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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法律

  

  “享受法律”是本文的关键词,也是笔者以学者的身份向包括公民和法人在内的全体法律消费者倡导的一个新口号、一种新理念。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应当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经济学涵义就是“纳税人”,而“纳税人”的经济学潜台词就是“法律的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消费性是法律这种“公共物品”的一大特质,法律其实是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消费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人类在“作茧自缚”地接受法律的约束、规训乃至惩罚的同时,也在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权益、安宁、和谐、秩序、尊严、文明等福祉,享受法治带给世俗生活的不乏诗意的秩序与和谐之美。遗憾的是,法律的可消费性往往被法律令人敬畏的威慑性和强制性所遮蔽,成为芸芸众生不敢轻易享用的奢侈品。传统的厌讼心理就是制约法律消费的观念“瓶颈”之一。看来,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是应当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基础性工作。

  

  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变被动的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的全民普法教育应当尽快补上“法律消费”这一课,这其实是一场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启蒙教育。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这样一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就是说,法律只有真正诉诸于人心的要求甚至被公众所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显然,这是从法律之精神维度对法律的一种诠释。依我之见,法律毕竟不同于被高度抽象化乃至神秘化的宗教信条,作为一种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的权威的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实现由“纸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变迁,才能不至于沦落为“看起来挺美”而实际上形同虚设的一纸空文。因此,参照伯尔曼的名言,我认为可以从实践理性的制度维度对法律作如此诠释:法律必须被享用,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强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法律消费群体高质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务的“服务”意识,以及维护公民这一法律消费群体权益的“维权”意识,树立立法的质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遏制形形色色的立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借立法垄断部门利益和抢占势力范围等立法腐败现象必然滋生“劣法”乃至“恶法”,这不仅是对立法信用的戕害,也是对广大法律消费者享受公平、正义和善的“良法”的“正当立法权益”的侵犯。同理,法官裁判不公、久审不决甚至徇私枉法以及判决久拖不执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无疑是美其名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的嘲笑,同时也是对“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消费者(当事人)享受司法服务的“正当司法权益”的侵犯。

  

  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运动方面的中介力量。在典型的法治社会,律师必然是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时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律师服务业愈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愈高。可以预见,“私人律师”将逐步步入“寻常百姓家”,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将不再是什么稀罕事,“有事请找我的律师”也将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人享受法律服务的一句口头禅。

  

  此外,与强化公民法律消费意识同等重要的是,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购买力,并尽可能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如诉讼成本)。对于社会特定的弱势群体而言,法律消费依然堪称享受不起的奢侈品,因而有必要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予以特殊的保障。实践证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制,是供弱势群体享用的“免费的午餐”。

  

  让我们尽情地享受法律吧---去以公民的身份旁听立法者的辩论、司法官的庭审;去以以纳税人的身份交纳包括自行车税在内的税,坦然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便利的公共服务,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官员的职务行为;去以公民的身份举报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去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去与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侵权者对簿公堂,“为权利而斗争”;去以公民的身份竞选人大代表;去以选民的身份监督人大代表的工作······总之,去与法律尽情地亲密接触。

  

  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为标准的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为主旨的律师服务。当曾经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开始成为大众享用的“公共产品”,当由法治建构的文明秩序开始成为公众享受的“制度环境”,法治社会的理想还会遥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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