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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柱:国史研究视野中的和谐社会构建

  

  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同国史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人类社会自从私有制出现以后,一些有识之士有感于这种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开始憧憬、追求一种合理的、美好的未来社会的理想模式。这几乎成为世界各民族的一种政治文化现象。如中国从先秦的《礼记·礼运篇》、晋陶渊明的《桃花源记》,一直到近代康有为的《大同书》,都反映了这种情形。但是,这种空想色彩的追求不能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指明正确的方向,只有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实现理想社会的正确途径,从而才把人类对未来社会的追求由空想变成了科学。所以,理想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的社会。正因为这样,和谐,是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属性,也是其继续推进的重要目标。在当前对和谐社会的研究中,有的学者把和谐社会泛化,不但认为当代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和谐社会,而且中国古代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也都是和谐社会。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诚然,古代封建社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会汲取历史的教训,采取比较开明的休养生息政策;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会利用和平时期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获得较好、较平稳的发展。在上述情况下,会呈现出良性运作、有序发展、矛盾有所缓和的社会和谐的状态,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社会发展中的外在表征,统统称之为古代的或现代的和谐社会,因为和谐社会是有其特有的质的规定性的。这正如胡锦涛所指出的:“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制度下,这些设想 (指我国古代有关和谐社会的设想———引者注) 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01页) 这是我们在国史研究中对和谐社会的应有认识。

  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保证。社会主义不仅在政治上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宪法中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最高原则,而且建立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也为实现这一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我们所以强调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主体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其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形成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这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其二,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这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表现。所以,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建立,使生产资料不再成为少数人借以剥削和压迫人的工具,从而消除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这一历史现象。

  诚然,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也不是绝对的、静态的,而是相对的、动态的,它是在不断克服矛盾的历史进程中走向和谐和不断提升和谐的水准的。毛泽东正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而大量的、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他认为,领导我们国家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或者说两种不同的方针。一种是“收”的方针,这就是片面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是“团结一致”,不承认矛盾的存在。不许人家说不同的意见,不许人家发表错误的意见;即使是艺术问题和学术问题,也往往要由领导来作结论,不许争论。这样,从表面上看是空前的统一和稳定,实际上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团结的“万马齐喑”的局面。因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否认和掩盖矛盾,一旦矛盾出现,势必采取压制的方法,或是导致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错误;而且,蓄之既久,其发必速,还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严重后果。所以,这是一种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错误方针。

  另一种是毛泽东所主张的“放”的方针。他基于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特点和主要矛盾变化的深刻认识,认定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着矛盾,但同旧社会不同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人民内部矛盾突出出来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在对待矛盾问题上,“放”的方针就是放手让大家讲意见,使人们敢于说话。敢于批评,敢于争论;不怕错误的议论,不怕有毒素的东西,发展各种意见之间的相互争论和相互批评,既容许批评的自由,也容许批评批评者的自由;对于错误的意见,不是压服,而是说服,以理服人。这样做,从表面上看,似乎不那么和谐和统一,但实际上有利于化解和解决矛盾,能够形成一种与“万马齐喑”相反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因此,能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党和国家能否保持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正确领导,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关系到能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建国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只有坚持这种民主治国的正确方针,才能真正构建和推进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历史经验表明,在我国生产力仍不发达的情况下,产生人民内部矛盾的深刻原因在于经济方面,而且大量表现在分配问题上。刘少奇曾说:“分配得公平合理,大家满意,就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如果不按劳取酬,不公平合理,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他研究了一些地方由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激化而出现的闹事事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几乎全部是为了经济性质的切身问题”。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4、305页) 这是符合实际并对我们富有启示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对此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他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他语重心长地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页) 这是富有战略远见的警示。他要求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从经济方面来说,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切实而有效地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制止在分配中的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要充分认识坚持这一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这里还要指出,最近学术界有一种观点,把“和谐”和“矛盾”、“和合”和“斗争”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要用所谓和合哲学来回避“矛盾”,取消“斗争”,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实际上是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这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正确方向。

  

  (作者系北京大学原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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