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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来源及理论意义

潘绥铭  鲍雨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100872)

 

   作者简介:潘绥铭(1950—),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性社会学,社会学研究方法。鲍雨(1989—),女,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生。主要研究方向:身体社会学,定性研究方法。

    

   (作者通讯地址:鲍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品园4栋521;邮政编码:100872;电话:15201149209;E-mail:baoyuwork2013@163.com)

    

   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城市初级生活圈的变迁与重构”(11JJD840011)。

 

 

 

 

 

 

 

 

 

 

 

 

 

 

 

论“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来源及理论意义

 

摘要:本文着力解决的是主体建构在社会科学诸多范式与取向中的合法性问题。主体建构是一种视角、一个解释工具,也是一种方法论取向,而且有其认识论基础。主体建构以现象学关于主体意向性与意义建构的论断为认识论基础,以理解社会学为理论源泉,试图理解关于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的意义。主体建构的目的是对这些不同的意义进行差异性理解、过程性理解与情境性理解,以期解构垄断意义与固化意义,寻求多元意义。

关键词:意义;现象学;主体建构;理解;经验

中图分类号: C91-0 

文献标识码: A

 

The Epistemological Origin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PAN Sui-ming   BAO Yu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to verify the legitimacy of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ive Constructivism in various paradigms of social science. As a kind of distinctive perspective, tool of explanation, and methodological orientation, Subjective Constructivism stems from phenomenology and sociology: its epistemological orientation comes from phenomenological discussions of intentionality and meaning construction, while its theoretical debates should be largely attributed to the tradition of Weber’s Understanding/Interpretative Sociology. The primary function of the perspective of Subjective Constructivism is to de-construct the established and monopolistic meaning of certain social phenomena through the exploration of multiple significa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heterogeneity, process and context.

Keywords: meaning; phenomenology;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understanding; experience

一、“主体建构”的四层含义

 

 “主体建构视角”由潘绥铭和黄盈盈在2007年首次提出[1],旨在从“性”实践的从事者的主体性出发,与以往的两大视角进行对话。其一是“性”科学视角。它将“性”视为人体生理上本能的、自然的存在,主张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对“性”活动进行测量。其二是“性”的社会建构视角。它将“性”看作是社会文化与历史环境对个体的意识和行为施加影响而形成的集体经验。

对此,“主体建构视角”指出,在以往的研究中“性”实践的从事者往往仅被作为被凝视一个客体,一个研究的对象,他们主诉和经验被长久地压抑。而主体建构视角主张将“性”实践的从事者(即我们的被研究者)作为能动性的主体,“把现象作为主体自己建构的结果(而不是天然存在的或者仅仅环境决定的),以主体的感受和体验(而不是研究者的认知)为基础,更加侧重去研究主体自己的建构过程(而不仅仅是建构结果及其作用)的诸方面”[1]P180,把被研究者对“性”的体验与理解放在突出位置。主体建构视角的引入实现了从关注客观性的实在或社会文化建构,到关注被研究者的主观倾向与表述的转变,将赋予意义的主动权交给了那些在以往研究中处于“被表述”状态的被研究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将他们作为“主体”,使他们发声,来言说自己的体验与叙事。

然而随着新近的主体建构研究在理论与方法上的不断深化与拓展,仅仅将主体建构视为一个视角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对于主体建构,我们需要在社会科学的思想体系中予以重新审视,主体建构不仅意味着研究视角的转换,也可以作为一种解释社会现象的理论工具,有一套系统的方法论体系与操作化流程,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有的认识论来源。因此主体建构应该被视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取向,理解主体建构需要把握它的四层含义。

第一,作为视角的主体建构,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第二,作为解释工具的主体建构。在完成了以被研究者为主体的视角转变之后,我们需要对被研究者之所以对研究问题如此认识与理解的原因进行探究,这就涉及到个人经验与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即当个体赋予一定社会现象以意义时,在多大程度上受着社会文化和结构性因素的制约(社会建构)[①],又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主观性和特殊性的经验(主体建构)的影响。在此,主体建构作为了解释被研究者认识来源的一种理论工具。姚兴亮等在“提供性服务歌厅”老板言及“小姐”时自我呈现的研究中所提及的主体建构正是作为解释工具而呈现出来的。他认为社会建构主体建构是老板对“小姐”形象进行意义建构的时所追溯的两种脉络,“老板作为社会化了的个人,在每个方面都有着社会的烙印¾¾社会建构;但也同时有主体的参与,从而形成了其个体独特的存在及视角¾¾主体建构”[2]P97。

同时姚兴亮等认为主体建构中蕴涵着的社会建构,换言之,主体建构是一种社会建构的再建构。胡塞尔将个体最原初的本质直观称为体验,但是作为社会世界中的实践者,前文化的纯粹本质直观性的体验往往并不实际存在,即使是被研究者的主体建构也并不是“完全主体性”的建构

第三,作为方法论的主体建构主体建构并不意味着被研究者是唯一的主体,而是同时强调被研究者和研究者同时作为主体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主体主体之间(主体间性)互构的过程。一方面,研究者有能力进入被访者的日常生活世界,在体验和理解中获得对被研究者观念、行为的解释[②]。[3]另一方面,资料收集的过程(如深度访谈、参与观察等)本身也是被研究者与研究者在一定情境下的互动,两个主体的互动过程会影响到研究所要探寻的意义的最终呈现方式。 总之,作为方法论的主体建构不再将研究的过程视为用客观的方式反映主观的意义,而是承认研究者的理论背景、价值预设、主观经验渗透到研究中,并强调研究成果是主体间互相建构的产物。

第四,作为认识论的主体建构主体建构的认识论是本文将要论述的内容。主体建构作为一种视角、解释工具与方法论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其自身得以成立的认识论前提。社会现象是充满意义的,我们必须通过理解社会现象的意义来认识社会现象本身;然而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对该行为建构的意义,研究者正是要通过理解附着在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意义,来深化与拓展对该现象的认识。

在此,我们将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的主体性及其与被研究者互动而产生主体间性问题搁置不论,仅从被研究者的角度出发,力图认清作为主体的被研究者的内部复杂性,阐明在研究中理解被研究者对特定社会现象所赋予的主观意义的重要性,并据此论述主体建构的认识论的来源与合理性,寻找主体建构在整个社会科学范式体系中的位置。

 

二、“主体建构”的哲学依据

 

   (一)现象学的目的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纯粹逻辑学任务做出说明:“确定并澄清那些赋予所有认识以客观意义和理论统一的概念和规律”[4]P3。所以逻辑学的目的可以被理解为用概念将实在的客体加以抽象和概括,以至于得到关于这个客体的一致性的规律认识。但是胡塞尔认为逻辑学想要完成这一任务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客体都是通过语言被给予的,这种语言表述被置于具体个人的心理体验之中,个体的意向性不同,其赋予客体的意义也不同。因此词语的使用具有多重意义,使得定律的含义发生变化,使人们对定律的理解发生曲解。所以胡塞尔声称 “现象学的对象是纯粹认识的本质结构以及它们所具有的意义组成”[4]P18。并指出现象学的分析正是为了解决逻辑学上实在客体与用于描述之语言的错位。

   (二)意向性与意向对象

1901年,胡塞尔发表《逻辑研究》(第二卷),使得纯粹现象学开始作为一个新兴的哲学领域进入学术视野之中。胡塞尔不否认外在实在的存在,但他认为“实在的”客体不属于现象学认识论所要研究的范畴,因此存而不论。“实在的”客体并不作为对象存在,主体需要通过意向性,将某“实在的”客体本质直观为“表象”,主观地进行认识和把握。

   在此必须把 “意向性”概念作为理解胡塞尔认识论的关键。胡塞尔认为精神活动具有内在的意向特征。人们思考某物、观察某物都是具有对象性的活动,这些指向某物的精神活动(思维、观看等)的特征叫做意向性[5]。从主体的角度来讲,意向指向的对象是一种“意向对象”。实在客体与进入意识的被意向的对象不同,实在的客体为认识提供了有待规定的质料,而至于这些质料如何规定取决于认识主体的主观状况[6]。意向对象并不一定需要一个实在客体与之对应,意向对象也可以是一种观念存在。例如一个我们称之为“杯子”的实在之物放置于此,我们的意识指向它,将它本质直观为一个有形的物体,那么它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作为实在的意向对象;但是如果我们的心灵通过意识活动在传唤一个称之为“杯子”的物体,我们并没有实在地看到一个物体,所以这个物体并非客观实在,而是一个观念之物,在这种情况下它依然是一个意向对象。

(三)意义

“意义”是胡塞尔现象学中另一个基本概念。胡塞尔在论述意义时以“符号”作为切入点。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而这个符号所意指的东西,或者说符号作为表象所标志的内容,可以被称为意义。但是并不是所有符号都有具有一个含义[③ 进入 潘绥铭 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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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术界》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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