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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卖淫不是性

   到目前为止,至少在网上的讨论中,这样一种思想正在日渐传开:小姐是公民,不仅其人权理应受到法律与国家的保护,而且她们自己就是法律与国家的合法性来源的组成部分。如果不从这样的常识出发,那么一切关于小姐的讨论就都会莫名其妙甚至南辕北辙。那种“坏人无权利”、“坏人不是人民”的潜意识,只能把我们拉回到文革的悲惨时代,而且终会伤害到每一个自以为“不是坏人”的人。

   笔者不准备重复自己历来的论述,也不准备直接评论网上已有的讨论内容,而是希望能够点出问题的深层症结,也就自然会发现“解决卖淫嫖娼问题”的诀窍究竟是什么。

   前此的一切讨论都存在着一个元假设: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先验地认为“卖淫嫖娼”无疑是一种性行为,甚至是夫妻性生活那样的性。也就是说,所有那些不是真小姐的人,都没有首先去理解小姐的真实生活,而是从自己的假设出发,把“卖淫嫖娼”强行标定为一种性行为。因此双方只能在性道德的层面上针锋相对;结果,背后的“情感动力”就不可避免地大发作,双方往往都只会暴跳如雷,无暇思索。

   可是,果真如此?

   本书所依据的问卷调查结果并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笔者及其团队从1998年起到2010年夏天为止,定性研究过中国的23个红灯区,访谈过1132位小姐、239位妈咪或老板以及212位嫖客,因此,虽然并不想代表一切,但是却具有足够的资格来讨论这个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卖淫是男客的性,却不是小姐的性。

   在通常情况下,男客只有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性满足(往往是射精)才会付钱,因此对于男客来说,嫖一次就是一次货真价实的性行为。

   但是小姐呢?在绝大多数小姐的绝大多数卖淫过程中,她们在生理上都不会出现任何性的反应,不会血压增高、心跳加快、面色潮红、阴道分泌;至少绝对不会像她们跟所爱之人的日常的性生活那样。反过来说,如果哪位小姐确曾如此,那么她也不可能长此以往,更不可能多多益善,结果也就不可能持续地从事性工作。

   这就是说,小姐卖的并不是“淫”,更不是“性”,而是身体接触,仅仅是把自己的身体或器官暂时地加以工具化。因此,所谓的“性工作者”其实连“性”也没有,就是纯纯粹粹、地地道道、普普通通的工作者,就像清洁女工一样,仅仅是在从事一种普普通通的体力劳动。

   明白了这个生活常识,还需要讨论小姐该不该“合法化”的问题吗?君不见,女性必须与男人发生身体接触的职业多得很,从女护士直到必须与男人握手的各级女领导,这些职业怎么就不非法呢?

   因此,把小姐非法的法才是非法!

  

   原载于:潘绥铭、黄盈盈,《性之变:21世纪中国人的性生活》,第十章的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第364-365页。

   首发:荷兰广播电台中文网,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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