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上海生育保险需满足生育规定及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生育险累计缴纳满1年以上方可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两方面,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孕妇是否从业划分为两个发放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妇女
a、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b、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c、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2)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补贴:
上海市生育医疗补贴标准为:
3、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