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句谚语说:如果你骗我一次,你应该感到羞耻;如果你骗我两次,我应该感到羞耻。依我看,如果“你骗我三次”,则是政府的羞耻。
社会信任远不是靠一个时期的舆论引导或政治动员就能建立的。鉴于社会信任背后的复杂因素,必须把建立社会信任当做社会政治改革的战略性任务加以推动。
笔者不大赞成那种认为我国目前阶段社会信任水平绝对下降的看法。这种看法过于简单。社会信任既然是由一系列制度支撑的,我们进行的多年改革不可能不对社会信任的建设发生有益影响。有论者之所以认为现在社会信任度降低,实际上还是对社会信任的理解有所不同。
从表象看,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信任要好于现在,但实际情形要复杂一些。
一方面,新中国刚刚建立,客观上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社会动荡不论发生在何种基本制度之下,都不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举例来说,人们不信任蒋介石政府败走台湾时发行的纸币,但对取其而代之的人民币却会完全信任。一个社会对政府纸币失去信任,这个政府离垮台就不远了。所以,1949年之后,新生政权迅速稳定了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就有了建立社会信任的基础。
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那时的社会秩序迅速转好也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一是革命政权建立不久,人们对权威力量表现出极大服从。频频发动的政治“运动”也形成很大的社会紧张与压力。我在农村调查时曾听到,1958年的某一阵子,当要求农民吃集体食堂时,有的农户把自己偷藏的粮食又悄悄地抛到野外。这种行为不是基于信任,而是基于恐惧。“文革”期间连家庭成员之间也相互猜忌防范,多是出于恐惧。二是那时的社会流动程度比较低,所谓“熟人社会”之下的道德压力在起很大作用,对人们遵守公共规则有所裨益。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改革开放前已经确立了成熟稳定的社会信任。从逻辑上讲,如果改革开放前果真建立了稳固的社会信任关系,并有坚实的制度给于支撑,也不至于在改革开放之后突然感受到社会信任滑坡的情形。
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大量举措对建立社会信任是有益的。中国改革引进或扩大的商业原则,有助于以商业原则来培养国人的契约精神;私人产权得到重新承认,为社会信任确立了财产权基础;执政党和政府的开放度也有了显著进步,人民群众的言论空间得到大幅度扩张,既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又使公共领域的社会参与有所深化;社会治理的法制因素整体上有所增强,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社会信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财富增加,提高了国民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扩大了国民社会选择的空间,有利于国民躲避信任缺失的公共领域。总体上看,改革的过程就是社会分权的过程,有利于我国社会信任的确立。
既然改革开放成绩巨大,且有利于确立社会信任,为什么我们却感受不到这种好处?其实,换个角度思考,结论就不一样。依笔者看,我们普遍感到的社会信任缺失,不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而是因为改革不平衡、不深入;换句话说,是改革得还不够。上面提到的那些改革成就,相对于改革前是成就,但对确立稳固的社会信任,还远远不够。
为确立社会信任,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笔者以为重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会有助于确立和巩固社会信任。
社会信任的确立必须基于合理的产权关系。在经济领域,社会信任意味着交易的各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且,交易当事人能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不尊重、不承认对方的权利。所以,社会信任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产权不牢靠,权利边界不稳定,甚至会使诈骗也变得合理。就以农村土地流转为例,有的农户土地撂荒而难以流转到需要土地的人手里,原因之一是现行土地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在现实中往往不稳定,接受流转者怎么肯给土地投入?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
现实经济生活中,一部分人收入低下,不能全怪他们自己。如果这部分人收入上升的通道被关闭,势必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怨恨。政府必须通过劳资关系的调节,改善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必须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二次调节,更大程度地保障收入和财富的公正分配。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家庭确立以房产税为核心的财产税,同时设立赠与税和遗产税,防止财富过分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使年轻一代在社会竞争中有一个大体公平的起点。
西方有句谚语说:如果你骗我一次,你应该感到羞耻;如果你骗我两次,我应该感到羞耻。依我看,如果“你骗我三次”,则是政府的羞耻。骗人者以骗为荣,以骗为生;而被骗者因无以制裁骗人者而感到愤怒,就意味着社会进入某种无序状态。如果一个社会处于结构转变时期,人们还没有给新的行业与新的社会关系制定准则,骗子就可能横行无忌。
要让人们彼此信任,首先政府要值得信赖。人类的进步正是公共权威不断获得公众信任的过程。人们发明了一系列制度,专门用来约束政府官员,防止他们滥用权力。政府一旦倾向于均衡考虑其他众多经济集团的利益,那就要遵守一个公正的游戏规则,以给自己树立一个公正的形象。所以,越是商业化的社会,越需要公正,而政府也越有可能公正。这种历史逻辑给我们以希望。
立法要尊重社会公理。如果立法违背社会公理,法律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美国曾经有过禁酒令,结果一塌糊涂。只管立法,不管法律实施的可行性,不是法治社会之所为。法律失去权威,社会信任也就失去了保障。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惟其如此,国民才会有普遍的行为范式,国民在参与社会活动时才能有稳定预期。对违法者的惩处,是对诚实守信者的褒奖。
法治当然不能解决建立社会信任的一切问题,却远比道德劝说对于建立社会信任要重要得多。笔者不赞成那种认为中国只适合德治、不适合法治的说法。任何现代社会都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法治会付出较大的费用,所以需要给德治留下适当的空间,但如果法治废弛,德治就会无所作为。
在那些社会信任得以良好确立的国家,其公共领域大都有明晰的社会分工,而非政府包打天下。公共事务如果由政府一家承揽,未免使政府不堪负担。通常,私立教育部门、教会、志愿者组织、民间团体都可能分担公共事务。反观我们国家,大量公共事务由政府部门来承担,难免顾此失彼。
政府要改变思路,不仅把私人事务交由市场调节,对部分公共事务也大胆放手,政府只做好立法监管即可。让人民群众自己广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会更有利于建立社会信任。来源: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