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书记员在开庭之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送达与接收当事人庭前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并及时如数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
2、送达开庭通知;
4、布置法庭;
5、核查到庭人员情况,开庭时向审判长报告出席人员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6、请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等入座。
二、法院书记员履行哪些职责?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庭前做什么准备?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综上所述,书记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之一,负责的业务范围也比较广,在开庭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书记员接受诉讼材料并移送给法官、在开庭之前发送通知书、查验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场、在法官开庭之前维持好相关纪律,宣传开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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