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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党和国家应旗帜鲜明地支持“独立参选人”

  

    

  从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底,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人大、政府将进行换届选举。

  最近几个月,北京、上海、杭州、昆明等地陆续有多位人士表示,要以“独立参(候)选人”的身份参与户口所在地的人大代表选举。他们通过微博公布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业、联系方式、所在区县等基本资料,有的还发布了“参选承诺”或“参选声明”。

  对这一现象,多数网民表示支持,部分媒体给予肯定性报道,张千帆、李占阳等学者给予高度评价。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近日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却表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我们尚不明确“人大”机关将采用什么方式取缔或控制“独立参(候)选人”的活动,但是,这条消息似乎给公众一个信号:党和国家不支持“独立参(候)选人”参与本轮换届选举。

  我认为,无论是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上辩析是非,还是从实践上考量利弊,党和国家都不应该轻率地否定“独立参(候)选人”的行为,而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独立参(候)选人”依法参与地方人大乃至政府的换届选举。 

  

  “独立参(候)选人”的出现和增多,与我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目标是一致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措施。换届选举,无疑是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公民对这件大事的关注态度和参与程度,无疑是公民政治参与广度和深度的最主要标志。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使用“扩大”、“健全”、“丰富”、“拓宽”、“保障”等积极词汇,强调“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建设,既说明党和国家政治目标的始终如一和坚定不移,也说明我国现在的民主制度建设尚有很大差距。

  就换届选举来说,虽然20多年来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率不断攀升,高达90%以上。但据2002年底出版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一书调查分析,在举国动员体制下,追求高参选率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人大机关的一项政治任务,其结果,一方面是参选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选民的厌选情绪日渐浓重。

  笔者曾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过调查,发现高参选率的成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政治压力。每次换届选举,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都要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并且把参选率作为一个硬杠规定下来。县乡村党组织和干部都清楚,只要达到这个硬杠,手段、效果都可以不计较,反之,工作再深入细致也不能通过验收。二是机动灵活的“技术手段”。虽然各省都规定了要有一定比重的选民到中心会场参加投票,但由于农村条件的限制和选民缺乏热情,多数地方都以流动票箱为主,有的甚至根本不设中心会场。既然票箱送到家门口,很多不想参加投票的选民也就勉强参选了。此外,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办法,也为实现高参选率提供了方便。三是物质利益诱导。有的地方给参选者发放误工补贴或农药、化肥、种子、小型农器具等生产生活用品,以此保证参选人数。所以,这种高参选率是一种“虚高”,与之相伴随,是严重的“政治冷漠”倾向。在2008年底的一次走访调查中,我分别对4个县(市)12个村的33位村民问及“如果凭自愿,你会不会参加选举”?竟有23人回答“不会”,占受访者69.7%。当问及理由,13人(56.6%)回答“选谁都一样,和自己关系不大”;5人(21.7%)回答“早都内定了,投票只是走形式”;5人(21.7%)回答“投票耽误农活或自己家的事”。

  参与过地方党代表、人民代表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的干部都很清楚,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状况,并无二致;其他社会阶层对待选举的态度与村民们对选举的态度也大同小异。也就是说,公民政治冷漠的倾向是普遍的,也是很严重的。

  毫无疑问,参选率的虚高和民众对选举活动的冷漠,表明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虽然“有序”,但却比较消极、比较被动。这种状态大大降低了民主政治的真实度和有效性。它使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缺乏坚实的民意基础和政治合法性,为日后的社会管理埋下了一定隐患;它也会象瘟疫一样扩散传染,弱化公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从而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带来诸多消极影响。所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在其他领域,可能是如何扩大参与面的问题,在选举领域,则是如何增强公民参与积极性、主动性的问题。对全体选民而言,要由“让我参加选举”变成“我要参加选举”;对候选人而言,要由“让我当候选人”变成“我要当候选人”。

  “独立参(候)选人”的出现和增加,表面看,仅仅属于后一种情况,但它可以把“竞争”因素带进选举,使“选”和“举”成为名副其实的充满活力的政治活动。如果我们顺势而行,在支持更多“自荐参(候)选人”依法参与选举活动的同时,让“组织”上安排的候选人,也主动向选民进行“自荐”,那么,必然会产生两个积极效果:一个是,候选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危机感会大大增强。一旦当选,他们会更好地反映选民呼声,为选民谋取利益。另一个是,自荐候选人的增加,能够有效激发全体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提振民众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心。选民们将更加珍惜自己手中的“神圣一票”,更加认真地对所有的候选人进行甄别、选择,从而提高代表质量,增强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如果把这样的办法引入党政领导班子的选举,也会起到同样的作用。

    

  “独立参(候)选人”的实际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由于“候选人”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产生,所以,有的学者建议使用“独立参选人”这个词汇,还有人建议使用“联名推荐候选人”这个法律依据相对充分的概念。而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则以选举法的条文没有这样的表述为由,判定“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从学术研究和法律修订的角度看,对“独立候选人”或“独立参选人”等概念进行辨析和讨论是有必要的,但就换届选举工作而言,则不应在词汇上纠缠,而应具体分析现在已经出现的“独立参(候)选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理及现行法律规定。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2003年以来出现的“独立候选人”,是相对于占主体地位的“官方”(选举法所说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而言的。以前的“独立参选人”,无论是否获得成功,都经过了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而成为“代表候选人”的程序,现在正在跃跃欲试准备参选的人,也都在积极准备“联名推荐”,并在“参选承诺”或“参选声明”中明确表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接受选民选择。而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恰恰是选举法规定的候选人产生途径之一。所以,我们可以说,选举法中虽然没有“独立候选人”这个表述,但不能否认“独立候选人”早已出现这个事实,也不能否认“独立候选人”或“独立参选人”通过十人联名途径参选的合法性。

  应该承认,现行选举法为“独立参选人”提供的空间确实很小。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须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后,交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显然,这里的“汇总”、“讨论”、“协商”、“较多数选民意见”等规定,弹性很大。在实践中,选举活动的领导机关,为了保证组织“内定”的“候选人”顺利当选,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富有弹性的规定和各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办法,把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协商”下去或“选”下去。

  另外,选举法虽然无明文禁止“竞选”,但取消了1979年选举法关于“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条款,将“宣传”改为三种形式的“介绍”。除了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外,选民或代表要介绍自己推荐的人选,只能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进行;“独立参选人”要想进行自我推介,只能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来组织。如果“选举委员会”不想让你露面,可以找到很多借口;相反,“独立参选人”要想进行其它形式的自我宣传或竞选,则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保障而被控制、打压或取缔。

  面对这样的实际,各级选举领导机关,应该把依法办事和推进民主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对违法或破坏公共秩序的竞选活动,当然要予以取缔;对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当然要制止并依法打击;对打压和侵犯选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也应该坚决制止或摒弃。应该看到,现行选举法,在保障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我们应在执行过程中向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力方面适度倾斜。比如,支持和规范“独立参选人”依法参选,为他们与选民或代表沟通提供平台;鼓励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改变“官方”(政党团体)垄断提名权的现实,形成一定程度的有序竞争,以打破“全面控制型”选举的一潭死水。对“参选人”利用微博、海报等方式进行带有“竞选”色彩的宣传推介活动,应该按“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予以放行。

    

  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竞争性选举,有利于建立官民互动的基层治理机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据说,“独立候选人”,是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物,所以,有人担心支持他们会带来“全盘西化”的危险。我觉得,这是缺乏自信的表现。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是,也不能“谈西色变”。我们现在实行的政党制度、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不都是从西方借鉴来的吗?对任何国家政治制度中的积极因素,我们都应该采取“拿来主义”,合理借鉴,消化吸收。

  实事求是地说,“独立参选人”的增加,对我们多年来实行的全面控制型选举制来说,确实面临着挑战。尽管现行法律给他们提供的空间极其有限,但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独立参选人”可能击败“官方”推荐的候选人而进入县乡“人大”。若干年后,也可能出现“独立参选人”当选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行政长官的现象。“独立参选人”中,有的可能是公益事业的热心人,有的可能是群体上访的领头人,有的可能是持有政治异见的学界“精英”。如果后两种人当选后进入国家权力机关,难免对执政党的控制力形成一定的威胁,给某一地方、某一领域带来某些暂时的“不稳定因素”。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保持一定的警觉。但是,我党执政60多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权力过于集中的政治压力型领导体制,能够带来暂时的稳定,却难以避免诸多矛盾的积累,如果等到积重难返的程度再去调整政策,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经济生活中的大锅饭,必然导致懒惰涣散、效益低下的恶果;政治生活中的大一统,也必然助长消极腐败、官僚主义的弊端。

  竞争,才能产生活力;危机,才能形成动力。这可能是古今中外颠扑不破的真理。各类人士的积极参与,不但能够给选举活动本身带来活力,而且能够对我国的政治现代化、党和政府的自身建设和社会治理带来诸多的积极影响。

  它可以改善人民代表结构,使更多的关注国计民生、敢于发表独立见解、具有较强议政能力的代表进入政治决策和政治监督领域,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权力机关依法监督的效力,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政府合法性基础。

  它可以激发民众政治参与热情,改变“奉命选举”、被动参与带来的政治冷漠状态。同时,它又以温和节制的政治参与方式影响大众,避免盲动性、泄愤性政治参与带来的震荡和危害,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它可以使各类代表候选人、政府官员候选人为了避免被淘汰出局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才能提升。使当选人员更加珍惜自己在竞争性选举中获得的荣誉和权力,更加努力地对选民负责,为百姓造福。在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监督下,政府官员有可能处于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状态,这当然有利于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目标的逐步实现。

  它可以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相得益彰、互相促进,从而加速形成健康发达的公民社会,实现官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善基层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

  从多年的实践看,“独立参选人”的出现并有一部分获得竞选成功,并没有给地方政府带来任何麻烦,反而促进了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稳定。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年,深圳福田区有4位选民分别在不同选区,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直接参选区人大代表,其中,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在其所在的29选区以1308票的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而当选为区人大代表,另外3位独立候选人落选。据《南方周末》报道,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换届选举,出现了数十位候选人登台竞选的景象。这些地方始终保持着繁荣和稳定。

  退一步说,即使某些独立参选人确实居心叵测,企图通过参选活动颠覆党的执政基础或制造事端,也没什么可怕的:如果他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可以依法惩处;如果他的行为超越了选举法规的界限,可以制止取缔;如果他们以合法的形式干违反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揭露,争取选民,挫败其不良企图;即使偶尔有这样的人当选了人大代表,也没什么了不起,只要政府决策和行为符合人民利益,就一定能够得到绝大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拥护。

  总之,各级党委、人大机关应该审时度势,旗帜鲜明地支持“独立参选人”依法参与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因势利导地推动民主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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