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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三)

  

  三、对策分析

  

  农民有组织抗争可以成为农村政治改革的重要契机。因势利导,引进新制度,有效而积极地容纳农民有组织的政治参与,建立有序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开辟依法成立的农民组织与地方政府平等协商对话的制度渠道,健全现行的人民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的层次,是现实可行的选择,也是刻不容缓的急务。

  

  1、要防止农民有组织抗争向大规模的政治冲突方向发展,其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调整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从分配格局上改变农村基层政权及权势阶层与广大农民之间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我在相关论文中曾提到,由于国家实行了“切块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县乡政府及其各部门也从单一的国家利益体系中分化出来。相对中央政府而言,省、市、县、乡又是地方,它们又都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家与国家代表者的利益冲突。对于乡镇一级而言,特别是那些没有什么工业和其它收入来源的乡镇,乡镇管理者的个人利益直接与农民的税费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农村社会,存在着国家与基层政府及基层干部个人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现在对农民剥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也就是说,在农村社会,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生利益冲突的不仅有作为整体意义的国家,而且有作为国家代表者的基层党政,还有作为基层政权管理者的乡镇干部。由于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各级政府机构臃肿,招聘和临时编制人员众多,行政经费入不敷出,当县乡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面临巨大的压力时候,加重农民负担向企业和农民摊派转嫁财政危机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加上社会分配不公的剌激,基层党政干部个人修养不高等原因,造成乡镇干部会利用手中权力直接、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济私风等个体化的不规范行为泛滥,并在与民争利时出现了各种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应该说,国家决策层也认识到农民负担之重对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影响,所以一再采取措施企图将农民负担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但这些政策性措施,主要是对农村权势阶层的行为进行强约束,使县乡政府及干部对农民的掠夺性行为相对规范。比如1993年中办、国办的紧急通知就强调,“要严肃查处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一件也不能放过。对于恶性事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惩处。”1996年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又再一次强调指出,“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不允许到农民家里抓猪牵羊、强行收缴财物;不允许非法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2000年国务院纠风办和农业部又通知各地,要认真解决在政策法制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应缴未缴、又有能力交纳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农户,可以依照乡规民约进行教育,或者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严禁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收缴钱物;严禁动用警力和械具,采取打人、抓人、关押人等非法手段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严禁提前征收、重复征收或者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用;严禁非法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作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凡因违纪违法发生严重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不仅要严肃查处,而且要坚决落实“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拔重用,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等等。但是在事实上,这些以控制县乡政府及干部行为为目标的手段性措施很难达到政策的预期。因为,任何规范的行为,都是以均衡的利益格局为前提的。没有行为主体各方认可的利益均衡,就不能对主体行为之间的冲突进行有效的控制。在没有解决利益均衡的现实条件下,要求地方政府自律是完全不现实的,甚至无异于与虎谋皮。同时,由于农民没有有效的参政渠道,各种约束地方干部行为的政策和规定最终还是要由这些干部自己来执行,这种让地方干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制度安排,根本不可能良性运转,其效果等同于缘木求鱼。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来调整农村的利益结构。这项农税改革,被视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设计,农村税费改革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用法治的办法,靠制度来规范农村的分配行为,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但从目前推进的情况来看,这项改革要真正取得成效,还需要解决许多重要问题。我在H县的调查就发现,虽然今年农民的税费负担较之往年均有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减轻,但农民的不满并没有因此而消失。相反,因为费改费政策的明晰性和更强的量化性,农民看到的是政策与执行之间更大的反差,因而对县乡政府也更加不满。从减负上访代表向国家有关部门的举报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土地面积账实不符;计税的产量过高;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农业特产税没有据实征收等等。(www.yypl.net)

  

  2、农民有组织抗争,制度根源是不完善的干部管理体制,必须改革以高压为特点的干部管理体制,应在国家法律权威下,通过弱化乡镇体制来限制基层政权的日益膨胀的利益需求,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现乡镇社区自治。

  

  在我看来,对于发生在H县的农民有组织抗争,当时的县主要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近十年来,这个县的主要领导没有正确地理解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大政方针,而实行的则是具有强烈极左色彩的“现代化”政策。为了所谓政绩,不顾财力在县城建大广场,建城楼。这种超常规的发展是以抽取乡镇财力和掠夺农民为代价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县主要领导对减负上访农民采取的极左方式的镇压不仅遭到了农民正当的抵抗,也给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一名减负上访代表直言不讳地称当时H县的主要领导为“奴隶主”,认为他事实上是把H县的几十万农民当成农奴对待的。(www.yypl.net)

  更深刻的原因是制度性的。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不好,好人会变成坏人”。县乡干部对党中央的利民政策阳奉阴违,甚至公然违抗,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现象背后至少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制度因素:其一,以党内任命、下管一级为特点的干部选拔制度,使下级对顶头上司必须唯命是从,但完全可以不顾上司的指令是否符合中央的政策。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既没有中央的直接授权,又没有制度化的民意基础,对于顶头上司的不当甚至错误的决定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其二,异地为官、频繁调动、以及过分量化的政绩评价制度使有政治抱负的县乡干部有动力从事短期行为,恶性追求政绩,完全不顾长远的经济效益和政治后果;其三,上下级领导干部之间在上述两个制度因素的约束下结成政绩共同体,使政绩泡沫难以被发现,发现了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众多造成巨大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所谓政绩工程不都是以“交学费”的名义轻描淡写地处理了吗?问题是这学费是农民的血汗,交学费换来的是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

  也就是说,命令主义的干部管理体制,很容易导致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对抗。基层政府在高压下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越规,要么直接动用武力,要么假手黑恶势力,对于合法抗议的农民进行非法的镇压。无论什么情况,都代表着基层政权的危险退化。这种退化必然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对抗的激化,我在H县看到的正是这种对抗的激化。县乡政府及干部对待农民组织抗税抗粮既想严厉打击又不得不妥协作法,暴露了他们的尴尬处境,也暴露了上面提到的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一个危险特点。如果地方领导获得对上司不切实际的要求说“不”的权利,他们每个人的处境都会更好些。但是他们没有一个人愿意冒独自说“不”的风险,而他们又不可能集体说“不”。更令人忧心的情况是:即使地方领导干部中有少数李昌平这样的异数,他们的牺牲也不能换取说不的权利这一“公共物品”的出现。

  我在H县,看到了许多流泪的场面。农民在讲述他们受的冤屈时痛哭失声;减负上访代表为自己受到县乡政府不公正镇压和得到农民舍身营救与精心照顾而泪流满面;乡镇干部为因为领不到工资而不得不让独生女远行打工而哽咽难言。应该说,流泪的农民和流泪的乡镇干部,都是不合理的干部管理体制的受害者,而这不合理的体制又把两个受害者变成了冤家对头。乡干部迫于各种压力(当然也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农民暴力相向,农民则称阻止宣传政策的干部是现行反革命。不少农民领袖扬言与县乡干部誓不两立,你死我活。这是他们双方的不幸,更是国家的不幸。国家的长治久安,系于上下级的平等沟通。自下而上的言路不畅,必导致自上而下政令不通。

  因此,为实现农村政治的重新整合,需要对农村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要保持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必须建立科学而完善的农村治理体制。我认为,在目前乡村社会利益主体逐渐分化,乡镇政府组织和乡镇干部的利益已经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弱化乡镇体制来限制其日益膨胀的利益需求,以从体制上减轻农民的负担。我的政策性主张是:在现阶段要撤乡并镇,大量精简乡镇干部;并通过推行乡镇主要行政干部的直接民选,逐渐发展到乡镇社区自治。这就要求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www.yypl.net)

  

  3、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不是旨在对抗甚至取代地方政府的革命组织。如果引导得当,能够以最小的政治成本、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填补目前农村管理体制存在的制度真空,并为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H县农民自发地筹建农民协会是这个县事实上存在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组织的公开化,是农民从直接对抗县乡政府向与县乡政府有组织协商方向发展的重要表现。这次由彭双雄等人提出的农民协会筹建方案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农民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团结全体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抚贫帮困,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共同致富;维护社会稳定,清除社会黑恶势力”。其二,在组织形式上,各个乡镇成立基层农民协会,全县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

  我观察到,虽然少数减负上访代表认为成立农会的目的是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但没有一个减负上访代表主张“一切权力归农会”。他们中没有人提出要挑战政府的权威、否定党的领导、取代政府。恰恰相反,他们给农会的定位是积极维护党的领导,保证党的政策在农村不被忽略和破坏。他们认为,农会最重要的功能是使农民组织起来,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又有序地表达自己的利益,组织起来才能确保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活动不触犯法律。减负上访代表刘老司在一篇文章中就明确提出:农协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领农民学法、执法并能监督基层的工作;重建农协会,其目的是让农民可以参政议政,把农民的心里话通过合法组织的沟通向党交心,确保农心与党心的心心相联;可以减小农民上访的广度,对稳定局势大有好处等等。(www.yypl.net)

  毋庸置疑,减负上访代表们提出重建农会,根本上是因为他们对县乡两级政府失去了信心。但他们并没有走到试图推翻县乡两级政府的对立面,他们的最高纲领是与县乡政府在如何忠实贯彻党和国家政策问题上展开公平的谈判,从而防止县乡政府严重违反党的政策。事实上,目前,我国农村不少地区的政治管理体制有一个明显的真空,那就是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农民的利益并代表农民的利益,也没有一个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真空的出现原因有三个:其一,乡镇政府忙于应付上级指令和自身的生存,无心、无暇也无力为农民发展经济提供任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市场服务;其二,村委会限于一个行政村,往往无力整合地区经济,不能发展有效益的规模经济;其三乡镇人大选举流于形式,人民代表无法起到代表农民参政议政的作用。要填补这个真空,

  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可能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关键是以制度化的方式纳入人民的监督,农会是可取的监督渠道。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协会可能是促进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民间力量。如果管理妥当,农会有可能给农民、地方领导和中央政府创造一个三赢的局面。一方面,农民的负担可能由于农会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谈判得以减轻;另一方面,乡镇干部也可以借用农民的反对而获得对异想天开的上司讨价还价的能力,或者至少降低讨价还价的政治风险;与此同时,中央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真实的信息,并通过确立令行禁止重建自己的权威。我不想危言耸听,但是我确实觉得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导致1960年代初那场灾难性饥荒的政治机制在过去十年中仍在一些地方起作用,只不过是速度放慢了很多而已。农村一些地方基层政权退化所蕴含的危险,恰如先把安全阀焊死然后慢慢地不断给水加温所蕴含的危险。其结果是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重病。不久前爆发的非典型肺炎危机,再清楚不过地证明了,回避问题绝对解决不了问题,拖延解决只能造成积重难返的局面,以几何级数增加解决问题的机会成本和政治成本。

  由于农会问题在目前具有十分的政治敏感性,所以,尽管有研究者从农民利益表达和保护的角度提出恢复农民协会组织这一主张,但到目前为此,似乎还没有真正进入决策者的“议事日程”。然而,让农民成立农会是社会发展和进步必然的结果。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同志就说:“80年代中期的时候我曾经给邓小平同志建议过恢复农民协会。邓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引自肖瑞、李利明:《农村土地变迁之路》,《经济管理文摘》2003年第2期)。应该说,邓小平同志对待农民协会的态度,与他所坚持和提倡的实事求是原则是一致的。政治需要有战略性的模糊,需要有一定的灰色地带。改革中的政体尤其必须保持一定的制度创新空间,不能把不成熟不完善的体制僵硬化。农民组织的存在是个既成的事实,无法否认,也不能消灭。如果中央出面取缔,势必造成可怕的政治信任危机和绝望;地方政府出面取缔,必然导致更强烈的上访和对抗。我认为,对待农民成立农会的要求,应该采取战略模糊的态度。应该允许农会以合法的名义存在。既不能打击取缔,也不必自上而下兴师动众地推动。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农民自我动员产生的政治机遇,同时也有助于化解农民自我动员蕴藏的政治危机。农会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它能组织大规模的对抗,也能约束农民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但是,目前客观存在的农民政治组织则更象一把单刃的刀,锋芒直对地方政府,而刀背却无法有效约束农民的行为。在无法和平解散现存农民组织的情况下,承认农民的组织,能够有效地让农民领袖们对自己的组织负起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因此,我建议有关方面应该对农民自发成立农会一事予以高度重视,在农民自发提出要求成立农会的地方,可以在本县范围内进行试点,以便摸索经验,逐步完善政治引导和法律规范。(www.yypl.net)

  

  4、改革现行信访制度,把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归总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让人民代表依据人民来信访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

  

  信访工作一直被视为国家机关的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工作,将“人民群众通过向政府机关写信和要求见面接谈,提出各种要求、表示各种愿望,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对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这是人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信访是人民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党中央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重要渠道。而在另一种意义上来讲,信访制度还是国家权力介入社会基层生活的一种制度化方式,还是国家化解广泛社会动员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上访本身未必就会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渠道。由于国家治理任务过于繁重,而遗留问题却层出不穷,由于科层制普遍存在着推诿、拖延,更由于信访部门在国家权力的设置中并非要害部门和实权部门,上访在实践中更多是作为国家的一种门面和安全阀机制而存在着的”。事实上,对于农民上访,只要不发生特别突出的事件,中央及省市信访部门大都作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转到县乡政府处理。可那些基层政府是很难对自己或下属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认识和估价,更不说有合理的处理了。有时反而引起他们采取不理智的过激行为对待上访者。信访制度很难真正达到所宣示的功能。

  我在H县还注意到了现行信访制度发挥的几个出乎意料的功能。如果套用毛泽东论长征的话来论上访上访是宣传队,农民上访途中获悉对他们有用的中央政策和文件,并转而把这样文件变成与地方政府抗争的武器;上访是加速器,农民因为在上访过程中屡遭挫折,进而意识到必须提出更高的政治要求;上访是大学校,农民上访中看尽各级政府官员的脸色,认识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地位;上访是联络站,减负上访代表们在上访中实现跨村、跨乡、跨县的横向联合;上访是催生婆,农民上访中得出上访是死胡同的结论,从而转向组织集体抗争;上访还是农民领袖的摇篮,很多农民起初上访是为个人,在上访过程中意识到要发动和组织群众。最大的危险是,在目前的信访制度下,上访有可能动摇农民对于党中央的信心。这里,我们不妨比较两首民谣。1980年代,农村流行的一首民谣说:“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县里是好人,乡里是恶人,村里是仇人”。到了1990年代末,这首民谣变成了:“中央满天晴,省里起乌云,县里下大雨,基层淹死人”。这其中的变化是非常发人深醒的。陕西省白水县副书记马银录同志在他的《向农民道歉》一书中提到一个比喻,即各级政府是一道道的防火墙。从目前看,中央仍然是安全的,但是随着基层防火墙的坍塌,它的安全系数正在降低。几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就警告,进京上访有可能成为反对党领袖的大学校。现在看来,上访成本高昂,效益低下,更多的情况下是导致矛盾激化和上访升级的恶性循环,他的话绝非杞人忧天。

  这些情况说明,对现行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也已经迫在眉睫。为了使人民的监督变得更加有效,必须让人民的监督长出牙齿。为此,我建议把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归总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让人民代表依据人民来信访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这样,一方面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推诿责任踢皮球,另一方面减少人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因为信访产生的挫折感,同时也有助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成为农民翘首期盼的政策超市,成为农民望眼欲穿的黑脸包公,成为保障党的领导最坚强的中流砥柱。(www.yypl.net)

  

  四、结论:从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

  

  农民有组织的抗争的发生和持续、农民利益集团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以及农民政治诉求的提高,是我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客观存在的政治现实。它一方面揭露了现行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向执政者和关注农民的学者提出了一个挑战,那就是必须在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长期以来,政界和学界都存在许多关于农民政治意识、权利意识、组织能力的成见。这些成见的共同特点是有意无意地贬低农民。我曾经在北京大学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说过,在许多具有社会良知的知识精英提出的三农问题解决方案里,我们看不到农民自己的力量,农民没有被放在农村社会发展的主导地位。事实已经证明,当代中国的农民完全不同于马克思笔下的法国农民,不同于恰亚诺夫和菲尔德笔下的俄国农民,不同于斯科特笔下的马来西亚农民,不同于波普金笔下的越南农民,不同于沃尔夫笔下的墨西哥农民;他们也不同于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心目中的农民。对于学者来讲,为了真正了解现代中国的农民,必须勇敢地克服政治禁忌和自我审查,放下预设的理论框架和概念模式,以学生的身份而不是以学问家的身份深入农民的生活,进入最能全面实际地观察农民真实政治心态和行为的现场,争取他们的信任,了解他们真实的政治观念和行动方式。

  执政者同样面对一个如何在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的问题。我认为,农民问题不出在农民,而出在执政者。执政者必须尊重农民,更重要的是必须相信农民。执政者的自信、执政者对农民的信任、农民对执政者的信任三者互为因果,同消同长,但是执政者在这个互动中具有主动地位。回顾建国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当党和政府自信并相信广大农民时,农民不仅对党和政府和回报以高度的政治信任,更能在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的各项事业中发挥出巨大的创造力和主动进取精神。每当中央出于各种原因试图把农民的思想、行为和财富管起来,就势必为基层政府及干部打开滥用权力乃至鱼肉农民的方便之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以绝大的勇气,一改过去试图改造农民的思路和作法,转而承认和尊重农民作为经济人的权利,把经济活动这只老虎放出了囚笼。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完全能够驾驭市场经济这只猛虎。在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承认并尊重农民作为政治人的权利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要求。稳健有序地扩大和完善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有效积极地容纳中国农民日益增强的公民权利意识,重构我国的政治体制使之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经济现实和社会现实,是摆在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面前的艰巨挑战,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历史性机遇。我们绝对不可低估这个挑战的艰巨性,但我们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经验也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最后胜利满怀信心。(www.yypl.net)

  实事求是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为了保持农村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必须不断调整和改革农村政治体制。要做好这项工作,执政者的当务之急是调整和摆正国家与农民的政治关系。三个代表思想,归根结蒂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加具体地将人民的利益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执政者的执政地位,从来不能建立在自恋自夸的基础上,否则就只能用赤裸裸的暴力来维系,最终也必然被无情的革命暴力所摧毁。现代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应该来自人民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支持。代表资格从来不是自封的,否则历史上的所有暴君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说自己是臣民的代表;赢得人民的资格认定也从来不是一劳永逸的,否则就无法解释菲律宾的马科斯为什么被他从前的选民无情地抛弃。因此,我们必须强调,要代表人民的利益,服务人民的利益,首先必须真正承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作为人民的公仆,执政者必须倾听人民自己的呼声,让人民自己讲话,让农民自己讲话。农民事实上一直在讲话,他们讲得比自觉为农民利益说话的知识分子讲得更精彩、更深刻。党和政府要想听到农民真正的心声,必须有充分的自信,必须相信农民,更必须争取农民的信任。我认为,党和政府没有理由不相信农民,更没有理由害怕和防范农民。党和政府必须严加防范的是那些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封锁农民心声、镇压农民民意领袖、为追求个人升迁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地方党政领导;是那些推诿责任、不关心农民疾苦、麻木不仁的官僚;是那些避重就轻、粉饰太平、无视农民抗争、甚至以阴谋论解释农民抗争、为一己私利不惜误国误民的所谓农民政治研究者。根据这些年在农村的所见所闻,我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半个多世纪的共产党领导使广大农民对党中央有坚定的信任,多年的革命宣传已经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公民权利观念深入人心,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了农民一定的经济自主权,文化教育的发展使农民有了作出独立政治判断的能力,现代化的通讯和宣传为农民提供了获取党中央政策信息的渠道,这一切都决定了党和国家不可能再以命令主义的方式管理农民。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长盛不衰的生命线,在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信任农民、承认和尊重农民作为政治人的公民权利、与广大农民开展协商对话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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