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小农在市场冲击下面临着生产、生活以及交往的多重社会化压力,中国小农的行为选择以及面貌特征对西方经典小农理论的预设提出了重要挑战。形式主义假设小农是精于算计的利润追求者,实体主义假设小农是迫于生存压力的维持生计者,马克思主义假设小农是宗法体系和阶级结构中被剥削的耕作者,黄宗智认为改革前中国小农是以上三种面貌的统一。但上述经典理论讨论的对象都是被生存之忧困扰的、缺乏现代性要素的传统小农的“理想类型”。转型过程中,中国小农主要的问题并非生存之忧,而是发展之困。文章从经验事实出发检视了西方小农理论的困境,在对既有理论范式反思基础上,提出建构一种扎根于中国地方性知识和具体历史情境的“本土性视角”,进而为中国小农的发展变迁提供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
引言
新时期中国小农何去何从,既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现实挑战,亦是中国知识界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理论难题”。长期以来,统摄我们理解小农问题的两大理论范式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虽然这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分歧,但在小农问题上似乎达成一种“共识”,即都强调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化的大生产将取代传统小农。前者认为,资本主义先进的机械大生产取代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是社会进化之必然;后者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取代“一小二私”的小农家庭经营。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开启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基于后一种认识所做出的选择。而1978年之后施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又是对这种逻辑的扬弃。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逻辑不单在经济层面发挥关键作用,而且逐渐渗透到政治、文化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但中国农业的性质并没有随之发生根本性变革,仍然以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为主。首先,从人均土地占有量上讲,多年以来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一直围绕在1亩左右。①其次,从土地制度角度讲,人民公社解体后,土地分配采取“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数量均分土地,回归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形态,且这种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会稳定不变。②最后,从历史文化与生活实践角度讲,在中国历史上,沿河引水、开发灌溉等农业所要求的分工协作的共同劳动形成了以群体为基因的社会,以及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积贮防灾”的积累方式。③基于此,有论者指出,中国农村未来很长时间都将存在严重的人地矛盾,以村社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将在中国长期存在。④
由以上讨论不难看出,经典的小农理论预设至少在两个方面相悖于中国当下的现实:第一,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并没有被社会化大生产取代。而且这种小规模经营并非因劳动力匮乏所致,明清以来中国农业劳动力一直处于过剩或隐性失业状态。⑤中国曾实行的集体主义农业生产模式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类型,其失败也并非偶然。即便是“一系列农业高度现代化的西方国家中,占优势的仍然是家庭经营的小农场而不是工厂式的大农场……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大二公’的农业也未能显示出对农民家庭经营的优越性”。⑥所以有必要重新思考和估量小农的历史角色,同时需要对经典小农理论范式进行再认识。
第二,农民生产、生活的市场化进程与国家政权向基层的渗透并进。无论是被迫卷入还是主动参与,生产、生活、消费的市场化已然构成今日中国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特征。诚如徐勇指出,“当今的小农户已不再是局限于与世隔绝的‘桃花源’里,而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⑦而小农生产、生活受市场化力量的约束则构成其所言的“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标识。与此同时,“国家”并没有伴随市场配置资源的推进而式微,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在加强农村管理的名义下,各种权力大举下乡,造成与民争利的局面,这是1990年代农民负担过重并演化为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⑧
以上所指出的具体实践与理论预期背离的现象,在改革的整体进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呈现。⑨本文试图从问题出发,着力思考在“市场化冲击”与“国家政权扩张”的双重背景下,中国小农的行为选择以及面貌特征与西方经典小农理论的预设到底有何不同?本文试图立足转型中国,以中国社会较之于西方理论的悖论性事实为基点来检视西方经典小农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试图建构契合中国社会情境的理论概念和分析工具。
一、形式主义传统——理性小农的建构
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越南战场失利,遂引起美国学界对农民问题的重新关注,很多研究者将视野集中于东南亚的“农民社会”。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通过对缅甸南部和越南农业社会的历史考察写成了《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生存与反抗》一书。随后不久,针对斯科特的“道义经济”概念,萨缪尔•波普金(Samuel Popkin)在《理性小农:越南农业社会的政治经济》一书中提出了“政治经济”概念,⑩并以“理性小农论”来批判斯科特针对“道义经济”体系中小农行动的分析。就“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之争的思想渊源而言,可以上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一些学者从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传统出发,认为经济行为的准则就是追求“合理化”与最高经济效益。他们把资本主义经济中自由竞争、自由分化规律支配下的“经济人”形象外推至历史上的一切经济行为主体,包括传统农业体系以及宗法结构中的农民,(11)此即形式主义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形式主义小农观强调小农是精于理性算计的行动者。
除波普金之外,形式主义小农观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是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与其他学者从文化形态、政治体制、制度结构等方面理解传统农业不同,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是个经济概念,不能根据其他非经济特征进行分析,而要从经济本身入手分析。他指出,“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可以称为传统农业”。(12)同时他又驳斥了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和存在隐性失业两种观点。借用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对危地马拉的帕那加撤尔和印度的塞纳普尔这两个传统农业社会所做的详细调查资料,他指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的培植,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传统农业应该被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均衡状态……传统农业意味着,对所有生产活动都有长期形成的定规。”(13)
舒尔茨将传统农业中的农民视为“理性小农”,正如他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演说里讲到的:“全世界的农民在权衡成本、收益和风险时,心中都会有一本账。在闭塞的、孤立的、分散的范围以内,他们都是精打细算的‘经济人’。尽管农民因接受的教育、健康和经验不同,观察、理解以及对新信息的反应能力也有所不同,但他们具有关键的一种天赋,即企业家精神。”(14)舒尔茨坚持“传统农业”是个经济概念,且必须要从经济角度来分析。正是由于这种坚定立场使这一学派看到的小农是“便士资本家”,是与企业家别无二致的利润追求者。
索尔•塔克斯(S. Tax)在《一个便士的资本主义》一书中这样描述他研究的贫穷农村社区:“这是一个微型的‘资本主义’社会。这里没有机器,没有工厂,没有合作社和公司。每个人就是自己的企业并辛勤地为自己干活。只有小额货币;存在着靠自己运送物品的贸易;自由企业家,没有人性的市场、竞争——这些都存在于乡村经济中。”(15)塔克斯认为贫苦的小农与精于计算的资本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资本多少的差异。在波普金看来,小农农场最适合用资本主义“公司”来比拟和描述。而作为政治行动者的小农,应将其比作一个在政治市场上的投资者。在波普金的分析中,小农是一个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而做出合理生产抉择的行动者。(16)
基于以上讨论不难看出,形式主义经济学思想统摄下的理性小农论看到的小农是“便士资本家”,是与企业家别无二致的利润追求者,这为实体主义小农论的批判提供了口实。
二、实体主义传统:道义经济与生存理性
对于形式主义理论传统的批判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1910年俄国学者恰亚诺夫提出建立“社会农学”,以区别于从科学技术角度研究农业的传统农学。恰氏于20世纪20年代对革命前俄国农民社会的研究,令人信服地说明了俄国小农经济不能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学说来理解。与形式主义经济人假设不同,恰亚诺夫假设:每一个经济人都是家庭经济单位的组织者,雇佣劳动者和雇主并非天然存在,而国民经济完全由家庭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所构成。当然,恰亚诺夫强调自己的这个假设主要针对的是前资本主义时期。恰亚诺夫的实体主义小农观的思想集中反映在《农民经济组织》一书之中。该书重点关注家庭农场的生产是如何组织的,家庭农场的规模是如何确定的,家庭农场的资本如何积累等问题。20世纪初叶的俄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半数以上的国民收入来自种植业和畜牧业。在这种背景下,农业是最具影响力的国民经济行业。与加工工业、采矿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部门组成的大型企业由国家管控不同,农业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则是由1850万个分散的农民农场自发形成的,其发展受制于各种自发因素,基本不受国家控制。(17)
虽然恰亚诺夫将农民农场视为私营企业组织的类型之一,但他特别强调其性质与一般企业有很大不同。在农民农场中,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参与劳动的农民是集“企业主”和“工人”于一身的,其行为动机不是通过投资以获取总收入与生产费用的差额,而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消费需求。(18)所以就农民农场的收益而言,作为“企业主”角色的农民所获得的利益完全被他作为“雇佣工人”因不得不延长其季节性失业而造成的损失抵消了。恰亚诺夫承认在不同历史阶段农民农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农民农场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都会不同,但只要家庭农场以其基本面貌存在而没有演变为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那么这种组织的基本细胞所构筑的结构就会稳固不变。(19)简言之,恰亚诺夫的基本观点是劳动农场具有强大的抵抗力与历史稳定性。他的这一观点对于理解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中国小农经济的稳固性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基于以上讨论不难看出,家庭经济的运行过程不是按照经济人假设那样遵循利润最大化,而是遵循“家庭效用最大化”逻辑。所谓家庭效用最大化在恰亚诺夫这里是指在家庭劳动辛苦程度和家庭消费需求之间达到的一种均衡。简言之,恰亚诺夫的结论可以概括为一个命题:家庭农场的经济活动量是家庭劳动供给和家庭消费需求的函数。而这一命题成立的事实前提是: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
经济史学家和经济人类学家卡尔•博兰尼(Karl Polanyi)从另一个角度对形式主义小农理论提出了批评。博兰尼在《大转变》(The Great Transformation)一书中指出,在资本主义之前,市场只扮演从属角色。此前的学术研究,往往用得自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去解释市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作用。(20)博兰尼详细解释道,在19世纪之前,经济关系嵌入到社会关系之中,它仅仅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只有当“自我调节性市场”出现之后,经济关系才逐渐从社会关系之中脱嵌出来。(21)在博兰尼看来,用以资本主义社会为经验基础的理论来解释前资本主义社会是强把“功利的理性主义”普世化,基于此他提倡用“实体经济学”取代上述“形式经济学”,
以实体主义的理论来分析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之前的状况。
东南亚的农民社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类型。斯科特通过对缅甸南部和越南农业社会的研究对实体主义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斯科特指出,在大多数前资本主义农业社会里,由于食物短缺的生存压力,产生了一种“生存伦理”,这一伦理原则体现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秩序的许多技术、社会和道德的安排中。以生存为目的农民家庭经济活动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农民家庭不仅是个生产单位,而且是个消费单位。根据家庭规模,不可缩减的生存消费的需要是决定小农行为动机的基本力量。(22)
与生存伦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之下,底层小农“被剥削”的具体情境、主观体验以及与之相关的抗争逻辑有何特殊性?斯科特特别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由此在生存压力之下的抗争就不单是针对食物的问题,同样针对的是剥削关系——它涉及社会公正以及权利义务的问题。无疑,斯科特关于剥削的认识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但他又试图超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他认为包括马克思在内,以往对于剥削的理解太过片面化,都强调的是一种“物质主义”。这些靠演绎推出的理论所确认的剥削水平与受害者的被剥削感之间存在很大偏差,亦即由理论推出的被剥削的“客观境况”与被剥削者的“主观体验”并不一致。斯科特称这种“不一致”为“错觉状态”,这种错觉忽略了真实的可能性,即农民可能有自己评价公正和剥削的固定标准,例如农民的标准可能是“剩下多少”,而不是“被拿走多少”。简言之,小农作为一类特殊的行动者可能有自己的道义经济观,恰是在这个意义上斯科特认为剥削是一个道德难题。(23)
农民对“剥削”的主观情感体验,受精英阶层与底层小农所形成的“保护人一被保护人”共同体关系的影响。斯科特认为人人都有生存的基本权利,即一切人都有权利依靠本村资源生存。而且生存保险的提供还不仅仅局限于村庄内部,它还构建了同外部社会精英关系中的道义经济,但这常常以丧失身份和自由为代价。(24)生存伦理、道义经济既是认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概念,也是理解中国当下底层民众行为动机的重要视点。(25)然而斯科特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只看到了这种理论范式的经济层面。从这一层面看到的小农是被剥削的生产者。然而马克思同样强调了共同体的意义,只不过与斯科特所说的乡村的“道义共同体”不同,马克思所说的是“宗法共同体”。
三、马克思主义小农观:宗法共同体中被剥削的耕作者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封建关系下的小农视为被剥削的耕作者,生活资料之外的剩余,是被地主以地租的形式榨取掉的。当然,这是就“宗法农民”的阶级属性而言的。但马克思主义小农观还不止这一个层面,“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所提到的‘宗法农民’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技术涵义(手工劳动、生产力低下等等)与阶级含义(受封建主剥削,为之交租、服役等等),但最重要的无疑是它的社会学含义”。(26)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以法国小农为例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联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27)
对于农民宗法性的特征,毛泽东也有过精彩阐释。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调查的基础上,指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是受三种权力系统支配的:一是由国、省、县、乡的政权构成的国家系统(政权);二是由宗祠、支祠以及家长的族权构成的家族系统(族权);三是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以及玉皇大帝和各种神怪的神权构成的阴间系统和神鬼系统(神权)。(28)毛泽东此处指出的三种权力系统实质上是强调传统家族权威和乡村宗法系统对农民主体个性的束缚和压迫。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指出:“我们越往前追述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在家庭和偌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各种形式的社会中。”(29)
马克思认为这种宗法共同体中农民依附性的根源是私有制为基础的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家庭生产。新中国成立后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小农观的理论预期,中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集体化运动就是要将“一小二私”的小农家庭经营改造为“一大二公”的集体化经营。所谓“集体化”,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让“小生产绝种”,集体化运动因此也就成了使小生产绝种的运动。(30)然而中国集体化运动并没有像马克思主义小农理论设想的那样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相反却给中国带来了灾难性的创伤。
中国集体化运动宣告失败也警醒我们对于中国小农的理解,机械套用马克思小农理论同样存在很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更需要结合中国经验来认识中国小农,亦即需要一种立足转型中国的本土性视角。
黄宗智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指出,革命前的中国小农具有三种不同的面貌:首先,中国小农在一定程度上是为自家消费而生产,其生产上的抉择取决于家庭需要。其次,中国小农也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小农家庭的农场也具备一些类似资本主义的特点。最后,小农又是阶级社会和政权体系下的成员,其剩余产品用来供给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要。黄宗智认为形式主义、实体主义、马克思主义都只看到了小农的一个方面,不能对中国小农进行有效解释。所以要真正了解中国的小农,必须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需要把小农的三个方面视为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三种不同面貌各自反映了这个统一体的一个侧面。而且,不同阶层的小农,其行为选择往往也会不同。一个经济地位上升的、雇佣长工且生产有相当剩余的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较之于一个经济地位下降的、付出高额地租和领取低报酬的佃、雇农而言,前者更符合形式主义分析模式中的形象,后者则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模式。而一个主要为自家消费进行生产的自耕农,则更接近于实体主义所描绘的小农。(31)
黄宗智这种小农阶层的划分是与农民自家农业的商品化程度相关的。商品化程度高的富裕的家庭农场,会更多考虑利润;而商品化程度低的贫穷的家庭农场,则更多考虑生计。在研究长江三角洲小农问题时,黄宗智根据中国小农的三种面貌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商品化。对应“维持生计者”,他提出了“生存推动的商品化”,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民为了支付生产和维持生活的直接开支到市场上出售细粮而买回粗粮。对应“利润追求者”,他提出“谋利推动的商品化”,主要表现在为谋利而出售满足租税、生产费用和消费需求之后的剩余农产品。对应“受剥削的耕作者”,他提出了“剥削推动的商品化”,表现在农民以现金或实物向通常不在村庄的地主缴租使农产品进入市场。(32)
以上这些经典小农理论范式在解读小农问题上都各有局限。形式主义小农理论假设小农与资本主义企业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理性算计的“追求利润者”。实体主义小农理论强调前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传统性和非现代性特质,假设传统小农是“维持生计者”。马克思主义小农理论假设小农是“宗法系统中被剥削的耕作者”,强调小农在封建生产关系中的被剥削性以及对宗法关系的依附性。黄宗智试图综合以上三种理论范式——假设小农既是“追求利润者”、“维持生计者”,又是“被剥削的耕作者”,是三种面貌的统一。但这几种理论范式也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即都强调的是“传统小农”的形象。
首先,形式主义小农理论的问题在于,用现代社会为经验基础的理论来解释前资本主义社会,其预设是非现代社会的小农与现代社会的企业家有共同的理性思维和价值信念。所以舒尔茨主张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是千方百计地提供小农可以运用的现代生产要素。其次,实体主义小农理论强调不能以研究资本主义学说的理论来理解传统社会的小农,不能将“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强调一种前资本主义的“本土性视角”和“地方性知识”。然而这种强调是对比意义上的,是在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比的基础上,强调传统小农的保守性、非现代性。再次,马克思主义小农理论认为商品化的扩展,市场经济的延伸将大大削弱小规模的家庭生产,即现代化的社会大生产将消灭传统小农。但这与中国乃至整个东南亚农民社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最后,黄宗智试图整合上述三种理论范式,但他也明确指出长江三角洲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照舒尔茨的逻辑而是按照恰亚诺夫的逻辑推动的。简言之,黄宗智更倾向于实体主义小农论。
不难看出,上述这四种理论范式都把“传统小农”作为研究对象:舒尔茨所说的“农业改造”的对象,斯科特所说的“道义共同体”中的农民,马克思所说“宗法共同体”中被剥削的对象,黄宗智所强调的“革命前”中国小农的三种面貌。而且这些理论所言说的传统小农的“传统性”是与“现代性”相对的。即这四种理论研究都是一种被生存之忧困扰的缺乏现代性要素的传统小农的理想类型。而这种理想类型的设定是建立在传统与现代对立基础上的,是在传统、现代二者对立的话语体系下的一种设定。而这种设定很难用于解释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尤其是处于市场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小农。
市场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民无论是家庭人口数量,人均耕种的土地面积都呈现出愈“小”的趋向,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小农所面对的社会仍然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体系。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小农已经被卷入一个高度开放、流动、分化的社会里,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日益社会化,不再局限于村落世界。(33)马克思主义小农理论所理解的“社会化”总是和“大生产”紧密关联的,而今天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小农”与“社会化”的契合这一悖论事实,需要我们对传统的经典小农理论进行彻底反思。
与以往经典小农理论所描述的传统小农的“理性化”、“生存化”和“宗法化”的三种面貌不同的是,今日中国小农的“社会化”构成了中国现代小农的主要面貌特征。而且当前中国小农面临的主要压力不再是传统小农理论所设定的生存危机、宗法束缚和阶级剥削,而是新型的“社会化压力”,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处于转型期的现代小农的生产很难在自足的体系中完成,因为他们不可能脱离开种子、化肥、农药、水电、农机具等外部化的生产条件,而外部化的农业生产条件又是以市场化的形态呈现出来,农民必须以货币现金来交换这些生产条件。其次,生活方式的社会化。今日的中国小农的主要消费已经不是简单的“生存需要”,教育、医疗等外部化的社会化消费构成其消费的主要压力。最后,交往方式的社会化。今日中国小农的交往不再仅仅限定在村落世界的熟人社会中,数以亿计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交往社会化已成一个重要事实。(34)与这一事实相契合的是,中国农业生产正经历了一次深刻的变革:快速推进的城镇化大大降低了农业人口比重,人们的食物消费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正催生着新型农业的产生,黄宗智用“隐性农业革命”来概括中国农业经济结构的转变。(35)
鉴于此,我们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的解读,尤其是对相对完整地保存了中国传统文化因子和地方性知识的中国乡村社会的解读,就更需要一种“本土性视角”。而这种本土性视角是以对中国社会具体的历史条件的把握以及对本土性资源的深挖为前提的。这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对本土性资源的深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历史寻根”,要与当前中国转型社会的结构特征和历史情境相结合,即需要我们对这些本土性资源进行现代性解读。
其二,对传统文化资源的现代性解读,并不是二元对立意义上的“东西对比”。例如,对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两个概念,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多是置于二元对立的话语体系下来理解的。然而“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之间存在的是社会结构原则的差异,是基本价值观的差异,而不仅仅是传统与现代,乡村与城市,或者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之间的不同……在这个方面,现代化国际化的上海与仍然处于小农经济中的边缘的乡村之间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36)
综上所述,中国乡村社会的急剧变迁以及与西方小农理论的诸多悖论之处,启示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经验事实对经典小农理论进行反思。在反思的基础上,要建构一种扎根于中国本土性知识和具体历史情境的“本土性视角”,从而提炼出更具解释力的概念工具和理论范式。这既是中国知识界直面现实挑战解析中国乡村社会的基点,亦是化解小农“理论难题”的方向所在。
特别感谢黄宗智先生的批评和研修班所有同仁的讨论,编辑部的修改意见对本文也有很多帮助,特此谢忱,文责自负。
注释:
①2011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时指出,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仅相当于当时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参见:邹声文、周婷玉:《十余年减少1亿多亩耕地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24/c_121119918.htm,2011。
②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15年不变”。1993年后,第一轮农地承包陆续到期,中央又专门出台文件,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1998年,江泽民视察安徽凤阳小岗村,明确讲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30年后更没有必要变”。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到小岗村考察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些举动是对中国小农经营长期性的制度性承诺。十八大以来,国家在土地流转政策上有所松动,但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联产承包制度结构仍没有根本性改变。
③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载《读书》,1999(12)。
④温铁军指出由于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未来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能单靠国家和市场经济来解决,而传统遗留下来的各种功能性的组织碎片将与中国小农村社经济之间产生某种选择性的亲和关系。参见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⑤黄宗智“过密化”的概念就是根据明清以来中国农业劳动力一直处于过剩或隐性失业状态而提出的。
⑥(11)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第8、306页。
⑦(33)(34)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
⑧李昌平:《九十年代的三农政策基本错误》,载《经济咨询》,2008(1)。
⑨对于理论与经验背离的现象在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有类似的呈现。印度底层研究学派的代表人物帕沙•查特吉将这种悖论视为21世纪农业社会的特征所在。参见:[印]帕沙•查特吉:《二十一世纪的农业文化》,http://sh.sina.com.cn/20070613/103177614.shtml,2006。
⑩(16)Popkin Samuel L.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
(12)(13)[美]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第4、24-29页。
(14)Theodore W. Schultz. Nobel Lecture: The Economics of Being Poor.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88, No.4(Aug., 1980),639-651.
(15)Soul Tax. Penny Capitalism:A Guatemalan Indian Economy. New York: Octagoa Books,1972/1953.转引自[美]西奥多•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第32-33页。
(17)(19)[俄]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第216-265、241页。
(18)恰亚诺夫也讨论了一些经济学者所说的自我雇佣问题。如果将农民农场视为企业性质的农场,那么农场经营者似乎是雇佣自己作为工人。但恰亚诺夫指出,这种观点仅仅在资本主义的市场制度条件下方能成立,因为这完全是由资本主义的认识范畴组成的,这一范畴最核心的两个要素就是雇佣劳动和工资。而在前资本主义的体制形态下,比如封建农奴制、农业手工业国家、甚至最纯粹的自然经济体系下,雇佣劳动和工资也是不存在。参见:[俄]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第9页。
(20)布劳克、萨莫斯:《超越唯经济论的谬误:卡尔•博兰尼的整体性社会科学》,载[匈]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等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9,第9页。
(21)[匈]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等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9,第154-160页。
(22)(23)(24)[美]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生存与反抗》,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第16、202-215、1-8页。
(25)斯科特的“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道义经济”(moral economy)、“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隐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与印度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构成中国学术界底层视角重要知识谱系。参见王庆明:《底层视角及其知识谱系》,载《社会学研究》,2011(1)。
(26)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第15页。
(27)(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104-105页。
(28)《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第31页。
(30)温锐:《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第107页。
(31)[美]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第1-5页。
(32)[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第109-110页。
(35)[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7-137。
(36)阎云翔:《差序格局与中国文化的等级观》,载《社会学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