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到赣南调查,在中央工农红军长征起点地的于都市,查阅了七十年前“于都事件”的一些历史资料。
所谓“于都事件”,是指1934年苏维埃时期查处的共产党县级政权第一个集体腐败案。当时,于都县县委书记刘洪清与城市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刘福元、城市党总支书记余当文、贫农团主任易林合伙与他人开酒店。后因亏损,刘福元等人又合伙贩卖食盐。因获得暴利,已调军区任职的前任县委书记李国盛、原区妇委书记曾发元等人也入股经营。在他们的影响下,于都党政干部经商、贪污挪用之风盛行。其中,作为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职权,强借公款经商,牟取私利;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挪用保险金做私人生意;县互济会主任、县合作社主任等都以组织互济会或合作社名义入股经商。另外,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李其采等人造假账冒领动员费;少共县委书记腾琼、县政府总务长、县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城市区委书记、多个乡主席等贪污公款和群众的捐款或捐物。1934年3月,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部长项英,亲率工作组前往于都县调查。后经法庭公开审理,刘仕祥、李其采、腾琼等五人被判处死刑;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仙璧的县苏维埃主席职务,开除其执委委员职务,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撤销刘洪清的县委书记职务;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于都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的震动。《红色中华》报以大量篇幅报道了此案,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撰写了《“于都事件”的教训》。
虽然我以前就对“于都事件”有所了解,可这次站在于都河边,立在于都红军长征纪念馆前,却又多了许多感慨。
长期以来,在我心目中,红军时代的共产党人是一批富有理想和牺牲精神的仁人志士,他们为了劳苦大众的利益,抛头颅洒热血,不怕牺牲自己的生命。但是,“于都事件”却表明,事实并不完全这样。无论最初的动机如何,也无论曾经为革命事业做出过多么大的贡献,部分人一旦获取了一定的权力后,就有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私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苏区时期的于都,不是太平盛世,而是枪林弹雨,可就是那些曾经为建立苏区而浴血奋战过的红军干部,在建立政权后却集体沦落为投机商人。可见,总有那么一些人,嘴上讲着革命理想,高唱着革命进行曲,骨子里却有另一番升官发财的打算。革命战争年代如此,和平年代就更不要说了。因此,如何防止投机分子混进党内谋取私利,这对于一个掌握了大量社会政治经济资源的执政党来说,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
“于都事件”还表明,一个地方的官场作风甚至社会风气的好坏,与这个地方的主要领导人有密切的关系。于都县在1929年3月7日由毛泽东率领的中国工农红军第4军攻占,4月12日成立于都县工农兵革命委员会和赤卫队,成为中央苏区的全红县之一。然后,短短3年,这个全红县就变成了全腐县。蜕变之快,蜕变之全面,是共产党高层没有想到的。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县的县委书记和苏维埃主席带头腐败。他们不仅合伙做生意,而且还用公款吃喝。这种惟利是图和贪图享受的行动,对整个于都官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形成了全官经商的社会风气,极大地消解了这个县苏区政权的战斗力。而这些人之所以敢公然进行腐败活动,就在于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甚至可以通过各种借口置批评者于死地。这当然与战争年代首长的特权有关,但也说明了如何对掌握权力的党政干部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主要领导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
(原载《南方周末》20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