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我在2010年4月曾经写过《十论中国市场》的文章与张维迎先生以及主流学者的主流理论提出过商榷,现在我就如何对“既得利益”进行“利用补偿”问题再次向张维迎先生提出商榷!
我们先来摘引张先生的相关言论:“改革不应该使得任何人比原体制下生活得更坏。按照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如果具体的改革措施会带来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但同时会导致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此时,受益者有责任从自己所得的增加中拿出一部分补偿(“赎买”)受损者,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改革。……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1]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张维迎先生的这个观点能够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先对张维迎先生上述文字中的“既得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按张维迎先生说的:“改革不应该使得任何人比原体制下生活得更坏。”和“我前面讲的应该尊重和补偿的‘既得利益’,是指绝对既得利益,而不是相对既得利益。”[2]的原则来定义“既得利益”的话,就意味着应该把权贵们的许多“合法不合理”的灰色利益都定义为应该补偿的“既得利益”,但是事实上,对这种“既得利益”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地进行补偿!因为其中存在着许多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危害巨大的东西。
比如拿说公务员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公车消费的“三公消费”来说,按张维迎先生的观点,就是如果改革要取消这种“三公”消费的话,就必须对公务员进行补偿,使公务员不至于比取消“三公”前生活得“更坏”!并应该保证他们的这些“绝对既得利益”!这就过于“绝对化”了。所以,如果我们还承认“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是辨证唯物主义“活的灵魂”的话,那么我们在进行所谓的“补偿”的时候,就必须对所取消的“既得利益”进行具体分析,搞清楚,哪些既得利益应该进行补偿,而哪些既得利益必须坚决地取缔和杜绝,而不能“一刀切”地统统进行补偿!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我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这些留洋的、喝洋墨水的理论权威,对一些基本的理论常识的认识和表述会如此地“无知”和“愚昧”?到底是真不明白,还是在装糊涂,故意地扭曲和误导?
2011年4月22日星期五
[1]、[2]:张维迎《理性思考中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