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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乡村选举: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岳村与南村的比较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乡村民主选举,作为国家权威下的规则输入,影响其运行和绩效的关键性因素,是具有特定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的利益格局。在因乡村选举而进行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不同结构位置的国家利益、社区利益、个人利益及家庭利益,都是通过“习惯”来表达的。“习惯”将行动者对财富、权威、秩序和面子等现实需求,模式化为村民选择行为的预期和过程,进而影响甚至决定乡村选举的结果。由于“习惯” 的固守和演进与国家制度化方式及乡村社区模糊化进程处于互动的链条之中,乡村选举对“习惯”的改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民主选举;制度环境;利益结构;习惯;习惯演进

  

  有研究者认为,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作为权力资源的分配方式和大众参与行为,要受到诸如利益格局和体制架构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这一建立在现实观察基础上的结论,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为我们解释和描述乡村选举提供了基本框架。但是,众多乡村政治研究者对利益格局的内在结构和表达方式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也就是说,学界尚没有深入探讨,当民主选举这种制度性规则输入到中国乡村社会时,基层党政、农村社区、村民和家庭这些利益主体所进行的博弈,是通过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来影响和制约乡村选举的过程和结果的。这种理论上的不足,已经影响到了人们对村民自治绩效的评价。

  为此,我们考察和比较了两个处于同样制度环境、但具有不同经济背景的村庄所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试图用“习惯”这一模式化的概念作为解释性工具,从利益结构和习惯演进的双维视角,为构建乡村选举的解释模型提供个案事实。

  

  一、比较对象:岳村与南村

  

  我们研究的村庄是湖南省衡山县B镇的岳村和南村。

  B镇的岳村,离镇政府1.5公里左右,当年毛泽东曾到此考察过农民运动。该村有7个村民小组,678人,196户,其中农业人口648人,农业户178户,非农业户17户,常年在外打工的53人,另有手工业者10人,占全村劳动力的19.8%。全村主要由李、杨和周姓三大姓氏组成。周姓,同宗的有21户,82人;李姓分为两宗,其中一宗有82户,307人;杨姓,属同宗的有14户,48人。全村共有党员30人,其中有4位是离退休回乡定居的国家工作人员,按姓划分,杨姓为4人,周姓3人,刘姓1人,李姓为22人。村民居住地较为集中,基本上沿一小山坡一字形排开,家家相联,小组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全村有耕地面积524亩,其中水田508亩,旱地16亩,农业人口人平耕地0.81亩,主要依靠1976年修建的水渠从距村12公里的新桥水库引水进行农业生产,是较为典型的水利社会。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大队所有的公共财产基本上都分到各村民小组,村委会除一个约10亩的林场每年有1000多元收入外,基本上没有集体收入。为了支付1997年改建水渠的涵洞时欠下的近6万元贷款,村里规定每年每人上交村提留10元。到1999年底,岳村共亏损18050.4元。长期以来,村里的主要权力基本上由三大姓分享,村三主干(支书、主任和秘书)由李、周、杨三姓人员分别担任,其中,自1961年5月中共岳村大队支部成立以来的11书记,除1980年至于984年由周姓党员担任外,其它各任均由李姓人员担任。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认为,该村由于宗族势力强,班子不团结,没有召号力,工作开展得不好。

  B镇的南村,离镇政府2公里左右,但与岳村方向相反。该村有10个村民小组,1079人,318户,其中农业人口1042人,农业户315户,非农业户为3户。全村姓氏较复杂,没有明显的大姓,且居住地较为分散,每个村民小组均为一自然村落,有较明显的界线。全村耕地面积为824亩,其中水田706亩,旱地118亩,农业人口人平耕地0.79亩。全村约155人常年在外打工,占劳动力的21%,有11户已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全村有集体林地4800亩(以彬木林为主),1992年—1999年伐木收入达100多万元。按照80%用于基本建设,20%用于分红的原则,村里投入20万建成了村小学,投入10多万元用于架电网,并修建了约4公里的村级公路。村委会从来没有向村民收取村提留,村民参加修公路等集体劳动时按15-20元/人天支付了工资。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认为,该村由于有一定的集体经济,班子团结,有召号力,能很好地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B镇为了有效地管理村级财务和控制村干部,规定村集体收入先交到镇财政所,村务开支由镇财政所审核,村干部的工资和补助由镇政府按各村完成任务情况统一发放。有关标准是,村支书每月工资95元,村主任90元,秘书85元,如果能完成镇政府的各项工作,每人每月发奖金30元,另外完成了上交提留按3%发给奖金。岳村近3年,上交提留任务都完成得不好,1999年只完成任务的65%,所以不仅没有奖金,就是村干部的工资和补贴也让镇政府作为上交任务款扣了下来。为了领取基本工资,岳村干部就将收到的上交提留先作为工资发了,奖金部分都不敢领取,并从村提留中,按党员每人每年20元,组长每人每年180元,其它村干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发放了补贴。镇政府对这种行为虽然提出过批评,但并没有认真追究。南村三主干除按规定在镇里面领取工资补助外,还可以在村里享受一定的补贴,其标准是,村支书每月150元,村主任145元,秘书140元,其他村干部、党员、各组组长均享有每月10—100元不等的补助。

  

  二、过程考察:规则和现实

  

  1999年1月,岳村和南村分别进行了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我们从制度环境、选举组织、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行为、对选举结果的评价等6个方面对这两个村的选举过程进行比较性考察。

  1、制度环境。

  由于这次换届选举,是在正式颁布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进行的首次选举,湖南省又是国家民政部与美国卡特中心村委会选举计算机信息系统合作项目的试点省,因此,湖南省党政为搞好这次选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省有关部门制订颁布了《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衡山县作为湖南省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试点县,对这次换届选举尤为重视。为对应上级的举措,衡山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联合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衡山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制订并由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山县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这一《实施方案》十分详细,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方法和步骤、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B镇成立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主席、分管财贸的副镇长任副组长,民政、组织、纪检、妇联、经管站、财政所、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镇主要负责人采取包干的办法,分派到全镇的25个村。其中,南村由镇长负责指导,岳村由镇政府秘书和镇林业站站长具体联系和指导。

  也就是说,同属B镇岳村和南村,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在相同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其直接依据是衡山县制定的《实施方案》。

  2、选举组织。

  《实施方案》规定,各村要成立3—5人的选举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全权负责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推选村选举委员会。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成员5—10人。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登记选民并公布名单;寄发函投选票;公布选举日期;组织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并介绍正式侯选人情况;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岳村在1月10日召开了全体党员会议,改选了支部委员会,镇党委指派了3位支委中的一位李姓委员为支部书记。新支部成立后,以3个支委和老干组长(原县某机关科局级干部,退休后回乡定居)组成了选举领导小组,村支书任组长。但岳村没有按县规定,组织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承担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对此的解释是,岳村比较小,人员相对集中,选举领导小组和各组组长和全体党员、老干通过会议的方式处理选举事项就行了,设立选举委员会也是这些人做事,没有什么必要搞那么复杂。

  南村在村委会选举前也进行了村党支部的改选。新支部成立后,即成立了由村党支部委员、原村委会干部等5人组成选举领导小组,村支书任组长。选举领导小组在1月15日召开了由村党支部、全体小组长、全体党员、退伍军人、各组推选的群众代表、离任的村干部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包括选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内的9人选举委员会。

  3、选民登记。

  《实施方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都应该在居住地区的村委会进行选民登记。具有选民资格,已购买城区或开发区户口,但仍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应予登记;对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录用的非本村人员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 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材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选民名单确定后,对不能参加选举选举的外出村民,应及时寄发函投选票。

  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岳村选举领导小组召开了村党员、小组长和村老干会议,并要求各组组长进行选民登记。经过各村民小组的登记后,在村中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地方张榜公布了具有选举权的423人的名单。有村民看了名单后,对退休后定居在岳村的老干是否享有选举权提出了异议,村选举领导小组解释说,这些人的党组织关系已经迁回本村,所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那些在外打工者,选举领导小组认为可以由其家人代投,没有必要发函投票。

  南村除换届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的宣传动员工作外,许多想当村委会干部的人,主动到各个村民小组和农户家去宣讲《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谈自己对村政村务的看法,希望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村民能参加选举,所以村民对选举十分关注。当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后,有选民对在村外做生意并定居的11户23人的选举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些人根本不关心村里的事情,也不可能回家投票,如果给他们选票,这些票肯定会被有些人利用。村选举委员会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并向村民们保证,如果没有书面授权,这些票就被视为弃权。南村当时还有90多人在外打工没有回乡。村选举委员会决定不发函投票,其理由是没有办法知道这些人的具体地址,而且他们家里人可以代投。

  4、侯选人确定。

  《实施方案》规定,村委会一般由主任、 副主任、委员3-7人单数组成,但各村是否设副主任以及委员的具体人数由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村委会职数确定后,提名村委会成员最初候选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村选民分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提名方式有3种:选民个人提名、村民小组提名、选民自荐。其中选民个人提名和村民小组提名方式在同一个村不能同时采用。选民个人提名即由每个选民按照规定的村委员成员职数直接提名最初候选人。村民小组提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全组选民个人提名村委会成员最初候选人,各项职务分别以得票最多者作为本组提名的最初候选人。选民自荐须由本人填写“候选人自荐表”,说明自荐理由及施政设想。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全部最初候选人名单,对自荐候选人应予以注明。获得提名票数较多的最初候选人参加预选。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最初候选人进行预选。正式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加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通过各种途径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正式候选人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公布其任期目标及施政设想。

  岳村选举领导小组成立后,召集村全体党员、7位村民小组组长和在村定居的3名老干部开会讨论了村委会设置。会议决定,岳村村委会共设5位委员,其中1人为村主任(主管全村的行政工作),1位是村秘书(兼管村财务工作)、1位村妇联主任(主管村里的妇女工作),

  2位村委会委员(1位兼任村民兵营长、1位兼任村团支部书记)。会议还决定,村委会主任和妇联主任实行等额选举,村秘书和村委委员实行4选3的差额选举。村支书和镇干部在解释为什对村主任不搞差额选举时说,这主要是汲取98年岳村选镇人大代表的经验教训。那一次由于侯选人有两位,而投票的人又不多,所以最后导致没有一人当选,使岳村成为B镇唯一一个没有镇人大代表的村。如果对村主任搞差额选举就有可能因票分散都不过半使选举失败。经过会议商协,确定了一杨姓村民为村主任正式人选。再从党员、村民小组长提出的7位候选人中进行投票,除一位女村民作为妇联主任正式候选人不计票数外,其他的按得票多少确定了另外4名正式候选人。

  南村选举委员会召开了由支部全体成员、小组长、全体党员、退伍军人、各组推选的群众代表、老村干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设置和候选人。会议决定,南村村委会共设5位委员,其中1人为村主任(主管全村的行政工作),1位是村秘书(兼管村财务工作)、1位村妇联主任(主管村里的妇女工作),1位村委会委员(1位兼任村民兵营长、1位兼任村团支部书记)。并决定按县里的有关规定除妇联主任外,其它职位均全部实行差额选举。对各村民小组提名的11位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了2名村主任正式候选人,4位村秘书和村委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可见,在确定正式候选人问题上,岳村采取了协商的办法,由村民小组长和村党员混合提名,再投票决定。南村则通过村民小组提名的方法确定最初的候选人。岳村在村主任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明显地违反了《实施方案》的规定,但村民们对此并没有异议。

  5、投票选举

  《实施方案》规定,选举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不能先选举委员,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村委会成员至少要有1名妇女。正式选举时各村必须设立中心投票站并召开选举大会。一个村可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投票,也可以到各分投票站投票,各投票站须设立秘划票间;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困难的地方也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每只流动系箱至少由3名工作人员负责;上届村委会应在中心投票站向选民报告村委会工作情况,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中心会场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选票凭《选民证》发放,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因文肓或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秘密划票间内张贴正式候选人相片。选民在选举期内外出可采用函投的方式进行投票,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代写和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本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方能领取选票。

  岳村正式投票在1月21日进行。这一天,镇长和镇人大主任都来到了岳村具体负责指导。由于岳村村委会只有一间小房,村里又没有学校,平时开党员或组长会议也是借村民家进行,就是站两百人的地方都没有,受此公共活动空间限制,岳村没有设立中心投票站并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而是先由村小组长到每家发放选票,要求村民在家等候,再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抬着票箱到各家去收票,如果去两次都不在家就视为弃权。家庭成员内部可以代投,其它家庭成员不能替代。因当时临近春节,大多数村民都在家,有的不在家也事先将票找好。选票收集起来后,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和镇干部一起,召集全村党员、各组组长及村老干进行选票统计工作。岳村423人有选举权,参加投票的370人,参选率为87.4%。其中,53票因是空票被视弃权,32人投了无效票,有效票为338票。

  南村正式投票是1月27日,镇长和镇人大主任等镇领导也参加并指导了南村的正式投票选举。南村在村小学设立了中心投票站并召开了选举大会。全村近200多人参加了这次选举大会。在选举大会上,2位村主任侯选人发表了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直接投入中心投票站的有430多票。共设了4个流动投票站到各组各户接受了310位村民投票。全村768人有选举权,有740人参加了选举,参选率为96.3%,其中有效票为697票,无效票或弃权票为43票。

  6、结果评价。

  岳村最后的选举结果是,在2位等额选举的侯选人中,村主任获225票,村妇联主任获312票,均过半数而当选。在4位实行差额选举的人中,1人获287票,1人获262票,1人获180票,1 人获173票,有2人未过半数而落选。由287票获得者(周姓,非党员)任村秘书,262票获得者(杨姓,党员),任民兵营长兼团支部书记。镇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选举基本上符合有关规定,也实现了组织意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一村委没有选上,使村委会的人数只有4人,不符合有关村委会委员必须要由单数组成的规定,但考虑到岳村的实际情况,暂时只有这样。岳村村民普遍认为,这样的选举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即然李姓的人当支书,那么杨姓和周姓就应该一人当主任另一人当秘书。因此,在99年8月,村支部李书记不愿意干要求辞职后,镇里面就任命村主任杨某为书记,指派不是村委会成员的李某为代村主任时,村民们并不认为这样有什么不对。

  南村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上竞争得非常激烈,由于实行了一对一的差额选举,最后由正式侯选人之一的曾某以392票当选。村妇联主任和另外4名正式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半数,除村妇联主任外,别4位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确定了3位村委会委员。镇有关负责人对南村的选举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次选举不仅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体现了镇党政的意图,充分表明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对民主的需求。但是,村民却对这次选举的评价分歧很大。有许多村民对选举的最后结果表示不满。选举时已到镇企业工作的原村支部书记周某认为,这次选举是不成功的。他说,“虽然当选的村主任是我的近亲,平时关系也很好。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位村主任完全是个刘阿斗,有人投他的票主要原因是其兄原为衡山县林业局局长,其父是原村委会成员,村里的林场与其父兄的关系很大。就是这样,他还只在本组及相邻的组获得高票才勉强过全村选票的半数而当选。另外,这次选举还有人搞秘密活动,镇干部也给党员施加压力,要求党员讲组织原则,要实现镇党委的意图。”

  

  三、问卷分析:行为和认知

  

  为能准确客观地评估这次乡村选举,我们就村民投票行为的状况和认知水平进行了问卷抽样调查。 抽样的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人口的10%比例发放问卷表。其中,岳村共发问卷67份,为有选举权村民的15.8%,回收有效问卷52份,为发放问卷的77.6%。南村共发问卷107份,为有选举权村民的14.5%,回收有效问卷87份,为发放问卷的81.3%。

  

   表1 问卷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项 目 岳 村 南 村

   人数 百分比(%) 人 数 百分比(%)

  姓别 男 39 75 63 72.4

   女 13 25 24 27.6

  年龄 18—30岁 7 13.5 11 12.6

   31—50岁 32 61.5 55 63.2

   51—65岁 11 21.2 19 21.8

   65岁以上 2 3.8 3 3.4

  文化程度 文盲 1 1.9 2 2.3

   小学 8 15.4 13 14.9

   初中 25 48.1 49 56.3

   高中 18 34.5 22 25.3

   大专以上 1 1.2

  主要职业(多项选择) 种田 41 78.8 73 83.9

   养殖业 4 7.7 8 9.2

   外出打工 8 15.4 14 16.1

   做手艺 5 9.6 10 11.5

   商业 4 7.7 9 10.3

   其它 4 7.7 6 6.9

  身份 党员 5 9.6 4 4.6

   团员 8 15.4 11 12.6

   群众 39 75% 72 82.8

  

  表1说明,两村抽样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分布基本上相同,且与衡山县的其它村的情况大体一致,因此,得出的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有关乡村选举的问卷主要有下面4个方面内容。

  1.投票状况。

  村民投票的实际状况是衡量选举结果是否真实体现村民意愿的重要评估指标。由于中国农村目前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此,考察家庭在村民选举中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为此,我们设计了3个相关联的问题,见表2。

  

   表2,投票状况和意愿

   问题 选 项 岳 村 南 村

   百分比(%) 百分比(%)

   1 选举村干部时 您的票是 自己投的 71.4 57.5

   委托他人投的 7.6 6.9

   家里人投的 9.6 32.2

   因故未投 11.4 3.4

   2 选举村干部时 您投票 按个人意愿 69.2 52.9

   随大流 11.6 6.9

   按家里人的意见 5.8 37.9

   按镇干部的意见 9.6 2.3

   其它 3.8 0

  3 您和您的家人对选谁 当村干部意见不一致时 各投各的 63.5 41.2

   商量着办 17.3 23

   由一人决定 17.3 34.5

   其它 1.9 2.3

  

  岳村71%的村民是自己投的票,只有9.6%的人由家里人代投;南村自己投票的为57.5%,家里人代投的则高达32.2%。岳村按自己意愿投票的占69.2%,按家里人的意见投票的只有5.8%;南村按个人意愿投票的是52.9%,按家里人意见投票的37.9%。岳村有63.5%的村民认为投票是个人的事情,而南村有57.5%的村民认为投票应该与家里人商量着办或干脆由一个决定。两个村村民对选举中镇干部的意见均考虑很少,岳村为9.6%,南村为2.3%.可见,岳村村民大都是自己投票,表现为一种个人行为,其选举结果大体反映了村民个人意愿。而南村选举较之岳村更多地体现了村民家庭的意志,表现为一种家庭行为。

  那么,为什么家庭在岳村和南村的选举中充当了不同的角色呢?对此,我们走访了部分村民。岳村村民大都认为,村里即没有钱也没有物,上交提留的多少也是由镇里面定的,选举村干部不关系到家庭的经济问题。只要没有家仇,选谁不选谁,与家庭没有什么关系。但南村村民则说,村里有那么多的集体财产,村林场搞得好每年每户都有点钱分,也不用交村提留,如果搞得不好,每家的利益可就要受损。可见,集体经济是否存在,对村民的选举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岳村因为没有集体经济,选举并不直接与村民的家庭经济收入相关,而南村的集体经济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经济利益,决定了两村家庭在选举中充当不同的角色。也就是说,

  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背景下,当这种选举与家庭的直接经济利益相联系时,家庭就在一定的程度上成为了政治行动者。

  2.投票预期。

  投票预期是有关投票参与者对选举效用和预期的认识,也是村民对自己投票意愿的进一步确认。考虑到B镇党政对岳村宗族势力的评价及岳村实际的选举结果,我们在问题设计中,将宗族问题作为了一个选项。村民的回答见表3。

  

   表3,投票预期。

   问题 选 项 岳 村 南 村

   百分比(%) 百分比(%)

  1 您投一个人的票, 主要因为 能带领大家致富 13.5 51.8

   做事公道 53.7 29.9

   与自己的关系较好 19.2 10.3

   镇里面的意见 5.8 2.3

   本家族的 3.8 5.7

  2 您的投票对您自己的利益 非常重要 9.6 37.9

   重要 13.5 41.2

   不太重要 61.6 14

   毫无意义 15.3 6.9

  岳村有53.7%的村民将做事公道作为选举投票的效用目标,61.6%的村民认为这种投票对自己的利益“不太重要”。而南村51.8%的村民将能带领大家致富作为选择的主要目标,并有79.1%的村民认为所投的票对自己的利益非常重要或重要。这说明,不同的经济背景,产生不同的选举预期。南村村民大多数希望选个好干部,管理和发展好现有的集体林场,增加集体收入,这样不仅可以把村里的公路修好一些,还可以给每个家庭分些钱。用他们的话说,“选个好干部就有钱分,起吗不用我们交钱养他们。”岳村由于没有集体经济,村委会不能直接给每个家庭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村民们对村委会的直接预期是做事公道。岳村村民周某在回答完问卷后,专门附了一篇长文,其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很形象地说:现在都是每家每户生产生活,有没有集体企业并不重要,要致富还是要靠自己。而且没有集体经济,干部们的权就要少一些,老百姓的日子还好过一些。但是,由于大家生活在同一村子,经常为土地、水、电、路发生纠纷,这就要求村干部在处理公正一些。

  一般都认为,岳村的宗族势力很大,是宗族力量在主导着乡村选举的结果。但是,在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岳村只有3.8%的村民将“本家族”作为投票的决定性因素。甚至比南村的5.7%还要低。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在访谈中,村民们的回答很能说明问题:“是不是本族的并不重要,主要是要能公平处理问题。”当问及为什么最后的选举结果总是三大姓平分天下呢?岳村秘书周某是这样解释的:“主要还是为了公平,如果每姓都有人参加,总比一姓掌权要好一些。如果由那一姓掌权,你就是做事再公道,也会有人不服,认为偏了心。事实上,就是同姓人并不一定和你的关系好,也并不一定会给你什么好处。但因为是同姓,他的话就是不好听也管用一些。所以大家已经习惯了每一姓都有人来当村干部”。

  3.对村委会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

  村民对村委会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问题,是与村民们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意愿和预期相关一个重要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评价。在问题设计时,我们将村干部的工资问题作为了选项,见表4。

  

   表4,村民对村委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

   问题 选 项 岳 村 南 村

   百分比(%) 百分比(%)

   1 您认为村民委员会是 政府机关 5.8 3.5

   党的组织 11.4 14.9

   自治机关 57.7 29.9

   原来的大队部 17.5 49.4

   不知道 7.6 2.3

  2 村干部是 国家干部,代表国家来管农民的 5.8 10.3

   是村民选的,要代表村民的利益 63.8 55.2

   是镇里面派来的,为镇里讲话 11.4 14.9

   表面上是村民选的,实际上是镇里派的 19.3 19.6

  3 村干部的 工资补贴是 县财政的钱 1.9 3.5

   乡财政的钱 11.5 6.9

   村提留的钱 82.7 83.9

   不知道 3.9 5.7

  

  岳村57.7%的村民认为村委会是自治机关,而南村则有49.4%的村民认为现在的村委会就是原来的大队部。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岳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来大队部的一切功能基本上丧失了,村委会成了“维持会”(岳村村民语)。而南村由于集体林场有收入,村委会能象原来的大队部一样组织村民修路和种树,所以有许多村民认为,村委会在性质上就是原来的大队部。

  关于村干部的身份,岳村65.8%、南村55.2的村民都认为,村干部是村民选的,要代表村民的利益,岳村82.7%,南村83.9%的村民都认为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是村提留的钱。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选举的绩效和意义。村民们通过投票行为,认识到了村干部与自己的关系,将村干部视为自己的代言人和利益的保护者。用岳村一党员的话说,村干部是我们投票选的,拿的是村民的钱,就要为我们出力。

  4.对选举法规的认知及选举权处理方式。

  村民自治及其乡村民主选举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的,村民对村组法的了解与否特别重要。我们从4个方面来衡量村民的对选举法规的认知水平,见表5。

  

   表5,村民对选举法规的认知及处理选举权的方式。

   问题 选 项 岳 村 南 村

   百分比(%) 百分比(%)

  1 您是否知道《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 知道 15.4 20.7

   知道,但不太清楚 73.1 69

   没听说过 11.5 10.3

  2 什么人有权选举村 委会干部 年满18周岁的村民 80.8 70.1

   只有党员 5.8 3.5

   只有各家家长 7.6 20.7

   只有乡镇干部 5.8 5.7

  3 如果无故不让您参加村委会干部选举,您会 据理力争 11.5 29.9

   向有关部门反映 48.1 55.2

   无所谓 28.9 11.4

   求之不得 11.5 3.5

  4 您不满意村干部的工作,您会 向镇政府反映 15.3 28.7

   要求村干部改进 23.1 20.7

   动员其他村民改选他 13.5 13.8

   没有办法 48.1 36.7

  

  由于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村民自治的数年实践,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有了一定的了解。岳村有88.5%、南村有89.7的村民知道或基本知道这一关系到乡村选举的基本法律。尽管,对村组法的具体内容并不很清楚,但对有关选举的问题,特别是选举人资格问题,岳村有80.8%、南村有70.1%的人能选择正确的答案。可是,对于选举权的处理方法,两村有较大的差别。岳村有28.9%的村民对自己的选举权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11.5%的村民对无故不让其参加选举而求之不得。南村则相反,有85.1%的村民认为无故不让自己参加选举是不对的,应该据理力争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然而,在对待自己不满意的村干部时,岳村只有13.5%,南村13.8%的村民认为可以动员其他村民通过改选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岳村48.1%,南村有36.7% 的村民认为“没有办法”。

  

  四、两点思考

  

  第一, 利益结构和乡村习惯。

  我们的考察表明,在国家制度性权威下,利益主导着乡村选举。但是,这种利益博弈过程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

  在岳村,主导村民投票行为的不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有关社区的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个人的面子和声望。村民们参与选举并不希望从集体中获得什么,而是希望能因此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生存环境。那些愿意作为村委会干部的参选者,看重的主要不是这个职位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主要的是有关本人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和面子。也就是说,当村委会选举与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相分离时,社区的公共秩序就成为人们的主要目标。这种社区公共秩序更多地表现为村民个人的交往和体悟,这就使个人行为突破了家庭这一“堡垒”。然而,乡村社区的封闭性和个人行动者对社区身份认同的依存性,又使强化了的个人自主行为力求在社区空间中寻找新的支撑点。于是,“姓”这个模糊化了的宗族符号就成了村民们在更大范围的集合,村民们自然而然地将个人权力赋予给了这种“同姓”的集合体。

  在南村,无论是投票者还是竞选者,最为直接的效用目标是经济利益,是从“集体”中获得好处,选举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因此,通过选举行为,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家庭利益寻求代表者,是村民们参与选举最为根本性的功利目的。在这里,家庭利益占据着核心位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只能以家庭的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这就是农户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最为直接的原因。事实上,允许户内可以相互代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的授权许可,就是认可了农户作为选举单位的“合法性”。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家庭行动者与保甲制将家庭作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在于,保甲制是一种国家权威下的强制,而村民自治的家庭行动者是利益主体没有充分分化的自愿选择。

  这些不同的利益及其结构是通过一种深藏于乡村社会的“习惯”来表达的。岳村将模糊化的宗族——“同姓”作为公共秩序安排的重要单位,是一种“习惯”;南村将家庭作为乡村政治的行动者,也是一种“习惯”。这种“习惯”不仅是模式化(固定下来)的认知水平和认同需要,不仅是模式化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模式化了的秩序和规则,更是一种模式化的利益。这在于,尽管“习惯”并不一定能直接代表具体的经济利益,但在具体的事件中,这种“习惯”的本身又往往被村民们看成是一种利益,是一种与“规则”、“秩序”和“面子”相联系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岳村将“三姓分治村政”视为是一种“惯例”,是一种根源“同姓人总比外姓好”的习惯性观念而确立的“社区规则”。只要新规则不能与这种“习惯”寻求到平衡点,要想达到秩序的平衡就格外困难。因此,在目前,“充分利用这种深深植根于农民心理结构中的传统习俗的凝聚力和约束力因素,对于加强农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路径依赖和习惯演进。

  有研究者借用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的概念来解释和理解中国的村民自治 ,认为,因为人们“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 所以当村民自治特别是其中的民主选举这一制度规定作为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被“锁定”后,要重新扭转就非常困难。但也有研究者认为,任何制度规范到中国之后都会在实践中遭遇“淮桔成枳”的命运。在这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制度不可能解决中国“乡村民主化”问题。

  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有关新制度规则和乡村社会“习惯”的相互关系问题。尽管中国乡土社会的许多“习惯”不能简单用“历史因素”或“传统”此类的概念来加以解释。这并不是说,“习惯”与传统无关。事实上,当我们用“习惯”作为解释性工具来描述中国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时,“习惯”是与传统及其规则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习惯”的本意就是适应新规则的程度。乡村选举规则,作为国家主导下的制度输入到乡村社会时,不仅要受到了旧“习惯”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对新的规则的适应。虽然,在一定的阶段,某些乡村“习惯”会改变这些“新规则”的运行方式和实际绩效,但只要这种制度安排能揭示真正的利益格局,乡村社会就会逐渐“习惯”这些以国家利益和权威为背景的强制性的规则。

  也就是说,乡村的一切“习惯”都在不断地演进着。当利益分化到一定的程度时,利益结构就会发生转变。尽管这种变化有一个由隐性到显性的过程,在不同的村庄表现得或快或慢,可其总的趋势却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当村庄的边界随着经济交往越来越变得模糊时,特别是当国家权威直接以法律规则的方式进入到乡村社会时,新的“习惯”就会凭借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加速其生成过程。当然,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互动过程,习惯的固守和演进总是在不断形成新的利益评价体系和表达方式。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当村民将按现代民主程序和要求设计的乡村选举成为一种乡村习惯时,中国的民主也就寻找到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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