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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圭武:由一则案例看制度创新

  

  最近,听一位朋友说,他的小孩有病住进中国兰州的一家某某医院。动手术的前一两天,他照以往惯例给主治大夫、麻醉师等有关医务人员每人分送了多则五、六百元,少则一、二百元的红包。当时送红包时,大夫们没多推辞就收下了,送出后,我这位朋友心里也就塌实了许多。可第二天下午,我朋友却发现大夫们一个一个分别来到病房,每人手里拿着一叠信封,上面写着某某某的名字,将信封一个一个送给病人及有关人员。我这位朋友当时打开大夫送给自己的信封一看,里面装的正是自己送给大夫红包。过后,据我这位朋友了解,这家医院的大夫只所以不收红包,主要原因是这家医院针对病人送红包问题制定了一条特殊规定:凡发现某个大夫有收受病人红包现象,经查实,除了退还病人的红包外,该病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也将由这个大夫全额负担;同时,医院负责全额退还病人负担的一切医疗费用。据说,这家医院以前曾针对大夫收受红包问题想过许多办法,制定了许多措施,但都不如这条规定有效。另外,据我的这位朋友说,这家医院的大夫红包是不收了,但不知为什么,小孩出院时医疗费却感觉很昂贵;原本打算在小孩出院时,想请大夫们吃一顿饭,补补心,但一看这情况,他也就没有了这心思。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有关制度创新问题的几点启示:

  1.制度创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至关重要的。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其本身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丰富化和深化,人类社会的制度应不断得到创新。有了好的制度,才能保证社会良好的运行和有效率。对于社会上的一个小单位,制度创新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上述某医院只所以能刹住大夫收受红包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采取了有效的制度创新,从而也保证了单位正常运行的有效率。

  2.“经济人”假设是制度创新普遍而有效的人性前提。上述医院关于禁止大夫收受红包的规定有这样几层含义隐含在里面:第一,大夫是“经济人”,希望收受红包,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二,病人是“经济人”,也希望谋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第三、良心和道德对大夫和病人的约束力甚弱,二者采取行动的着眼点都在于经济效益和个人效用。因为若大夫和病人苦于良心和道德的约束,这时也就不会存在大夫收受红包的现象和病人在看完病后又去告发大夫的现象,相应上述规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第四,当没有医院禁止收受红包的规定或者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完善时,大夫将会在各方面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多收受红包;病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选择送红包,以防止大夫合法地使用伤害自己的权力,从而使自己的收益尽可能的最大化和损失尽可能的最小化。第五,当医院有了上述规定后,大夫虽然偏好收受红包,但不得不考虑到病人也是“经济人”,其告发的积极性是很高的。因为医院市场也是多家竞争的,病人可以有多处选择;再者,病人患病从总体上看一般也不是多次反复的,所以,大夫与病人的“博弈”只能体现为少数有限次或者只能是一次性的“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博弈”的优势方在病人。一旦大夫收受红包,这时大夫的收益只表现为一种小可能的收益,即红包的钱数;但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并且数值也较大,因为要赔偿的是病人的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病人,其收益不仅在于治好了病,而且一分钱也未付,也不影响下次看病,所以,其告发大夫收受红包的收益是很高的。所以,在“经济人”前提下制定的制度,才有可能对“经济人”不合理的行为实施最大限度的合理约束。所以,“经济人”假设既是制度建设的普遍前提,也是制度建设的最有效前提。而从其他人性前提出发构建的制度,都或多或少的为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留下了活动空间。而机会主义活动的结果,只能是对个体有利,而对整体不利,其最终结果是对所有人都不利。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社会整体交易成本的上升,从而减少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最终结果会使每个人的福利水平都有所减少。

  3.惩治违规者的权力应直接来自利益损失者。在制度创新中,应充分重视这一点。上述医院规定只所以有效,就是医院重视了患者的积极性,因为患者是收受红包的利益损失者,对制止收受红包者最有积极性。一般来说,与违规行为产生利益损失最直接相关的,对制止违规的积极性就最高,动力也最足,所以,分配给其的制约权力也应最大。直接与违规利益损失相关的,应具有直接制约违规者的权力;间接与违规利益损失相关的,应具有间接制约违规者的权力。分配给某人制约违规行为权力的大小,应与违规对其利益损害的程度成正比例。一般来说,分配权力的规则应当满足边际制约权力等于边际违规损失,这样,才能体现制约违规效率的最优化。如,同是中国兰州,有另一家医院,对禁止收受红包是这样规定的:凡发现收受红包大夫立即下岗。这条规定看起来比前述规定更严厉,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原因就在于制约违规者的权力并不是直接来自与利益损失密切相关的主体。所以,在制度创新中,应充分调动利益损失者制约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应重点建立健全利益损失者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机制,这样得到的制度,才有可能是最有效率的制度。

  4、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则时,应保持中性原则。医院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医院的领导及大夫本身既是制度创新的主体,又是利益相关者。很可能医院的某些领导和某些大夫就是收受红包的最大收益者;所以,医院在制定规则时就面临着一个利益约束的问题。这时制定规则的主体能不能摆脱自身利益的干扰而从中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就成了保证制定规则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上述中国兰州某医院在制定禁止大夫收受红包的规则时就充分体现了中性原则,这样才保证了制定的这条规则的有效率性。从长期来看,这条规则造成的结果最终对医院和病人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医院不收受红包,提高了医院的知名度,看病者会越来越多,这样,医院的收益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病人由于不送红包,自己也无形中增加了收益和效用。所以,好的制度创新满足帕累托改进原则,对各方参与者都有利。正因为如此,所以规则制定者应当努力克服短见,放眼全局和长期,这样才能既利自又利人,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5、制度创新应不断的进行。上述中国兰州某医院在禁止大夫收受红包方面的制度创新是有效率的。但从我朋友的口中可知,该医院医疗收费偏高,这说明该医院在医疗收费制度方面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尚须改进。不然,其最终结果对医院不利,对病人也不利。一方面,由于医疗费用偏高,病人下次看病,有可能会选择其它的医院,或者病人通过亲朋好友信息的扩散,很可能导致更多的人不来此医院看病,使医院的总收益大减;另一方面病人由于支付了不合理的费用,病人的收益及效用也大大减少。所以不合理的制度一定是无效率的制度,从长远来看,其最终结果的影响是多方的而不仅仅是单方的。所以,有些规则,短期内可能导致某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由于有利的一方掌握着修改规则的权力,没有动力去修改规则,但这种状况一旦长期发展下去,其结果是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明知的选择应是尽可能早的修订规则。这样,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某一方的利益,但有效率的规则和制度最终会使社会各方都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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