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二奶·“专偶苛政”·“包养情妇”
――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书面提问
潘绥铭(20080206)
记者:在当今的中国,依然有许多二奶吗?你们有没有这方面的数据统计,是多少呢?
潘绥铭:
根据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在2006年进行的中国成年总人口的随机抽样调查,在18-61岁的全体中国男性“在婚者”(不是所有男人,而是目前处于婚姻之中的或者已经同居6个月以上的人)中,曾经(不是现在还有)与任何其他女人(包括“小姐”)发生过性交的,占到26.9%。其中,越年轻的“丈夫”,这样的人越多。
至于其中有多少男人有“二奶”,要看你如何定义“二奶”这个概念。在一般中国人的理解中,二奶显然不同于“情人”、“婚外恋”;却比较接近于“小蜜”、“傍大款”。
因此,在我们的统计数字中,在那些确实有过婚外性行为的男人当中(不是全体男人,也不是所有丈夫),认为那个女性是自己的“二奶”或者“小蜜”的人,只不过占到2.3%。
二奶现象确实在增加,但是谁也没有证据说它“越来越普遍”。我愿意相信你们是严肃的报纸,所以请你们只用“增加”这个词汇,不要使用“普遍”这样的说法。
任何试图夸大这个数字的人,请您拿出根据来。
记者:在您看来,为什么"二奶"在最近一些年头又死灰复燃了?
潘绥铭:
我从来也不认为“二奶”是所谓的“死灰复燃”,因为二奶绝对不等于1949年之前的“妾”(小老婆)。其主要区别有三:
第一,1949年之前的小老婆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符合当时的婚姻制度的,而现在的“二奶”至少在广东省已经被规定为违法的了。“包二奶”的男人可以被“劳动教养”三年之久。
第二,以前的小老婆是居住与生活在丈夫的家里,与大老婆(正妻)生活在一起,而现在的“二奶”则基本上都是分开居住,类似于1949年之前的“外室”。
第三,以前的小老婆虽然地位低于大老婆,但是社会有一套规矩来保障小老婆的基本权益,例如小老婆生的孩子虽然是“庶生”,但是却不是“私生子女”,基本上能够享受与“嫡生子女”区别不大的各种权益。
但是目前的“二奶”却没有这样的社会保护,反而会受到种种迫害;例如2005年有的传媒报道:一个法庭本来根据丈夫的遗嘱,判决那个生了孩子的“二奶”可以获得一部分遗产。但是当地的“群众”因此“大闹公堂”(这时候可没有武警来维持秩序),迫使法庭改判。结果那个二奶以及那个孩子都没有得到丈夫的任何遗产,不得不远走他乡。
因此说,二奶不是简单地回归传统,而是当事人们在现今的社会制度之下的一种具有反叛意义的生存策略。
记者:您怎么看待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女孩成为"二奶",为什么?为什么在中国,"包二奶"对于男性来说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潘绥铭:
我认为:二奶的出现其实只有一个原因:
男女不平等的延续与加剧。
在最近25年来,男人获得更高的经济社会地位的机会与可能性,远远多于和大于女性。尤其是,男人可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的方法,更是远远多于女性。通俗地说,现在的中国女性还能怎么样?就算读完了博士,也仍然比男博士更难找到工作。莫非让中国女人都成为居里夫人,才能获得与男人同等的对待?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当二奶”这个方法来改善自己的地位,就必然成为一些女性的最佳选择。虽然她们为此不得不付出身体的、道德的与心理的代价,但是在她们的世界中,“两害取其轻”的道理所具有的力量,远远超过社会灌输给她们的那些神圣的道德。
因此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即使在女领导干部或者富婆群体中,也仍然会有少数人去当“二奶”。这就是因为,即使是这样的“女强人”,与同阶层的男人相比,提高已有地位的机会与方法也仍然要少得多。她们不得不与更高层的男人做交易,而且不得不主要是通过“性”。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自从1949年以来被一夜之间强加在所有中国男女头上的“专偶制”(所谓“一夫一妻制度”),究竟符合不符合直到现在为止的中国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搞清楚:这个“一夫一妻制度”在中国究竟是怎么产生的?
在全世界的历史上,这种东西仅仅存在于基督教统治的那些地区。中国从来没有。这不是什么“进步”与“落后”的问题,仅仅是因为它在中国无法普遍实行。
中国到了清朝中后期,文学中开始出现“才子佳人小说”,开始显露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追求。但是请注意,那是“才子佳人”的要求,至少也是丰衣足食的自耕农的要求(例如“牛郎织女”的传说),与那些生活无着的妇女毫无关系。
到了“五四时期”,当时的西化的知识分子把“性”给高度地政治化了,把传统的婚姻制度丑化为“陈规陋习”与“丑恶现象”,把它归结为近代中国一切民族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反之,他们把“一夫一妻制度”美化为“政治正确”的“精神文明”之一,似乎只有实行这个东西,才能建立新政权,汉民族才能“复兴”与“崛起”。结果,他们一方面高唱“妇女解放”,另一方面却志在剥夺小老婆与小姐的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的权利。
1949年以后,“五四”的理想扩大地实现了,直到现在。本来是建立在“爱情总会专一”这样一个人类现象的基础之上的“一夫一妻制”,被政治需要搞成了一种大一统的绝对的“专偶苛政”。所谓“男女平等”变成了良家妇女、大家闺秀与贤妻良母与她们的“成功丈夫”之间的平等,而“二奶”、“小姐”、“出墙红杏”这样的女人们,不但被当作道德上的罪人,而且被当作政治上的敌人,甚至越来越试图把她们变成《刑法》上的犯人。
说到底,这种“专偶苛政”仅仅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资格有能力获得与维系“一夫一妻婚姻”的女性,却断绝了那些除了自己的身体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来“向上流动”的女性的生路。说白了,这其实就是女性内部的阶级差异,是上层女性对于下层女性的阶级压迫,只不过表现为“贞节”对于“放荡”的镇压。
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清朝中后期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需求,主要是来自人们更加推崇爱情,而不是来自基督教的教义。也就是说,“真爱才需要一夫一妻制”这个命题,恰恰是在中国才能够得以证明,而且比西方更早、更强烈地呈现出来。
可是,在后来直到如今的“专偶苛政”之下,爱情恰恰是最没有地位的,被紧紧地套在婚姻的框框之内。我们都司空见惯的是:未婚者如果不以结婚为目的,那么他们的爱情就会被认为不是恋爱而是“乱爱”。在法律上,结婚登记不需要爱情的存在,离婚诉讼又很难证明它的消失。尤其是婚外恋,全中国的人也没有几个会承认它是爱情。
不仅如此,如果女人出来主张“出轨的爱情”,那么就会激起一些人格外的愤怒。2005年的“木子美”、2006年的李银河,不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因此说,“专偶苛政”不仅是反爱情,而且是反历史,与“中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它更是反女性的,不仅是男女战争,更是女性之内的阶级战争。
我的价值观可能与你们的不同。
首先,我坚决反对任何人把社会的错误偷换为个人的“道德败坏”。在这一点上,“二奶”与“小姐”一样。她们的选择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强制;在个人品德上,她们与我们一样。
这个道理很简单。我扪心自问:我敢不听我的顶头上司的话吗?我不敢。因此我也是受到了社会的强制,而不能说我的品德有问题。因此,如果我主张“消灭二奶”,那就应该先去改造这个社会(包括我自己的顶头上司);绝不能欺软怕硬!
其次,我并不是整体地反对“一夫一妻制”,而是反对1949年以来实行着的“专偶苛政”,要求它“网开一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不应该要求所有的人都做到“专偶”,而是应该理解与宽容那些实在是做不到的人,尤其是那些以此为生的女人。社会可以劝导她们,却不应该惩罚她们,因为她们并没有侵犯社会的利益与秩序,反而拥有获得更好的生活的天赋人权。
有些人认为,“二奶”侵犯了妻子对于丈夫的“专有权”。可是这恰恰是“专偶苛政”的必然恶果:它把婚姻本来所具有的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义务,错误地扩大为“对于配偶的整个人身的占有权”。它错在:如此说来,一方提出离婚,不也是破坏对方的“专有权”吗?
第三,现在中国的一些舆论,往往把“二奶”问题偷换为“两个女人之间的斗争”,却放纵了夹在中间的那个男人的责任。
其实,那个男人错了,确实错了。但不是错在多了一个女人,而是错在没有撕毁那个“专偶苛政”的结婚协议。
这样的男人,其实也是大一统的绝对的“专偶苛政”的必然产物。他们不愿、不敢、无法为“毁约”而付出代价。他们实行的也是“两害取其轻”的生存策略。但是他们比那些“二奶”拥有更多的各种优势,因此从性别关系来看,他们是欺负“二奶”这个“软”,怕“社会”这个“硬”。按照中国传统道德来看,他们既不是男子汉,也不是大丈夫。
我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不是“浪子回头”,而是放弃婚姻!这样,自己自由了,社会也就没有“二奶问题”了。
最后,附带地说说中国最新出现的一个搞笑之事。
执政党开始白纸黑字地禁止自己的成员“包养情妇”。
搞笑之处在于:“包、养、情、妇”这四个字,在这个文件里没有一个被清晰地定义。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哪一个又能被定义得清晰呢?
“包”:
从时间上来看,我天天24小时都控制“她”才算“包”;还是“每个月在一起2个小时,除此之外一概不管”就算“包”?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我不许“她”再跟任何别的男人上床,才算“包”,还是“她”仍然有老公,也算我“包”她?
“养”:
从金钱上来看,我负担对方的一切开销才算,还是只要给了一分钱就算?
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一分钱不给,却提拔她升官,算不算“养”?
“情”:
从程度上来看,我对“她”的感情要有多深才算?难道没感情的就不算?
从双方的关系上来看,如果“她”根本就不爱我,还算是“情”吗?
“妇”:
莫非可以“包养情夫”吗?
“小姐”算不算“妇”?
这个新规定其实仅仅是证明了我在前面说所的话:“性”与“二奶”都被高度地政治化了,被上升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吓人的高度,因此才会违背一切法律常识,制定出如此荒诞而且不可执行的制度。或者,这仅仅是“表态文化”之一种,压根就没打算实行?
可是,我要“弱弱地问一句”(网上语言):大人们,您们考虑过那些“情妇”的生存状况、思想感情、切身利益与天赋人权了吗?她们难道不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