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现的"孟母堂"私塾,根据报道,不难判断,纯然是孩子家长们的自发行为。或许出于他们对本地公立教育质量与代价之间不合理关系的一致判断,或许基于他们对古典教育的一致偏好,试图为自己的孩子提供更"好"的基础教育。这样一种基于本土道德共识的集体行为,最近被地方职能部门指责为"有违于义务教育法",于是对我们的常识和我们的思考能力构成一种挑战。
类似的挑战也会在其他领域中发生。例如,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与普及基础教育的立法平行,我们有了普及基础健康条件的立法,不妨称之为“义务卫生法”;又如果有一群社会成员出于对公立医疗条件的强烈不满,自发成立“医疗互助组”,干脆就称之为“医务私塾”吧———所谓“塾”,古义为“门内东西两侧堂屋”。在如上假设下,可以想象,会有维护法制的议论者,指责“医务私塾”为“有违于义务卫生法”。
这类挑战,鲁迅早就识破,指其为"中国人的逻辑"———你是中国人,汉奸是中国人,所以你与汉奸同类,于是你有汉奸之嫌。这套"逻辑"运用于教育私塾或医务私塾,可以表述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符合义务教育法(义务卫生法),你不去公立学校接受教育(你不去公立医院就诊),所以你有违反义务教育法之嫌(所以你有违反义务卫生法之嫌)。
在西方社会,遇到此类挑战,法官们要么予以驳回,要么依惯例考证"立法原意"。此处,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原意是:由于教育是确保每一社会成员享有同等发展机会的最重要条件之一,由于社会全体成员就此达成了道德共识,因此,为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获得质量足够高的基础教育,应实施"义务教育法"。但这绝不意味着每一社会成员应当仅仅从公立学校获得质量足够高的基础教育,它仅仅意味着公众需要委托一些能够以公益为准绳的专家,来监督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的质量。
可是,在目前中国社会,我们有理由推测,针对民办教育和民办卫生问题,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和公共卫生法很可能被进一步修改为使得一切非公立教育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处于不合法状态,这样的事情不是已经发生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