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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星: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与社会稳定

   如何形成一种有效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良性运行机制,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及制度化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其中,首要问题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都无从谈起。而在利益表达机制中,我们又需要高度关注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因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

   中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有四种方式:集团诉讼;集体上访;诉诸媒体;就地抗争。集团诉讼属司法救济方式,其他三种属非司法救济方式。如果从法治理想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两类救济方式应该有清晰而重要的界分;为加快法治的进程起见,理当扬司法救济,抑非司法救济。但现实的复杂性在于,公民在表达群体利益时往往并不会囿于司法/非司法、法治/人治之分。他们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对法律的相信,就像他们上访也并不一定是出于对“青天”的崇拜。他们把诉讼与上访等非司法手段都同样作为谋求救济的权宜手段。集团诉讼的过程中常常并用了集体上访,而集体上访时也不排除对法律手段的借用。总之,群体利益的各类表达方式并不具有相互的排他性。公民在群体行动中常本着实用主义精神,交错或同时使用这些方式。

   一些人可能会以为,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发生与社会动员的存在有着必然联系。但事实上,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也可能在完全不存在动员的情况下发生。因为,在群体利益的受损相当明显且普遍的情况下,人们很可能在无须任何动员的情况下就采取群体行动。此时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可以说是“自然的”,因为它是集体利益受损的必然结果;也可说是“突然的”,因为群体行动具体会以什么形式出现、何时出现、因何导火索而出现,都是即时发生的,并无充分准备。

   如果一个群体行动的发生确与社会动员有关,则又该如何评价动员者在群体行动中的作用?动员者常被涂抹上浓厚的两极道德化色彩。一极把动员者看作是别有用心的小人,被认为是为私利而有意挑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另一极则把动员者看作理想主义的英雄,视之为不畏强势,为民请命,勇挑重担。但无论如何,这种道德化评判群体行动中的动员者都是同样简单化的做法。

   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是,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在中国社会中的主要问题不在资源动员上,而在合法性上。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合乎情理,其过程严守法规,动员者也还是可能被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入狱。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这是一些地方政府摆平逻辑的两面性。几乎在动员者一出场,头上就顶着一柄达摩克利斯剑。正因为此,动员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安全,就成了其自己介入行动后的独特利益所在。动员者在行动时总会向大家表露他们不怕牺牲的勇气。但大多数动员者是非常理性的,他们不仅要关心群体行动的成败,而且也要同时考虑自己的安危,他们会尽可能把群体行动控制在“依法抗争”或“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范围内。尽管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或多或少是一种带有对抗性质的政治行动,并常常使用边缘化的“踩线不越线”手段,但由于动员者的理性控制,公民群体在将其群体利益表达出来的同时,又会尽可能降低对秩序的负面影响,有时还能完全被制度所吸收。一般地说,动员者的存在是有利于防止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向失控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的,群体行动中的社会动员过程往往也同时是社会控制的过程。因此,如果通过采取简单打压动员者的方式来抑制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使群龙无首的公民自发演化出所谓的“群体性事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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