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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

  

  内容提要: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群体心理原因。事件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借机发泄、逆反、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如何防范和疏导这种群体心理是解决社会泄愤事件的关键,也是当前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社会泄愤 群体行为 群体心理 防范疏导

  

  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群体性事件中一种较为特殊类型,其在参加者、发生机制及行动逻辑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征[①]。然而,中国学术界对社会泄愤事件尚缺乏深入的研究。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这类事件发生很突然,持续时间较短暂,加上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对信息的封锁,使研究者很难获得可靠而全面的信息。其二,这类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群体心理因素,中国学者却很少把群体心理的研究成果具体运用到对群体事件的观察和分析之中。事实上,如果不研究特定社会情境下的群体心理,是很难真正理解社会泄愤事件及其发生机制的。本文试图通过对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中群体心理的研究,来解释此类事件为何会发生,又如何会这样发生,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防范和处置此类事件提供技术性的方案。

  

  一、 社会泄愤事件与群体行为

  

  2008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烧,致使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被损坏[②]。事件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在武警的处置下瓮安县城秩序恢复正常,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公安部门负责人因此被查处[③]。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该事件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事件起因偶然,升级剧烈,失控迅速。瓮安事件的直接起因是一个女学生非正常死亡,从政府管治角度来看,这是不可测的偶然事件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和他们的支持者采取了上访申诉行动,但他们似乎根本就不指望上访申诉有效,也根本不相信有关部门提供的回应和解释。在民众已经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和政府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而是墨守成规,逐级出面解释,渐次增强控制。结果适得其反,越解释,民众越不相信政府的说词;越压制,群众的对抗情绪越强烈。由于政府没有采取恰当有效的应对,矛盾和冲突急剧升级,局面迅速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

  第二,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更主要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参加事件的每个人并非都有同样的期望,更不具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其情境相对模糊不清,情境本身也无结构性特征,虽然在事件过程中,有可能有某些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势力参与其中,但总体来说,还属于群众的自发性行为,“是一群人受到某种刺激后,自发哄起的行为。它既无组织,又无领导,而且活动也无计划,无法预料其发展的趋势。只是一群情绪激动的人聚集在一起,竞相做出的某种行为”[④]。事实上,就当时瓮安的情况来看,也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具备策划组织如此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资源。在这次事件中涉世未深但压力巨大的青年学生达110名,他们直接参与了当天针对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的打砸抢烧行动,更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第三,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有关女学生死因和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激励民众寻求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正义,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这次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有四个明显特点。首先,信息来源纷乱众多,没有民众公认的“权威发布” 。其次,信息内容在传播过程中的扭曲多样而剧烈,但总趋势是越来越把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再次,信息传播面极广,内容细致入微。信息的发送方与接受方各自的人际网络交叉迭加,进入信息传播网络的人数以倍数激增,信息传播的速度爆炸性提高,范围相应扩大。最后,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使信息传播具有高保真和高信息量的特点。这一事件的不实信息通过网络和短信两种传递方式传播达成与外部世界产生共鸣。网络传播的特点是重复强化,一条谣言发布到网络上,同时会被不同数量的人浏览和转载。当网民在不同的网站看到同一条信息时,这条谣言的可信度就会大大增强,直至对其深信不疑。短信传播的特点是具有个体性,发送短信者可能是接收短信者的朋友或其他熟人,因而,这条短信不会被视为谣言制造者发送的信息,而被视为“熟人”发送的信息。对熟人的基本信任使得谣言的快速大面积传播成为现实。虽然短信的发送是点对点式的,但对短信发送者起码的信任使这条短信很快从一个人的手机发送到另一个人的手机。这样,短信就由点对点的传播方式迅速编织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社会关系网络,从而掩盖住社会的现实真相,使人们深信不疑。

  第四,事件中行为狂热和反常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整个事件“过程难以控制,而行为结果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⑤]。瓮安事件的后果甚至不是严重二字可以概括。损失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瓮安县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二是产生严重的国内政治影响,可能加重已有的社会不满情绪,诱发类似事件。三是造成巨大的负面国际影响,在目前这个敏感政治时刻,产生多方面难以消除的有害效应。

  贵州瓮安事件与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⑥]、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⑦]、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⑧]、2007年的四川大竹事件[⑨],在起因、过程、后果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结构相似性。我把这些事件统称为“社会泄愤事件”。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社会泄愤事件是一种群体行为。这种群体行动,与学术界所使用的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或集合行为并无根本性的区别[⑩],主要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群体情境中,由成员之间的相互暗示、激发和促进而发生的社会行为”[11]。但它与“集体行为”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主要表现为,集体行为有比较高的内聚性,集体成员愿意参与集体的活动,不做有损这个集体的行为,也就是集体行为具有高度组织性[12]。

  

  二、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的主要表现

  

  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群体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会形成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对此,法国人勒庞早在1895年就有过深入的分析。他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13]通过对近年来所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特别是瓮安事件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社会泄愤事件在群体心理上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借机发泄心理。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并不仅是针对起因事件本身,该事件至多起了一种催化或引爆的工具性作用,根本原因是人们对特定社会结构或状态不满,并且认为表达意见和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被堵死,从而转向用行动发泄不满。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埃里克·霍里就认为:“困苦并不会自动产生不满,不满的程度也不必然与困苦的程度成正比。不满情绪最高涨的时候,很可能是困苦程度勉强可忍受的时候;是生活条件已经改善,以致一种理想状态看似伸手可及的时候”[14]。当前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和差距加深,社会充斥着广泛的不满情绪,很多人没有在经济发展中收益,反而感觉生活压力加大,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某些地方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甚至失控,一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司法不公平、不公正,信访长期无结果,使人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道德体系崩溃,人心迷茫。这些深层次矛盾长期累积,得不到有效的排解与疏导,碰到合适的导火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也就绝非偶然了。

  其二,逆反心理。当起因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或“定性”时,因其长期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已经很难在民众中树立威望和公信力。因而,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不仅不可能相信,反而将其视为政府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借口。“辟谣”或 “定性”不仅无法起到安抚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在瓮安事件中,中青年人居多,甚至十多岁到二十多岁的中学生、大学生也参与其中。这是一群最容易产生藐视现有秩序心理的人。在“官”、“民”二分的现实状态下,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因处于不同的地位、各有其利益,看待问题和思考的方式已经各具特点。在起因事件发生并造成一定影响后,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解释与人们所期望的解释形成极大的偏差。这种解释或“托辞”在无法获得人们信任的情况下,成为人们发泄不满的借口,并挑战对公共权威的认同。或者说,在当时愤懑郁积的特定情境下,政府以一种方式对待事件,民众偏偏以与其相对的另一种方式应对。两种不同的思考和看待问题的方式使冲突成为现实。

  其三,表现欲和英雄情结。个人进入群体后,总有一种表现欲。这与人在现代社会里孤独感增强有关。“现代环境趋向于使社会原子化,它剥夺了社会成员的集体感和归属感,而没有这些,个人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成就。许多人把不安和焦虑看成是现代的人格特征,这可以直接追溯至伴随现代化过程的深刻的社会解体”。而且,“随着数百万人从乡村移到城市,传统社会的规范遵从与赏罚效果削弱了,个体与他人直接的紧密联系松驰了”[15],但人内心对群体的渴望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有时反而更加强烈,只是其表现出来的方式和条件有所变化。也就是说,现代化造成个体间的距离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人性的异化,并没有改变人类渴望群体生存这一本能性的需求,但会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16]这种英雄情结会促使他去做那些让群体称道的事情,无论这些事情是不是违法的。

  其四,盲目从众。许多参与事件的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发展的严重性,更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事件的目的和动机,而只是“看着别人跑过去,我也跟着跑过去了”。 “当个体意识到自己与群体的行为、规范、价值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从众情境”[17]。事实上,这种从众心理的产生有一个群体压力的存在。“当群体成员或行为超出群体规范的范围,成员就会产生一种背离群体的感受,心理就有一种无形的紧张感。如果成员要想继续保持与群体的联系,这种心理紧张感就会迫使成员改变自己原来的意识和行为,使之符合群体规范的要求。可见,群体压力是当群体成员的的思想或行为与群体规范发生冲突时,成员为了保持与群体的关系,必须遵守群体规范时所感受到的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个体从众是个体在群体无形的心理压力下,放弃自己与群体规范相抵触的意识倾向,服从群体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自己愿望相反的行为的现象”[18]。瓮安事件中,许多中学生参与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群体压力使然。然而,这种从众心理可能会使一个极小的事件在很短时间内聚集起几千人上万人来,从而聚集起巨大的社会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时疏导或缓慢释放,就可能演变为严重的社会冲突。

  其五,法不责众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参与事件的人认为,只要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它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追究。“对于这种现象,人们通常解释为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会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个人的责任心。在人们单独时,能从伦理的角度,象往常做的那样考虑自己的行动。与此相反,群体成员们共同分担责任,他们不象单独时那样有强烈的责任感了,有时这被称作责任的扩散或无个性化,因为人们作出反应或接受反应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人而是作为群体的一部分”。而“群体成员越无个性特征,

  作为个人的差异性越小,自我特征的感觉也就越小,他们的行为方式就越无负责性”[19]。 瓮安事件中,许多参与者在事后,对其事件中行为的解释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们一再强调,事情是大家做的,要负责任也应大家负,只处理他们是不公平的。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现象是这种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最为主要的根源。

  

  三、群体心理的发生机制和疏导

  

  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生的,它的发生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情绪感染;二是行为模仿。所谓情绪感染是事件的场景使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激动起来,从而完成从个体向群体的转变。而行为模仿则是指集群行为中行动者互相仿效,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因为人们在突然事件前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只好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样集群行为就产生了”[20]。可见,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与上述分析的心理特征是一致的。它从发生学的角度解释了群体心理的形成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突出的特点是相互影响,并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普遍“合理性”的社会情景。因此,如何根据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况进行龙活虎要防范和处置此类事件,加强心理引、

  心理疏导,对防范群体心理的形成及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心理疏导,就是在客观角度找到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要,通过适当的引导,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施加影响。这个过程中,主要通过语言和非语言的交流,收集收集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后的心理干预,就是要针对事件中及事件后,信息并给予反馈,找到群体在泄愤事件中的心理需求,并对症下药。心理疏导可以针对群体,如公开讲话、座谈等,做到与整个群体或其代表们的直接沟通;也可针对个人,如起因事件的当事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通过个人的转化带动群体的分化。根据目前社会泄愤事件的具体情况,我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强。

  首先,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主要是针对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以瓮安事件为例,当女学生被发现溺水身亡后,家人遇到这种突发事件,第一反应往往是不能够接受现实,内心的紧张不断积聚,情绪上陷入非正常状态,或者叫心理危机状态。他们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如果找到地方政府,官员们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疑问外,发现当他们存在情绪失控情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的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心理干预是一种科学,它通过寻找规律,统计相关数据,总结以往的经验等寻找出有效的方法,来影响起因事件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改善或改变不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从而为良性沟通创造条件,以避免事态不必要的升级扩大。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的心理干预,是一种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政府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一定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应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当然,对于事件及时公正透明的处理是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的关键,需要建立公权力当事人的回避制度,使得案件能够得到群众及时满意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其次,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传统的信息封闭和压制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亦不能奏效,反而起到反作用。社会泄愤事件发展中的谣言传播带有重复强化特征和个体特征。谣言作为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对群体行为产生很大的心理作用。一般来说,“谣言的传播是以宣泄和表示焦虑与仇恨为基础的。这种宣泄、焦虑与仇恨的心态,以及个人人格差异,最终影响着信息的传播,自然也就会影响着再次地被认知。因此,每一个信息的传出,都是在不同的心理作用下传出的。同样也会引发出社会公众不同的心理反应。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了解的心理需求,对社会事件的情绪刺激,以及彼此之间对此事的心理感染为谣言提供了较好的传播条件和传播环境,使谣言得以传播,发挥效力” [21]。中国最近几年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都与大量谣言流传有关。甚至在官方信息出现之前,谣言已经预先占据了人们的思维,并不断剥夺着其他主体的解释空间。在发达的信息时代,谣言可以快速传播进其他人的耳朵里。因此,政府应该针对群体心理,选择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方法。这不是说要对群众隐瞒事情真相,也不是要选择性地发布对自发布己有利的消息,而是在网络和手机短信方便群众间传递信息,以致更容易地形成群体的情况下,采用就是勒庞所说的断言和重复,可以和流言争取受众,让被流言鼓动的群众及时听到另一种声音,从而让更多人不能及时做出简单的判断,在犹豫不决中观望,从而不轻易地让群体形成,或者促进群体的瓦解。

  再次,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群体聚集,不仅有利于各种流言传播,而且最容易产生“情绪感染”。 群体有时是盲从的,情绪可以在人群中间传染。在少数人受流言影响后,通过网络、手机等形式,可以人传人,很快形成心理群体。但这些群体如果要形成社会行动,特别是最终产生社会泄愤事件,则需要一定的场域。从最近几年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来看,所有的事件,案发现象最容易成为群聚场所。瓮安事件中女学生死亡变成一个似乎铁板钉钉的冤案后,出于上述各种心理,群众不断到现场聚集,“这里就象一个大广场,各种社会消息在这里产生和传播,对政府和司法不公的情绪在这里发酵”[22],并最终让个人意识逐步丧失于群体意识之中,行为不断转向暴力。“警察可以驱散群众,但是效果只能是暂时的,就像用手驱赶蚊群一样”[23]。要想有效地控制躁动中的群体,不能单靠从外部施压,这会导致群体的进一步团结,也不能依靠以暴制暴,这会导致恶性循环让冲突升级。比较好的办法,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要采取果断的措施让非中坚分子离开群体,并打消其它人加入群体的念头。

  又次,要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社会泄愤事件平息后,同其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样,最好还要继续对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人们对自身的生存环境很容易产生怀疑,不知所措而导致心理恐慌,出现一些非常态的舆论、流言、行为等”,而通过主动的心理干预,“调动各种可资利用的内外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限制乃至消除人员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失衡状态,从而使事件造成的损害最小化”[24]。这就要求政府的职能部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心理紧张。千万不要在采用暴力平息事件后,扩大打击面,甚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在合理合法处置参与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尽量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开展一些心理安抚,使参加事件者度过这次心理危机,不留下心理创伤,不会在同类事件中再次发作。

  最后,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群体行为不仅符合人的群体性,而且使个人又消失在群体之中。从这个方面来说,政府应该尊重人结群的本性,逐步减少对结社的控制,允许人们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籍贯、行业、兴趣、处境等结成各式团体,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使人们能够在正当的社会活动中找到集体感和归属感。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成熟社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要建立一个社会安全阀机制,让社会情绪得到宣泄,否则就会形成“蝴蝶效应”。有许多情景下,堵塞社会情绪,会对社会群体产生“黑洞心理”,也就是看不到前景和希望,使人绝望。如果能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会将黑洞改为遂道,尽管道路还十分漫长,但由于前面的光亮,给人以希望。而且,通过正式建立的利益表达团体,相对因事件而聚集的群体而言,要理性和有责任感,也能较好约束社会成员的失当和过激行为。

  

  (原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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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 年第1 期;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反思”,载《南风窗》2008年第15期。

  [②] 孙海涛:“贵州省公安厅通报瓮安‘6•28’事件”, 载《人民日报》2008年07月02日。

  [③] 新华网:“贵州瓮安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新华社贵阳2008年7月4日电。

  [④] 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⑤] 吴帆:《集体理性下的个体社会行为模式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⑥] 范伟国《重庆万州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打人引发群体事件》,载于2004年10月20日《北京青年报》。

  [⑦] 王吉陆《安徽池州群体性事件调查:普通车祸变打砸抢烧》,载于2005年7月1日《南方都市报》。

  [⑧] 潘盛凡、陈海峰《瑞安女教师坠楼后续:抑郁症引自杀》,载于2006年9月10日《温州都市报》。

  [⑨] 任硌 、陈凯《四川大竹事件反思:地方忙于换届错过处置良机》,载于《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3月1日。

  [⑩] 考虑到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过于学理化,用群体行为与中国习惯称谓较为一致。

  [11] 吴帆:《集体理性下的个体社会行为模式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12] 吴江霖等:《社会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13]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4] 埃里克·霍里:《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梁永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5] 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景跃进、张静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16]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17] Dennis Coon:《心理学导论——思想与行为的认识之路》,郑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752页。

  [18] 李宁:《群体心理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19] J.L.弗里德曼、D.O.西尔斯、J.M. 卡尔史密斯:《社会心理学》,高地、高佳等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84—585页。

  [20]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22页。

  [21] 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8页。

  [22] 人民日报内参部记者王赐江2008年9月19日在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当前的经济形势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分析会上的发言。

  [23] 埃利亚斯·卡内提:《群众与权力》,冯文光、刘敏、张毅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24] 编写组:《公共危机管理》,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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