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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大学“信访专业”应研究啥

  

  沈阳大学今年增设“信访专业”是非之议比较多了。我比较关心的是作为大学里的“信访专业”应研究和学习什么。

  在我看来,“信访专业”首先要研究和学习的是宪法学。因为公民的“信访权”直接根源于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以此可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这些权利,是违宪行为;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制裁违宪行为则是法治国家必须实行的宪法原则。也就是说,在现阶段,信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论信访能不能解决民众的具体诉求,切实保障公民信访权,是在维护宪政原则。

  “信访专业”还要研究和学习信访制度史和“信访条例”,特别是要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存在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从中央政府设立信访制度的政治目标及其历史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国家政权之初,国家的最高决策者所倡导的信访制度不仅具有诸如深化政权合法化、化解剧烈社会矛盾、贯彻政策和实现社会动员等功能,而且还可以实现对官员非常规控制。而2005年对《信访条例》的修改虽在保障信访人权利等方面有所进步,但只是应急之作,没有体现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其主旨还是在于“束民”而不“约官”,虽然把保障信访人的权利作为重要的原则确定了下来,但同时又为各级政府打击迫害信访人预设了各种理由和借口。现在信访改革的各种办法,只不过沿着历史上的路径在前行。

  “信访专业”还应研究和学习政治学。要理解信访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有深刻了解是不可能。当前中国的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都与压力体制有关。中央通过责任追究制自上而下施压,导致的是压力的转移,不是压力的消解,而且压力最终还是转移到中央。中央对地方施加压力,本意或许是促使包括县政府在内的地方政府切实为上访民众解决问题、主持正义,从而舒解民怨,增进社会和谐,或者至少减少社会的不和谐。但是,面对中央的压力,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是去解决问题,而是对上访群众采取的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在某种意义上,信访就是参与各方运用国家权力和实现利益的博弈,是参与各方追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平台。我们只有具体分析信访活动参与各方的利益目标和行动逻辑才能理解中国的信访制度的政治含义,如果没有这样的分析,也就不能最终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政治方案。

  当然,“信访专业”要研究和学习的课程还有很多。要列举的专业课程还有很多。比如就应研究和学习社会学,特别是要掌握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但无论如何,不要教授如何截访和销号等歪门邪道就行。

  (原刊《南方周末》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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