十项规定的第十条:不准采用组织小分队、突击队和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以及动用枪支、警棍等手段,收缴农民负担的款物,绝不允许非法抓人、铐人、关押人和强行收取农民家中的财物。我拿出省委主办的《共产党员》杂志1996年第一期,念了姜春云副总理宣布的减轻农民负担的约法三章。此时院内外聚集了数十人,有的随声附和,以乡副书记为首的突出队,理屈词穷,哑口无言,怏怏离去。”
(三)、自组织能力迅速提高
组织起来抵制社区组织的种种非政策甚至非法行为,已经成为农民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趋向。来信中联名信较多,联名信中5人以上的集体署名较多,从一个方面有力地说明了农民在与干部冲突过程中的组织化努力。一般认为,5个人的集体行动就可以构成对于村组织的较大冲击和村社区环境的直接动荡,而全部来信中有49封(占22%)属于五人以上的集体来信,有30封(占15%)属于二十人以上的集体来信。可以想象,一个村子的几十甚至上百个农民能够做到联名写信,一定有一个比较发达的组织系统。还可以想象,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更高组织程度更具对抗性的行动是很可能的。
农民上访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有的农民对于上访的看法颇有深度。第87号来信者说:“上访也是监督”。信是从上访者手持省信访办的条子去某单位上访遭遇冷脸训斥、并被拒之门外说开的:“按说,上访本身就够惨得了,轻松的推之门外,于心何忍,别人能进,上访者不能进,拿着上级的条子也不能进,道理何在?公平何在?”“有冤则告,有腐败则告,法律允许,党和政府允许。喊冤告腐败是对执法的监督。”“上访是人民向党和政府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具体化,要办好党的事情、国家的事情、人民的事情,就应该办好上访的事情。腐败分子就是因为你告状无门、告状无果,才大胆起来,才无法无天,无恶不作。”
农民的集体行动增多。在社区冲突中,干部行为一般是一种政府名义下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名义上的合法性,而且往往有相应暴力支持;农民行为一般是个体行为,显得单薄弱小。为了增加对干部行为的抵抗效力,农民努力扩大抵抗行为的集体性。这种行为的集体化努力有多种方式。除了最常用的在上访材料中集体签名外,农民们还有两种组织程度较高的组织化努力。其一,在上访活动中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通常的做法是,支持上访的村民先推选出上访代表,然后以集资方式筹措上访经费。对乡镇政府的工作业绩来讲,集体上访的负面影响很大,县(市)政府对乡镇工作的考核,集体上访事件的数量是一个重要指标,一般将5人以上的信访定为集体上访。其二,开始成立保护自身利益为目标的集体行动组织,如有的村自发成立了“减负会”(减轻负担会),有的村自发成立反贪、反腐败小组。第190号来信称,他们村近千名村民成立了“反腐败小组”,宗旨是“上依靠以江泽民主席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下依靠劳苦大众,严惩坑农害的贪官们”。这类较高组织化程度的集体行为,一般都有素质较高、权威较高的核心人物。
五、简短讨论:构建新型权力关系
社区冲突是当前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这将近200封农民来信所展示的冲突现实,使我们在几个方面有所思考。
(一)冲突的性质与社会功能。
我们认为,现在的农村社区冲突并不是乡村两个社会群体根本利益的对抗,既不同于旧中国,也不同于改革前,可以说,这种冲突并不涉及双方关系的基础,不冲击乡村社会的核心价值。
这种冲突具有双重社会功能。一方面,冲突本身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病态,具有破坏性和分裂性的后果。因为,冲突是以社区组织和农民的沟通中止为特征的,
而沟通是社会过程的基础,断绝沟通就是冲突的实质,所以冲突是功能失调的表现。另一方面,冲突也有着重要的的积极后果,即正面功能或建设性功能。因为,冲突有助于促进群体的内部整合,还能激发新规范和新制度的建立。冲突矫正权力和权威中的破坏性因素,创立和修改了那些对于双方都非常必要的公共规范,使相对权力的再估计成为可能,引起一定的变革,往往成为一个社会重要的平衡机制。([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会1989年版,第8页)。所以,虽然不能说现在的乡村冲突增加是一件好的事情,但是,如果能够解决的好,就可以有力地推动农村的社会整合,特别是加快农村民主化的历史进程。因为民主治理下的农村才是真正稳定的农村。
(二)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良性冲突机制。
市场社会是个利益主体多元、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冲突充分展开的社会,目前的中国社会就有这样的特点。在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的现阶段,乡村社会中的冲突比以往更多。冲突是不能排除的,重要的怎样对待冲突。一种是简单的压制,结果是使冲突深入社会表层之下,在那里酝酿和积累,但只要周期性的暴发出来。当冲突爆发的时候,由于社会结构中缺乏冲突调节的途径和方法,冲突就往往采取暴力的方式,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一种是通过制度和组织的创新建立良性的冲突机制,使冲突制度化、规范化、形式化,使冲突变为可预测和可控制的,具有较高的调节程度,成为促进社会结构有机性不断提高的积极力量。对于目前的乡村社区冲突来说,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冲突的调节程度显得格上重要而迫切。作为冲突表现的控制方式,冲突的调节需要一定的条件,即:正在冲突的双方依靠结构上的条件组织起具有处理争端功能的公共机构,同意共同遵守一些正式的冲突规则。(詹火生编译《新冲突的开拓者达伦多夫》,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77页)。
当前冲突过程本身的问题,农民在与社区组织发生冲突的时候,普遍缺乏在基层与冲突对象直接沟通、就地化解的制度化方式,所以,如果农民一方不能忍让,上访上告以寻求上级机关的仲裁就几乎成了唯一的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的后果特征是:其一,由于基层各级组织在对待农民的问题上往往有较多的利益一致性,上访上告一般情况下要越级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其二,绝大多数上告上访犹如石沉大海,出现预期结果者寥寥;其三,许多上访上告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成为冲突升级、矛盾激化的开始。或者说,即便是有些上告获得了令农民满意的解决,其消极影响仍然很大。极而言之,这种冲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先冲突激化后处理化解,甚至先腐败而后片治、而且滥有权力者众而监督权力者寡。因此,有必要探索一条化解于冲突发生之初、控制于腐败滋长之前、使监督权力者众而滥用权力者寡的制度安排。这便是培育真正的乡村社区民主,即运用好社区成员即普通农民的力量,使农民成为监督社区公共权力的主体。
(三)关键是构建新型权力关系。
要使农民与基层组织的冲突关系良性化,关键是调整社区权力关系,这也是乡村社区民主的核心。构建新型的权力关系,就是使乡村干部的权力由来源于上级权力机关并对上级负责,转变为真正来源于社区成员并真正对社区成员负责,改变社区权力的向度。
重要的问题是怎样判断农民。有人认为农民没有参与能力,还有人认为农民没有参与要求,让农民在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有效地监督乡村公共权力的使用尚不具备条件。我们基本看法是,农民有丰富广泛的参与社区事物管理的要求,也有着实现这种参与的巨大潜在能力,有一些地方,他们的这种能力已经有了非常出色的表现。但就广大农民的整体而言,在当前乡村社会生活中,农民的这种需求并没有演化成为强烈的参与冲动和现实努力。换言之,真正如这些写信者这样,有较高参与意识和较强权利理念的的农民数量还太少。相当数量的农民缺乏对于社区事物参与缺乏热情,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凝聚着一种明显的政治冷漠。
解释农民的政治冷漠的困难的,不同的研究者会有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主要是两种因素,一是在现实中看不到希望,自感力所不及;二是缺乏培养训练。从历史上看,尽管传统中国社会国家政权从来没有直接延伸到乡以下,但乡村社会并不是一个自治的社会,因而,主动的政治参与不是中国农民的传统。如果说中国有自己的政治传统,应当说,上告和铤而走险(其最高形式是聚众造反)才是中国农民的传统。面对困境和盘剥,农民首先想到的是寻找青天和清宫争取外部力量的保护,所以他们通常是反贪官不反皇帝,因为皇帝是普通农民的最后希望。实在无路可走,农民就选择铤而走险。传统的中国农村没有通过自治式的参与解决冲突的机制,这个特点与历史上英法等国的乡村自治相比较格外突出。进入现代以来,包括新中国成立的这几十年,农民仍然没有形成产主动政治参与、建设基层民主的新传统。人民公社使他们的个体利益相对独立、进而有了丰富民主参与需要的时候,他们又在哪里去开发利用更多的现成民主资源呢?许多农民感到不满同时又感到无能为力,燃起的热情不断地受到冷漠的侵袭。
所以,现在要首先去做,是动员农民的政治热情,组织农民的主动参与、通过制度建设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发育一种作为生活方式的制席化的基层民主,通过他们的主动参与和监督实现社区别内部权力关系的和谐。农民虽然数量众多,但却没有谈判的实力。这是因为缺乏有效地只,社会没有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制度空间和组织空间。遥想革命当年,农民在强烈的土地要求,也蕴藏了争取土地的巨大力量,正是因了我们党的动员和组织,这些一向被认为分散无力的农民才成为从地主手里争来土地、从国民党手里夺来政权的主体力量。如同农民已经创造了中国农村的巨大经济增长一样,也必将创造中国农村的巨大政治发展。能否对于农民的这种创造做出适时、主动、有力的回应引导,是对于政府的重大考验。当前,在许多地方尝试推行的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做法已经在这个方向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本文发表于《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2期,收入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1999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选》)
(199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