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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导斌:我们怎么建构公民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暴力主导,理性辅佐的社会。立法权和决断权由手握暴力资源者执掌,隐含在经史典籍中的经验教训,通过活着的以儒生为主的知识精英的再阐释,成为治国理政的公共意见的主发动机。政治虽然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色彩,但是,这样的理性大体上只是暴力意志的幕僚。往往举国智力难敌独裁者一颗大脑的判断,比如文盲慈禧可决断知识精英李鸿章的意见及北洋海军的军需。这样的国家,名为数亿人的大国,实为匹夫之国。一个人的国家如何能是亿万公众之国的对手?把数亿颗大脑关闭起来,企图以一两颗“格外优秀”的大脑去与强国争雄,这应当就是1840年以来中华一败再败的深层原因之一。

  现代国家不同于传统国家,突出的一点就是否定了暴力的主导地位,理性取代了暴力。暴力(硬实力)不再是国家力量的中坚,智力(软实力)重要性上升,成为现代国家的核心力量。1895年中国败给日本,表面看是输在硬实力上,实际上则是输在软实力上。为什么呢?因为此前中国和日本同样是黄种人,同样是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同样有列强的治外法权,同样不具备制造坚船利炮的硬实力。比硬实力,1895年时两国并无高低之分,比综合国力,中国应该犹有过之,将两国分出高低之处在于有无维新变法,在于政治制度。大清的制度仍然高度依赖一两颗大脑,日本则开始了“万机决于公议”。与理性主导相对应,现代国家里公众取代经典和精英成为治国理政的公共意见的不竭源泉。以开发众智为目的的现代学校教育缩小了精英与非精英的智力和道德等差距,基本实现了孔子的“有教无类”和孟子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社会不再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丧失知识和道德上的绝对权威后,精英,特别是政治精英,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不再能够稳居垄断地位,社会国家逐步成为在朝与在野者、劳心与劳力者的共治。这就使得国家社会事务的话语权、立法权、决策权,由传统的暴力加精英主导,变为由人数主导。官员人数再多,也只能占国民总数的5%左右,这已经不得了了。其他都是公民公民人数比官员多,与之相应,智力资源也比政府远为庞大。公民不仅人数和智力资源相比政府占优势,经济资源同样占优势,一个国家的税收即使很高,一般也只能在20%至30%之间,再高,除非像北欧高福利国家,否则,公众就供养不起,国家的经济就会陷于停滞甚至窒息崩溃。这就是说,国家70%以上的财富在民间,绝大部分财富掌握在公民手中,由公民支配。公民人数占优势,智力占优势,财富占优势,公民集合起来的力量远在政府之上,所以说,现代社会必定是公民主导的社会,现代国家必定是公民主导的国家。

  那么,我们现在如何建构公民社会,公民国家呢?这个问题必须从公民、社会、国家三个层面来作出回答。

  

  公民个人层面

  

  作为一个公民社会的公民,大体上必须具备四个必要条件。首先是自己作自己的主宰,自己作自己的“独裁者”。公民必须要独立,能自主。那种领导说了才做、领导没说什么就什么也不做的被动精神,是人格不独立,思想行为不能自主者的特征,必须加以改变。作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一定要自我当家作主,不论什么时候,不论什么事,都不要等,不要靠,要懂得“我”才是我的唯一依靠,“我”才是我的“贵人”,“我”才是我的“大救星”,“我”才是我的“青天大老爷”。万事首先靠自己。主意自己拿,责任自己担,社会国家的进步,自己去推动。一等,一靠,凡事都要等别人来唤醒,来拯救,来领导,来引导,来教导,来督促,这就难说是个公民了,这就还是停留在臣民的阶段。自己甘愿做臣民,那是谁也帮不了的。甘愿做臣民的多了,这个国家便只能是臣民国家,只能是弱国。想做什么,觉得什么好,只要这事用自己的理性去判断它是正当的,就主动去推动,去行动,去努力让自己的愿景变成现实。最好不要存那种搭便车的念头,老想着天塌下来有长子顶着,自己遇事闪一边去,等好处出现了,自己再来争抢,这就不是好公民,而是劣公民了。“国民劣根性”之说,大概就是批判这种人的。

  第二个条件是要尊重他人与自己平等的权利,尊重他人作自己主宰的权利,不要试图去作他人的“独裁者”。对别人可以给予关爱,热心地施以援手,却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不要把自己的帮助当作支配、役使他人的资本。最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要把自己的“好”强加给他人。自己认为好的,别人不一定认为好,可能是痛苦或干扰。即使对自己的妻子(丈夫)儿女,也不要将其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支配,任意奴役。对妻子(丈夫)儿女等亲人,当然必须更亲密更友爱,与其分享幸福,分担责任和痛苦,对他们的隐私予以保密,把家庭生活当作公共生活那样对待是个错误,把家庭生活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会使自己和亲人失去自由、尊严和幸福,但家庭生活的私秘性并不表明妻子(丈夫)儿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她们是平等的人,与自己拥有平等的各种权利。即使身为精英,身为国家领导人或社会名流,也不能把自己当作他人、当作国家命运的主宰者,要尊重他人与自己平等的公共权利。

  第三个条件是对强加给自己的东西能拒绝,能维护自己的自主空间,拒绝任何他人作自己的“独裁者”、“大救星”,不论他(她)多么伟大,多么高贵,多么高尚,多么英明,多么美丽,都要避免他(她)成为自己的主宰。公民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成为别人的提线木偶,不能别人说什么就信什么,更不能别人说什么就干什么。自己要按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不能光想着按别人的意愿生活,这样才有自由和幸福,也才能使公民间的冲突减少到最少。

  第四点是理性对待人和事,遇事用理性去分析判断和回应,按规则出牌,不到法律之外去寻求目标和利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社会承认和尊敬。不论对方多么弱小,多么贫穷,多么丑陋,多么卑贱,都不试图去主宰他,去征服他,去以凌驾于他之上来证明自我。

  

  社会层面

  

  一个人的力量有限,要实现某些美好的愿景,就得与其他公民合作。公民公民之间,自发建立起以共识或共同利益等为基础的横向联系,社会藉此形成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公民团体。通过这种公民间的自组织,实现社会团结。团体间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也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和平公正的解决。公民社会没有天然不变的领导,只有不断更新的意见领袖。公民社会的国家领导人,其实就是意见领袖,全国范围内多数人认同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哪来的呢?不是自己封的,也不是像《封神演义》里那样由某个超人的意志给封的,更不是靠枪杆子抢的,而是公民自发推举的。公民社会的领袖阶层对每个公民平等开放,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成为社会和国家的意见领袖。但是,每个公民又都没有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特权。每一个意见领袖,都不可能保证自己在任何领域都有资格和能力充当领袖。国家社会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知识储备和智力特长。不可能有一个永远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见,也不可能有一个永远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见领袖。现代国家是意见治国,而不再是意志治国。通过开放的媒体,让各种各样的奇思妙想得以进入公共关注,然后通过议会的辩论与投票机制,把社会智力资源转换为正义规则或国家目标,公众舆论既能规避谬论治国,阴谋诡计治国,以权谋私和贪污腐化,也可让更多的错误在事先就得以暴露无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公民社会通过各种意见相互自由辩论、自由竞争来寻找真理和正义,各种治国理政和促进公益的意见,全都通过媒体,自然陈列在各个公民和各个公民集团面前,形成一个“意见超市”,公民公民集团可以在这个“意见超市”里自由选择。最后,哪一种意见占主导,得由公民投票决定。票数多的主导,票数少的,即使是掌握了真理的暂时的少数,也得先退让一旁,且等来日。得票多往往对应于受益者多,社会资源往受益多的方向配置,有利于资源发挥出更好的效率,避免浪费和低效。得票少,很可能意味受益者少,或者风险过高,时机不成熟。当公民公民团体间的利益竞争发生激烈冲突,必须交由正义的法律和受到公众监督的司法机制给予平等保护,不允许任何公民或团体拥有特权,形不成共识,便通过妥协来平衡各方诉求。

  

  国家层面

  

  

  公民国家的众生一律平等,法律禁止某个人、某个团体高踞于公众之上。公民国家不迷信某个领袖,某个伟人,不允许万众拜倒在某个魅力领袖的脚底山呼“万岁”。现代国家的强大依赖于公民的强大,而不是领袖的强大,或某个团体的先进。由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现代国家是扁平的,不是金字塔形的。公民国家的法律把所有的人全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拒绝迷信任何超人的智力或道德。国家的立法权和决策权不掌握在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手中,而是交给一群不可能沆瀣一气串通起来欺骗国人的精英来公开辩论、协商和表决。这些手握立法和决策大权的代议士并非握有终极真理或正义,他们只是忠实于把自己选举上来的选民,忠实于国家,按良心说话行事。他们依靠自己对公共事务作出的贡献,依靠自己的贡献、忠诚、学识、能力、名声、魅力、影响力等获取公众信任,获得公众授权。公众舆论把这些代议士的一言一行置于阳光之下,并且为防他们腐化堕落定期予以罢免和重新授权。现代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应当并且必须有利于培养强大的公民。国家的宪法、法律、公共政策要实现正义,必须给每个公民以平等的机会和基本权利。任何宪法、法律、政策的制定权都不掌握在部分公民或某些公民团体手中。宪法、法律、公共政策是公器,对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的讨论,有权亲身参与或委托自己信任的代表去制定或修改。在参与讨论和表决时,每个公民不以权威之是非为是非,而是以自我之是非为是非。公民国家不强行要求统一意志和全体人民的团结一致,不允许把少数派、反对者、异议者予以打倒、消灭或开除出局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团结。宪法法律政策最后确定用什么样的条文,由“点人头”来决定。维护公民国家正常运转的正义的宪法法律政策,不是由某个英明领袖或一贯正确的团体定义的,而是通过不断地试错来实现的,是根据宪法法律政策实施的效果所不断作出的调整性修改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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